“我把钱存进银行,就是为了安全呀”浙江宁波,朱先生将410万元的拆迁款存入银行,可一年后当他想要去银行取出本金时,却被银行告知只能取出18万元利息,要想取回本金,得再等一年。
朱先生的家庭原本并不太富裕,只是因为老家房子拆迁,喜提了410万元的拆迁款。而一向生活朴素的他也并没有因为这笔天降财富而迷失自我。
为了能继续安安稳稳地过平凡日子,按照老一辈的思想,“银行”是存放钱财最安全的地方,朱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就决定把钱全部存入信誉度较高的银行。
随后,朱先生就来到了银行,他对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办理一年定期存款业务,至于理财什么的的,他统统不办。
由于朱先生是大额储蓄,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而对于各种单子上的条款,朱先生也没有一条条细看,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
然而,存款到期后,朱先生却被告知只能先去取出18万元的利息,而410万的本金则需要再等一年才能取。
这就奇怪了?自己明明是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为什么到期后不能取钱呢?经核实,原来是银行方面将朱先生的钱自动转存了。
也就是说,银行擅作主张把朱先生的钱购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朱先生的钱不到期也就无法取走了。
无奈之下,朱先生拿出存款时的单据向银行讨要说法。结果,他手中的存款手续,根本不是定期存款单,而是一张基金购买单。
虽然,该单据上有银行的标识,但钱却流转到了一家第三方机构的基金公司。随后,朱先生又联系了该公司索要本金。
但基金公司却表示他们不会主动联系客户,一般都是负责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代为客户办理的,具体还得问银行。
可银行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让朱先生再去找基金公司协商。
这不是来回“踢皮球”吗?朱先生的合法财产在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要办理定期存款的前提下,被擅自购买成了理财产品,难道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吗?
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朱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一、朱先生把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为41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朱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金被自动转存为理财产品,银行方面是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二、朱先生的本金自始就被买成了理财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这是违背他的意愿,并且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就能请求撤销合同,拿回自己的本金。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没有想过会被忽悠,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据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上,朱先生和银行方面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朱先生真的要起诉银行和基金公司,那就必须拿出十足的证据,证明购买理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呢?
朱先生的家庭原本并不太富裕,只是因为老家房子拆迁,喜提了410万元的拆迁款。而一向生活朴素的他也并没有因为这笔天降财富而迷失自我。
为了能继续安安稳稳地过平凡日子,按照老一辈的思想,“银行”是存放钱财最安全的地方,朱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就决定把钱全部存入信誉度较高的银行。
随后,朱先生就来到了银行,他对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只办理一年定期存款业务,至于理财什么的的,他统统不办。
由于朱先生是大额储蓄,所以要填的资料较多,而对于各种单子上的条款,朱先生也没有一条条细看,凭着对银行职员的信任,经理让他签字他就签字了。
然而,存款到期后,朱先生却被告知只能先去取出18万元的利息,而410万的本金则需要再等一年才能取。
这就奇怪了?自己明明是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为什么到期后不能取钱呢?经核实,原来是银行方面将朱先生的钱自动转存了。
也就是说,银行擅作主张把朱先生的钱购买了一份他们银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朱先生的钱不到期也就无法取走了。
无奈之下,朱先生拿出存款时的单据向银行讨要说法。结果,他手中的存款手续,根本不是定期存款单,而是一张基金购买单。
虽然,该单据上有银行的标识,但钱却流转到了一家第三方机构的基金公司。随后,朱先生又联系了该公司索要本金。
但基金公司却表示他们不会主动联系客户,一般都是负责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代为客户办理的,具体还得问银行。
可银行认为合同、票据都是朱先生白纸黑字自己确认的,不能因为口头上的辩解就解除,并表示银行只负责销售,后续的所有服务都是由基金公司负责,让朱先生再去找基金公司协商。
这不是来回“踢皮球”吗?朱先生的合法财产在明确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要办理定期存款的前提下,被擅自购买成了理财产品,难道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吗?
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朱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一、朱先生把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为41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与储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后,储户一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单及密码,而银行一方应当履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也就是说,朱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金被自动转存为理财产品,银行方面是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二、朱先生的本金自始就被买成了理财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按照朱先生的说法,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愿是以储蓄的形式存钱,但银行职员却“挂羊头卖狗肉”,将对银行存储不甚了解的他忽悠签了基金购买合同,这是违背他的意愿,并且涉嫌违法的。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只要朱先生拿出被欺骗的证据,比如表达“只存钱”的文字信息或是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银行职员存在失职行为,就能请求撤销合同,拿回自己的本金。
但朱先生基于对大银行的信任,没有想过会被忽悠,也没意识留存这样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由他白纸黑字的签名,将会被默认为他的真实意思。
据此,可以看出,在这件事上,朱先生和银行方面都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朱先生真的要起诉银行和基金公司,那就必须拿出十足的证据,证明购买理财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呢?
四川成都,男子在餐馆吃饭时,邻座的顾客却很大声的吐痰,忍不住上前提醒一声,不料,引起吐痰男子的不满,在争执中被踢伤小腹尿血,打人者见状逃离现场。
在现在的条件下,逃离现场不代表可以逍遥法外,被找到只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在未找到打人者之前,治疗不能停,那么,顾客能否主张店主承担责任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店主对于顾客之间的冲突没有尽到劝阻,及时报警义务的情况下,就会因为没有尽到责任,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视频中,店家的工作人员发现顾客起了冲突之后,赶紧上前劝架,并没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义务,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尿血,一般是由泌尿系统受损引起的,可能构成轻伤,也可能构成轻微伤,如果是前者,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结果,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后者,也因违法行为需要治安处罚,
打人者逃离现场,意图逃避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就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浪子回头金不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还可以免除处罚。
有网友评论,恭喜被打者喜提豪车,这样的说法,不太妥当,打人者需要承担殴打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都是直接损失,并没有惩罚性赔偿条款,在谅解的过程中,一方可以自愿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赔偿金。
只是,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是多还是少,或者是没有,这都是不确定的。(案例来源:长江说法)
在现在的条件下,逃离现场不代表可以逍遥法外,被找到只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在未找到打人者之前,治疗不能停,那么,顾客能否主张店主承担责任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店主对于顾客之间的冲突没有尽到劝阻,及时报警义务的情况下,就会因为没有尽到责任,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视频中,店家的工作人员发现顾客起了冲突之后,赶紧上前劝架,并没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义务,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尿血,一般是由泌尿系统受损引起的,可能构成轻伤,也可能构成轻微伤,如果是前者,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结果,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后者,也因违法行为需要治安处罚,
打人者逃离现场,意图逃避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就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浪子回头金不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还可以免除处罚。
有网友评论,恭喜被打者喜提豪车,这样的说法,不太妥当,打人者需要承担殴打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都是直接损失,并没有惩罚性赔偿条款,在谅解的过程中,一方可以自愿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赔偿金。
只是,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是多还是少,或者是没有,这都是不确定的。(案例来源:长江说法)
四川成都,男子在餐馆吃饭时,邻座的顾客却很大声的吐痰,忍不住上前提醒一声,不料,引起吐痰男子的不满,在争执中被踢伤小腹尿血,打人者见状逃离现场。
在现在的条件下,逃离现场不代表可以逍遥法外,被找到只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在未找到打人者之前,治疗不能停,那么,顾客能否主张店主承担责任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店主对于顾客之间的冲突没有尽到劝阻,及时报警义务的情况下,就会因为没有尽到责任,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视频中,店家的工作人员发现顾客起了冲突之后,赶紧上前劝架,并没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义务,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尿血,一般是由泌尿系统受损引起的,可能构成轻伤,也可能构成轻微伤,如果是前者,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结果,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后者,也因违法行为需要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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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是多还是少,或者是没有,这都是不确定的。(案例来源:长江说法)
在现在的条件下,逃离现场不代表可以逍遥法外,被找到只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在未找到打人者之前,治疗不能停,那么,顾客能否主张店主承担责任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店主对于顾客之间的冲突没有尽到劝阻,及时报警义务的情况下,就会因为没有尽到责任,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视频中,店家的工作人员发现顾客起了冲突之后,赶紧上前劝架,并没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义务,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也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尿血,一般是由泌尿系统受损引起的,可能构成轻伤,也可能构成轻微伤,如果是前者,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结果,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后者,也因违法行为需要治安处罚,
打人者逃离现场,意图逃避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就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浪子回头金不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还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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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是多还是少,或者是没有,这都是不确定的。(案例来源:长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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