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可以改变吗?
经常听到有些人抱怨生活种种的不如意,埋怨自己的命不好,常常跟着别人去算命,结果还是改变不了现状。于是很多人就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命可以改变吗?是别人能帮助改变,还是自己就能改变?也许我们从下面这则故事中能得到一些启发。
《了凡四训》这本书,尽管有许多不符合佛教义理的地方,而撰写《了凡四训》的袁了凡却因受到云谷禅师的指点,摆脱了宿命论的“束缚”。
他因幼年丧父,母亲让他遵祖训放弃学业而从医,但他又心有不甘,后遇算命的孔先生指出他有仕途之运,乃经母亲同意进入学馆并一路进取。自秀才而逐级往上考,但直到中年仿佛都没有跳出当年算命先生所算,以致陷入了宿命论的桎梏。
正当他精神苦闷而沉沦之时,一次偶然的机会,袁了凡到了南京,于栖霞山拜访了有名的云谷禅师,他问:“命数可以逃避吗?”云谷禅师说:“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完全由你自己决定。你常做善事,命运就好;你常作恶事,命运就不好了。”云谷禅师为他讲解了佛法的因果道理,叫他不要被命运束缚,要掌握自己的命运。
袁了凡听了这番高论,恍然大悟,从此改变了他的人生态度,他按照云谷禅师的教导发奋努力,行善积德。而那位算命的孔先生为他推算的命运再也不准了:算他考不中举人,他居然考中了;算他礼部科举考第三名,他考了第一名;算他命中无子,他居然生了一个好儿子;算他只活五十岁,他居然活到了六十九岁,还著书立说。
图片
这则故事告诉我们,命运是可以改变的,而且掌握在自己手中!算命的孔先生虽能预知一些事情,但这种“人的祸福吉凶都是命定的”的观点是宿命论,是违背因果的。而云谷禅师是佛教高僧,用佛法教给袁了凡改命的方法,袁了凡按照云谷禅师的方法坚持不懈地去做,最终让他改变命运。
因果是宇宙人生的真谛,万事万物皆遵循因果规律。我们现在所遭受的一切好的、坏的,都是我们往昔、今生所种的因而得的果,一切皆因果,因果是不昧的。很多人由于不懂因果,总想通过算命看相求些心理安慰,或是想化解自己的问题,其实是非常愚昧的。大家试想一下,如果命是一成不变的,时间到了就会呈现,那什么也不用做了,等着就好了,这可能吗?如果我们当真什么也不做时,又会是什么样子呢?
南无始祖佛说法《什么叫修行?》告诉我们:“修行,即是修善恶二所缘业之增益与离避。也就是增益善缘,种善因,结善果;离避恶所缘,离恶因,避恶果。”因果虽然灭除不了,但我们可以通过精进修行,就可以“善业筑壁,犹如筑一道挡土墙”,把往昔、今生所种的恶因起到隔开的作用,从而改变我们的命运。《浅释邪恶见和错误知见》中明确指出:“认不明信因果迷命理运气。不明信因果,不相信因果,否认因果,而相信算命,相信运气,这是邪恶知见。要知道万事万法都是因果关系。”“而这些算命占卜也解决不了你们的问题,那只是封建迷信,是违背因果的故不可信。”
人生路上,每一个人都会遭逢许多的逆境和不如意,我们唯有明信因果,学会放下,并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要树立正确知见,好好修行,从诸恶莫做、众善奉行开始,用修行来转换因果,这是改变我们命运的根本方面!
经常听到有些人抱怨生活种种的不如意,埋怨自己的命不好,常常跟着别人去算命,结果还是改变不了现状。于是很多人就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命可以改变吗?是别人能帮助改变,还是自己就能改变?也许我们从下面这则故事中能得到一些启发。
《了凡四训》这本书,尽管有许多不符合佛教义理的地方,而撰写《了凡四训》的袁了凡却因受到云谷禅师的指点,摆脱了宿命论的“束缚”。
他因幼年丧父,母亲让他遵祖训放弃学业而从医,但他又心有不甘,后遇算命的孔先生指出他有仕途之运,乃经母亲同意进入学馆并一路进取。自秀才而逐级往上考,但直到中年仿佛都没有跳出当年算命先生所算,以致陷入了宿命论的桎梏。
正当他精神苦闷而沉沦之时,一次偶然的机会,袁了凡到了南京,于栖霞山拜访了有名的云谷禅师,他问:“命数可以逃避吗?”云谷禅师说:“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完全由你自己决定。你常做善事,命运就好;你常作恶事,命运就不好了。”云谷禅师为他讲解了佛法的因果道理,叫他不要被命运束缚,要掌握自己的命运。
袁了凡听了这番高论,恍然大悟,从此改变了他的人生态度,他按照云谷禅师的教导发奋努力,行善积德。而那位算命的孔先生为他推算的命运再也不准了:算他考不中举人,他居然考中了;算他礼部科举考第三名,他考了第一名;算他命中无子,他居然生了一个好儿子;算他只活五十岁,他居然活到了六十九岁,还著书立说。
图片
这则故事告诉我们,命运是可以改变的,而且掌握在自己手中!算命的孔先生虽能预知一些事情,但这种“人的祸福吉凶都是命定的”的观点是宿命论,是违背因果的。而云谷禅师是佛教高僧,用佛法教给袁了凡改命的方法,袁了凡按照云谷禅师的方法坚持不懈地去做,最终让他改变命运。
因果是宇宙人生的真谛,万事万物皆遵循因果规律。我们现在所遭受的一切好的、坏的,都是我们往昔、今生所种的因而得的果,一切皆因果,因果是不昧的。很多人由于不懂因果,总想通过算命看相求些心理安慰,或是想化解自己的问题,其实是非常愚昧的。大家试想一下,如果命是一成不变的,时间到了就会呈现,那什么也不用做了,等着就好了,这可能吗?如果我们当真什么也不做时,又会是什么样子呢?
南无始祖佛说法《什么叫修行?》告诉我们:“修行,即是修善恶二所缘业之增益与离避。也就是增益善缘,种善因,结善果;离避恶所缘,离恶因,避恶果。”因果虽然灭除不了,但我们可以通过精进修行,就可以“善业筑壁,犹如筑一道挡土墙”,把往昔、今生所种的恶因起到隔开的作用,从而改变我们的命运。《浅释邪恶见和错误知见》中明确指出:“认不明信因果迷命理运气。不明信因果,不相信因果,否认因果,而相信算命,相信运气,这是邪恶知见。要知道万事万法都是因果关系。”“而这些算命占卜也解决不了你们的问题,那只是封建迷信,是违背因果的故不可信。”
人生路上,每一个人都会遭逢许多的逆境和不如意,我们唯有明信因果,学会放下,并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要树立正确知见,好好修行,从诸恶莫做、众善奉行开始,用修行来转换因果,这是改变我们命运的根本方面!
·【all草】理讨:我大嫂是我小妈这件事很奇怪吗?
·Omega草儿
答案:是……的吧?
道德上和法律上来讲,这件事都不对。对吧?偏偏我家就这样。怪了个怪的。
这话要从半年前说起哈。我家呢,挺有钱;地位呢,也挺高;总之呢,我是个游手好闲的啃老族,自觉挺光荣。所以哈,只要我不作奸犯科,做到三不沾,我老爹和我老哥是绝对不会对我的小金卡动手动脚的。我也一直很乖啊,专心致志做只小米虫。
我的小日子就这么舒舒坦坦地混着,直到半年前,我那中老年没能秃顶的老帅哥父亲带回了一位年轻的新婚妻子。闪婚的呢还,老头挺时髦。
别的不说,我这小妈可不要太好看,我完全可以理解老头暮年发春的心情。而且我也已经这么大了,虽然还在啃老,但是真的不妨碍老头找第二春,我哥自然也是支持的,只不过他“支持”得太过了些。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他简直可以用“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来形容了!我哥什么人啊,一毛不拔、心狠手辣,只要不违法,那赚钱的空子是能钻的全给你钻了个遍,可是老头引以为傲的好大儿呢!我从来不知道,他的眼里除了钱和地位,竟然还能装进人!
老头也是的,把人娶回家了,就只是“娶回家”了。仿佛带了个艺术品回家一样,衣食起居到吃喝玩乐全是我哥一手包办不说,他居然还嘘寒问暖,贴心得我每次都掉一地的鸡皮疙瘩,皮肤都好了不少。
我就只能努力降低自己作为一只小米虫的存在感,眼睁睁看着我的小妈从不着家的父亲卧室搬进了我大哥的卧室,然后听话地在我哥的介绍下喊了小妈:大嫂。我还记得小妈当时的反应呢,埋怨地瞪了大哥一眼,却在下一秒就破功,笑得不要太(诱人)可爱。
大嫂就像只猫,虽然黏糊糊地但是脾气也真的不小——当然了,我没有那个福气可以被他黏糊。大哥忙,老爹更忙,其实真正能空出时间陪他的……只有我。只不过我不仅没有那个胆也没有那个命,(小妈)大嫂根本看不上我。
大嫂只要一跟大哥闹脾气,就会抱着自己的小枕头和小枕巾跑到老爹卧室睡觉。那个小枕巾我还是不小心发现的,当时感叹的是这是啥玩意儿啊,闻起来香香的但是图案看起来真的有点……土。直到跑回主卧上了锁又开门出来找东西的大嫂从我手里把它抢了回去,那模样,像极了一只炸毛的猫充满怨念地迁怒于我。噫呜呜噫,你们(父子俩)夫夫俩吵架,与我无瓜啊……
我是真的不理解我家这个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
每次老爹在外面浪完回来,就会给他的新婚妻子带一大堆有的没的的礼物。老爹在家时我大嫂就是小妈,只跟老爹黏糊,跟老爹一起睡在主卧。但是老头只要前脚一出门,后脚我哥就会从老爹卧室里捉猫。有次我就坐在楼下吃瓜(哈密瓜),抬头就看见二楼走廊上我哥扛着小妈大嫂从主卧一路招摇地走进次卧。好歹我在家哦,我这么大一只电灯泡你们看不见吗?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啊!真是世态炎凉。
今天之所以发这个贴子,没别的原因,主要是不吐不快啊!还有就是,今天,现在,就楼下,老爹、我哥和他们的妻子,正在和谐而愉快地庆祝我的小妈嫂子怀孕了……虽然,我也很高兴,家里马上就要添新丁了。但是,我真的不知道,这位新丁到底是我弟还是我侄……
这很重要对不对,我不想吃亏啊……可是,貌似连亲子鉴定也没法区别出来?
#甜草派[超话]#
·Omega草儿
答案:是……的吧?
道德上和法律上来讲,这件事都不对。对吧?偏偏我家就这样。怪了个怪的。
这话要从半年前说起哈。我家呢,挺有钱;地位呢,也挺高;总之呢,我是个游手好闲的啃老族,自觉挺光荣。所以哈,只要我不作奸犯科,做到三不沾,我老爹和我老哥是绝对不会对我的小金卡动手动脚的。我也一直很乖啊,专心致志做只小米虫。
我的小日子就这么舒舒坦坦地混着,直到半年前,我那中老年没能秃顶的老帅哥父亲带回了一位年轻的新婚妻子。闪婚的呢还,老头挺时髦。
别的不说,我这小妈可不要太好看,我完全可以理解老头暮年发春的心情。而且我也已经这么大了,虽然还在啃老,但是真的不妨碍老头找第二春,我哥自然也是支持的,只不过他“支持”得太过了些。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他简直可以用“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来形容了!我哥什么人啊,一毛不拔、心狠手辣,只要不违法,那赚钱的空子是能钻的全给你钻了个遍,可是老头引以为傲的好大儿呢!我从来不知道,他的眼里除了钱和地位,竟然还能装进人!
老头也是的,把人娶回家了,就只是“娶回家”了。仿佛带了个艺术品回家一样,衣食起居到吃喝玩乐全是我哥一手包办不说,他居然还嘘寒问暖,贴心得我每次都掉一地的鸡皮疙瘩,皮肤都好了不少。
我就只能努力降低自己作为一只小米虫的存在感,眼睁睁看着我的小妈从不着家的父亲卧室搬进了我大哥的卧室,然后听话地在我哥的介绍下喊了小妈:大嫂。我还记得小妈当时的反应呢,埋怨地瞪了大哥一眼,却在下一秒就破功,笑得不要太(诱人)可爱。
大嫂就像只猫,虽然黏糊糊地但是脾气也真的不小——当然了,我没有那个福气可以被他黏糊。大哥忙,老爹更忙,其实真正能空出时间陪他的……只有我。只不过我不仅没有那个胆也没有那个命,(小妈)大嫂根本看不上我。
大嫂只要一跟大哥闹脾气,就会抱着自己的小枕头和小枕巾跑到老爹卧室睡觉。那个小枕巾我还是不小心发现的,当时感叹的是这是啥玩意儿啊,闻起来香香的但是图案看起来真的有点……土。直到跑回主卧上了锁又开门出来找东西的大嫂从我手里把它抢了回去,那模样,像极了一只炸毛的猫充满怨念地迁怒于我。噫呜呜噫,你们(父子俩)夫夫俩吵架,与我无瓜啊……
我是真的不理解我家这个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
每次老爹在外面浪完回来,就会给他的新婚妻子带一大堆有的没的的礼物。老爹在家时我大嫂就是小妈,只跟老爹黏糊,跟老爹一起睡在主卧。但是老头只要前脚一出门,后脚我哥就会从老爹卧室里捉猫。有次我就坐在楼下吃瓜(哈密瓜),抬头就看见二楼走廊上我哥扛着小妈大嫂从主卧一路招摇地走进次卧。好歹我在家哦,我这么大一只电灯泡你们看不见吗?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啊!真是世态炎凉。
今天之所以发这个贴子,没别的原因,主要是不吐不快啊!还有就是,今天,现在,就楼下,老爹、我哥和他们的妻子,正在和谐而愉快地庆祝我的小妈嫂子怀孕了……虽然,我也很高兴,家里马上就要添新丁了。但是,我真的不知道,这位新丁到底是我弟还是我侄……
这很重要对不对,我不想吃亏啊……可是,貌似连亲子鉴定也没法区别出来?
#甜草派[超话]#
湖北监利,6旬老人骑自行车摔倒后,骑电动车与其同行的好心群众将其扶起。可不曾想,事后老人却以是好心群众将其撞倒为由,将好心群众告上法庭,索赔150000元。但最终法院这样判。
事情是这样,6旬老人刘某骑自行车出行时,朱某刚好骑电动车与其擦肩而过,三秒后刘某因失去重心倒地不起。朱某从后视镜发现刘某倒地后,好心停车并上前将其扶起。
可不曾想,刘某从地上起来后却以将其撞倒为由,指认朱某并报警求助。交警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调取监控进行调查。
随后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以无法确认事故的形成原因及责任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也就是说,交警部门调查后也无法判定朱某到底有没有与刘某发生过碰撞,因此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
随后刘某做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两车车体表面未检见相互接触所造成的新鲜痕迹,但不排除两车发生过碰撞。据此,刘某以民事侵权为由将朱某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1、很多网友表示,既然交警没有判定是朱某将刘某撞倒的,所以应当认定刘某是“敲诈勒索罪”。
实则不然!首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没有认定是朱某将刘某撞倒的,但同时也没有认定不是朱某将刘某撞倒的。
其次,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必须具有唯一性的。意思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依法认定行为人的罪名成立。
换而言之,由于无法认定刘某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2、那么刘某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第一,本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据证明不一样。即民事诉讼可以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对于待定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判定哪种事实更符合事实的真相,就可以判定其就是事实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虽然交警方面不能认定责任归属,但法院可以根据民法证据证明标准来确认朱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第二,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注意!即便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也必须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就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本案刘某主张是朱某的原因导致其摔倒,并造成其十级伤残的。但朱某一方予以否认,而刘某一方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并未明确两人确实发生过碰撞。因此刘某一方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刘某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害结果是由朱某造成的,且根据现场监控等证据法院亦能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朱某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法院驳回刘某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换而言之,刘某折腾那么久,不仅什么也没有得到,还要搭上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真是得不偿失!
事情是这样,6旬老人刘某骑自行车出行时,朱某刚好骑电动车与其擦肩而过,三秒后刘某因失去重心倒地不起。朱某从后视镜发现刘某倒地后,好心停车并上前将其扶起。
可不曾想,刘某从地上起来后却以将其撞倒为由,指认朱某并报警求助。交警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调取监控进行调查。
随后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以无法确认事故的形成原因及责任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也就是说,交警部门调查后也无法判定朱某到底有没有与刘某发生过碰撞,因此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
随后刘某做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两车车体表面未检见相互接触所造成的新鲜痕迹,但不排除两车发生过碰撞。据此,刘某以民事侵权为由将朱某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1、很多网友表示,既然交警没有判定是朱某将刘某撞倒的,所以应当认定刘某是“敲诈勒索罪”。
实则不然!首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没有认定是朱某将刘某撞倒的,但同时也没有认定不是朱某将刘某撞倒的。
其次,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必须具有唯一性的。意思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依法认定行为人的罪名成立。
换而言之,由于无法认定刘某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2、那么刘某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第一,本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据证明不一样。即民事诉讼可以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对于待定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判定哪种事实更符合事实的真相,就可以判定其就是事实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虽然交警方面不能认定责任归属,但法院可以根据民法证据证明标准来确认朱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第二,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注意!即便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也必须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就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本案刘某主张是朱某的原因导致其摔倒,并造成其十级伤残的。但朱某一方予以否认,而刘某一方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并未明确两人确实发生过碰撞。因此刘某一方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刘某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害结果是由朱某造成的,且根据现场监控等证据法院亦能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朱某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法院驳回刘某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
换而言之,刘某折腾那么久,不仅什么也没有得到,还要搭上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真是得不偿失!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