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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经》与《阿弥陀经》皆是佛说,为何彼此相反?
诸佛如来福德智慧来圆融无碍,真实一如。非离非合,非色非空。但以初机浅学,莫能领会。
譬如一大圆镜,悬置高堂,任众人观之,悉见其中色相,物物现成。虽则物物现成,而当体了无所得(色即是空)。虽当体了无所得,而其中物物现成(空即是色)。诸佛如来福德智慧,亦复如是。
须知《金刚经》,如专说镜体光明,表现释迦如来圆融无碍般若之法身。要人内外放下,莫著色相,方能契入。故云,凡所有相,皆是虚妄。
《弥陀经》,如专说镜中色相,表现阿弥陀佛清净微妙福德之庄严。要人生信发愿,持佛名号,求生极乐,方得受用。故云,极乐国土,七宝庄严。
若能如是领会,说般若性中,当体即有亦得,当体即空亦得,当体非有非空亦得。何以故?原非二物故。非但不须合,亦且分不开。此正所谓般若者,乃净土之般若也。又净土者,乃般若之净土也。
净土若无般若,则净土失其光照,何能显其净土?故《弥陀经》云:彼佛光明无量,照十方国,无所障碍者,此正表现阿弥陀佛,亦有圆融无碍般若法身也。
又般若无净土,则般若失其庄严;般若若无庄严,不合诸佛如来菩提实相中道,而与二乘偏真何异?故《金刚经》,世尊处处指归菩提实相中道,恐人落于断常二见。
——了然法师 https://t.cn/Rxubpuc
《金刚经》与《阿弥陀经》皆是佛说,为何彼此相反?
诸佛如来福德智慧来圆融无碍,真实一如。非离非合,非色非空。但以初机浅学,莫能领会。
譬如一大圆镜,悬置高堂,任众人观之,悉见其中色相,物物现成。虽则物物现成,而当体了无所得(色即是空)。虽当体了无所得,而其中物物现成(空即是色)。诸佛如来福德智慧,亦复如是。
须知《金刚经》,如专说镜体光明,表现释迦如来圆融无碍般若之法身。要人内外放下,莫著色相,方能契入。故云,凡所有相,皆是虚妄。
《弥陀经》,如专说镜中色相,表现阿弥陀佛清净微妙福德之庄严。要人生信发愿,持佛名号,求生极乐,方得受用。故云,极乐国土,七宝庄严。
若能如是领会,说般若性中,当体即有亦得,当体即空亦得,当体非有非空亦得。何以故?原非二物故。非但不须合,亦且分不开。此正所谓般若者,乃净土之般若也。又净土者,乃般若之净土也。
净土若无般若,则净土失其光照,何能显其净土?故《弥陀经》云:彼佛光明无量,照十方国,无所障碍者,此正表现阿弥陀佛,亦有圆融无碍般若法身也。
又般若无净土,则般若失其庄严;般若若无庄严,不合诸佛如来菩提实相中道,而与二乘偏真何异?故《金刚经》,世尊处处指归菩提实相中道,恐人落于断常二见。
——了然法师 https://t.cn/Rxubpuc
铁蛋半年不见依旧英俊潇洒,但这几盆花就不那么幸运。长寿花对得起他的名字,可地上散落的飞虫遗骸,倾吐着生命临近终点时的挣扎。“诸法空相,不生不灭”。曾经繁茂终归尘土,无常即恒常。
规整的候惊讶地发现,柜里竟剩下一底子酒,旅途乏累,先闷上一口。其余七七八八的茶叶、零食,还有一堆。过期的、没过期的,这六个多月少了不少口福……有所失也有所得。以前囤的药,这次派上了用场。
差生文具多。不仅吃得多、药多,日用品也多。赶着最后使用期限,没脑子地全塞进书包。归心似箭。
虽短暂停留,但闻到由于半个月没通风闷出来的甜甜香薰味,仍让人幸福感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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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超话]##案例分享# 帮好友贷款对方不还,追偿后一审却败诉,律师二审改变策略成功改判。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黄晨婕
【导读】 甲帮乙贷款买车,乙拒绝还款,甲独自偿还贷款后起诉乙,一审因证据真伪难辨被驳回。张盼和黄晨婕律师二审改变思路,避开认定全部证据而利用独自还款证据优势追偿。认为二人共同借款具有共同还贷责任,甲还贷后可向乙追偿二分之一。二审采纳我方观点判乙还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既据理力争,又能灵活调整二审思路,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均是中国赴海外N国的留学生,在甲已经毕业在N国就业,乙依然留学在读的情况下,乙想在N国买车,但因为是在读学生,乙不具备自己独立贷款的资格,乙遂找到甲,希望甲帮助其贷款买车。甲同意,并和乙约定好贷款全部由乙使用也由乙一个人偿还。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以及N国M银行,三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
1、甲与乙均为借款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即汽车购买人),共同向M银行贷款;
2、贷款用途为购买车辆,车辆品牌为A,型号为B,车辆识别号码为XXXXXXXXXXXXXX;
3、贷款本金为KK万元(外币),贷款利息为Y万元(外币)。本息合计ZZ万元(外币);
4、M银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出售车辆的公司,并不支付给甲或乙;
……
前述《贷款合同》签订后,M银行发放了贷款,贷款购得的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登记在了乙一个人的名下。
两个月以后,M银行通知甲,乙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甲和乙联系,乙也失联,甲在N国报警,N国警方告知甲,因无法定位涉案车辆的位置,涉案车辆不知所踪。后甲发现乙已经回到国内,遂和乙联系,但乙对甲的电话、短信等均不予理会,继续不向M银行还款。
后,M银行因为甲是共同贷款人,催促甲还贷,甲在向M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后,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甲代垫的银行贷款本息。
因为乙故意对甲和法院避而不见,法院无法联系到乙向乙送达诉讼文书,法院经公告后开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因此:
第一:涉案的贷款手续以及甲归还M银行贷款本息等证据形成于境外,所以,在乙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核实这些证据的真伪。
第二,即使法院由于乙不到庭,认定涉案的贷款手续以及甲归还M银行贷款本息等证据成立,由于甲无法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的下落以及涉案车辆被乙擅自处理并由乙全部占有相关处置所得款项的事实,所以,法院不能认定乙擅自处理了涉案车辆并全部占有相关处置所得款项。
对此,我们认为:
第一,对于形成于境外的贷款手续以及甲归还M银行贷款本息等证据,甲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的原件及中文译本,据此,甲已经依法履行了举证责任。
第二,由于N国的司法制度和我国的司法制度有明显差别,甲要求N国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属实的证明,已经遭到N国相关部门的拒绝,而且即使N国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属实的证明,这些证明是否属实,同样也是一个甲自己不能证明的问题。
第三,即使乙到庭参加诉讼,除非乙自认甲提供的证据成立,否则,如果乙对甲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那就同样存在法院需要依法认定甲提供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因此,要解决证实涉案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只能通过法院按照相关程序去依法对甲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的方式解决。同样,N国警方告知甲,因无法定位涉案车辆的位置,涉案车辆不知所踪的问题,也是一样的道理。
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而是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无视“甲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的原件及中文译本”的证据优势,草率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甲要求上诉的主张,依法帮助甲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具体承办本案二审工作的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虽然一审判决存在的法律缺陷是明显的,但是,为了及时有效的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在本案一审的基础上,变通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思路。为此,张盼律和黄晨婕律师师向二审法院提出:
1、在乙拒绝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乙自己放弃了对甲提供证据的抗辩。在此证据条件下,法院完全不考虑甲在本案中的证据优势,也不依法核实甲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明显属于法院不公正放弃审判职能的行为。
2、在我们可暂不纠结“对甲提供的证据如何彻底认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的前提下,我们是不是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根据甲目前的证据优势,因为甲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的原件及中文译本,因此,在乙放弃,也就是依法没有对这些证据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可以根据甲的证据优势认定:
第一,甲、乙二人是涉案贷款的共同还贷人。
第二,甲已经独自偿还了涉案的大部分贷款本息,这部分甲独自偿还的大部分贷款本息,乙同样具有共同的还款责任。
第三,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共同债务人偿还债务,已经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该债务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债务人追偿”的规定,甲针对自己独自偿还的大部分贷款本息,甲最起码应当对乙享有二分之一的追索权。
二审法院认为:在乙拒绝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认定乙自己放弃了对甲提供证据的抗辩。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关于“甲针对自己独自偿还的大部分贷款本息,甲最起码应当对乙享有二分之一的追索权”的观点是科学的,且不影响乙将来针对法院关于乙向甲支付“甲独自偿还的大部分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的判决,在实体上另案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也不排除甲进一步增强自己证据的效力以后,继续向乙主张相应权利的可能。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官完全采纳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观点,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乙“针对甲独自归还的贷款本息,对甲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帮他人贷款##贷款纠纷##追偿##二审#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黄晨婕
【导读】 甲帮乙贷款买车,乙拒绝还款,甲独自偿还贷款后起诉乙,一审因证据真伪难辨被驳回。张盼和黄晨婕律师二审改变思路,避开认定全部证据而利用独自还款证据优势追偿。认为二人共同借款具有共同还贷责任,甲还贷后可向乙追偿二分之一。二审采纳我方观点判乙还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既据理力争,又能灵活调整二审思路,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均是中国赴海外N国的留学生,在甲已经毕业在N国就业,乙依然留学在读的情况下,乙想在N国买车,但因为是在读学生,乙不具备自己独立贷款的资格,乙遂找到甲,希望甲帮助其贷款买车。甲同意,并和乙约定好贷款全部由乙使用也由乙一个人偿还。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以及N国M银行,三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
1、甲与乙均为借款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即汽车购买人),共同向M银行贷款;
2、贷款用途为购买车辆,车辆品牌为A,型号为B,车辆识别号码为XXXXXXXXXXXXXX;
3、贷款本金为KK万元(外币),贷款利息为Y万元(外币)。本息合计ZZ万元(外币);
4、M银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出售车辆的公司,并不支付给甲或乙;
……
前述《贷款合同》签订后,M银行发放了贷款,贷款购得的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登记在了乙一个人的名下。
两个月以后,M银行通知甲,乙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甲和乙联系,乙也失联,甲在N国报警,N国警方告知甲,因无法定位涉案车辆的位置,涉案车辆不知所踪。后甲发现乙已经回到国内,遂和乙联系,但乙对甲的电话、短信等均不予理会,继续不向M银行还款。
后,M银行因为甲是共同贷款人,催促甲还贷,甲在向M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后,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甲代垫的银行贷款本息。
因为乙故意对甲和法院避而不见,法院无法联系到乙向乙送达诉讼文书,法院经公告后开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因此:
第一:涉案的贷款手续以及甲归还M银行贷款本息等证据形成于境外,所以,在乙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核实这些证据的真伪。
第二,即使法院由于乙不到庭,认定涉案的贷款手续以及甲归还M银行贷款本息等证据成立,由于甲无法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的下落以及涉案车辆被乙擅自处理并由乙全部占有相关处置所得款项的事实,所以,法院不能认定乙擅自处理了涉案车辆并全部占有相关处置所得款项。
对此,我们认为:
第一,对于形成于境外的贷款手续以及甲归还M银行贷款本息等证据,甲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的原件及中文译本,据此,甲已经依法履行了举证责任。
第二,由于N国的司法制度和我国的司法制度有明显差别,甲要求N国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属实的证明,已经遭到N国相关部门的拒绝,而且即使N国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文件属实的证明,这些证明是否属实,同样也是一个甲自己不能证明的问题。
第三,即使乙到庭参加诉讼,除非乙自认甲提供的证据成立,否则,如果乙对甲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那就同样存在法院需要依法认定甲提供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因此,要解决证实涉案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只能通过法院按照相关程序去依法对甲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的方式解决。同样,N国警方告知甲,因无法定位涉案车辆的位置,涉案车辆不知所踪的问题,也是一样的道理。
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而是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无视“甲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的原件及中文译本”的证据优势,草率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甲要求上诉的主张,依法帮助甲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具体承办本案二审工作的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虽然一审判决存在的法律缺陷是明显的,但是,为了及时有效的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在本案一审的基础上,变通我们具体处理本案的思路。为此,张盼律和黄晨婕律师师向二审法院提出:
1、在乙拒绝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乙自己放弃了对甲提供证据的抗辩。在此证据条件下,法院完全不考虑甲在本案中的证据优势,也不依法核实甲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明显属于法院不公正放弃审判职能的行为。
2、在我们可暂不纠结“对甲提供的证据如何彻底认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的前提下,我们是不是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一下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根据甲目前的证据优势,因为甲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的原件及中文译本,因此,在乙放弃,也就是依法没有对这些证据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可以根据甲的证据优势认定:
第一,甲、乙二人是涉案贷款的共同还贷人。
第二,甲已经独自偿还了涉案的大部分贷款本息,这部分甲独自偿还的大部分贷款本息,乙同样具有共同的还款责任。
第三,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共同债务人偿还债务,已经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该债务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债务人追偿”的规定,甲针对自己独自偿还的大部分贷款本息,甲最起码应当对乙享有二分之一的追索权。
二审法院认为:在乙拒绝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认定乙自己放弃了对甲提供证据的抗辩。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关于“甲针对自己独自偿还的大部分贷款本息,甲最起码应当对乙享有二分之一的追索权”的观点是科学的,且不影响乙将来针对法院关于乙向甲支付“甲独自偿还的大部分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的判决,在实体上另案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也不排除甲进一步增强自己证据的效力以后,继续向乙主张相应权利的可能。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官完全采纳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观点,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乙“针对甲独自归还的贷款本息,对甲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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