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爱的同道:
国立东华大学洄澜学院有幸承蒙大家的支持,自去年改名后,感谢您过去一年来对我们的爱护,「洄澜」意指溪水注入大洋激生的浪花,寓意着人与人观念交会激发出的智慧火花,我们学院内六个系级单位会精益求精,继续在校内外办理各项丰富的课程与活动,来充实彼此的身心与视野。谨在这里跟您拜个早年,祝福您新的一年鸿兔大展,诸事吉祥如意!
洄澜学院院长 陈复敬上
![](https://wx4.sinaimg.cn/large/bdd5fbadly1ha960rvu6yj20ge0nbamg.jpg)
国立东华大学洄澜学院有幸承蒙大家的支持,自去年改名后,感谢您过去一年来对我们的爱护,「洄澜」意指溪水注入大洋激生的浪花,寓意着人与人观念交会激发出的智慧火花,我们学院内六个系级单位会精益求精,继续在校内外办理各项丰富的课程与活动,来充实彼此的身心与视野。谨在这里跟您拜个早年,祝福您新的一年鸿兔大展,诸事吉祥如意!
洄澜学院院长 陈复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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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天上午,一女子打网约车回家时,不小心将价值4000多元苹果手机落在车上。女子慌乱之下,打电话给司机,表示司机送还手机,她愿意支付100元路费作为报酬,谁曾想到,司机将手机送还后,女子竟打电话报警,称司机敲诈。
事发这天早上,卜女士在某小区下车后,突然发现自己的苹果手机不见了,四处找遍都没找到后,卜女士怀疑落在了网约车上。紧接着,卜女士找路人借手机,拨打自己的电话,然后在司机接听后,告诉司机,司机送还手机后,她愿意支付100元路费作为报酬。
司机本就没有占有卜女士手机的想法,现在失主主动表示,愿意给100元路费作为酬谢,司机就准备把这趟活拉完后,先将手机给卜女士送回去,再继续工作。可谁曾想的,司机将手机送到指定地点后,卜女士反悔了,不愿意支付100元的路费,只愿意给二三十元。
司机当时很气愤,这人怎么说话不算话呢?两人因此事发生争执后,卜女士打电话报警,称自己遭到网约车司机的敲诈!
卜女士以为,民警介入后,一定会支持她,但没想司机出示了一段通话录音,该录音中清晰的记录了卜女士承诺给100元路费的事情,铁证如山下,卜女士终于承认她说过给一百元的事情,并向司机支付相应报酬。
1、从情理上讲,司机不接单,将手机送回来,别说一百元,就是两百、三百也不算多,可卜女士的做法,却让人大跌眼镜,不仅不给钱,还因为司机在送客人,认为司机绕路敲诈她!卜女士这样做,太让人寒心了!
2、司机拾得遗失物后,有归还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送到失主手上。
首先,卜女士下车的时候,将手机落在网约车上,此时,手机属于遗失物。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换而言之,司机捡到遗失物后,并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该遗失物依旧属于失主,失主可以要求司机返还。
其次,返还,不意味着要送到失主手上。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司机虽然有归还的义务,但并没有将手机送到卜女士手上的义务,司机可以将手机交到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通知卜女士前去领取。
再次,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卜女士在承诺司机送还手机后,支付100元路费作为酬谢,按照法律规定,司机将手机送还后,卜女士就应该履行承诺,而不是找其他理由,不给报酬。
最后,言而有信,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规则,卜女士出尔反尔的行为,影响非常恶劣,希望公安机关能对卜女士进行处罚,使其引以为戒。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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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这天早上,卜女士在某小区下车后,突然发现自己的苹果手机不见了,四处找遍都没找到后,卜女士怀疑落在了网约车上。紧接着,卜女士找路人借手机,拨打自己的电话,然后在司机接听后,告诉司机,司机送还手机后,她愿意支付100元路费作为报酬。
司机本就没有占有卜女士手机的想法,现在失主主动表示,愿意给100元路费作为酬谢,司机就准备把这趟活拉完后,先将手机给卜女士送回去,再继续工作。可谁曾想的,司机将手机送到指定地点后,卜女士反悔了,不愿意支付100元的路费,只愿意给二三十元。
司机当时很气愤,这人怎么说话不算话呢?两人因此事发生争执后,卜女士打电话报警,称自己遭到网约车司机的敲诈!
卜女士以为,民警介入后,一定会支持她,但没想司机出示了一段通话录音,该录音中清晰的记录了卜女士承诺给100元路费的事情,铁证如山下,卜女士终于承认她说过给一百元的事情,并向司机支付相应报酬。
1、从情理上讲,司机不接单,将手机送回来,别说一百元,就是两百、三百也不算多,可卜女士的做法,却让人大跌眼镜,不仅不给钱,还因为司机在送客人,认为司机绕路敲诈她!卜女士这样做,太让人寒心了!
2、司机拾得遗失物后,有归还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送到失主手上。
首先,卜女士下车的时候,将手机落在网约车上,此时,手机属于遗失物。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换而言之,司机捡到遗失物后,并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该遗失物依旧属于失主,失主可以要求司机返还。
其次,返还,不意味着要送到失主手上。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司机虽然有归还的义务,但并没有将手机送到卜女士手上的义务,司机可以将手机交到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通知卜女士前去领取。
再次,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卜女士在承诺司机送还手机后,支付100元路费作为酬谢,按照法律规定,司机将手机送还后,卜女士就应该履行承诺,而不是找其他理由,不给报酬。
最后,言而有信,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规则,卜女士出尔反尔的行为,影响非常恶劣,希望公安机关能对卜女士进行处罚,使其引以为戒。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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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时喜欢和年长者相处聊天,以为这忘年交是因自己少年老成。转眼自己成了年长的那个,在和年少者交谈间,经过了岁月的角色转换后,才发现之所以有共同话题,实际是因为年长方保留了“孩子心”,与年少方老不老成无关。世上也没有那么多“有情”“无情”,不过是人与人在时空中的偶然交集,时过境迁之后,年少者继续前行,年长者也终将转身离开,不必枉谈什么“值得”“辜负”,一切都会重归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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