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婚前是否有必要同居# 婚前同居是有必要的,而且这还是中国先秦时期的传统,甚至作为当时的婚姻制度写进了儒家经典。
《礼记·曾子问》中载:“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袝于皇姑,壻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此即是先秦儒家所说的夫妇“三月见庙之礼”。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礼”,于三月之后,遣大夫操礼而往,见《公羊传·成公九年》:“ 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杜预注:“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随加聘问,谓之致女;所以致成妇礼,笃婚姻之好。”何休注:“古者妇人三月而后庙见称妇,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父母使大夫操礼而致之。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贞信著然后成妇礼”。《白虎通义·嫁娶》云:“三月一时,物有成者,人之善恶可得知也”。
按《仪礼·士昏礼》所载,女方入门的当晚,男女双方就要同房,男方还要亲自解开女方的裤腰带,“主人入,亲说妇之缨。烛出……媵侍于户外,呼则闻”。“妇人许嫁,笄而醴之,因着缨,明有系也。主人亲脱之,明此缨为己而系也(见《礼经本义》卷二)”。
以上这些儒家经典中的记载,意思是男女在举行婚礼的当晚即同房,但需要先同居三个月,以别贞信、辨善恶,三个月满以后,举行了见庙之礼,这种夫妻关系才正式成立。在没有满三个月之前,双方如果认为相处不和谐,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不算是离婚。女方的父母也要在三个月以后,才来“致成妇礼,笃婚姻之好”。
先秦时期中国的男女两性关系就是如此,秦汉以后才渐趋保守,特别是到了南宋理学兴起以后,才变得扼杀人性。我之前在微博中曾经讲过,朱熹的三传弟子、南宋理学家王柏,曾经妄删《诗经》,攻击孔子传播淫秽思想。理学的兴起,是受到外来佛教禁欲主义的影响,它所提倡的有些价值观,是和先秦儒家思想相背离的。
《礼记·曾子问》中载:“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袝于皇姑,壻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此即是先秦儒家所说的夫妇“三月见庙之礼”。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礼”,于三月之后,遣大夫操礼而往,见《公羊传·成公九年》:“ 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杜预注:“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随加聘问,谓之致女;所以致成妇礼,笃婚姻之好。”何休注:“古者妇人三月而后庙见称妇,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父母使大夫操礼而致之。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贞信著然后成妇礼”。《白虎通义·嫁娶》云:“三月一时,物有成者,人之善恶可得知也”。
按《仪礼·士昏礼》所载,女方入门的当晚,男女双方就要同房,男方还要亲自解开女方的裤腰带,“主人入,亲说妇之缨。烛出……媵侍于户外,呼则闻”。“妇人许嫁,笄而醴之,因着缨,明有系也。主人亲脱之,明此缨为己而系也(见《礼经本义》卷二)”。
以上这些儒家经典中的记载,意思是男女在举行婚礼的当晚即同房,但需要先同居三个月,以别贞信、辨善恶,三个月满以后,举行了见庙之礼,这种夫妻关系才正式成立。在没有满三个月之前,双方如果认为相处不和谐,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不算是离婚。女方的父母也要在三个月以后,才来“致成妇礼,笃婚姻之好”。
先秦时期中国的男女两性关系就是如此,秦汉以后才渐趋保守,特别是到了南宋理学兴起以后,才变得扼杀人性。我之前在微博中曾经讲过,朱熹的三传弟子、南宋理学家王柏,曾经妄删《诗经》,攻击孔子传播淫秽思想。理学的兴起,是受到外来佛教禁欲主义的影响,它所提倡的有些价值观,是和先秦儒家思想相背离的。
#民诉客观题笔记#
本题考查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 的处理。★《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 328 条规定: “在 第二审程序中, 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或者 被告提出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 人调解,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 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二审法院可以 一并裁判。”
★但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二审中原告 新增独立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提出反诉的处理, 并 未规定二审中 “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 那么在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能否适用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呢?
我们需要从这个司法解释的原理层面进行理解。 增加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在二审中不能增加诉讼请求, 不能提出反诉; 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提出的反诉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因为二审的审理范围受到两方面限制: 一是基于处分原则, 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 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 二审法院不予审理;二是基于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审理范围限于一审审理范围之内, 即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 不属于二审范围, 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予 以审理。 (因为二审法院所做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 果二审法院直接对该请求进行审理将会导致该诉 讼请求一审终审, 剥夺当事人上诉权)
★那如果当事人非要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怎么办呢? 在处理方式上一定注意对当 事人上诉权的保障。
首先, 二审法院可以在当事 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调解, 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 协议的, 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结案, 因为调解书本身就是一审终审, 不涉及上诉权的问题。
其次, 如果调解不成的, 就原来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而对新增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告知当事 人另行起诉, 以保障当事人对新增的诉讼请求或 者反诉的上诉权。 当然, 双方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纠纷, 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即说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 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结合本案, 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撤销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对其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未予审理, 故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如 果对其一并审理将会剥夺当事人对这一诉讼请求 的上诉权, 所以 D 选项错误。
其次,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诉讼请求, 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的, 为了保证当事人 对这一诉讼请求的上诉权, 告知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所以 C 选项正确。 最后, 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婚姻 关系, 而一审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不成立, 判决 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并没有任何错误, 自然不能 将其撤销, A、 B 选项错误。
★当然, 以上分析思路是从原理层面进行分析, 同学们也可以从最简便的途径解答本题。 同学们 知道二审中新增独立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而对 于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呢? 请问, 什么是变更? 放弃原来的诉讼请求, 然后增加一个新的诉讼请 求, 不就是变更吗? (即 “变更 = 放弃+新增” )。 在二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婚姻关系, 不就相当于放弃了原来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然后新增了一个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吗? 题目问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不 就 是 问 对 于 新 增 的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如 何 处 理 吗? ———调解不成, 告知另诉, 但当事人同意由 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 C。
本题考查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 的处理。★《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 328 条规定: “在 第二审程序中, 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 或者 被告提出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 人调解,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 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二审法院可以 一并裁判。”
★但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二审中原告 新增独立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提出反诉的处理, 并 未规定二审中 “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 那么在二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能否适用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呢?
我们需要从这个司法解释的原理层面进行理解。 增加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在二审中不能增加诉讼请求, 不能提出反诉; 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提出的反诉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因为二审的审理范围受到两方面限制: 一是基于处分原则, 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 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 二审法院不予审理;二是基于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审理范围限于一审审理范围之内, 即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 不属于二审范围, 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予 以审理。 (因为二审法院所做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 果二审法院直接对该请求进行审理将会导致该诉 讼请求一审终审, 剥夺当事人上诉权)
★那如果当事人非要在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怎么办呢? 在处理方式上一定注意对当 事人上诉权的保障。
首先, 二审法院可以在当事 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调解, 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 协议的, 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结案, 因为调解书本身就是一审终审, 不涉及上诉权的问题。
其次, 如果调解不成的, 就原来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而对新增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告知当事 人另行起诉, 以保障当事人对新增的诉讼请求或 者反诉的上诉权。 当然, 双方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纠纷, 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即说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 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结合本案, 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 撤销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对其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未予审理, 故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如 果对其一并审理将会剥夺当事人对这一诉讼请求 的上诉权, 所以 D 选项错误。
其次,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诉讼请求, 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的, 为了保证当事人 对这一诉讼请求的上诉权, 告知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所以 C 选项正确。 最后, 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婚姻 关系, 而一审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不成立, 判决 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并没有任何错误, 自然不能 将其撤销, A、 B 选项错误。
★当然, 以上分析思路是从原理层面进行分析, 同学们也可以从最简便的途径解答本题。 同学们 知道二审中新增独立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而对 于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呢? 请问, 什么是变更? 放弃原来的诉讼请求, 然后增加一个新的诉讼请 求, 不就是变更吗? (即 “变更 = 放弃+新增” )。 在二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婚姻关系, 不就相当于放弃了原来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然后新增了一个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吗? 题目问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不 就 是 问 对 于 新 增 的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如 何 处 理 吗? ———调解不成, 告知另诉, 但当事人同意由 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 C。
大多反对的是说违背伦理
对现阶段同性恋人想要孩子的是合理的
对于非婚生也是一种保障
长期看家庭制度要瓦解啦
目前我们婚姻制度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
离婚财产 医疗保护 子女教育权益保障
婚姻一张本成为权利的前置本来就不该
德国伙伴法什么时候能移植下
这样父母也不会催婚了
在病房你的生死权也更掌握在你自己手上了[笑哈哈]
对现阶段同性恋人想要孩子的是合理的
对于非婚生也是一种保障
长期看家庭制度要瓦解啦
目前我们婚姻制度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
离婚财产 医疗保护 子女教育权益保障
婚姻一张本成为权利的前置本来就不该
德国伙伴法什么时候能移植下
这样父母也不会催婚了
在病房你的生死权也更掌握在你自己手上了[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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