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具有突发性、动态性、地域性的特点,对于疫情中的某些事件如疫情防控措施,合同当事人往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因此,在该事件的发生给合同的履行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当事人是否可以疫情不可抗力事件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还应当以下满足条件。
不能履行
免责的前提应为“不能履行”,即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阻碍。此处的“不能履行”应为客观上的不能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不应是消极懈怠的。关于“不能履行”的程度,应当合理理解为“履行阻碍”,迟延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同样属于“不能履行”的范畴。
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阻碍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应发生在合同履行不能之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其他阻碍合同义务履行的因素,应审查合同义务履行的所有阻碍因素是否客观,主观上的怠于履行可能将不可抗力作为恶意侵犯债务的手段,也就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
免责的前提应为“不能履行”,即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阻碍。此处的“不能履行”应为客观上的不能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不应是消极懈怠的。关于“不能履行”的程度,应当合理理解为“履行阻碍”,迟延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同样属于“不能履行”的范畴。
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阻碍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应发生在合同履行不能之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其他阻碍合同义务履行的因素,应审查合同义务履行的所有阻碍因素是否客观,主观上的怠于履行可能将不可抗力作为恶意侵犯债务的手段,也就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三年前张先生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在经历了楼盘停工、维权等周折后,最近终于收到了开发商的收楼通知书。张先生一家人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兴高采烈地来到小区收楼,但开发商的交楼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要求张先生签署同意收楼确认书,再办理其他手续。
张先生问:先签署同意收楼确认书,再办理其他手续有风险吗?
答:有风险。
在签署同意收楼确认书前,须要求开发商提供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证明资料查验,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验房。 如果开发商不提供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证明资料让业主查验,或者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可拒绝收楼。
如果开发商尚不具备交楼条件的,则开发商要求业主签署的同意收楼确认书中往往会隐含业主知道这一情况的意思表示,业主一旦签署,则难以再向开发商主张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且物业服务费缴纳、相关质量保修均开始起算,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亦转移给业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应包括(全国各地地方规定会有不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消防、电梯、永久水电、燃气、供热(北方地区)、通邮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前期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等内容。
张先生问:先签署同意收楼确认书,再办理其他手续有风险吗?
答:有风险。
在签署同意收楼确认书前,须要求开发商提供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证明资料查验,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验房。 如果开发商不提供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证明资料让业主查验,或者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可拒绝收楼。
如果开发商尚不具备交楼条件的,则开发商要求业主签署的同意收楼确认书中往往会隐含业主知道这一情况的意思表示,业主一旦签署,则难以再向开发商主张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且物业服务费缴纳、相关质量保修均开始起算,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亦转移给业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应包括(全国各地地方规定会有不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消防、电梯、永久水电、燃气、供热(北方地区)、通邮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前期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等内容。
浙江杭州,一女子花费28万元购买了一个靠边车位,万万没想到,车位的左前方的拐角处竟然立了一根柱子,靠左边的墙上还有一扇双开门,如此“前后夹击”,导致女子停车时“进退两难”。
高女士称,她开的车是奔驰C级轿车,每次停车前,如果车头超里的话,她上下调整8次都停不进去。他测量了车位的尺寸,长约5.5m,宽约2.5m,都是正常的车位尺寸,但旁边的柱子距离停车线仅有47cm,阻挡了车子的方向盘回正。
如果车头朝外的话,倒着停车,三下五除二便可停进去了。可问题又来了,靠着车头的位置,竟然有一个双开门的大门,每次开门时,都会打到高女士的车头。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开发商,但开发商称,高女士购买的就是93号停车位,销售大厅内,也曾明确将车位销控表(含编号、楼栋号、柱子)张贴公示,所以,高女士对此是完全知情的。
但高女士称,她只知道车位是一排停车位的最后一个,根本不知道还有柱子和门,也没看到销售图。销售人员在销售车位时,仅告诉她,末端车位距离楼梯口近,并未提到柱子和门。
经过协商,开发商同意封闭一个门,留为单开门,并拓宽停车线,但拒绝扩大蓝色涂层的位置,高女士表示不能同意,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1、花费28万元买的一个车位,并不便宜,但是,高价花了钱却并没有让高女士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与体验,反而给她添了堵,这才是最令人气愤的,毕竟如果因为停车,让奔驰车被剐蹭,那就得不偿失了。
有网友认为,开发商这是故意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也有网友认为,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毕竟28万元的停车位,看都不看一眼就付钱,心真够大的。
2、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分析此案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价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本案中,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他们已经将包括柱子在内的所有情况都已如实告知给高女士,但是,高女士却对此并不知情。而且,工作人员又告知高女士,所有的车位销控表均已销毁,对这种说法存在前茅后盾。
按照常理来说,一般像车位销控表如此重要的资料,都有明确的保存期间,不可能售卖完就销毁。
其次,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呢?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本案中,高女士称,是由于相信了销售人员推荐的距离楼梯近的优势,才购买了末端车位,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开发商便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在本案中,如果最终认定开发商构成欺诈的话,那么高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停车费,并按停车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另外,退一步讲,即便开发商最终没能认定为欺诈,也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在高女士的诉求是拓宽停车位,同时扩大蓝色涂层的位置,开发商应当积极履行补救措施。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高女士可提出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因开发商售卖的车位无法正常停靠车辆,高女士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双方建立的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3、最后,作为一名开发商,在设置车位时,应当满足车位的正常停靠才是首位,也希望高女士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高女士称,她开的车是奔驰C级轿车,每次停车前,如果车头超里的话,她上下调整8次都停不进去。他测量了车位的尺寸,长约5.5m,宽约2.5m,都是正常的车位尺寸,但旁边的柱子距离停车线仅有47cm,阻挡了车子的方向盘回正。
如果车头朝外的话,倒着停车,三下五除二便可停进去了。可问题又来了,靠着车头的位置,竟然有一个双开门的大门,每次开门时,都会打到高女士的车头。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开发商,但开发商称,高女士购买的就是93号停车位,销售大厅内,也曾明确将车位销控表(含编号、楼栋号、柱子)张贴公示,所以,高女士对此是完全知情的。
但高女士称,她只知道车位是一排停车位的最后一个,根本不知道还有柱子和门,也没看到销售图。销售人员在销售车位时,仅告诉她,末端车位距离楼梯口近,并未提到柱子和门。
经过协商,开发商同意封闭一个门,留为单开门,并拓宽停车线,但拒绝扩大蓝色涂层的位置,高女士表示不能同意,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1、花费28万元买的一个车位,并不便宜,但是,高价花了钱却并没有让高女士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与体验,反而给她添了堵,这才是最令人气愤的,毕竟如果因为停车,让奔驰车被剐蹭,那就得不偿失了。
有网友认为,开发商这是故意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也有网友认为,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毕竟28万元的停车位,看都不看一眼就付钱,心真够大的。
2、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分析此案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价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本案中,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他们已经将包括柱子在内的所有情况都已如实告知给高女士,但是,高女士却对此并不知情。而且,工作人员又告知高女士,所有的车位销控表均已销毁,对这种说法存在前茅后盾。
按照常理来说,一般像车位销控表如此重要的资料,都有明确的保存期间,不可能售卖完就销毁。
其次,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呢?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本案中,高女士称,是由于相信了销售人员推荐的距离楼梯近的优势,才购买了末端车位,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开发商便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在本案中,如果最终认定开发商构成欺诈的话,那么高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停车费,并按停车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另外,退一步讲,即便开发商最终没能认定为欺诈,也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在高女士的诉求是拓宽停车位,同时扩大蓝色涂层的位置,开发商应当积极履行补救措施。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高女士可提出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因开发商售卖的车位无法正常停靠车辆,高女士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双方建立的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3、最后,作为一名开发商,在设置车位时,应当满足车位的正常停靠才是首位,也希望高女士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