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女子将自己的保时捷718放到二手车行代卖时,结果却发现二手车行老板根本没有将车放在车行向客人展示,而是当成私人座驾,开了3000多公里。女子得后知报警,老板同意赔偿5000元后的一个星期内,老板却又继续开了1000多公里。

女子阮某酷爱保时捷718,但奈何手上的钱不够,于是咬牙贷款在4S买了一辆。可才开了一年多的时间,阮某却因坚持不下去,于是打算决定务实,遂将车子放到二手车行处售卖。

可一晃两个多月过去,却没有收到车行老板的任何消息,连咨询和问价的都没有。阮某感觉事出蹊跷,但其还是选择相信是行情不好而已。

可当身边朋友介绍人来找阮某提出先看看车时,阮某才在车行发现其车子居然多跑了3000多公里。对此老板解释称是客户试驾所致。但阮某心想如果真的那么多人试驾过,不可能没人问价。因此其怀疑是有人将车子私用,并与车行老板发生争执。

阮某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证实了车行老板长期将车子当成私人座驾,后经调解,车行老板同意并当场支付阮某5000元解决此事。

可当一周后阮某准备到车行取回自己的车子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子又多了1000多公里。也就是说,老板赔了5000元后还继续将这辆车当私人座驾使用。

不仅如此,车子的车身和轮毂等多个地方,还出现了多处明显划痕。可老板却一口咬定,阮某交车时就是已经有的。老板的狡辩,很快就被打脸了。原来阮某交车前,做了交车鉴定,且手上还有报告。

随后阮某也不再和车行老板争论,选择告上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依法维权。可法院判定车行老板需赔偿阮某约2万元后,其却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

1、一直以来大家对二手车车行的信任度本就不高,但认知还是仅限于对买车的人。可阮某的经历却告诉我们,二车车行真正做到了上下游都不放过的程度!

所幸的是,阮某有所准备、留了一手,不仅记下公里数,还提前验了车。不然就真的是哑巴吃黄连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阮某与车行是委托合同icon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行只能是以委托人的身份代为销售。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也就是说,车行老板只是受委托代为销售这辆车,其并没有私用的权利。否则就属于过错行为。

其次,由于车行的过错行为,造成了阮某的损失。因此其一方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车行老板在没有经过阮某的同意,私自开了3000多公里,因此车行老板才会同意赔偿阮某5000元经济损失。

再次,既然阮某将车行老板告上法庭,那么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icon的规定。阮某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阮某的举证证据还是很充分的。一来其报过警,警方有调整取证后的结论,即已证实车行老板长期私开阮某的车子;二来阮某交车前有验车报告。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只要阮某能够证明是受委托方二手车车行造成的损失,那么车行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即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阮某提供的证据判定二手车行需赔偿阮某经济损失2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此,笔者认为,既然法院判决已经下来了,车行不愿意履行判决义务,阮某也就无需与其口舌之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哈哈]是的。不是我吹牛,天秤座的闺蜜,分分钟被我拿捏,我要是男人,他老公肯定排队在后面了。她说,你要是男人,我要嫁给你。熊7给我边上去![允悲]大概我有一颗有趣的灵魂![哈哈]最近太忙,昨晚电话她咨询严肃的法律问题,我们认真探讨来回想了各种方案,格手,伊来了句,侬为啥每次都是天雷滚滚的问题,侬的风花雪月小桥流水呢?我讲我也没办法,生活在百慕大三角,哪来的云卷云舒?然后想想我最近是太严肃,不够轻松。然后跟她说,你身边有啥风花雪月小桥流水?伊讲伊认识的女朋友瘦到80斤了,我讲为什么这么瘦?伊讲这女的老公,年收入700~800万,被下属女惦记上了,下属女离了,收入近500万,公开放话看上她老公了。然后这女的就吃不下睡不着,偷看她老公手机发现这男人回了2条,没啥问题的话,然后她以泪洗面近3个月,狂瘦到80斤了。然后我突然想到我身边谁谁谁刚割了双眼皮,也是天天控制体重,也是老公是高官,开会站C位那种。然后我们俩探讨了下,分析下来是她们有危机感。然后我们俩哈哈哈哈大笑,因为这种都是上个世纪的小儿科问题了。活到今天还为了男人要死要活争风吃醋,这是脑子有病,又是在脸上动刀,在身上割肉的那种。闺蜜说,篱笆扎的紧,也防不住野狗想往里进。我说扎个P,嫩不死她!摸了摸肚子上的肉,真是一身安全感!然后闺蜜问现在谁能让你去认真减肥?我讲我自己呀,为了健康!她说我知道,还有一位王一博。我说对,万一要参加粉丝见面会,那我要面子的,妈粉也要注意形象对吧。我说王鹤棣也蛮灵的,跟她安利了一波,请她关注。要论风花雪月小桥流水兼小黄文,马上就来,谈好玩有趣谁不会啊!谈到元宵节了,又谈起了生产队的驴,笑不活了!有点颜色了,不能公开说了![哈哈]

近日,西安城东,10岁男孩为给父母惊喜,用压岁钱买了2部手机送给父母!但父母觉得没有必要换手机,就找店家退货!但店家却以外包装损坏为由,只能按二手货折价退款!父母觉得店家不应该把手机卖给一个只有10岁的孩子!店家:你可以告我!

马先生有的儿子10岁了,今年过年,他和亲朋好友给了孩子2600元的压岁钱!

因为孩子也不小了,马先生就说让他自己保管,但是没想到孝顺的儿子却瞒着他们偷偷去买了两部手机!

当收到儿子给的手机时,马先生是很惊喜的,儿子没给自己买任何的东西,却给他们夫妻一人买了一部1299元的手机!

可是马先生觉得手机还能用,没有必要换手机浪费钱,也想让儿子知道不能自己拿钱去买这么贵重的东西!

于是他跟儿子说:“你的孝心爸爸收到了,以后买贵重的东西之前,跟爸妈先说下,现在带爸爸去卖你手机店,我们去把手机退掉!”

可是来到离家不远的手机店后,店家却拒绝退款,理由是手机包装盒没了,他拿回手机也不能当新机卖!

于是,马先生又回家找到包装盒,但店家又说手机包装盒损坏了,只能按二手货折价退款,每部手机只能退900元!

马先生不能接受,手机确实是被孩子拆开了,但用都没用,手机外观也没有损坏的痕迹,凭啥每部手机要损失400元?两部手机就是800元,谁舍得?

而且孩子才10岁未成年,店家怎么能没经过父母的同意把手机卖给一个孩子呢?就算包装盒损坏,那也是店家自己有错在先,不能把责任怪到孩子头上!

可是店家认为,家长没有管好孩子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他们已经愿意以900元一部回收了,他们已经有损失了!

双方没有谈拢,于是马先生报案,但警方认为这是纠纷,让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可是司法途径很麻烦,于是马先生提出他愿意赔偿100元,作为包装盒损坏的费用,但被店家拒绝!

无奈之下,马先生就找来了调解员帮忙。调解员问店员,为什么把手机卖给一个10岁的孩子?

店员说,孩子跟他说是爸爸让他来买手机 ,她跟孩子确认了几次,孩子说得很肯定,就以为真的是家长同意 ,所以把手机卖给了孩子!

而店主承认,这事情他们有一点的责任,如果手机外包装没有损坏,他愿意全额退款。但是现在外包装损坏了,肯定不能当新机器卖给别人!

同时,店主出示了一段咨询涉事手机型号外包装损坏后价格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如果手机没被激活,则价值800多元!

所以,店主认为自己按照900元一部回收,也已经亏损200元了!

他还不知道手机是否使用过,如果手机被激活过,回收会更低!

但马先生坚持只赔偿100元包装盒损坏的钱,而店主不同意,认为这样他损失太多了,他,他也无法接受!

后来双方还是没有协商成功,店主跟马先生,如果你不能接受,那就去告我,法院判我赔多少我都愿意承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马先生可以要求店家退款吗?

孩子只有10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购买文具用品,买买零食面包,这些交易行为和他的年龄、智力以及认知是相匹配的。

可他在父母不知情不陪同的情况下,独自一人购买2部价值2599元的手机,这种交易行为显然超出了一个10岁小孩子的能力范围!
  
所以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合同时,只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以后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店员在卖孩子手机时,需向监护人追认征求同意。

而各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应当按照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我认为,手机的外包装虽然会影响手机的价值,但并非主要因素,如果手机没被激活使用过或被损坏,马先生主动赔偿100元的包装损失费已经可以了!

按照过错的原则,显然是店员的错误更大, 如果她不卖手机给孩子,也不会给自己带来损失!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要是我儿子给我买,我会接受,也会很开心,但是我会找个适当的机会告诉孩子钱可以怎么花!不然孩子也许以后再也不会有给父母买礼物的心情和念头了…

也有网友说,孩子的心意,即使觉得贵也欣然接受啊!娃儿自己舍不得还给父母买手机,懂事得让人心疼!还上门退货跟店家掰扯,你们这么做有考虑过孩子的感受没?他对父母的爱不仅没有得到同样的回复,还会觉得自己做了多大的错事一样!会让孩子在心里难过一辈子!

还有网友说,别说父母不好,他们收入低,心疼钱正常的!而且这个店家明显不厚道,就应该全额退款!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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