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宝石会 干货分享
【6个认知策略,告别拖延症】
1.找到你的“为什么”
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尼采在他的经典著作《偶像的黄昏》中写道:“一个人知道自己为什么而活,就可以忍受任何一种生活”。“我们相信心理学的力量,但如果没有“为什么”——如果你的任务缺乏远见,或者你的使命没有根本的目的,那可能很难成功。
2.勇气——迎接挑战
你必须打出你的第一杆,迈出你的第一步。把任务或事件拖得越久,最终整体体验就越消极。
3.开始行动要分两步——发起和执行
首先,明确你想要开始做的任何事情。
其次,你需要坚持。
永远不要设定模糊的目标,并致力于完成你所设定的目标。
4.组织——把挑战分成几块
分块是一种久经考验的认知策略,旨在通过将较大的任务分成较小的、有回报的、小的阶段来保持注意力和意志力。
5.把艰巨的挑战分解成可管理的部分
完成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强化。不断地意识到我们给自己设定的任务的重要性,一点点地接近我们的目标,一层一层地慢慢启动我们的内在奖励。
6.决心——在挑战中保持自律
尽管意志力在短期内的反复使用会变得疲惫,但长期的频繁使用会使它变得强健,提高你的自律和自我约束的水平。
⭐️如果你想停止,不要开始,如果你想开始,不要停止。
#X宝石会#
【6个认知策略,告别拖延症】
1.找到你的“为什么”
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尼采在他的经典著作《偶像的黄昏》中写道:“一个人知道自己为什么而活,就可以忍受任何一种生活”。“我们相信心理学的力量,但如果没有“为什么”——如果你的任务缺乏远见,或者你的使命没有根本的目的,那可能很难成功。
2.勇气——迎接挑战
你必须打出你的第一杆,迈出你的第一步。把任务或事件拖得越久,最终整体体验就越消极。
3.开始行动要分两步——发起和执行
首先,明确你想要开始做的任何事情。
其次,你需要坚持。
永远不要设定模糊的目标,并致力于完成你所设定的目标。
4.组织——把挑战分成几块
分块是一种久经考验的认知策略,旨在通过将较大的任务分成较小的、有回报的、小的阶段来保持注意力和意志力。
5.把艰巨的挑战分解成可管理的部分
完成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强化。不断地意识到我们给自己设定的任务的重要性,一点点地接近我们的目标,一层一层地慢慢启动我们的内在奖励。
6.决心——在挑战中保持自律
尽管意志力在短期内的反复使用会变得疲惫,但长期的频繁使用会使它变得强健,提高你的自律和自我约束的水平。
⭐️如果你想停止,不要开始,如果你想开始,不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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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一女子将自己的保时捷718放到二手车行代卖时,结果却发现二手车行老板根本没有将车放在车行向客人展示,而是当成私人座驾,开了3000多公里。女子得后知报警,老板同意赔偿5000元后的一个星期内,老板却又继续开了1000多公里。
女子阮某酷爱保时捷718,但奈何手上的钱不够,于是咬牙贷款在4S买了一辆。可才开了一年多的时间,阮某却因坚持不下去,于是打算决定务实,遂将车子放到二手车行处售卖。
可一晃两个多月过去,却没有收到车行老板的任何消息,连咨询和问价的都没有。阮某感觉事出蹊跷,但其还是选择相信是行情不好而已。
可当身边朋友介绍人来找阮某提出先看看车时,阮某才在车行发现其车子居然多跑了3000多公里。对此老板解释称是客户试驾所致。但阮某心想如果真的那么多人试驾过,不可能没人问价。因此其怀疑是有人将车子私用,并与车行老板发生争执。
阮某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证实了车行老板长期将车子当成私人座驾,后经调解,车行老板同意并当场支付阮某5000元解决此事。
可当一周后阮某准备到车行取回自己的车子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子又多了1000多公里。也就是说,老板赔了5000元后还继续将这辆车当私人座驾使用。
不仅如此,车子的车身和轮毂等多个地方,还出现了多处明显划痕。可老板却一口咬定,阮某交车时就是已经有的。老板的狡辩,很快就被打脸了。原来阮某交车前,做了交车鉴定,且手上还有报告。
随后阮某也不再和车行老板争论,选择告上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依法维权。可法院判定车行老板需赔偿阮某约2万元后,其却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
1、一直以来大家对二手车车行的信任度本就不高,但认知还是仅限于对买车的人。可阮某的经历却告诉我们,二车车行真正做到了上下游都不放过的程度!
所幸的是,阮某有所准备、留了一手,不仅记下公里数,还提前验了车。不然就真的是哑巴吃黄连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阮某与车行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行只能是以委托人的身份代为销售。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也就是说,车行老板只是受委托代为销售这辆车,其并没有私用的权利。否则就属于过错行为。
其次,由于车行的过错行为,造成了阮某的损失。因此其一方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车行老板在没有经过阮某的同意,私自开了3000多公里,因此车行老板才会同意赔偿阮某5000元经济损失。
再次,既然阮某将车行老板告上法庭,那么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阮某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阮某的举证证据还是很充分的。一来其报过警,警方有调整取证后的结论,即已证实车行老板长期私开阮某的车子;二来阮某交车前有验车报告。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只要阮某能够证明是受委托方二手车车行造成的损失,那么车行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即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阮某提供的证据判定二手车行需赔偿阮某经济损失2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此,笔者认为,既然法院判决已经下来了,车行不愿意履行判决义务,阮某也就无需与其口舌之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女子阮某酷爱保时捷718,但奈何手上的钱不够,于是咬牙贷款在4S买了一辆。可才开了一年多的时间,阮某却因坚持不下去,于是打算决定务实,遂将车子放到二手车行处售卖。
可一晃两个多月过去,却没有收到车行老板的任何消息,连咨询和问价的都没有。阮某感觉事出蹊跷,但其还是选择相信是行情不好而已。
可当身边朋友介绍人来找阮某提出先看看车时,阮某才在车行发现其车子居然多跑了3000多公里。对此老板解释称是客户试驾所致。但阮某心想如果真的那么多人试驾过,不可能没人问价。因此其怀疑是有人将车子私用,并与车行老板发生争执。
阮某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证实了车行老板长期将车子当成私人座驾,后经调解,车行老板同意并当场支付阮某5000元解决此事。
可当一周后阮某准备到车行取回自己的车子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子又多了1000多公里。也就是说,老板赔了5000元后还继续将这辆车当私人座驾使用。
不仅如此,车子的车身和轮毂等多个地方,还出现了多处明显划痕。可老板却一口咬定,阮某交车时就是已经有的。老板的狡辩,很快就被打脸了。原来阮某交车前,做了交车鉴定,且手上还有报告。
随后阮某也不再和车行老板争论,选择告上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依法维权。可法院判定车行老板需赔偿阮某约2万元后,其却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
1、一直以来大家对二手车车行的信任度本就不高,但认知还是仅限于对买车的人。可阮某的经历却告诉我们,二车车行真正做到了上下游都不放过的程度!
所幸的是,阮某有所准备、留了一手,不仅记下公里数,还提前验了车。不然就真的是哑巴吃黄连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阮某与车行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行只能是以委托人的身份代为销售。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也就是说,车行老板只是受委托代为销售这辆车,其并没有私用的权利。否则就属于过错行为。
其次,由于车行的过错行为,造成了阮某的损失。因此其一方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车行老板在没有经过阮某的同意,私自开了3000多公里,因此车行老板才会同意赔偿阮某5000元经济损失。
再次,既然阮某将车行老板告上法庭,那么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阮某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阮某的举证证据还是很充分的。一来其报过警,警方有调整取证后的结论,即已证实车行老板长期私开阮某的车子;二来阮某交车前有验车报告。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只要阮某能够证明是受委托方二手车车行造成的损失,那么车行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即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阮某提供的证据判定二手车行需赔偿阮某经济损失2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此,笔者认为,既然法院判决已经下来了,车行不愿意履行判决义务,阮某也就无需与其口舌之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一男子开车载着妻子出门,准备去看女儿时,妻子却声称自己要去吃火锅并不想看女儿。妻子被拒绝后,竟然直接跳车。妻子意外身亡后,检察院以过失犯罪为由,起诉男子。
男子王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3岁的女儿。可由于妻子生下女儿后不愿意自己带女儿,因此女儿平时由父母照顾,且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妻子不仅不工作,还通过贷款的方式借来27万元用于平时吃喝享受。
事发当天,两人准备出门时因目的地发生争执。妻子吵着闹着要去吃火锅,可王某却想去看女儿。王某驾车带着妻子出门后,两人再次为此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妻子因见丈夫王某不愿意改变路线,遂在车子在行驶的情况下突然打开车门跳车。可不幸的是,妻子跳车时因头部先着地导致其意外身亡。
后经鉴定,妻子是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后,确认王某事发后有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120对妻子实施救助情节,且认定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王某主动联系妻子的父亲,即其岳父。如实供述事发经过并承诺会为其养老后,王某获得了谅解。但检察院仍然以过失犯罪为由,提起公诉。
1、网友们对此案议论纷纷,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妻子是成年人,其应当对危险行为有清楚的认知。
即大多数网友认为,妻子明知车子在行驶过程中,跳车是危险行为,可其仍然为之。且事发后王某已经第一时间拨打120并报警,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2、那么从法律上讲,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刑法对于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形。即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可却因行为人自信不会发生,偏偏就发生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妻子当时以要跳车为由,要求过王某停车或改变路线,可王某却自信妻子不敢、不会这样做,所以继续开车并因此造成妻子跳车身亡,那么王某确实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那么王某将如何量刑?
首先,王某主观上没有恶意,且妻子有过错在先,故应当认定王某属于情节较轻的。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行为在先,且案发后王某第一时间报警施救,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应当以情节较轻、3年以下考虑量刑。
其次,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亦应当予以从轻考虑量刑。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有自首情节的,可酌情从轻,并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最后,量刑在3年以下、有明显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后不再有危害社会危险的,可以酌情考虑适当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
男子王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3岁的女儿。可由于妻子生下女儿后不愿意自己带女儿,因此女儿平时由父母照顾,且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妻子不仅不工作,还通过贷款的方式借来27万元用于平时吃喝享受。
事发当天,两人准备出门时因目的地发生争执。妻子吵着闹着要去吃火锅,可王某却想去看女儿。王某驾车带着妻子出门后,两人再次为此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妻子因见丈夫王某不愿意改变路线,遂在车子在行驶的情况下突然打开车门跳车。可不幸的是,妻子跳车时因头部先着地导致其意外身亡。
后经鉴定,妻子是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后,确认王某事发后有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120对妻子实施救助情节,且认定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王某主动联系妻子的父亲,即其岳父。如实供述事发经过并承诺会为其养老后,王某获得了谅解。但检察院仍然以过失犯罪为由,提起公诉。
1、网友们对此案议论纷纷,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妻子是成年人,其应当对危险行为有清楚的认知。
即大多数网友认为,妻子明知车子在行驶过程中,跳车是危险行为,可其仍然为之。且事发后王某已经第一时间拨打120并报警,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2、那么从法律上讲,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刑法对于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形。即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可却因行为人自信不会发生,偏偏就发生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妻子当时以要跳车为由,要求过王某停车或改变路线,可王某却自信妻子不敢、不会这样做,所以继续开车并因此造成妻子跳车身亡,那么王某确实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那么王某将如何量刑?
首先,王某主观上没有恶意,且妻子有过错在先,故应当认定王某属于情节较轻的。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行为在先,且案发后王某第一时间报警施救,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应当以情节较轻、3年以下考虑量刑。
其次,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亦应当予以从轻考虑量刑。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有自首情节的,可酌情从轻,并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最后,量刑在3年以下、有明显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后不再有危害社会危险的,可以酌情考虑适当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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