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停车时发现自家的车位被占用了,并且车上没留电话。联系上车主后,对方态度傲慢拒不道歉,双方一言不合就相互杠上了,声称:谁挪车谁是孙子!
孙先生住的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紧张,为了方便他租了一个车位,并在车位的上方挂了悬挂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私家车位禁止他人停车。
事发当天孙先生下班回家,发现自家的车位上停了一辆别克商务车,经过查看并没有找到联系方式。
一个多小时后,孙先生在保安的协助下终于联系上了车主尹某,他表示正在处理事情。这让孙先生十分不满,但考虑到车主说正在处理事情,孙先生并没有多计较。
十几分钟后,孙先生正等的心急,对方才慢悠悠的下来了。刚见面就问:这个车位是你的吗,孙先生指着头上的牌子说:这是私人车位,你看不见吗?
尹某却说:挂这么高谁看得见,我天天这么停,怎么了?孙先生见对方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反而这么理直气壮,于是他也来气了,就问对方:你挪不挪,你要不挪,我也不挪了。
此刻孙先生的车就停在别克车的前边,本以为对方会道歉,他也就将车挪开,毕竟也不是多大的事。
谁知对方很牛,来了一句:可以,那没事!语气分明就是挑衅。于是孙先生又说,你要不挪,我也不挪了,谁先挪谁是孙子!
没等对方说话,孙先生掉头离开了,但是对方也不服软,扔下一句:那就不挪,你不缺车,我也不缺车。
孙先生认为,别克车主素质太差,做人太狂,而且做事不懂规矩,破坏了规矩道个歉,别人也就不会再说什么。
第二天,别克车仍然停在那里,其实如果倒车是可以出去的,看来对方较真了。
于是孙先生将旁边的一个车位也租了下来,把另一辆白色江淮停在了车位上,这样一来,别克车除非插翅,否则再也别想出来了。
而且,由于还在气头上,孙先生还给别克车主下了一份战书,直言做好了停100天的准备,并写明了当时对方所持的态度,约定了谁先挪车谁是孙子。
过了几天,孙先生的气消了,觉得自己这样做有点不妥,随后他找到小区物管联系到了对方,但对方态度仍然强势,并表示:公司车多,不差这一辆!
对方的态度激怒了孙先生,他也撂下一句狠话:那就走着瞧!
小区物管为了协调此事联系了孙先生,希望他能把车挪开,被孙先生拒绝,双方较上了劲。
几天后,孙先生下班回家,看到有人正在拆除旁边车位上的停车挡块,再一看别克车被叉车叉走了,对此孙先生也不再追究了。
小区物管也已经提前给尹某下了通知,如果他不将车挪走,就把他的车叉走。但尹某仍然表示:没事,可以随便!于是别克车就被挪到了地下二层的公共停车位上。
别克车主为什么这么牛!车主尹某表示:他也是本小区业主,自己也有车位,但当天因为其他原因才停在了孙先生的车位上,但他确实没有看到上方挂的私人车位的牌子。
他来挪车的时候,孙先生已经挡在了他的车前,并且说谁挪谁是孙子。他觉得孙先生不该张口骂人是孙子,就冲这句话他也不挪车。尽管车子被叉走,那辆车他一直也没有动过,并且暂时也不打算把车开走。
一、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该怎样看待尹某将车停在他人的车位上的行为呢?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别克车主无视私人停车位上悬挂的牌子,又主观认为是公共停车位,所以没有留下挪车的联系方式,导致孙先生没有办法联系上他,别克车主的行为侵占了他人合法利益。
而在被联系上之后,尹某在明知道占据了他人的私人车位后,首先应该向对方道歉,但是他却语气傲慢,觉得自己并没有错。
这就直接引发了矛盾升级,导致孙先生一气之下才将他的车堵在了车位上。虽然孙先生的做法欠妥,但尹某解决问题的态度不对。
2、《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权益。
因为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孙先生所有,别克车主的行为属于侵权,孙先生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并且有权要求别克车主支付私自使用车位的费用。在别克车主没有赔偿前,孙先生则有权堵住这辆车,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力救济icon权利。
二、孙先生用两辆车将别克车堵住,其行为该怎样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本案中,别克车占据了孙先生的车位。孙先生因没有空车位,在当时状态下孙先生可暂时将车辆堵在哪儿,但不可以无限制长期堵车。所以说,此事件双方都有不妥之处。
占据他人车位,拒不道歉,被车位主两辆车堵住去路,您觉得双方谁更占理?
孙先生住的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紧张,为了方便他租了一个车位,并在车位的上方挂了悬挂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私家车位禁止他人停车。
事发当天孙先生下班回家,发现自家的车位上停了一辆别克商务车,经过查看并没有找到联系方式。
一个多小时后,孙先生在保安的协助下终于联系上了车主尹某,他表示正在处理事情。这让孙先生十分不满,但考虑到车主说正在处理事情,孙先生并没有多计较。
十几分钟后,孙先生正等的心急,对方才慢悠悠的下来了。刚见面就问:这个车位是你的吗,孙先生指着头上的牌子说:这是私人车位,你看不见吗?
尹某却说:挂这么高谁看得见,我天天这么停,怎么了?孙先生见对方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反而这么理直气壮,于是他也来气了,就问对方:你挪不挪,你要不挪,我也不挪了。
此刻孙先生的车就停在别克车的前边,本以为对方会道歉,他也就将车挪开,毕竟也不是多大的事。
谁知对方很牛,来了一句:可以,那没事!语气分明就是挑衅。于是孙先生又说,你要不挪,我也不挪了,谁先挪谁是孙子!
没等对方说话,孙先生掉头离开了,但是对方也不服软,扔下一句:那就不挪,你不缺车,我也不缺车。
孙先生认为,别克车主素质太差,做人太狂,而且做事不懂规矩,破坏了规矩道个歉,别人也就不会再说什么。
第二天,别克车仍然停在那里,其实如果倒车是可以出去的,看来对方较真了。
于是孙先生将旁边的一个车位也租了下来,把另一辆白色江淮停在了车位上,这样一来,别克车除非插翅,否则再也别想出来了。
而且,由于还在气头上,孙先生还给别克车主下了一份战书,直言做好了停100天的准备,并写明了当时对方所持的态度,约定了谁先挪车谁是孙子。
过了几天,孙先生的气消了,觉得自己这样做有点不妥,随后他找到小区物管联系到了对方,但对方态度仍然强势,并表示:公司车多,不差这一辆!
对方的态度激怒了孙先生,他也撂下一句狠话:那就走着瞧!
小区物管为了协调此事联系了孙先生,希望他能把车挪开,被孙先生拒绝,双方较上了劲。
几天后,孙先生下班回家,看到有人正在拆除旁边车位上的停车挡块,再一看别克车被叉车叉走了,对此孙先生也不再追究了。
小区物管也已经提前给尹某下了通知,如果他不将车挪走,就把他的车叉走。但尹某仍然表示:没事,可以随便!于是别克车就被挪到了地下二层的公共停车位上。
别克车主为什么这么牛!车主尹某表示:他也是本小区业主,自己也有车位,但当天因为其他原因才停在了孙先生的车位上,但他确实没有看到上方挂的私人车位的牌子。
他来挪车的时候,孙先生已经挡在了他的车前,并且说谁挪谁是孙子。他觉得孙先生不该张口骂人是孙子,就冲这句话他也不挪车。尽管车子被叉走,那辆车他一直也没有动过,并且暂时也不打算把车开走。
一、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该怎样看待尹某将车停在他人的车位上的行为呢?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别克车主无视私人停车位上悬挂的牌子,又主观认为是公共停车位,所以没有留下挪车的联系方式,导致孙先生没有办法联系上他,别克车主的行为侵占了他人合法利益。
而在被联系上之后,尹某在明知道占据了他人的私人车位后,首先应该向对方道歉,但是他却语气傲慢,觉得自己并没有错。
这就直接引发了矛盾升级,导致孙先生一气之下才将他的车堵在了车位上。虽然孙先生的做法欠妥,但尹某解决问题的态度不对。
2、《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权益。
因为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孙先生所有,别克车主的行为属于侵权,孙先生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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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机关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准考证打印提示来了】北京人事考试官微发布北京市各级机关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准考证打印提示:
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3年2月7日10:00—2月12日15:00
打印网址
https://t.cn/A6vzJOpV
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打印准考证栏目
一、考试防疫要求
1.加强考前健康监测。考生要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备考期间,应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聚集和人员接触,规范佩戴口罩,做好卫生防护。
2.配合进行入场查验。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考生应出示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准考证,配合测量体温。有发热(体温≥37.3℃)等可疑症状的,应服从安排在备用考场佩戴N95口罩参加考试。
3.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请考生自备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考试全程规范佩戴口罩(身份核验环节可短暂摘下口罩)。考试过程中,如考生主动报告或被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的,应配合转移到备用考场参加考试,进入备用考场的考生须佩戴N95口罩。
二、考试重要提示
1.本次考试全市考场统筹安排,请提前了解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考试当天预留足够时间,确保至少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前往。
2.考生须认真阅读、仔细核对准考证内容,在指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3.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墨水笔,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否则将按违规违纪处理。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应放在指定放包处,其中电子产品须关闭电源。
4.《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试卷采用“卷卡合一”的方式,配套答题卡在试卷的封底内页。试卷发放后,考生应沿裁切线将答题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试卷与答题卡一一对应,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5.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按违规违纪处理。
6.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按违规违纪处理。
7.严禁撕毁试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严禁将试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及相关考试信息等带出考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对双方均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8.本次考试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3年2月7日10:00—2月12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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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防疫要求
1.加强考前健康监测。考生要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备考期间,应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聚集和人员接触,规范佩戴口罩,做好卫生防护。
2.配合进行入场查验。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考生应出示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准考证,配合测量体温。有发热(体温≥37.3℃)等可疑症状的,应服从安排在备用考场佩戴N95口罩参加考试。
3.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请考生自备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考试全程规范佩戴口罩(身份核验环节可短暂摘下口罩)。考试过程中,如考生主动报告或被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的,应配合转移到备用考场参加考试,进入备用考场的考生须佩戴N95口罩。
二、考试重要提示
1.本次考试全市考场统筹安排,请提前了解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考试当天预留足够时间,确保至少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前往。
2.考生须认真阅读、仔细核对准考证内容,在指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3.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墨水笔,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否则将按违规违纪处理。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应放在指定放包处,其中电子产品须关闭电源。
4.《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试卷采用“卷卡合一”的方式,配套答题卡在试卷的封底内页。试卷发放后,考生应沿裁切线将答题卡小心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试卷与答题卡一一对应,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5.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按违规违纪处理。
6.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按违规违纪处理。
7.严禁撕毁试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严禁将试题本、答题卡(纸)、草稿纸及相关考试信息等带出考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对双方均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8.本次考试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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