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工伤认定超时效 倾情调解促赔偿
工伤认定超时怎么办?
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应该如何主张权益?伤者是否只能“自担风险”?
近日,城东法院东川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杨某受雇于青海某劳务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同年7月,杨某在某项目工地干活时被高空物体砸中头部后受伤。因劳务公司和杨某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杨某遂与被告私下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杨某将该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费用。
调解过程中,法官紧扣案件争议焦点,向原、被告讲解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类案判决结果,并指出双方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中均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最终,通过耐心的辨法析理工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由于劳务用工市场部分领域规范仍存在欠缺与不完善,劳务者因用工受伤未赔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工伤赔偿的目的是保障提供劳务方在工作中受伤后得到相应的赔偿,如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超时怎么办?
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应该如何主张权益?伤者是否只能“自担风险”?
近日,城东法院东川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杨某受雇于青海某劳务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同年7月,杨某在某项目工地干活时被高空物体砸中头部后受伤。因劳务公司和杨某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杨某遂与被告私下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杨某将该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费用。
调解过程中,法官紧扣案件争议焦点,向原、被告讲解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类案判决结果,并指出双方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中均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最终,通过耐心的辨法析理工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由于劳务用工市场部分领域规范仍存在欠缺与不完善,劳务者因用工受伤未赔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工伤赔偿的目的是保障提供劳务方在工作中受伤后得到相应的赔偿,如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旅游# 【试运行!免费开放!】
蚌埠创新馆近期发布
开放试运行公告
明确将于2023年2月6日起
开始试运行
免费向市民开放
参观公告内容如下
公众朋友们: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蚌埠创新馆新馆现已建设完成,将于2023年2月6日起开始试运行。现将试运行期间有关事项敬告如下。
新馆简况
蚌埠创新馆作为蚌埠市创新成果对外展示的综合性平台,布展面积近8000平方米,策展主题定义为“珠城之芯·闪耀世界”,并由此延伸出“创之源·生万物”“创之光·耀珠城”“创之果·兴百业”和“创无界·致未来”四个展区,全面展示了蚌埠近年来实施的创新政策、搭建的创新平台、取得的创新成果等。
场馆地址
蚌埠市自贸大厦1-3层(南外环路辅路与山香路交叉口东140米)
时间安排
试运行自2023年2月6日开始,周二至周六开放,周日、周一闭馆。开放时间为9:00—16:30(16:00后停止入馆)。法定节假日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试运行结束时间将根据运行情况和压力测试结果确定,试运行结束后将面向社会全面开放。
预约方式
公众预约方式:试运行期间,每周三、周六为公众开放日,需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在线预约,每日预约名额总数为500人。
单位或团体预约方式:请致电0552-2042710
温馨提示
试运行期间,部分设施、设备、展品仍处于调试阶段,带来的不便请予理解和支持,也衷心的希望您在参观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的改进完善,不断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和水平。
欢迎预约参观,真诚期待您的到来!
https://t.cn/A69eO7Zc
蚌埠创新馆近期发布
开放试运行公告
明确将于2023年2月6日起
开始试运行
免费向市民开放
参观公告内容如下
公众朋友们: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蚌埠创新馆新馆现已建设完成,将于2023年2月6日起开始试运行。现将试运行期间有关事项敬告如下。
新馆简况
蚌埠创新馆作为蚌埠市创新成果对外展示的综合性平台,布展面积近8000平方米,策展主题定义为“珠城之芯·闪耀世界”,并由此延伸出“创之源·生万物”“创之光·耀珠城”“创之果·兴百业”和“创无界·致未来”四个展区,全面展示了蚌埠近年来实施的创新政策、搭建的创新平台、取得的创新成果等。
场馆地址
蚌埠市自贸大厦1-3层(南外环路辅路与山香路交叉口东140米)
时间安排
试运行自2023年2月6日开始,周二至周六开放,周日、周一闭馆。开放时间为9:00—16:30(16:00后停止入馆)。法定节假日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试运行结束时间将根据运行情况和压力测试结果确定,试运行结束后将面向社会全面开放。
预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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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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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之家#
2023年专项债第二批申报政策解读与过审要点
2023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3〕45号)文件。
一
2023年第二批专项债申报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3年第二批专项债项目申报时间节点?
与2022年10月10日印发(发改办投资〔2022〕873号)文件相比、申报要求基本一样,唯独申报窗口期较为充裕,在2023 年3月10日前将正式申报项目文件和项目清单报送省发改委投资处,各地方于3月24日前将正式申报项目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印发文件到上报截止,窗口期长达64天。
此前未审核通过的项目可以继续申报吗?
可以。允许此前国家发改委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优化调整、完善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后重新申报入库。
2022年专项债审核通过的项目可继续申请2023年专项债吗?
可以。2022年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且2023年仍有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的项目,除因所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上升为高风险而进入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项目外,均可继续申报 2023 年专项债券资金需求。
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不可以。已完工的项目不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求形成实物工作量。
申报专项债项目所需的条件是什么?
(1)申报项目必须属于专项债投向支持领域;
(2)申报项目应当属于政府主导、经济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早晚要干的公益性项目;
(3)申报项目必须成熟可行,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
(4)专项债项目必须满足项目收益和风险管理要求。
二
2023年专项债政策有哪些变化?
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投向领域有变化吗?
有。2023年专项债投向新增了两个领域。
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是否有变化?
有。2023年专项债用作资本金新增了三个领域。
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申报流程是否有变化?
有。此前地方政府专项债申报只需要入财政“新增政府债券综合平台”,2023年需要同步入发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
此前专项债申报不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1)项目不符合投向领域规定;
(2)项目不符合资本金管理要求;
(3)项目不符合前期工作要求;
(4)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划、行业政策等;
(5)项目不符合公益性、收益性要求。
四
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的重点是什么?
发改部门审核要点:
(1)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符合地区发展要求,项目要素完善,不涉及负面清单。
(2)前期手续完善、项目可尽早投入建设或项目已经处于建设状态;
(3)项目不存在跨领域、不过度商业化产业化、不虚假包装、超出地区发展规模。
财政部门审核要点:
(1)项目融资平衡能力可实现,论证充分;
(1)项目相关资料填写完善,不存在缺项漏项误项;
(1)不形成隐形债务风险、不超出地方偿债能力举债。
五
资本金、组合融资、成本、收益审核要点
1、资本金:
(1)资本金来源说明,未明确业主自筹是否来源负债资金;
(2)专项债做资本金项目需要审批制;
(3)项目资本金金额巨大,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需补充作证材料;
(4)资本金纳入预算说明中未提及金额比例;
(5)资本金落实情况无财政盖章;
(6)“项目资本金说明”中“资本金来自财政出资”,与附件“立项批复”中“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融资资金”,来源矛盾。
2、组合融资:
(1)未明确实施主体是否有隐性债务、未明确市场化融资偿还责任以及风险分担架构及不同投资者对项目资产享有的权益情况未明确;
(2)银行贷款、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测算期限不致;
(3)项目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具备组合融资条件;
(4)方案融资金额超过融资意向函金额;
(5)项目贷款意向函己过期;融资意向函无合作银行盖章;为无出具权限的支行出具组合融资。
3、成本:
(1)有收入无对应成本;
(2)成本测算预测的人员,明显无法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3)成本漏记,例如建筑物出售涉及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4)某一项收入占比非常高,然而这项收入的投资占比非常低或者该项收入的成本占比非常低,不符合逻辑。
4、收益:
(1)财政补贴占总收入的比重过高;
(2)收入无建设内容支撑,投资明细没有相关的投入;
(3)收入合理性:例如最后一年销售大量的建筑、广告收入没有结合人流量、郊区项目参考主城区单价、财政补贴仅填写金额未提供任何依据、直接选择最高水平做未参考等;
(4)土地出让收入需要计提相关基金。土地出让无依据,即自规局或财政局未明确拟出让地块面积、出让计划、控制性规划(土地性质)等;
(5)项目属于提升扩能,但实施方案未说明清楚原项目建设是否有债务,无法判断收入是否已作为原建设项目还款来源,无法判断收入是否能足额覆盖本项目债务本息。
六
立项、用地、环评手续审核要点
1、立项注意:
(1)立项过期;
(2)报送的立项批复文件中含有“景观、绿化、楼堂馆所”等禁止类项目清单范围;
(3)子项目无关联性,且相关论证,不支持通过改变业主强行打捆申报;
(4)方案建设内容未在立项中体现,或者方案的建设内容数量指标和立项批复的不一致。
2、用地手续:
(1)项目涉及新建内容,出具无需预审和选址的用地文件,不符合用地要件要求;
(2)用地手续面积与立项批复用面积不符;
(3)根据用地预审占地面积以及容积率计算出来的建筑面积实与实施方案所写的建筑面积不符,设计不合理;
(4)用地预审意见函有效期三年,已过期;
(5)部分子项目不需要用地无需提供,但是涉及用地的子项目也未提供用地手续;
(6)用地审批手续:“仅用于专项债争取”,表明该项目用地手续未落实。
3、环评手续:
(1)项目环评手续未签字盖章;
(2)项目变更建设内容或业主后,环评等手续没有同步变更;
(3)立项和环评手续金额不一致;
(4)未提供有效环评手续:根据相关环评要求,不应采用备案登记方式;
(5)环评批复无明确"同意"意见,环评文件是环保局初审,非正式批复;
(6)项目环评手续应在项目立项之后;
(7)项目整体环评手续未办理齐全:只办理了其中几个子项目;
(8)立项文件有污水处理,医疗废弃物等内容,环评文件未写入该部分内容,不能确定环评文件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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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专项债第二批申报政策解读与过审要点
2023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第二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3〕45号)文件。
一
2023年第二批专项债申报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3年第二批专项债项目申报时间节点?
与2022年10月10日印发(发改办投资〔2022〕873号)文件相比、申报要求基本一样,唯独申报窗口期较为充裕,在2023 年3月10日前将正式申报项目文件和项目清单报送省发改委投资处,各地方于3月24日前将正式申报项目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印发文件到上报截止,窗口期长达64天。
此前未审核通过的项目可以继续申报吗?
可以。允许此前国家发改委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优化调整、完善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后重新申报入库。
2022年专项债审核通过的项目可继续申请2023年专项债吗?
可以。2022年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且2023年仍有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的项目,除因所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上升为高风险而进入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项目外,均可继续申报 2023 年专项债券资金需求。
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不可以。已完工的项目不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求形成实物工作量。
申报专项债项目所需的条件是什么?
(1)申报项目必须属于专项债投向支持领域;
(2)申报项目应当属于政府主导、经济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早晚要干的公益性项目;
(3)申报项目必须成熟可行,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
(4)专项债项目必须满足项目收益和风险管理要求。
二
2023年专项债政策有哪些变化?
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投向领域有变化吗?
有。2023年专项债投向新增了两个领域。
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是否有变化?
有。2023年专项债用作资本金新增了三个领域。
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申报流程是否有变化?
有。此前地方政府专项债申报只需要入财政“新增政府债券综合平台”,2023年需要同步入发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
此前专项债申报不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1)项目不符合投向领域规定;
(2)项目不符合资本金管理要求;
(3)项目不符合前期工作要求;
(4)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划、行业政策等;
(5)项目不符合公益性、收益性要求。
四
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的重点是什么?
发改部门审核要点:
(1)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符合地区发展要求,项目要素完善,不涉及负面清单。
(2)前期手续完善、项目可尽早投入建设或项目已经处于建设状态;
(3)项目不存在跨领域、不过度商业化产业化、不虚假包装、超出地区发展规模。
财政部门审核要点:
(1)项目融资平衡能力可实现,论证充分;
(1)项目相关资料填写完善,不存在缺项漏项误项;
(1)不形成隐形债务风险、不超出地方偿债能力举债。
五
资本金、组合融资、成本、收益审核要点
1、资本金:
(1)资本金来源说明,未明确业主自筹是否来源负债资金;
(2)专项债做资本金项目需要审批制;
(3)项目资本金金额巨大,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需补充作证材料;
(4)资本金纳入预算说明中未提及金额比例;
(5)资本金落实情况无财政盖章;
(6)“项目资本金说明”中“资本金来自财政出资”,与附件“立项批复”中“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融资资金”,来源矛盾。
2、组合融资:
(1)未明确实施主体是否有隐性债务、未明确市场化融资偿还责任以及风险分担架构及不同投资者对项目资产享有的权益情况未明确;
(2)银行贷款、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测算期限不致;
(3)项目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具备组合融资条件;
(4)方案融资金额超过融资意向函金额;
(5)项目贷款意向函己过期;融资意向函无合作银行盖章;为无出具权限的支行出具组合融资。
3、成本:
(1)有收入无对应成本;
(2)成本测算预测的人员,明显无法完成日常管理工作;
(3)成本漏记,例如建筑物出售涉及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4)某一项收入占比非常高,然而这项收入的投资占比非常低或者该项收入的成本占比非常低,不符合逻辑。
4、收益:
(1)财政补贴占总收入的比重过高;
(2)收入无建设内容支撑,投资明细没有相关的投入;
(3)收入合理性:例如最后一年销售大量的建筑、广告收入没有结合人流量、郊区项目参考主城区单价、财政补贴仅填写金额未提供任何依据、直接选择最高水平做未参考等;
(4)土地出让收入需要计提相关基金。土地出让无依据,即自规局或财政局未明确拟出让地块面积、出让计划、控制性规划(土地性质)等;
(5)项目属于提升扩能,但实施方案未说明清楚原项目建设是否有债务,无法判断收入是否已作为原建设项目还款来源,无法判断收入是否能足额覆盖本项目债务本息。
六
立项、用地、环评手续审核要点
1、立项注意:
(1)立项过期;
(2)报送的立项批复文件中含有“景观、绿化、楼堂馆所”等禁止类项目清单范围;
(3)子项目无关联性,且相关论证,不支持通过改变业主强行打捆申报;
(4)方案建设内容未在立项中体现,或者方案的建设内容数量指标和立项批复的不一致。
2、用地手续:
(1)项目涉及新建内容,出具无需预审和选址的用地文件,不符合用地要件要求;
(2)用地手续面积与立项批复用面积不符;
(3)根据用地预审占地面积以及容积率计算出来的建筑面积实与实施方案所写的建筑面积不符,设计不合理;
(4)用地预审意见函有效期三年,已过期;
(5)部分子项目不需要用地无需提供,但是涉及用地的子项目也未提供用地手续;
(6)用地审批手续:“仅用于专项债争取”,表明该项目用地手续未落实。
3、环评手续:
(1)项目环评手续未签字盖章;
(2)项目变更建设内容或业主后,环评等手续没有同步变更;
(3)立项和环评手续金额不一致;
(4)未提供有效环评手续:根据相关环评要求,不应采用备案登记方式;
(5)环评批复无明确"同意"意见,环评文件是环保局初审,非正式批复;
(6)项目环评手续应在项目立项之后;
(7)项目整体环评手续未办理齐全:只办理了其中几个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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