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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小狗肉松系列,小型犬专用粮2kg【¥29.9元】【30元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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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唐女士去内衣店买内衣,被店员冤枉顺手多拿走了一件,一气之下,唐女士便向店家索赔100000元精神损失费,遭店家拒绝,后要求店家赔偿5000元,店家还是不能接受,表示只能赔一套338元的衣服。
唐女士想买几件内衣,于是,趁那天休息在家,就去了内衣店。经过一番试穿后,唐女士挑选好了几件内衣,付清496元货款后就回家了。
没想到凌晨一点多的时候,唐女士收到店员发来的消息,问她是不是多拿走了一件98元的内衣,麻烦她把内衣送去店里,或者直接转给她49元。
唐女士看到消息后,说她确实没有多拿,是不是店员自己弄丢了,提醒她再仔细找找,并马上拍了购物袋的视频给店员看。
可是店员好像并不相信唐女士的话,到了第二天上午,她又发来消息,说唐女士当时拿到试衣间试穿的是4件内衣,可是出来的时候就只有3件了,是不是一件试穿好了忘脱下来了,假如是忘记脱了也没关系,只要转49元钱给她就行了。
听了这话,唐女士非常气愤,她说当时试穿的时候,拿到试衣间的确实是3件内衣,后来唐女士觉得有件34码的太小了,就叫店员换件36码的,店员把36码拿过来的时候,唐女士就顺手把34码的还给了她,肯定是店员自己拿走了又忘了。
可是店员仍然不相信唐女士说的话,她说店里是有录像的,而且录像还非常清晰,不过她不想去查看录像。
唐女士觉得店员这样说,明摆着就是认为内衣肯定是被她拿走的,而且店员还连发了6个消息,每个消息都在要求唐女士付钱,唐女士说她平时从来不会去占什么小便宜的,她感到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侮辱,甚至连上班都是心不在焉的,老是出错。
于是,唐女士便叫来帮忙员一起去内衣店讨要说法。可是,她们并未找到当时服务唐女士的那位店员,据上班的店员说,那位店员也是因为这事,感到很烦躁,已经辞职了。
店员表示,她们已经向唐女士道过歉了,什么办法都用过了,就差下跪了,可是,唐女士就是不肯接受,她们也实在没办法了。
当帮忙员问及能不能证明唐女士是否多拿了内衣时,店员说唐女士在试衣间试穿,拍不到的,根本就证明不了。
此时,店员情绪非常激动,她责问唐女士,道歉你不接受,那你到底想怎么样?唐女士说,店员诬陷她偷了内衣,使她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并严重影响到了她的情绪,打乱了她的生活,因此,店家必须赔偿她10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唐女士的话刚一出口,便传来了旁边另一位店员的冷笑声。后来,在帮忙员的协调下,唐女士作出了让步,她要求店家赔偿货款10倍的精神损失费,将近5000元,可是,店员没有同意,她表示,只能赔偿价值338元的内衣,唐女士没答应,双方决定再次协商。
那么,唐女士要求店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4大类:
(1)、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2)、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4)、其他(股权、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唐女士去内衣店买内衣,店员说她多拿了一件内衣,唐女士说她确实没有多拿,并拍视频证实,可是店员在没有任何 证据的情况下,非说是唐女士多拿了内衣,侮辱了唐女士的人格,侵犯了唐女士的民事权益,对唐女士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在店员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店家应对唐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双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唐女士要求店家赔偿100000元,估计那也是气话,不过,要真是店员换码时把内衣顺便拿了出来,过后又忘了的话,那对于唐女士来说,被人冤枉的滋味确实不好受,要求合理的精神赔偿,那也是合法的。
大家觉得唐女士因为店员冤枉她多拿了一件内衣,而要求店家赔偿5000元是否合理呢?
唐女士想买几件内衣,于是,趁那天休息在家,就去了内衣店。经过一番试穿后,唐女士挑选好了几件内衣,付清496元货款后就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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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女士看到消息后,说她确实没有多拿,是不是店员自己弄丢了,提醒她再仔细找找,并马上拍了购物袋的视频给店员看。
可是店员好像并不相信唐女士的话,到了第二天上午,她又发来消息,说唐女士当时拿到试衣间试穿的是4件内衣,可是出来的时候就只有3件了,是不是一件试穿好了忘脱下来了,假如是忘记脱了也没关系,只要转49元钱给她就行了。
听了这话,唐女士非常气愤,她说当时试穿的时候,拿到试衣间的确实是3件内衣,后来唐女士觉得有件34码的太小了,就叫店员换件36码的,店员把36码拿过来的时候,唐女士就顺手把34码的还给了她,肯定是店员自己拿走了又忘了。
可是店员仍然不相信唐女士说的话,她说店里是有录像的,而且录像还非常清晰,不过她不想去查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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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表示,她们已经向唐女士道过歉了,什么办法都用过了,就差下跪了,可是,唐女士就是不肯接受,她们也实在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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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店员情绪非常激动,她责问唐女士,道歉你不接受,那你到底想怎么样?唐女士说,店员诬陷她偷了内衣,使她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并严重影响到了她的情绪,打乱了她的生活,因此,店家必须赔偿她10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唐女士的话刚一出口,便传来了旁边另一位店员的冷笑声。后来,在帮忙员的协调下,唐女士作出了让步,她要求店家赔偿货款10倍的精神损失费,将近5000元,可是,店员没有同意,她表示,只能赔偿价值338元的内衣,唐女士没答应,双方决定再次协商。
那么,唐女士要求店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4大类:
(1)、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2)、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4)、其他(股权、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唐女士去内衣店买内衣,店员说她多拿了一件内衣,唐女士说她确实没有多拿,并拍视频证实,可是店员在没有任何 证据的情况下,非说是唐女士多拿了内衣,侮辱了唐女士的人格,侵犯了唐女士的民事权益,对唐女士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在店员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店家应对唐女士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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