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尽可能保持原汁原味,避免使用现代装饰材料。室外只需加固,应保持原样,室内不宜吊顶,否则破坏了文物原有的特征。”2月2日下午,一场具有特殊意义的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在西安市34中召开。在现场,西安市文物局工作人员赵岳天对文物旧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了解到,就革命历史文物的有效保护情况,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邀请各界代表参与了此次公益诉讼听证会。代表们参观了灞桥小学旧址修缮后的面貌,听取了讲解员介绍孙蔚如、杨虎城等爱国将领1937年捐资创办该校的历史背景,对该旧址的修缮过程。(来源:西部法制报)『西安:公益诉讼检察助力革命旧址保护』https://t.cn/A69FGhpi
记者了解到,就革命历史文物的有效保护情况,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邀请各界代表参与了此次公益诉讼听证会。代表们参观了灞桥小学旧址修缮后的面貌,听取了讲解员介绍孙蔚如、杨虎城等爱国将领1937年捐资创办该校的历史背景,对该旧址的修缮过程。(来源:西部法制报)『西安:公益诉讼检察助力革命旧址保护』https://t.cn/A69FGhpi
【西部法制报】咸阳中院审理供热合同纠纷案
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热合同纠纷案件。
某热力公司于2014年5月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供热工程合同,约定由其负责供热管网敷设。该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向该热力公司按照完工的建筑面积累计支付了286万余元。2017年10月,咸阳市物价工作办公室下发文件,要求不得将建设费用以“碰口费”等名义向用户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该房地产公司再未按后续建筑面积支付合同价款。该热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后续供热工程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后续供热工程费实际属于民间所称的管道“碰口费”,与该热力公司的管道建设工程本身不具有关联性,该房地产公司无需向其支付,遂判决驳回该热力公司相关诉请。该热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咸阳中院二审认为,该热力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供热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本是该热力公司履行其与当地政府关于集中供热项目投资运营的相关合同义务,其投资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市政配套设施,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并非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范围。合同载明的“供热工程费”具体包括热力管道使用费、设计费、人工费、安装费、材料费及调试费等费用,属于该热力公司以热力管道建设运行的名义收取的“碰口费”。最终,咸阳中院判决,对该热力公司相关供热工程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热合同纠纷案件。
某热力公司于2014年5月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供热工程合同,约定由其负责供热管网敷设。该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向该热力公司按照完工的建筑面积累计支付了286万余元。2017年10月,咸阳市物价工作办公室下发文件,要求不得将建设费用以“碰口费”等名义向用户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该房地产公司再未按后续建筑面积支付合同价款。该热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后续供热工程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后续供热工程费实际属于民间所称的管道“碰口费”,与该热力公司的管道建设工程本身不具有关联性,该房地产公司无需向其支付,遂判决驳回该热力公司相关诉请。该热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咸阳中院二审认为,该热力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供热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本是该热力公司履行其与当地政府关于集中供热项目投资运营的相关合同义务,其投资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市政配套设施,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并非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范围。合同载明的“供热工程费”具体包括热力管道使用费、设计费、人工费、安装费、材料费及调试费等费用,属于该热力公司以热力管道建设运行的名义收取的“碰口费”。最终,咸阳中院判决,对该热力公司相关供热工程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媒体看检察#【西部法制报:同频共振 共生共赢 ——陇县人民检察院加强思想建设侧记】2022年以来,陇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党建红”引领“检察蓝”,搭建思想、话语、行为、评价“四大体系”,实施党建铸魂、聚力暖心、品牌引领、宣传提效、素能提升、青年成长、服务提质、品质管理、综合评价九大工程,形成了同频共振、相辅相成、共生共赢的良性循环,用坚定的理想信念持续推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 #陕检新闻吧# 详戳https://t.cn/A69QZv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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