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是你们无偿送的,你们送大米的时候就应该帮忙把大米搬上楼,现在她收到大米在搬上楼的过程中死了,你们就要赔钱!多的不要,就只要44万元!”(案例来源:吉林省延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延边,一家国有公司结对包保了当地一个村庄的扶贫工作。事发这天,该公司派遣员工吴某到该村给贫困户发放一批大米和食用油。由于金某不在家,在和其电话联系后,吴某将一袋50斤的大米和一桶食用油放在她家楼下。等金某赶到后,吴某将大米交给金某,金某扛起大米开始上楼。之后,吴某也提起食用油准备给金某送上楼,结果等吴某拿着食用油进入步梯后,结果发现金某已经倒在了一楼和二楼的步梯之间。
于是,吴某立即拨打了120,还请村支书联系金某的家属。可金某被120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警方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金某死后,公司派人慰问其家属,并在其出殡的当天给其家属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可没想金某家属拿到钱后,转头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他们的理由是:吴某作为公司派遣来发放大米和食用油的工作人员,不应该让身为女性的金某,独自一人扛起50斤大米上楼,金某的死与吴某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真是一起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那么涉事的这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案中,首先,作为公司而言,向金某发放大米和食用油完全是出于善意,而不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公司是没有义务必须帮金某将大米和食用油搬上楼的。其次,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成年女性是完全有能力独自将一袋50斤大米搬上楼的,金某却因此猝死,这完全是公司事先无法预料的,因此也就谈不上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金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起案件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贫困户并不是缺乏致富的能力,而是缺乏致富的主观态度和客观勤劳,他们更多地是期待别人的帮助与施舍,而忽视了自己的奋斗与努力,而这恰恰是摆脱贫困所必须拥有的特质!
吉林延边,一家国有公司结对包保了当地一个村庄的扶贫工作。事发这天,该公司派遣员工吴某到该村给贫困户发放一批大米和食用油。由于金某不在家,在和其电话联系后,吴某将一袋50斤的大米和一桶食用油放在她家楼下。等金某赶到后,吴某将大米交给金某,金某扛起大米开始上楼。之后,吴某也提起食用油准备给金某送上楼,结果等吴某拿着食用油进入步梯后,结果发现金某已经倒在了一楼和二楼的步梯之间。
于是,吴某立即拨打了120,还请村支书联系金某的家属。可金某被120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警方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金某死后,公司派人慰问其家属,并在其出殡的当天给其家属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可没想金某家属拿到钱后,转头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他们的理由是:吴某作为公司派遣来发放大米和食用油的工作人员,不应该让身为女性的金某,独自一人扛起50斤大米上楼,金某的死与吴某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真是一起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那么涉事的这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案中,首先,作为公司而言,向金某发放大米和食用油完全是出于善意,而不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公司是没有义务必须帮金某将大米和食用油搬上楼的。其次,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成年女性是完全有能力独自将一袋50斤大米搬上楼的,金某却因此猝死,这完全是公司事先无法预料的,因此也就谈不上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金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起案件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贫困户并不是缺乏致富的能力,而是缺乏致富的主观态度和客观勤劳,他们更多地是期待别人的帮助与施舍,而忽视了自己的奋斗与努力,而这恰恰是摆脱贫困所必须拥有的特质!
“大米是你们无偿送的,你们送大米的时候就应该帮忙把大米搬上楼,现在她收到大米在搬上楼的过程中死了,你们就要赔钱!多的不要,就只要44万元!”(案例来源:吉林省延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延边,一家国有公司结对包保了当地一个村庄的扶贫工作。事发这天,该公司派遣员工吴某到该村给贫困户发放一批大米和食用油。由于金某不在家,在和其电话联系后,吴某将一袋50斤的大米和一桶食用油放在她家楼下。等金某赶到后,吴某将大米交给金某,金某扛起大米开始上楼。之后,吴某也提起食用油准备给金某送上楼,结果等吴某拿着食用油进入步梯后,结果发现金某已经倒在了一楼和二楼的步梯之间。
于是,吴某立即拨打了120,还请村支书联系金某的家属。可金某被120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警方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金某死后,公司派人慰问其家属,并在其出殡的当天给其家属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可没想金某家属拿到钱后,转头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他们的理由是:吴某作为公司派遣来发放大米和食用油的工作人员,不应该让身为女性的金某,独自一人扛起50斤大米上楼,金某的死与吴某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真是一起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那么涉事的这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案中,首先,作为公司而言,向金某发放大米和食用油完全是出于善意,而不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公司是没有义务必须帮金某将大米和食用油搬上楼的。其次,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成年女性是完全有能力独自将一袋50斤大米搬上楼的,金某却因此猝死,这完全是公司事先无法预料的,因此也就谈不上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金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起案件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贫困户并不是缺乏致富的能力,而是缺乏致富的主观态度和客观勤劳,他们更多地是期待别人的帮助与施舍,而忽视了自己的奋斗与努力,而这恰恰是摆脱贫困所必须拥有的特质!
吉林延边,一家国有公司结对包保了当地一个村庄的扶贫工作。事发这天,该公司派遣员工吴某到该村给贫困户发放一批大米和食用油。由于金某不在家,在和其电话联系后,吴某将一袋50斤的大米和一桶食用油放在她家楼下。等金某赶到后,吴某将大米交给金某,金某扛起大米开始上楼。之后,吴某也提起食用油准备给金某送上楼,结果等吴某拿着食用油进入步梯后,结果发现金某已经倒在了一楼和二楼的步梯之间。
于是,吴某立即拨打了120,还请村支书联系金某的家属。可金某被120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警方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金某死后,公司派人慰问其家属,并在其出殡的当天给其家属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可没想金某家属拿到钱后,转头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他们的理由是:吴某作为公司派遣来发放大米和食用油的工作人员,不应该让身为女性的金某,独自一人扛起50斤大米上楼,金某的死与吴某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真是一起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那么涉事的这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案中,首先,作为公司而言,向金某发放大米和食用油完全是出于善意,而不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公司是没有义务必须帮金某将大米和食用油搬上楼的。其次,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成年女性是完全有能力独自将一袋50斤大米搬上楼的,金某却因此猝死,这完全是公司事先无法预料的,因此也就谈不上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金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起案件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贫困户并不是缺乏致富的能力,而是缺乏致富的主观态度和客观勤劳,他们更多地是期待别人的帮助与施舍,而忽视了自己的奋斗与努力,而这恰恰是摆脱贫困所必须拥有的特质!
#新春狂想曲#“大米是你们无偿送的,你们送大米的时候就应该帮忙把大米搬上楼,现在她收到大米在搬上楼的过程中死了,你们就要赔钱!多的不要,就只要44万元!”(案例来源:吉林省延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延边,一家国有公司结对包保了当地一个村庄的扶贫工作。事发这天,该公司派遣员工吴某到该村给贫困户发放一批大米和食用油。由于金某不在家,在和其电话联系后,吴某将一袋50斤的大米和一桶食用油放在她家楼下。等金某赶到后,吴某将大米交给金某,金某扛起大米开始上楼。之后,吴某也提起食用油准备给金某送上楼,结果等吴某拿着食用油进入步梯后,结果发现金某已经倒在了一楼和二楼的步梯之间。
于是,吴某立即拨打了120,还请村支书联系金某的家属。可金某被120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警方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金某死后,公司派人慰问其家属,并在其出殡的当天给其家属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可没想金某家属拿到钱后,转头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他们的理由是:吴某作为公司派遣来发放大米和食用油的工作人员,不应该让身为女性的金某,独自一人扛起50斤大米上楼,金某的死与吴某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真是一起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那么涉事的这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案中,首先,作为公司而言,向金某发放大米和食用油完全是出于善意,而不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公司是没有义务必须帮金某将大米和食用油搬上楼的。其次,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成年女性是完全有能力独自将一袋50斤大米搬上楼的,金某却因此猝死,这完全是公司事先无法预料的,因此也就谈不上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金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起案件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贫困户并不是缺乏致富的能力,而是缺乏致富的主观态度和客观勤劳,他们更多地是期待别人的帮助与施舍,而忽视了自己的奋斗与努力,而这恰恰是摆脱贫困所必须拥有的特质!
吉林延边,一家国有公司结对包保了当地一个村庄的扶贫工作。事发这天,该公司派遣员工吴某到该村给贫困户发放一批大米和食用油。由于金某不在家,在和其电话联系后,吴某将一袋50斤的大米和一桶食用油放在她家楼下。等金某赶到后,吴某将大米交给金某,金某扛起大米开始上楼。之后,吴某也提起食用油准备给金某送上楼,结果等吴某拿着食用油进入步梯后,结果发现金某已经倒在了一楼和二楼的步梯之间。
于是,吴某立即拨打了120,还请村支书联系金某的家属。可金某被120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警方认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金某死后,公司派人慰问其家属,并在其出殡的当天给其家属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可没想金某家属拿到钱后,转头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他们的理由是:吴某作为公司派遣来发放大米和食用油的工作人员,不应该让身为女性的金某,独自一人扛起50斤大米上楼,金某的死与吴某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真是一起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那么涉事的这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案中,首先,作为公司而言,向金某发放大米和食用油完全是出于善意,而不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公司是没有义务必须帮金某将大米和食用油搬上楼的。其次,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成年女性是完全有能力独自将一袋50斤大米搬上楼的,金某却因此猝死,这完全是公司事先无法预料的,因此也就谈不上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金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起案件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贫困户并不是缺乏致富的能力,而是缺乏致富的主观态度和客观勤劳,他们更多地是期待别人的帮助与施舍,而忽视了自己的奋斗与努力,而这恰恰是摆脱贫困所必须拥有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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