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贺女士在一家烟酒店买了四条名牌香烟孝敬公公。不料,几天之后,公公居然把四条香烟托亲戚还给了贺女士,并告诉她全是假烟,贺女士觉得颜面尽失,一怒之下返回烟酒店找老板讨要说法。哪知,对方拒绝道歉和赔偿,二人发生争执,老板表示:你有本事就去告我!

24岁的贺女士与丈夫孔先生刚刚新婚,两人处在蜜月期,十分的恩爱。

孔先生的母亲英年去世,此后父亲一直独居。这天,他突然想去探望父亲,贺女士也很乐意陪同。

得知公公喜欢抽烟,贺女士为表孝心,赶紧来到一家烟酒店选购香烟,她出手麻溜,且十分阔绰,直接就要了四条软盒的名牌香烟,并向店家支付了2880元。

店老板温某得知贺女士买烟是为了孝敬公公,开怀大笑,赞赏贺女士人美心更美,将来保准能生个大胖小子。

为赶时间,贺女士恭维一番后,匆忙离开烟酒店,连收据小票都没要。

来到公公家,贺女士赶紧将四条香烟双手送上,只要他老人家开心,钱不是问题。之后,又给老人家一个2000元的大红包。

公公孔大爷又惊又喜,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难得儿子这么争气,娶了一个孝顺的儿媳,此生足矣!

不料,孔先生夫妇走后,孔大爷立马叫来几位好邻居,一起分享儿媳买来的名牌香烟。哪知大伙越抽,越觉得不太对劲。

"孔大爷,这分明就是假烟!"一位邻居忍不住的说道。

还有一位邻居持怀疑态度:"孔大爷,你这儿媳的人品,可能有点问题,竟然买假烟来孝敬您老人家,不应该啊!"

听了这话,孔大爷的心里很不是滋味,羞愧难当。他本是想在大伙面前炫耀一下,没曾想,竟当众出丑了。

碍于情面,孔大爷没有质问儿媳为何会买假烟?只是委托了一位亲戚,将四条名牌香烟交还给了贺女士。

贺女士从亲戚口中这才得知,自己买到假烟,顿时满脸通红,觉得非常难堪。所幸,孔大爷表示理解,认为她是上当受骗。

拿着四条假烟,贺女士怒气冲冲回到烟酒店,要求温某给个说法,并要求退货。

哪料,温某冷冷一笑,表示自己的店从来不卖假烟,还拿出一个"烟酒离柜,概不负责"的招牌,让她不要无理取闹。

见店家不承认,贺女士心急如焚,毕竟自己当初买烟时过于唐突,没有索要收银小票,这才导致没有了购买香烟的证据。

贺女士要求查看店内监控,但遭到温某的拒绝,并说监控摄像头坏了。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贺女士言辞激烈,指责温某做生意太损,害自己失了脸面。

温某一副毫不畏惧的姿态,对贺女士表示:有本事,你就去告我啊!贺女士也是个倔脾气,不相信制不了这个奸商,当即就报了警。

办案民警来到烟酒店,经查证,店内的监控没有损坏,但贺女士购买香烟当天的视频,被人为删除。

那么,民警对此事将会如何认定?难道,就任由温某售假的行为,逍遥法外?

众所周知,假烟不仅扰乱行业秩序,且危害人体健康,是打假售假的重点对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经营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四)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温某之所以豪横,一可能是有社会背景,二删除了店内的监控记录。可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但他这点小聪明,在办案民警面前不值一提。根据周边商铺提供的监控画面显示,在事发当天,贺女士两手空空走进烟酒店,手提四条香烟乐呵呵的离开。

这就直接坐实了温某销售的香烟,存在质量问题,不容抵赖。依法,应对贺女士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俗话说:经一事,长一智!贺女士吸取了冲动的教训,她通过民警提供的相关证据,将温某告上了法庭,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最后,法院判处温某退还贺女士2880元,另外再支付三倍赔偿8640元。可法院判决书刚下达不到一天,工商部门和烟草局就紧随其后,对温某的烟酒店进行查封,并吊销了其营业执照,以及烟草许可证。

温某欺负贺女士是弱女子,故意出售假烟,不料偷鸡不成蚀把米,现如今,连生意都没得做,真是应验了一句古话,叫做"善恶到头,终有报!"

对此,大家怎么看?

上海,贺女士在一家烟酒店买了四条名牌香烟孝敬公公。不料,几天之后,公公居然把四条香烟托亲戚还给了贺女士,并告诉她全是假烟,贺女士觉得颜面尽失,一怒之下返回烟酒店找老板讨要说法。哪知,对方拒绝道歉和赔偿,二人发生争执,老板表示:你有本事就去告我!

24岁的贺女士与丈夫孔先生刚刚新婚,两人处在蜜月期,十分的恩爱。

孔先生的母亲英年去世,此后父亲一直独居。这天,他突然想去探望父亲,贺女士也很乐意陪同。

得知公公喜欢抽烟,贺女士为表孝心,赶紧来到一家烟酒店选购香烟,她出手麻溜,且十分阔绰,直接就要了四条软盒的名牌香烟,并向店家支付了2880元。

店老板温某得知贺女士买烟是为了孝敬公公,开怀大笑,赞赏贺女士人美心更美,将来保准能生个大胖小子。

为赶时间,贺女士恭维一番后,匆忙离开烟酒店,连收据小票都没要。

来到公公家,贺女士赶紧将四条香烟双手送上,只要他老人家开心,钱不是问题。之后,又给老人家一个2000元的大红包。

公公孔大爷又惊又喜,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难得儿子这么争气,娶了一个孝顺的儿媳,此生足矣!

不料,孔先生夫妇走后,孔大爷立马叫来几位好邻居,一起分享儿媳买来的名牌香烟。哪知大伙越抽,越觉得不太对劲。

"孔大爷,这分明就是假烟!"一位邻居忍不住的说道。

还有一位邻居持怀疑态度:"孔大爷,你这儿媳的人品,可能有点问题,竟然买假烟来孝敬您老人家,不应该啊!"

听了这话,孔大爷的心里很不是滋味,羞愧难当。他本是想在大伙面前炫耀一下,没曾想,竟当众出丑了。

碍于情面,孔大爷没有质问儿媳为何会买假烟?只是委托了一位亲戚,将四条名牌香烟交还给了贺女士。

贺女士从亲戚口中这才得知,自己买到假烟,顿时满脸通红,觉得非常难堪。所幸,孔大爷表示理解,认为她是上当受骗。

拿着四条假烟,贺女士怒气冲冲回到烟酒店,要求温某给个说法,并要求退货。

哪料,温某冷冷一笑,表示自己的店从来不卖假烟,还拿出一个"烟酒离柜,概不负责"的招牌,让她不要无理取闹。

见店家不承认,贺女士心急如焚,毕竟自己当初买烟时过于唐突,没有索要收银小票,这才导致没有了购买香烟的证据。

贺女士要求查看店内监控,但遭到温某的拒绝,并说监控摄像头坏了。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贺女士言辞激烈,指责温某做生意太损,害自己失了脸面。

温某一副毫不畏惧的姿态,对贺女士表示:有本事,你就去告我啊!贺女士也是个倔脾气,不相信制不了这个奸商,当即就报了警。

办案民警来到烟酒店,经查证,店内的监控没有损坏,但贺女士购买香烟当天的视频,被人为删除。

那么,民警对此事将会如何认定?难道,就任由温某售假的行为,逍遥法外?

众所周知,假烟不仅扰乱行业秩序,且危害人体健康,是打假售假的重点对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经营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四)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温某之所以豪横,一可能是有社会背景,二删除了店内的监控记录。可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但他这点小聪明,在办案民警面前不值一提。根据周边商铺提供的监控画面显示,在事发当天,贺女士两手空空走进烟酒店,手提四条香烟乐呵呵的离开。

这就直接坐实了温某销售的香烟,存在质量问题,不容抵赖。依法,应对贺女士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俗话说:经一事,长一智!贺女士吸取了冲动的教训,她通过民警提供的相关证据,将温某告上了法庭,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最后,法院判处温某退还贺女士2880元,另外再支付三倍赔偿8640元。可法院判决书刚下达不到一天,工商部门和烟草局就紧随其后,对温某的烟酒店进行查封,并吊销了其营业执照,以及烟草许可证。

温某欺负贺女士是弱女子,故意出售假烟,不料偷鸡不成蚀把米,现如今,连生意都没得做,真是应验了一句古话,叫做"善恶到头,终有报!"

上海,贺女士在一家烟酒店买了四条名牌香烟孝敬公公。不料,几天之后,公公居然把四条香烟托亲戚还给了贺女士,并告诉她全是假烟,贺女士觉得颜面尽失,一怒之下返回烟酒店找老板讨要说法。哪知,对方拒绝道歉和赔偿,二人发生争执,老板表示:你有本事就去告我!

24岁的贺女士与丈夫孔先生刚刚新婚,两人处在蜜月期,十分的恩爱。

孔先生的母亲英年去世,此后父亲一直独居。这天,他突然想去探望父亲,贺女士也很乐意陪同。

得知公公喜欢抽烟,贺女士为表孝心,赶紧来到一家烟酒店选购香烟,她出手麻溜,且十分阔绰,直接就要了四条软盒的名牌香烟,并向店家支付了2880元。

店老板温某得知贺女士买烟是为了孝敬公公,开怀大笑,赞赏贺女士人美心更美,将来保准能生个大胖小子。

为赶时间,贺女士恭维一番后,匆忙离开烟酒店,连收据小票都没要。

来到公公家,贺女士赶紧将四条香烟双手送上,只要他老人家开心,钱不是问题。之后,又给老人家一个2000元的大红包。

公公孔大爷又惊又喜,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难得儿子这么争气,娶了一个孝顺的儿媳,此生足矣!

不料,孔先生夫妇走后,孔大爷立马叫来几位好邻居,一起分享儿媳买来的名牌香烟。哪知大伙越抽,越觉得不太对劲。

"孔大爷,这分明就是假烟!"一位邻居忍不住的说道。

还有一位邻居持怀疑态度:"孔大爷,你这儿媳的人品,可能有点问题,竟然买假烟来孝敬您老人家,不应该啊!"

听了这话,孔大爷的心里很不是滋味,羞愧难当。他本是想在大伙面前炫耀一下,没曾想,竟当众出丑了。

碍于情面,孔大爷没有质问儿媳为何会买假烟?只是委托了一位亲戚,将四条名牌香烟交还给了贺女士。

贺女士从亲戚口中这才得知,自己买到假烟,顿时满脸通红,觉得非常难堪。所幸,孔大爷表示理解,认为她是上当受骗。

拿着四条假烟,贺女士怒气冲冲回到烟酒店,要求温某给个说法,并要求退货。

哪料,温某冷冷一笑,表示自己的店从来不卖假烟,还拿出一个"烟酒离柜,概不负责"的招牌,让她不要无理取闹。

见店家不承认,贺女士心急如焚,毕竟自己当初买烟时过于唐突,没有索要收银小票,这才导致没有了购买香烟的证据。

贺女士要求查看店内监控,但遭到温某的拒绝,并说监控摄像头坏了。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贺女士言辞激烈,指责温某做生意太损,害自己失了脸面。

温某一副毫不畏惧的姿态,对贺女士表示:有本事,你就去告我啊!贺女士也是个倔脾气,不相信制不了这个奸商,当即就报了警。

办案民警来到烟酒店,经查证,店内的监控没有损坏,但贺女士购买香烟当天的视频,被人为删除。

那么,民警对此事将会如何认定?难道,就任由温某售假的行为,逍遥法外?

众所周知,假烟不仅扰乱行业秩序,且危害人体健康,是打假售假的重点对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经营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四)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温某之所以豪横,一可能是有社会背景,二删除了店内的监控记录。可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但他这点小聪明,在办案民警面前不值一提。根据周边商铺提供的监控画面显示,在事发当天,贺女士两手空空走进烟酒店,手提四条香烟乐呵呵的离开。

这就直接坐实了温某销售的香烟,存在质量问题,不容抵赖。依法,应对贺女士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俗话说:经一事,长一智!贺女士吸取了冲动的教训,她通过民警提供的相关证据,将温某告上了法庭,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最后,法院判处温某退还贺女士2880元,另外再支付三倍赔偿8640元。可法院判决书刚下达不到一天,工商部门和烟草局就紧随其后,对温某的烟酒店进行查封,并吊销了其营业执照,以及烟草许可证。

温某欺负贺女士是弱女子,故意出售假烟,不料偷鸡不成蚀把米,现如今,连生意都没得做,真是应验了一句古话,叫做"善恶到头,终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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