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外身 做梦中梦
偶然得知三花川剧团有妆造体验 趁朋友来成都带她一块去 我扮演的是川剧经典剧目《别洞观景》里的白鳝仙姑 偷偷下凡目睹人间繁华后决定舍弃枯燥的修仙之旅 在人间享受快乐生活
从妆面到头面服装道具全部都是上台的真家伙 糊在脸上的油彩又重又厚还不好卸 洗的脸都很痛 包头用布条勒住头 旦角耳朵也要包在里面 在脑袋上像插花一样插头面 头面极美 打开盒子的瞬间就被金光灿灿闪了眼睛 全副武装后不到一小时头已经隐隐作痛不堪忍受 像被念了紧箍咒的孙悟空 真的很难表情管理 脸也僵住了 于是迅速卸下 草草收场
真的很佩服戏曲演员 问了一下人均有皮肤质量差 颈椎不好 偏头痛的职业病 因为舞台上唱念做打声音大 基本上演员们的耳朵都不太好 平时说话的声音却听起来铿锵有力 穿透力绝顶有一种一说话就盖过其他人声音的感觉
表演2点开始 年轻人30元 老年人20元 包含茶水 中间还有一个爷爷一直端着水壶给大家加水 台上人唱戏 台下人听戏 演员从十几岁开始学戏 最长从业时间42年 平均从业时间30年 观众们从三岁扯着妈妈的衣角听戏 到现在头发花白 和老友互相搀扶着也要每天来剧场报道 自带玻璃杯 灌满热茶 闭着眼睛 听得如痴如醉 喝彩连连 兴之所至还会冲上去给喜欢的角儿塞钱 太可爱了
川剧对我这个外地人来说观看门槛还是蛮高 幸好旁边坐了一位热心肠的奶奶 是满级的观众 基本都能跟着唱出来 还一直给我解释剧情(虽然老一辈的四川话我也听不太懂)但是能够实实在在感受到演员在台上的情绪变化 抱着猎奇心态的我最后也坐到了四场戏结束
“不让非遗挂在墙上”他们的努力就是为了这句话 传统戏曲日渐式微的时代里 川剧演员的坚守与执着实在让人感动 文脉未断 生生不息
“看到有年轻人来,我们真的很开心。其实我们明白,你们看不懂,但是只要你们能走进川剧场,我们就很满足了。” https://t.cn/A6fhq7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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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2点开始 年轻人30元 老年人20元 包含茶水 中间还有一个爷爷一直端着水壶给大家加水 台上人唱戏 台下人听戏 演员从十几岁开始学戏 最长从业时间42年 平均从业时间30年 观众们从三岁扯着妈妈的衣角听戏 到现在头发花白 和老友互相搀扶着也要每天来剧场报道 自带玻璃杯 灌满热茶 闭着眼睛 听得如痴如醉 喝彩连连 兴之所至还会冲上去给喜欢的角儿塞钱 太可爱了
川剧对我这个外地人来说观看门槛还是蛮高 幸好旁边坐了一位热心肠的奶奶 是满级的观众 基本都能跟着唱出来 还一直给我解释剧情(虽然老一辈的四川话我也听不太懂)但是能够实实在在感受到演员在台上的情绪变化 抱着猎奇心态的我最后也坐到了四场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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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参加一个公司组织的wb培训
同样的样本除了最开始的加样是大家各自操作
后面的步骤基本都是统一完成的
结果最后的曝光成果如下
谁看了不说一句wb是玄学实验[爱你]
这种有专门的实验员带着做实验的感觉真爽[泪]
问了一堆碰到过的问题基本都能给出相应的解释以及该如何改进,之前在实验室师兄带着做实验每次碰到问题也基本只能靠百度
实验室能不能️几个专门的实验员教我们做实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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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过于僵化# ,建议尽快优化认定条件】据法治日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梁金辉表示,因为“48小时”工伤认定的规定过于倚重时间的限制,而且条文规定明确,囿于形式标准,造成很多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规定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争议也不间断。目前来看,其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现实问题。
[话筒] 以抢救时间作为认定条件过于僵化
3月10日,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以抢救时间来作为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与否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长期以来劳动部门对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现象,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只要不在48小时内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饱受争议。”
张勇律师解释,“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到工伤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患者的抢救超过48小时的情形非常常见,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适时做出相应的修改,不应僵化地用抢救时间来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
[话筒] 最初有其科学性,但当前救治水平早已进步
2022年6月,健康时报就曾刊发《“死亡48小时”工伤认定的是是非非》稿件,其中,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卢昭宇律师曾对健康时报记者表示,“48小时的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是考虑了突发疾病抢救的一般时间、基于普遍性的医学诊疗经验而确定的,有它内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这项规定又是考虑到制度成本和执法经济性所必须作出的慎重决定。但如果下沉到每个具体的案件中,尤其是对于因事故而陷入重度昏迷的案件,抢救时间很可能超过48小时,对于家属来说,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不愿意放弃,这是人之常情。”
梁金辉代表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解释,随着医学的发展,一方面在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设备和药品的作用下,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情,有些病人家属为了保留一丝抢救的希望不愿意放弃治疗,可能导致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另一方面,如果病人在发病时所在的医疗机构条件有限,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有时还需要转至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救治,如果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大部分均会超过48小时。
“现实生活中患者的抢救时间并不会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限定在某个时刻,把‘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是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嫁给弱势的劳动者,显然违背公平原则,而且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有违条例的立法初衷。”梁金辉说,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
[话筒] 应尽快优化细化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
卢昭宇律师建议,未来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适当延长这个“红线”。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应该是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害与“工作原因”有关,张勇律师建议,应当着眼于“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这一要素,作为劳动者工伤的认定条件,无论抢救多长时间,只要劳动者所受的损害是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都应认定为工伤,这样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
梁金辉代表认为,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他建议,完善“48小时内死亡”条款,增加其灵活性和可适用性,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未死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工作有关,即死亡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对因连续转院治疗的病人,“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最后一次接诊时间为准。(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记者 孔天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规定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争议也不间断。目前来看,其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现实问题。
[话筒] 以抢救时间作为认定条件过于僵化
3月10日,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告诉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以抢救时间来作为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与否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长期以来劳动部门对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现象,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只要不在48小时内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饱受争议。”
张勇律师解释,“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到工伤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对患者的抢救超过48小时的情形非常常见,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适时做出相应的修改,不应僵化地用抢救时间来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
[话筒] 最初有其科学性,但当前救治水平早已进步
2022年6月,健康时报就曾刊发《“死亡48小时”工伤认定的是是非非》稿件,其中,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卢昭宇律师曾对健康时报记者表示,“48小时的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是考虑了突发疾病抢救的一般时间、基于普遍性的医学诊疗经验而确定的,有它内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这项规定又是考虑到制度成本和执法经济性所必须作出的慎重决定。但如果下沉到每个具体的案件中,尤其是对于因事故而陷入重度昏迷的案件,抢救时间很可能超过48小时,对于家属来说,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不愿意放弃,这是人之常情。”
梁金辉代表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解释,随着医学的发展,一方面在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设备和药品的作用下,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情,有些病人家属为了保留一丝抢救的希望不愿意放弃治疗,可能导致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另一方面,如果病人在发病时所在的医疗机构条件有限,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有时还需要转至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救治,如果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大部分均会超过48小时。
“现实生活中患者的抢救时间并不会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限定在某个时刻,把‘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是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嫁给弱势的劳动者,显然违背公平原则,而且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有违条例的立法初衷。”梁金辉说,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
[话筒] 应尽快优化细化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
卢昭宇律师建议,未来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适当延长这个“红线”。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应该是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害与“工作原因”有关,张勇律师建议,应当着眼于“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这一要素,作为劳动者工伤的认定条件,无论抢救多长时间,只要劳动者所受的损害是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都应认定为工伤,这样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利的立法目的。
梁金辉代表认为,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他建议,完善“48小时内死亡”条款,增加其灵活性和可适用性,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未死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工作有关,即死亡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对因连续转院治疗的病人,“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最后一次接诊时间为准。(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记者 孔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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