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六大考古新发现”揭晓!靖边清平堡遗址入围】由陕西省文物局指导、陕西省社科联支持,陕西省考古学会主办的“2022年陕西六大考古新发现”12日在西安举行。洛南夜塬遗址、旬邑西头遗址、秦汉栎阳遗址、西安三殿古桥遗址、隋唐长安城朱雀大街五桥并列遗址、靖边清平堡遗址入选“2022年陕西六大考古新发现”。
清平堡遗址(修建于明成化十一年,弃置于康熙年间)位于陕西靖边县杨桥畔镇东门沟村,南北长约600米,东西长约300米,为明代延绥镇长城三十六营堡之一,同时也是明蒙之间互市的场所之一,参与了中华民族的融合与发展,参与了中华文明的交流与传承。
清平堡是首次对中国长城遗址的大规模科学考古发掘,三年来,在清平堡遗址揭露出中心楼、南门及瓮城、显应宫、民居与商铺、堡外的寺院等遗迹,出土大量建筑构件、生活用瓷碎片、彩绘泥塑神像。
中心楼原本为一座高台楼阁建筑,位于清平堡的规划中心位置,现仅存台体部分,台体下设四出券洞,连接堡内四条主干街道。中心楼本身及其在城址中的建筑布局,最早可追溯到汉代的市场,反映出营堡的商业功能属性,这是营堡自我定位的一个体现。
南门位于清平堡南城墙中部,与中心楼南侧券洞正对,整体破坏严重,门外设瓮城。“重门御寇”,南门及瓮城址的军事防御属性是营堡修建时自我定位的另一个体现。
显应宫位于中心楼西侧偏北,平面为长方形。建筑结构保存完整,由砖砌的照壁、大门、院墙、戏台、东西两庑、正殿、寝宫等部分组成,整体呈轴对称分布。显应宫的前朝后寝、戏台与照壁、东西两庑的结构,都体现出浓厚的中原文化因素。在东西两庑出土的泥塑神像可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明朝风格的形象和蒙古风格的形象,反映出当时在清平堡内,蒙汉两族人民交流融合、平等共处的情况。
在中心楼南侧街道两侧清理出分布有较为密集的小型建筑10余间,这批建筑分布密集,多为“一宇两内”的结构,住房内有砖砌火炕,院落中有碾房或磨房的遗迹,为当时驻堡军民居住的普通民居。这样格局的民居建筑,一直延续到现代,在当地民居中还是占据主流地位。这些遗迹反映了在清平堡中北方文化与中原文化的交流融合的情况。
营堡外侧护城墩南侧的寺庙遗址,位于营堡西侧护城墩南侧,为一处南北向长方形院落,自南向北由门道、中央通道、东、西侧殿和正殿等部分组成,呈轴对称分布。营堡外侧建立佛教寺庙,体现出清平堡在使用过程中所具有的浓厚的生活气息与宗教氛围。
通过考古工作,可以认识到清平堡在修建之初的自我定位是军事和商贸二重的,在使用过程中,营堡内及周边发生的更多是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以清平堡为代表的长城遗址曾是长城两侧的民族与文化发生碰撞、交流、融合的场所,参与了中华民族的融合与发展,参与了中华文明的交流与传承。https://t.cn/A6C0Ghfg
清平堡遗址(修建于明成化十一年,弃置于康熙年间)位于陕西靖边县杨桥畔镇东门沟村,南北长约600米,东西长约300米,为明代延绥镇长城三十六营堡之一,同时也是明蒙之间互市的场所之一,参与了中华民族的融合与发展,参与了中华文明的交流与传承。
清平堡是首次对中国长城遗址的大规模科学考古发掘,三年来,在清平堡遗址揭露出中心楼、南门及瓮城、显应宫、民居与商铺、堡外的寺院等遗迹,出土大量建筑构件、生活用瓷碎片、彩绘泥塑神像。
中心楼原本为一座高台楼阁建筑,位于清平堡的规划中心位置,现仅存台体部分,台体下设四出券洞,连接堡内四条主干街道。中心楼本身及其在城址中的建筑布局,最早可追溯到汉代的市场,反映出营堡的商业功能属性,这是营堡自我定位的一个体现。
南门位于清平堡南城墙中部,与中心楼南侧券洞正对,整体破坏严重,门外设瓮城。“重门御寇”,南门及瓮城址的军事防御属性是营堡修建时自我定位的另一个体现。
显应宫位于中心楼西侧偏北,平面为长方形。建筑结构保存完整,由砖砌的照壁、大门、院墙、戏台、东西两庑、正殿、寝宫等部分组成,整体呈轴对称分布。显应宫的前朝后寝、戏台与照壁、东西两庑的结构,都体现出浓厚的中原文化因素。在东西两庑出土的泥塑神像可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明朝风格的形象和蒙古风格的形象,反映出当时在清平堡内,蒙汉两族人民交流融合、平等共处的情况。
在中心楼南侧街道两侧清理出分布有较为密集的小型建筑10余间,这批建筑分布密集,多为“一宇两内”的结构,住房内有砖砌火炕,院落中有碾房或磨房的遗迹,为当时驻堡军民居住的普通民居。这样格局的民居建筑,一直延续到现代,在当地民居中还是占据主流地位。这些遗迹反映了在清平堡中北方文化与中原文化的交流融合的情况。
营堡外侧护城墩南侧的寺庙遗址,位于营堡西侧护城墩南侧,为一处南北向长方形院落,自南向北由门道、中央通道、东、西侧殿和正殿等部分组成,呈轴对称分布。营堡外侧建立佛教寺庙,体现出清平堡在使用过程中所具有的浓厚的生活气息与宗教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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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一男子为避免房产纠纷,遂在与前妻离婚前,将一套房子无偿赠与给女儿。可万万没想到的是,6年后女儿却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将房子出售,前提条件是购买者要自行负责将正在房内居住的父亲赶走。父亲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女儿的交易无效。
岳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岳先生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为了不影响单位福利分房的资格,岳先生将房子登记在其岳父名下,但岳先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岳先生因长期与妻子感情不和,自知两人可能会走到离婚那一步,因此决定将房子赠与女儿岳女士,避免离婚时,会因房产发生纠纷。
岳先生与妻子离婚后,仍然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儿拿到房产证的6年后,却以明显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将房子出售,且与买家签定补充协议,买家自行负责将父亲岳先生赶走。
而女儿这样做的理由是自己怀孕、母亲身患乳癌症,急需用钱。岳先生得知真相后,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女儿与买家的交易无效。
可女儿却认为,父亲岳先生有工作收入、有存款,足以解决居住生活问题,且父亲已经将房子赠与给自己,并登记在其名下,因此其认为自己有处分权。
1、有网友表示,女儿太自私了,父亲无偿将房子赠与给她,她是独生女、且父亲已经离婚,待父亲百年后,不要说一套房子,父亲名下所有都会给她,可她却寒了父亲的心,估计父亲会另做打算了。
也有网友认为,女儿也是遇到困难了,才不得已而为之的,要理解一下。但也有网友反驳称,任何原因都不是将父亲赶出门的理由,天理难容,且房子还是父亲给的呢!
2、那么岳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岳先生自愿将房子赠与给女儿,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理论上女儿岳女士对这套房子确实是有处分权。
其次,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任何合同的成立都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中,岳女士无偿获得父亲赠与的房产后,其作为有赡养义务的女儿,却将父亲唯一居住生活的房子以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出售,并要求买家将父亲赶走,其行为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即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其与买家所订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岳女士与买家的交易无效。也就是说,岳女士需将钱还给买家,父亲岳先生则仍然可以居住在此。
一审法院宣判后,岳女士不服,又提出上诉。二审驳回其诉求后,其又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再审icon法院同样认为,买家属恶意购买,岳女士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再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3、有网友表示,女儿岳女士的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样还侵害了岳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岳先生可以起诉女儿,将房子要回来。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的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大家认为,岳先生会起诉女儿将房子要回来么?
岳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岳先生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为了不影响单位福利分房的资格,岳先生将房子登记在其岳父名下,但岳先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岳先生因长期与妻子感情不和,自知两人可能会走到离婚那一步,因此决定将房子赠与女儿岳女士,避免离婚时,会因房产发生纠纷。
岳先生与妻子离婚后,仍然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儿拿到房产证的6年后,却以明显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将房子出售,且与买家签定补充协议,买家自行负责将父亲岳先生赶走。
而女儿这样做的理由是自己怀孕、母亲身患乳癌症,急需用钱。岳先生得知真相后,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女儿与买家的交易无效。
可女儿却认为,父亲岳先生有工作收入、有存款,足以解决居住生活问题,且父亲已经将房子赠与给自己,并登记在其名下,因此其认为自己有处分权。
1、有网友表示,女儿太自私了,父亲无偿将房子赠与给她,她是独生女、且父亲已经离婚,待父亲百年后,不要说一套房子,父亲名下所有都会给她,可她却寒了父亲的心,估计父亲会另做打算了。
也有网友认为,女儿也是遇到困难了,才不得已而为之的,要理解一下。但也有网友反驳称,任何原因都不是将父亲赶出门的理由,天理难容,且房子还是父亲给的呢!
2、那么岳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岳先生自愿将房子赠与给女儿,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理论上女儿岳女士对这套房子确实是有处分权。
其次,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任何合同的成立都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中,岳女士无偿获得父亲赠与的房产后,其作为有赡养义务的女儿,却将父亲唯一居住生活的房子以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出售,并要求买家将父亲赶走,其行为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即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其与买家所订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岳女士与买家的交易无效。也就是说,岳女士需将钱还给买家,父亲岳先生则仍然可以居住在此。
一审法院宣判后,岳女士不服,又提出上诉。二审驳回其诉求后,其又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再审icon法院同样认为,买家属恶意购买,岳女士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再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3、有网友表示,女儿岳女士的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样还侵害了岳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岳先生可以起诉女儿,将房子要回来。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的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大家认为,岳先生会起诉女儿将房子要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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