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我也是要牌面的”,网络电影也被确定身份啦
“我也是要牌面的”,网络电影也被确定身份啦
“电影”和“网络电影”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很多人可能对这个问题一笑了之,但这的确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引出了一件民事纠纷,且它的答案直接关系着案件的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你是否在爱奇艺平台上看过《诡案组之魔影杀手》这个电影?这个悬疑电影的背后却有一场“悬疑”的民事纠纷。
原告王普宁(笔名:求无欲)在天涯论坛莲蓬鬼话版块发表长篇小说《诡案组》并于2009年6月出版同名图书,被告中文在线公司随后授权海润影业公司行使涉案小说网络电影改编权及相关权利。
被告海润影业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开机拍摄根据涉案小说改编的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以下简称涉案网络电影),并于2016年5月31日杀青。被告爱奇艺公司于2016年10月5日开始在向公众提供该网络电影。
1王普宁和海润公司战况如何?
王普宁主张中文在线公司未经许可授权海润影业公司行使改编权和摄制权,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和摄制权;海润影业公司未获得原告许可将涉案小说改编并摄制成涉案网络电影,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海润影业公司授权爱奇艺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网络电影,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未获得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网络电影,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要求被告爱奇艺公司删除其服务器上存储的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被告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公司分别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及新浪官方微博连续三天发表置顶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59元以及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峰回路转,剧情难以捉摸
案件走到这里,你是否比较倾向同意原告的主张?但峰回路转剧情反转,想看下面情节继续往下看:
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原告与其签署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和《权利转让书》。
合同中约定了中文在线公司对作品的电视剧、电影改编权及摄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著作权,并约定这些权利都是独占性的且该转让合同的期限为永久有效,中文在线公司也向原告支付了报酬。
此时吃瓜群众的心情应该是一样的:原告既然许可了中文在线公司所有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还认为被侵权了呢?
原告辩称:其许可的是“电影”不是“网络电影”!
这就涉及到了电影作品的概念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电影作品的定义包含三个方面:“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有画面及可进行传播”,而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网络电影”毫无疑问属于电影这一范畴。
网络电影与电影并不是含义相矛盾或并列的概念,而是电影包含了网络电影,“网络电影”自始至终都是属于电影的,中文在线公司已永久取得了涉案小说的电影改编权及摄制权、发行权的全部权利,继而将涉案小说的独家改编权等权利授予海润影业公司,海润影业公司将改编后的新作品影片《诡案组之魔影杀手》在爱奇艺平台上播放,三被告均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电影作品的概念在著作权法草案中的规定一直有变动。草案一审稿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对此,有意见提出,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此类作品范围,将电影、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统一规定不妥,建议对视听作品进行区分,对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作相应的规定。
二审稿也作出相应修改,(1)原草案的著作权归属原则适用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2)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目前根据6月1日新颁布的《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所以总体而言原告以网络电影概念的出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为由,认为其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的“电影”不包含网络电影。即使网络电影出现的时间晚于2010年,仍不能认定“转让合同”中的“电影”不包含网络电影。
随着表达方式和传播手段的不断发展,无疑会出现各种新的作品形态,判断某一作品形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应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而与其出现的时间无关,原告仅以网络电影的出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为由,将网络电影排除在合同约定的“电影”范围之外,于法无据,涉案网络电影实质上属于“电影作品”,本案最终也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威科先行裁判文书-王普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张伟君: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中,关于视听作品规则有重大变化
“我也是要牌面的”,网络电影也被确定身份啦
“电影”和“网络电影”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很多人可能对这个问题一笑了之,但这的确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引出了一件民事纠纷,且它的答案直接关系着案件的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你是否在爱奇艺平台上看过《诡案组之魔影杀手》这个电影?这个悬疑电影的背后却有一场“悬疑”的民事纠纷。
原告王普宁(笔名:求无欲)在天涯论坛莲蓬鬼话版块发表长篇小说《诡案组》并于2009年6月出版同名图书,被告中文在线公司随后授权海润影业公司行使涉案小说网络电影改编权及相关权利。
被告海润影业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开机拍摄根据涉案小说改编的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以下简称涉案网络电影),并于2016年5月31日杀青。被告爱奇艺公司于2016年10月5日开始在向公众提供该网络电影。
1王普宁和海润公司战况如何?
王普宁主张中文在线公司未经许可授权海润影业公司行使改编权和摄制权,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和摄制权;海润影业公司未获得原告许可将涉案小说改编并摄制成涉案网络电影,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海润影业公司授权爱奇艺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网络电影,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未获得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网络电影,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要求被告爱奇艺公司删除其服务器上存储的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被告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公司分别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及新浪官方微博连续三天发表置顶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59元以及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峰回路转,剧情难以捉摸
案件走到这里,你是否比较倾向同意原告的主张?但峰回路转剧情反转,想看下面情节继续往下看:
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原告与其签署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和《权利转让书》。
合同中约定了中文在线公司对作品的电视剧、电影改编权及摄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著作权,并约定这些权利都是独占性的且该转让合同的期限为永久有效,中文在线公司也向原告支付了报酬。
此时吃瓜群众的心情应该是一样的:原告既然许可了中文在线公司所有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还认为被侵权了呢?
原告辩称:其许可的是“电影”不是“网络电影”!
这就涉及到了电影作品的概念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电影作品的定义包含三个方面:“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有画面及可进行传播”,而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网络电影”毫无疑问属于电影这一范畴。
网络电影与电影并不是含义相矛盾或并列的概念,而是电影包含了网络电影,“网络电影”自始至终都是属于电影的,中文在线公司已永久取得了涉案小说的电影改编权及摄制权、发行权的全部权利,继而将涉案小说的独家改编权等权利授予海润影业公司,海润影业公司将改编后的新作品影片《诡案组之魔影杀手》在爱奇艺平台上播放,三被告均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电影作品的概念在著作权法草案中的规定一直有变动。草案一审稿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对此,有意见提出,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此类作品范围,将电影、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统一规定不妥,建议对视听作品进行区分,对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作相应的规定。
二审稿也作出相应修改,(1)原草案的著作权归属原则适用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2)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目前根据6月1日新颁布的《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所以总体而言原告以网络电影概念的出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为由,认为其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的“电影”不包含网络电影。即使网络电影出现的时间晚于2010年,仍不能认定“转让合同”中的“电影”不包含网络电影。
随着表达方式和传播手段的不断发展,无疑会出现各种新的作品形态,判断某一作品形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应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而与其出现的时间无关,原告仅以网络电影的出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为由,将网络电影排除在合同约定的“电影”范围之外,于法无据,涉案网络电影实质上属于“电影作品”,本案最终也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威科先行裁判文书-王普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张伟君: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中,关于视听作品规则有重大变化
#推文# 你说人生艳丽,我没有异议 作者姑娘别哭 刚完结啦[ok]好看[心],觉得是一篇很温柔很美好的文。
双向暗恋,看得中间一度还挺伤感,16年才重逢,算是一场迟到的双向奔赴。
[兔子]一场高中同学聚会,女主再次见到久违的高中同学,也再见到了男主。
男主高中时期帅气,还有点吊儿郎当的,就喜欢逗当时坐在前面还有点胖胖的女主。女主的几次失约,男主一场没来得及说出的告白,就去了大洋彼岸,一离开就是16年。
[飞机]再次重逢,女主是做新媒体的,创业开公司,还有个小有名气的媒体人身份。现在的女主瘦了,更有朝气活力。这次重逢女主心里不平静,但是女主比较会隐藏。
[太阳]男主回国也是因为工作,见到和十多年前不一样的女主,更心动了。还无意知道女主当时用笔名写得暗恋的文章,才知道女主也曾暗恋过自己,失声痛哭!
在一起后的男主超级甜,女主也是会打嘴p,说荤 话的人,性格真的特别好。但是觊觎男女主的人都有,特别是男主父亲,以亲情伽琐想束缚住男主。
[月亮]但是男女主彼此坚信,因为男主父亲捣乱出过一次小问题,其他都很甜!
[心]总体都很好看的,当时看到女主写得那篇文章看得我都泪流满面,太心酸了,主要我是觉得错失了好多年,其实重逢时候男女主就30+了。
这篇文里好多内容输出也特别正能量,特别喜欢,具体自己看吧。
还有男主对于不喜欢的女配处理我也特别喜欢一点不拖泥带水,真的是“斩立绝”[偷笑]
里面的男配女配,副cp我觉得写的都挺棒的,推荐看看哈[ok][爱你][爱你][爱你]
双向暗恋,看得中间一度还挺伤感,16年才重逢,算是一场迟到的双向奔赴。
[兔子]一场高中同学聚会,女主再次见到久违的高中同学,也再见到了男主。
男主高中时期帅气,还有点吊儿郎当的,就喜欢逗当时坐在前面还有点胖胖的女主。女主的几次失约,男主一场没来得及说出的告白,就去了大洋彼岸,一离开就是16年。
[飞机]再次重逢,女主是做新媒体的,创业开公司,还有个小有名气的媒体人身份。现在的女主瘦了,更有朝气活力。这次重逢女主心里不平静,但是女主比较会隐藏。
[太阳]男主回国也是因为工作,见到和十多年前不一样的女主,更心动了。还无意知道女主当时用笔名写得暗恋的文章,才知道女主也曾暗恋过自己,失声痛哭!
在一起后的男主超级甜,女主也是会打嘴p,说荤 话的人,性格真的特别好。但是觊觎男女主的人都有,特别是男主父亲,以亲情伽琐想束缚住男主。
[月亮]但是男女主彼此坚信,因为男主父亲捣乱出过一次小问题,其他都很甜!
[心]总体都很好看的,当时看到女主写得那篇文章看得我都泪流满面,太心酸了,主要我是觉得错失了好多年,其实重逢时候男女主就30+了。
这篇文里好多内容输出也特别正能量,特别喜欢,具体自己看吧。
还有男主对于不喜欢的女配处理我也特别喜欢一点不拖泥带水,真的是“斩立绝”[偷笑]
里面的男配女配,副cp我觉得写的都挺棒的,推荐看看哈[ok][爱你][爱你][爱你]
The Cuckoo’s Calling
By Robert Galbraith
随手从图书馆借的书,竟然是J.K. Rowling写的。她在继哈利·波特系列的巨大成功后,想摆脱过往的光环,开始用这个笔名写侦探小说。
开篇很吸引人,收尾比较意外(虽然不是很有说服力),中段则节奏拖沓,情节松散,探案方式也非常单一,访谈、访谈、访谈…… 有点枯燥,不过总体胜在语言和悬念,文采胜过推理。
好在我不是作者的粉丝,所以对这本书也没抱太高期望;不过,若是粉丝,或许就会爱屋及乌了吧。
By Robert Galbraith
随手从图书馆借的书,竟然是J.K. Rowling写的。她在继哈利·波特系列的巨大成功后,想摆脱过往的光环,开始用这个笔名写侦探小说。
开篇很吸引人,收尾比较意外(虽然不是很有说服力),中段则节奏拖沓,情节松散,探案方式也非常单一,访谈、访谈、访谈…… 有点枯燥,不过总体胜在语言和悬念,文采胜过推理。
好在我不是作者的粉丝,所以对这本书也没抱太高期望;不过,若是粉丝,或许就会爱屋及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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