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到四十岁
人生奋斗的黄金期诶
我不反对结婚
结婚也是很好的选择
我的想法跟结婚并不冲突
我尊重你的选择
也请你尊重我的选择
我并不是要求你认可我的想法
只是希望你能够包容一点
在举例子的时候不要以为我
几十几十岁还不结婚
过得也不好为例子
从而以结婚为价值衡量我所有一切
再否定我的所有一切
更广阔的说
可以不要以有没有男人喜欢去物化一整个人
我不想成为别的附属物
人生活一次嘛
有的人活成了别人羡慕的样子
有的人大概永远不行
但是结婚是有不确定性的
我只是在幸福和不幸福的不确定性中
选择了一劳永逸的办法
自己没奋斗出来不埋怨别人
人生奋斗的黄金期诶
我不反对结婚
结婚也是很好的选择
我的想法跟结婚并不冲突
我尊重你的选择
也请你尊重我的选择
我并不是要求你认可我的想法
只是希望你能够包容一点
在举例子的时候不要以为我
几十几十岁还不结婚
过得也不好为例子
从而以结婚为价值衡量我所有一切
再否定我的所有一切
更广阔的说
可以不要以有没有男人喜欢去物化一整个人
我不想成为别的附属物
人生活一次嘛
有的人活成了别人羡慕的样子
有的人大概永远不行
但是结婚是有不确定性的
我只是在幸福和不幸福的不确定性中
选择了一劳永逸的办法
自己没奋斗出来不埋怨别人
婚姻中遇到小三怎么办?#拆散小三,# 老公出轨我该怎么办?难道还用一哭二闹三上吊的办法?这是最愚蠢最无知最没有效果的办法,#小三分离师,对付小三公司,# 不但赶不走小三,反而让自己脸面尽失。婚姻中遇到这样的情况,聪明有城府的女人装作什么都不知道,私底下却找专业的对付小三公司帮助自己赶走小三。比如找北京钟情,他们就是专业的对付小三,总部北京,有负责各省市线下团队,全国各地均可受理。他们可以在不暴露客户的前提下,让男人看清楚小三的真实面目,让小三和男人成为仇人而分手。
#小三分离师,对付小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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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一中年男子身体不舒服后,没有第一时间到医院治疗,而是选择了硬扛,后来感觉实在扛不住了,才骑电动车到某小诊所打吊针。让人没想到的是,男子在打吊针时,城管要对诊所门口的电动车进行没收,男子得知,急得拿着吊瓶出来,向城管求情。
男子李某(化名)是一个中年男人,相比于年轻人,他已尝到生活的酸甜苦辣,这次生病,李某怀疑自己得了甲流,但他觉得抗一下,过两天就好了,进一次医院,至少要几百钱,又是一周的生活费。但李某发现,抗了几天,病症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趋势!
随后,李某强忍着不适,骑电动车到附近的诊所,让诊所的医生帮忙看一下,能不能拿点药,没想医生告诉李某,他的情况比较严重,打吊针效果会好一些。当时诊所门口的划线车位,已经停满了车,李某没有找到停车位,就把车停在了旁边的非划线空位上。
结果李某刚输上液不久,人还昏昏沉沉的,就听到有人说,城管在门口拖电动车。李某骤然惊醒,急得拿着吊瓶出门阻止城管,好不巧不巧的是,城管正准备把他的电动车拖走,李某也顾不得其他,一边阻止城管拖车,一边说道:“拉车也不是这样的啊。”
城管没有辩解什么,他们其中一人指着李某,大声呵斥,“让开”,“让开”!仿佛没有看到李某一手吊针,一手输液瓶,也不知道李某是一个病人一样。
1、前段时间,城管没收孩子书桌一事,已经让人大跌眼镜,很多网友提出质疑,偌大的城市,还容不下一张书桌吗?没想到现在又发生这样的事情,城管的铁面无私,让人钦佩!
对于此事,网友表示,“三亚城管真给力,以后交警也要休假了!”“天价餐饮这些不好好管管,专门和普通人过不去?”“电动车是私人财产,城管有何权力没收?”“文明城市像这样?”
2、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城管有权没收李某的电动车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具体到本案,城管发现李某的电动车没有停在划线区域,应该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而不是直接对电动车予以没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也就是说,只有警告之后,李某不听,城管才有权将李某的电动车拖到指定地点,至于执法人员是城管,而不是交警,城管是不是越俎代庖了?
一般来说,只要城管获得了相应政府机关的授权,他们可以对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所以执法主体上,应该不存在问题。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城管不对李某进行警告,不责令李某驶离,直接收车,不仅冷漠无情,还有违行政处罚的初衷,看上去像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值得警醒!
男子李某(化名)是一个中年男人,相比于年轻人,他已尝到生活的酸甜苦辣,这次生病,李某怀疑自己得了甲流,但他觉得抗一下,过两天就好了,进一次医院,至少要几百钱,又是一周的生活费。但李某发现,抗了几天,病症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趋势!
随后,李某强忍着不适,骑电动车到附近的诊所,让诊所的医生帮忙看一下,能不能拿点药,没想医生告诉李某,他的情况比较严重,打吊针效果会好一些。当时诊所门口的划线车位,已经停满了车,李某没有找到停车位,就把车停在了旁边的非划线空位上。
结果李某刚输上液不久,人还昏昏沉沉的,就听到有人说,城管在门口拖电动车。李某骤然惊醒,急得拿着吊瓶出门阻止城管,好不巧不巧的是,城管正准备把他的电动车拖走,李某也顾不得其他,一边阻止城管拖车,一边说道:“拉车也不是这样的啊。”
城管没有辩解什么,他们其中一人指着李某,大声呵斥,“让开”,“让开”!仿佛没有看到李某一手吊针,一手输液瓶,也不知道李某是一个病人一样。
1、前段时间,城管没收孩子书桌一事,已经让人大跌眼镜,很多网友提出质疑,偌大的城市,还容不下一张书桌吗?没想到现在又发生这样的事情,城管的铁面无私,让人钦佩!
对于此事,网友表示,“三亚城管真给力,以后交警也要休假了!”“天价餐饮这些不好好管管,专门和普通人过不去?”“电动车是私人财产,城管有何权力没收?”“文明城市像这样?”
2、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城管有权没收李某的电动车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具体到本案,城管发现李某的电动车没有停在划线区域,应该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而不是直接对电动车予以没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也就是说,只有警告之后,李某不听,城管才有权将李某的电动车拖到指定地点,至于执法人员是城管,而不是交警,城管是不是越俎代庖了?
一般来说,只要城管获得了相应政府机关的授权,他们可以对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所以执法主体上,应该不存在问题。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城管不对李某进行警告,不责令李某驶离,直接收车,不仅冷漠无情,还有违行政处罚的初衷,看上去像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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