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Bard盗用媒体评测内容#,随后自承是种剽窃行为】谷歌聊天机器人 Bard 盗用媒体评测内容,随后自承是种剽窃行为。
该媒体编辑近日测试了谷歌最新推出 Bard,询问 Intel Core i9-13900K 和 AMD Ryzen 9 7950X3D 两款处理器谁更快,发现 Bard 的回答直接来自该媒体的评测内容。
Bard 在回答内容中并未提及该媒体的评测文章,而是强调了“in our testing”,暗示这些评测内容都是来自谷歌官方的。
该媒体随后再次询问了 Bard 这个评测的结果的来源,它才说测试结果来自于 Tom's Hardware。该媒体询问 Bard 这是否属于剽窃行为,Bard 的回答是:“是的,我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剽窃”。(IT之家)
该媒体编辑近日测试了谷歌最新推出 Bard,询问 Intel Core i9-13900K 和 AMD Ryzen 9 7950X3D 两款处理器谁更快,发现 Bard 的回答直接来自该媒体的评测内容。
Bard 在回答内容中并未提及该媒体的评测文章,而是强调了“in our testing”,暗示这些评测内容都是来自谷歌官方的。
该媒体随后再次询问了 Bard 这个评测的结果的来源,它才说测试结果来自于 Tom's Hardware。该媒体询问 Bard 这是否属于剽窃行为,Bard 的回答是:“是的,我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剽窃”。(IT之家)
一个愚蠢的中年男人的意淫害死了一个活生生的孩子,对儿子走后的感慨居然是,没被女孩骗过他多么的幸福。他自己将死之时为什么接受了西医?自利,精神控制,做他的孩子好可怜,大儿子是幸运的。
之琪转发的一个评论很好,最小单元的暴政,应该属于犯罪行为了。
他就是寿数到了,为什么自己身体不适又去医院,不觉得自己寿数到了呢?
这几段好恶心,一个母亲说我儿子没有活够。马原自己体验了人生经历,让儿子封闭自己,好恶心!
之琪转发的一个评论很好,最小单元的暴政,应该属于犯罪行为了。
他就是寿数到了,为什么自己身体不适又去医院,不觉得自己寿数到了呢?
这几段好恶心,一个母亲说我儿子没有活够。马原自己体验了人生经历,让儿子封闭自己,好恶心!
#一个商经老师的日常答疑#
[问题]2019年商法+民诉主观题真题第3问
B名下有公司37%的股权,其中20%是自有的,17%系代E持股。B将其名下20%的股权质押给D(公司股东),是否有效?
你给的答案是有效,因为B自有20%,有权处分,且质押办了登记。
问题是:如何确定B处分的20%是自己的,而非是E的?认定BE对股权是共有关系,B擅自处分是无权处分,去分析是不是更有道理?
[我的回答]没道理
1.此时肯定不是共有,共有是指一个物权,由多人分享。这里,股权可分,完全可以认为是两部分股权,有两个所有权。而非一坨股权,两人分享。
2.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你觉得属于哪一种呢?BE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共有的合意。如果代持,因为名义股东自己也有股权,就变成共有了,我有1%,你有90%,你帮我代持一下,91%就变成咱俩共有了?那1%的一方岂不是赚大了?
所以,不能用共有——无权处分去分析。
3.再回归代持关系,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也是有权处分,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进行处理。
4.你所顾虑的是20%股权是否能够特定化为B自有的部分。这是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乙处分20%以后,对于E的利益无影响——17%没有被处分。E仍然可以依据代持协议向B主张利益。
如果B否认E的利益,法院见——举证责任分配:E证明代持关系,B举证我把你的部分给卖了。B无法证明——股权同质的,凭什么让你优先损害他人利益。
5.历年真题中,19年的这道评价不高——重复了18年代持中,股权被执行的执行异议问题。另,关于B行为的表述不清,把没有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的同学引入歧途,陷入了共有这样的似是而非的论证中。
所以,我的真题书中,把这道题目做了调整,表述为[B将自有的20%股权质押给D]——几年过去了,现在看到还想说一句——改的真好!
[问题]2019年商法+民诉主观题真题第3问
B名下有公司37%的股权,其中20%是自有的,17%系代E持股。B将其名下20%的股权质押给D(公司股东),是否有效?
你给的答案是有效,因为B自有20%,有权处分,且质押办了登记。
问题是:如何确定B处分的20%是自己的,而非是E的?认定BE对股权是共有关系,B擅自处分是无权处分,去分析是不是更有道理?
[我的回答]没道理
1.此时肯定不是共有,共有是指一个物权,由多人分享。这里,股权可分,完全可以认为是两部分股权,有两个所有权。而非一坨股权,两人分享。
2.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你觉得属于哪一种呢?BE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共有的合意。如果代持,因为名义股东自己也有股权,就变成共有了,我有1%,你有90%,你帮我代持一下,91%就变成咱俩共有了?那1%的一方岂不是赚大了?
所以,不能用共有——无权处分去分析。
3.再回归代持关系,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也是有权处分,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进行处理。
4.你所顾虑的是20%股权是否能够特定化为B自有的部分。这是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乙处分20%以后,对于E的利益无影响——17%没有被处分。E仍然可以依据代持协议向B主张利益。
如果B否认E的利益,法院见——举证责任分配:E证明代持关系,B举证我把你的部分给卖了。B无法证明——股权同质的,凭什么让你优先损害他人利益。
5.历年真题中,19年的这道评价不高——重复了18年代持中,股权被执行的执行异议问题。另,关于B行为的表述不清,把没有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的同学引入歧途,陷入了共有这样的似是而非的论证中。
所以,我的真题书中,把这道题目做了调整,表述为[B将自有的20%股权质押给D]——几年过去了,现在看到还想说一句——改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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