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别异化成“探钱”】“听说这家店的××特别地道,今天带大家来尝一尝”“我不允许你们还不知道,还有家这么好吃的宝藏店”“这么大一桌子才××元,爱吃的朋友们千万不要错过福利……”如今,打开短视频平台,经常可以刷到各种各样的探店视频。
所谓探店,就是人们去某个地方吃喝玩乐的时候,以拍摄短视频、拍照等记录方式将自己的体验、感受发布到网络平台。这既满足了自己的分享欲望,又能给其他人提供真实的参考,可谓是双赢之举。
在注重游玩品质的当下,能否吃到货真价实的美食,不少人孜孜以求。尤其是“吃货”们,更希望通过博主的真实体验“避雷”,提前做好“攻略”,以便到店后可以大快朵颐。酒好也怕巷子深,所以商家当然也要借助探店进行引流,吸引更多的客人到店“打卡”。数据显示,2022年,在抖音生活服务平台,有72%的商家邀请过达人探店并收获订单。据悉,按粉丝量等级不同,费用在800元到1万元不等,粉丝数量超过200万的达人收费可过万元。
作为第三方测评的探店连接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如果能够做到客观真实,就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助力消费复苏。不过,令人遗憾的是,随着探店博主越来越多,探店博主越来越职业化,探店的商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并滋生了种种乱象。
诸如“虚假种草”“变相打广告”“吃霸王餐”等问题,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让商家叫苦不迭。
探店从个人“爱好”发展成一门流量“生意”,并不意外,但绝不能因此野蛮生长。缺乏真实性的探店,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治时代,治“乱”的基础是依法行事。相关专家表示,各种探店乱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探店属于新型宣传方式,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探店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都不够明确。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法规可以约束探店行为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换言之,除了个体“自娱自乐”之外,涉及商业性质的探店活动,就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关部门应该履行好监管责任,做好日常执法,消除网络空间的毒瘤。而且,如果有探店博主以写差评为由要挟商家,则涉嫌敲诈勒索,可以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遏制探店野蛮生长,守土有责的平台也要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近日,抖音生活服务发布行业首个《餐饮探店规范》,以警告、下架视频、账号降级、封禁投稿等处罚动作,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并将纳入对商家、达人的评级评价体系,消费者也可通过视频举报向平台反馈,这些规定无疑有助于促进行业自律和有序发展。如何以制度的方式规范探店达人与商家的经营行为,如何引入信用监管做到以信治网,有效维护消费者、商家、达人的权益,还需平台继续努力。
“真实性才是探店活动的灵魂。”作为探店达人,要深刻意识到欺瞒蒙骗消费者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贪图眼前的一点利益会毁了整个行业。当探店异化成“探钱”,消费者避雷变“踩雷”,没有人会是赢家。(文/胡欣红 图源/视觉中国)
所谓探店,就是人们去某个地方吃喝玩乐的时候,以拍摄短视频、拍照等记录方式将自己的体验、感受发布到网络平台。这既满足了自己的分享欲望,又能给其他人提供真实的参考,可谓是双赢之举。
在注重游玩品质的当下,能否吃到货真价实的美食,不少人孜孜以求。尤其是“吃货”们,更希望通过博主的真实体验“避雷”,提前做好“攻略”,以便到店后可以大快朵颐。酒好也怕巷子深,所以商家当然也要借助探店进行引流,吸引更多的客人到店“打卡”。数据显示,2022年,在抖音生活服务平台,有72%的商家邀请过达人探店并收获订单。据悉,按粉丝量等级不同,费用在800元到1万元不等,粉丝数量超过200万的达人收费可过万元。
作为第三方测评的探店连接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如果能够做到客观真实,就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助力消费复苏。不过,令人遗憾的是,随着探店博主越来越多,探店博主越来越职业化,探店的商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并滋生了种种乱象。
诸如“虚假种草”“变相打广告”“吃霸王餐”等问题,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让商家叫苦不迭。
探店从个人“爱好”发展成一门流量“生意”,并不意外,但绝不能因此野蛮生长。缺乏真实性的探店,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治时代,治“乱”的基础是依法行事。相关专家表示,各种探店乱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探店属于新型宣传方式,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探店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都不够明确。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法规可以约束探店行为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换言之,除了个体“自娱自乐”之外,涉及商业性质的探店活动,就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关部门应该履行好监管责任,做好日常执法,消除网络空间的毒瘤。而且,如果有探店博主以写差评为由要挟商家,则涉嫌敲诈勒索,可以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遏制探店野蛮生长,守土有责的平台也要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近日,抖音生活服务发布行业首个《餐饮探店规范》,以警告、下架视频、账号降级、封禁投稿等处罚动作,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并将纳入对商家、达人的评级评价体系,消费者也可通过视频举报向平台反馈,这些规定无疑有助于促进行业自律和有序发展。如何以制度的方式规范探店达人与商家的经营行为,如何引入信用监管做到以信治网,有效维护消费者、商家、达人的权益,还需平台继续努力。
“真实性才是探店活动的灵魂。”作为探店达人,要深刻意识到欺瞒蒙骗消费者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贪图眼前的一点利益会毁了整个行业。当探店异化成“探钱”,消费者避雷变“踩雷”,没有人会是赢家。(文/胡欣红 图源/视觉中国)
【#律师谈翟欣欣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夫妻关系不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挡箭牌】
为什么2018年的案件,历时6年才迎来一审判决?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认为,首先,民诉法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苏享茂的家人起诉翟欣欣的一共是两个案子:分别是赠与合同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赠与合同纠纷是在等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审理终结,而民事案件的审理终结又有可能会经历一审,二审,乃至再审。
其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相互牵扯影响,耗费时间。
据报道,本案侦查机关在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后,死者家属曾申请了检察院立案监督。
因本案民事案由与刑事案由基于同一事实,法院审理会关注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同样也会关注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
双方互相观望,势必会影响到判决作出的时间。
另外,不排除双方用尽诉讼程序,故意拖延时间的可能性
民事案件中,有一方提起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或申请回避,或申请延期开庭等,就会导致判决作出的时间进一步延长。
一、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刑事立案?
夏文忠律师认为,翟欣欣苏享茂双方曾存在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认定敲诈勒索是非常困难的。
双方签订了合法的离婚协议,而要追溯翟欣欣的主观恶意确实很困难。
那么,此案的后续走向会如何?
夏文忠律师认为,翟欣欣很可能要提起上诉。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果翟欣欣认为一审判决对其不公,其很可能会想通过二审扭转判决结果。
但是,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一审判决的作出彰显了主流价值观,且很有可能就是在请示过上级法院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二审民事判决很可能会维持一审判决。
二、刑事处罚有哪些难度?
夏文忠律师认为,对立案监督有利的是,本案民事判决有两点重要体现:一是赠与协议签订不是苏享茂真实意思表示,苏享茂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赠与协议。
二是翟欣欣为了获得苏享茂赠与,对他进行了精神上的恐吓和折磨,是导致苏享茂自杀的直接原因,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
即一审民事判决,已经将翟欣欣的胁迫与苏享茂的死亡结果联系到了一起。
然而一般情况下,如果检察院监督立案了,那么民事案件就会中止审理。
如果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虽然理论上两者互不影响,但对于这样一起有争议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民事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监督立案恐怕是需要勇气的。
另外,本案执行难度也较大。
尚不知晓苏享茂家人在起诉时,有无保全翟欣欣的财产。
但如果没有的话,一旦翟欣欣提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或肆意挥霍,本案就将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
另外,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务并占为己有的主观动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让被害人感到恐惧、害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翟欣欣以揭发、张扬苏享茂的违法犯罪行为、隐私为手段,引起苏享茂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办法,迫使苏享茂向其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因翟欣欣和苏亨茂当时还是夫妻关系,被索取的财物定性也需分情况而定。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内部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并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也就不能将其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苏亨茂的个人财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律师观点:不仅构成胁迫还涉嫌敲诈勒索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裘红伟律师指出:女方为勒索财物,竟将丈夫逼死,确实令人震惊。更令人震惊的是双方认识才数月。
苏享茂家属经过漫长的6年等待,终于等来了一份迟来的判决。
法院以胁迫为由,撤销了离婚协议,并判决女方返还全部取得的财产。
女方仅用数月婚姻关系,就从苏享茂这里勒索上千万元财产,并且快速离婚,还将男方逼死,所使用的手段自然非比寻常。
根据男方家属公布的聊天记录,女方以苏享茂涉嫌偷税和非法经营报警为威胁,这让苏在心里上产生了极大的恐惧,而被迫给女方大量财物。
女方不仅构成胁迫,还涉嫌敲诈勒索。
女方胁迫行为非常明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胁迫为由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适用法律正确。
显然,离婚协议并非男方自愿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是在胁迫之下被迫签订的非法协议,故依法可以撤销。
四、夫妻关系不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挡箭牌
裘红伟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家属报案后,警方竟没有立案。
从家属公布的证据看,女方敲诈勒索的动机和目的都很清楚,且实际勒索财物上千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裘红伟律师认为,估计对指控犯罪形成一定障碍的,可能是男女双方短暂的婚姻关系。
但夫妻就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
夫妻共同生活,容易掌握对方的一些违法行为和事实,如果以此为要挟,向对方勒索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要有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裘红伟律师认为,本案初步证据来看,应该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
如果警方坚持不立案,家属可以寻求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
夫妻关系并非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夫妻之间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不能动辄以轻生为念,而造成不必要的悲剧。(橙柿互动) #家属将公布苏享茂被胁迫细节#
为什么2018年的案件,历时6年才迎来一审判决?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认为,首先,民诉法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苏享茂的家人起诉翟欣欣的一共是两个案子:分别是赠与合同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赠与合同纠纷是在等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审理终结,而民事案件的审理终结又有可能会经历一审,二审,乃至再审。
其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相互牵扯影响,耗费时间。
据报道,本案侦查机关在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后,死者家属曾申请了检察院立案监督。
因本案民事案由与刑事案由基于同一事实,法院审理会关注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同样也会关注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
双方互相观望,势必会影响到判决作出的时间。
另外,不排除双方用尽诉讼程序,故意拖延时间的可能性
民事案件中,有一方提起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或申请回避,或申请延期开庭等,就会导致判决作出的时间进一步延长。
一、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刑事立案?
夏文忠律师认为,翟欣欣苏享茂双方曾存在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认定敲诈勒索是非常困难的。
双方签订了合法的离婚协议,而要追溯翟欣欣的主观恶意确实很困难。
那么,此案的后续走向会如何?
夏文忠律师认为,翟欣欣很可能要提起上诉。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果翟欣欣认为一审判决对其不公,其很可能会想通过二审扭转判决结果。
但是,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一审判决的作出彰显了主流价值观,且很有可能就是在请示过上级法院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二审民事判决很可能会维持一审判决。
二、刑事处罚有哪些难度?
夏文忠律师认为,对立案监督有利的是,本案民事判决有两点重要体现:一是赠与协议签订不是苏享茂真实意思表示,苏享茂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赠与协议。
二是翟欣欣为了获得苏享茂赠与,对他进行了精神上的恐吓和折磨,是导致苏享茂自杀的直接原因,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
即一审民事判决,已经将翟欣欣的胁迫与苏享茂的死亡结果联系到了一起。
然而一般情况下,如果检察院监督立案了,那么民事案件就会中止审理。
如果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虽然理论上两者互不影响,但对于这样一起有争议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民事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监督立案恐怕是需要勇气的。
另外,本案执行难度也较大。
尚不知晓苏享茂家人在起诉时,有无保全翟欣欣的财产。
但如果没有的话,一旦翟欣欣提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或肆意挥霍,本案就将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
另外,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务并占为己有的主观动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让被害人感到恐惧、害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翟欣欣以揭发、张扬苏享茂的违法犯罪行为、隐私为手段,引起苏享茂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办法,迫使苏享茂向其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因翟欣欣和苏亨茂当时还是夫妻关系,被索取的财物定性也需分情况而定。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内部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并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也就不能将其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苏亨茂的个人财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律师观点:不仅构成胁迫还涉嫌敲诈勒索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裘红伟律师指出:女方为勒索财物,竟将丈夫逼死,确实令人震惊。更令人震惊的是双方认识才数月。
苏享茂家属经过漫长的6年等待,终于等来了一份迟来的判决。
法院以胁迫为由,撤销了离婚协议,并判决女方返还全部取得的财产。
女方仅用数月婚姻关系,就从苏享茂这里勒索上千万元财产,并且快速离婚,还将男方逼死,所使用的手段自然非比寻常。
根据男方家属公布的聊天记录,女方以苏享茂涉嫌偷税和非法经营报警为威胁,这让苏在心里上产生了极大的恐惧,而被迫给女方大量财物。
女方不仅构成胁迫,还涉嫌敲诈勒索。
女方胁迫行为非常明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胁迫为由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适用法律正确。
显然,离婚协议并非男方自愿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是在胁迫之下被迫签订的非法协议,故依法可以撤销。
四、夫妻关系不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挡箭牌
裘红伟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家属报案后,警方竟没有立案。
从家属公布的证据看,女方敲诈勒索的动机和目的都很清楚,且实际勒索财物上千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裘红伟律师认为,估计对指控犯罪形成一定障碍的,可能是男女双方短暂的婚姻关系。
但夫妻就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
夫妻共同生活,容易掌握对方的一些违法行为和事实,如果以此为要挟,向对方勒索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要有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裘红伟律师认为,本案初步证据来看,应该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
如果警方坚持不立案,家属可以寻求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
夫妻关系并非是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夫妻之间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不能动辄以轻生为念,而造成不必要的悲剧。(橙柿互动) #家属将公布苏享茂被胁迫细节#
#金珉锡0408出道十一周年#
早安#金珉锡[超话]#
冬日那天不是什么特殊的日子 空调吹出的暖风依然让人舒适 我摸出在书店买到的觉得最好看的信纸和信封 拿着笔琢磨到底该如何表达。
其实我有很多话想对他说,但是一提笔就不知道该写什么了
我很感谢你 也很喜欢你 内心的话像潮水样的涌出,但是无法记录下 该拿什么来填补这空缺呢
镀金的信封在光下面一闪一闪的 最后千万句话总结为了几个词拼凑成的小诗
感谢 幸运 光芒 陪伴 无法 爱意
和 我喜欢你
可尚未成熟的小孩哪能领悟明白这些字词的真正含义 对于那年十几岁的我来说是不知道该如何表达这种份感情 所以仿造大人们的话语不成熟的传达 至今也无法知道 那年这封信到了你手上后 你是怎么去理解孩童时我这未成熟的话语
早安,金珉锡
文:果儿
❄️刷声//破天群https://t.cn/A6NwfVQh
声//破天科普教程https://t.cn/A6N273h2 https://t.cn/RviQ7iH
早安#金珉锡[超话]#
冬日那天不是什么特殊的日子 空调吹出的暖风依然让人舒适 我摸出在书店买到的觉得最好看的信纸和信封 拿着笔琢磨到底该如何表达。
其实我有很多话想对他说,但是一提笔就不知道该写什么了
我很感谢你 也很喜欢你 内心的话像潮水样的涌出,但是无法记录下 该拿什么来填补这空缺呢
镀金的信封在光下面一闪一闪的 最后千万句话总结为了几个词拼凑成的小诗
感谢 幸运 光芒 陪伴 无法 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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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尚未成熟的小孩哪能领悟明白这些字词的真正含义 对于那年十几岁的我来说是不知道该如何表达这种份感情 所以仿造大人们的话语不成熟的传达 至今也无法知道 那年这封信到了你手上后 你是怎么去理解孩童时我这未成熟的话语
早安,金珉锡
文:果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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