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秘密:1、诚实是最高法则。2、速度是法宝。3、追求双赢,一笔生意两头赢利。4、开锁不总用钥匙,解决问题要突破常规。5、机遇是瞬间的命运。6、目标似灯塔,够亮才能引航。7、人脉即钱脉,交往是资本。8、做无所不知的杂学博士。9、让自己成为别人,再谈判。10、用别人的鸡下自己的蛋。11、 赚钱而非攒钱。 (转自网络)
#电影长空之王##长空之王[超话]##收了6位数# 顶着『收了6位数』的帽子,实际『6分钱都没收到』的军迷和影迷,冒着再次被你们扣『收了6位数』帽子的一名普通军迷和影迷,还是要转发这几张图片,这是电影《长空之王》正片的一些电影截图,个人观点这几张图片比之前制片方公开的海报和预告片效果都要好,因为4月22日已经看过电影,作为一名非常喜欢拍飞机的人,在我眼里,电影正片里最好看的镜头,制片方依旧没有发出来。可能是想给大家一个惊喜吧。
图片转自网络,侵删。
图片转自网络,侵删。
【世界知识产权日】转发他人文章是否侵犯其著作权?
目前社交平台非常发达,很多人都会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见解,也会在网络上写文章等等。一些人在网络上见到一篇好文章之后,想要让它被更多人见到,于是就转发了。那么,转发他人文章是否侵犯其著作权呢?
【案情摘要】
原告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原著作权人冀某享有某教育类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内蒙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转载了涉案文字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冀某合法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与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签约签订《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许可协议》,并提供《版权声明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转载了涉案作品,虽然被告认为其公众号不具有盈利性质,公众号浏览量较低且未获得收益,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法院仍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法官释法】
现实生产生活中,部分企业为宣传所需或为其运营的公众号等媒体引流的需要,转发或使用转自网络的文字作品,但文字作品在完成时著作权人即获得著作权,侵权人一经违法使用即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而是否获得收益仅是确定侵权数额时需参考的因素。另外,在网络中未注明作者或未标明“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字样的作品,普通公众也不能随意使用,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且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均会构成侵权。
(文稿:包娜敏)
目前社交平台非常发达,很多人都会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见解,也会在网络上写文章等等。一些人在网络上见到一篇好文章之后,想要让它被更多人见到,于是就转发了。那么,转发他人文章是否侵犯其著作权呢?
【案情摘要】
原告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原著作权人冀某享有某教育类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内蒙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转载了涉案文字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冀某合法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与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签约签订《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许可协议》,并提供《版权声明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转载了涉案作品,虽然被告认为其公众号不具有盈利性质,公众号浏览量较低且未获得收益,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法院仍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法官释法】
现实生产生活中,部分企业为宣传所需或为其运营的公众号等媒体引流的需要,转发或使用转自网络的文字作品,但文字作品在完成时著作权人即获得著作权,侵权人一经违法使用即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而是否获得收益仅是确定侵权数额时需参考的因素。另外,在网络中未注明作者或未标明“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字样的作品,普通公众也不能随意使用,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且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均会构成侵权。
(文稿:包娜敏)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