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乌兰浩特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2022年,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以“全域推进放心消费建设”为契机,紧紧围绕“共促消费公平”主题,聚焦民生重点和消费热点,创新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精选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同时也以此警示经营者。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0日,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该消费者于2022年8月7日在某售楼处交付了2万元的定金,用于认购一处住宅,其中先行交付了1000元的定金,在从售楼员处得到如果不想买房可以随时退款的允诺后,消费者又补交了19000元的定金,并签订了购房优惠确认函。但签订此函时消费者并没有仔细翻看其中的内容,等到回到家中才发现很多条款存在不妥,所以决定放弃购买此处房产。


当消费者再次来到售楼处表达了想要退房的意愿,却被告知需要该房源转卖出去之后,方可退还定金。之后消费者多次找到售楼处相关负责人,问题依旧未能予以解决。多次交涉无果后,消费者认为该售楼处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到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
在了解详细情况,并掌握了相关证据之后,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与该售楼处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明确指出了他们存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就售楼的违法问题,并要求其立刻为消费者进行退款。在经过一番劝导之后,售楼处的负责人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退还消费者2万元。
消费提示
1、购房时消费者要了解开发商的各项资质是否齐全。2、认购协议书是否存在“霸王条款”。3、向专业的人士咨询,充分掌握所要购买房产的各类信息。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6日,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该消费者于2019年10月12日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处200多平方米的住宅,并交付了14万元的定金,可时隔近三年,消费者的住宅依旧未能进行网签。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表示无法接受,要求该开发商能够尽快退还14万元的定金,挽回自身损失。
处理结果
  经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售楼,且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签订网签合同,认为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该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经调解,开发商同意收取1万元违约金,为消费者退还13万元预付款。
消费提示
  本案区别于案例一之处为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的时间和消费者签订认购协议后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已经产生了效力,在时间上,消费者产生了一定违约因素,因此,开发商收取一定违约金是合理的。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2年,有消费者代表对某开发商及其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投诉,该开发商售楼时就向业主额外收取了可视门安装费用800元,但是安装的可视门系统出现质量问题后,物业公司再次向业主收取维修费用。业主认为,此费用第一次收费时就不合理,且给1064户住户安装的可视门禁系统长期不能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再次向业主收取维修费用是不合理行为。
处理结果
  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与开发商、物业、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多次协调,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开发商为1064户业主每户承担了258元的维修费用,物业公司承担20万元费用,业主委员会承担10万元费用,为1064户业主重新安装了门禁系统,解决了1064户业主的可视门系统的正常使用问题。为1064户消费者挽回了57.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消费提示
  1、缴纳可视门费用或其它任何房款以外的费用,应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如存在重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应在法定时间内向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反映维权;本案中业主要求退还重复收取的可视门费用,已超出法定时间,不予支持;2、可视门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在保修期内承担售后服务责任,有关部门应予依法支持。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消费者来到乌兰浩特市社会治理中心消费者协会窗口进行投诉,该消费者于2021年11月在某售楼处签订一份认购协议书,并缴纳房款318492.83元,但是迟迟不给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从2022年1月起至今,楼体一直未动工,并且售楼处要求消费者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尾款补齐,若未补齐,前期所交付的31万元将作废,消费者认为该要求不合理。
处理结果
  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在了解完情况后,与被投诉方进行了电话沟通,指出其提供的合同不是网签正式合同,且没有取得预售许可,并存在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使被投诉方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退还消费者的预购房款318492.8元。随后,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消费者来到该公司,很快拿到了318492.8元的退款。
消费提示
  购房在没有签订网签协议前,尽量缴纳少量定金,并充分了解认购协议。本案中售楼方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霸王条款”进行预售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提出退款和支付合理利息及损失赔偿的要求。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8日,有消费者到乌兰浩特市社会治理中心消费者协会窗口寻求帮助。该消费者于2022年2月通过被投诉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一套公寓,位置位于某某花园3号商业210室,价格14万,已缴纳90000元,出售人付某承诺6月交钥匙,45天内下网签,但是至今钥匙没交,网签也没有签上,交涉多次无果。
处理结果
了解完情况后,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当即与被投诉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告知其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其普及了法律知识,被投诉方意识到自身的错误,立刻同意退还消费者90000元,为其挽回了经济损失。
消费提示
  1、通过房产中介购房,首先要向专业人士咨询协议内容,规避“霸王条款”风险,并了解中介公司人员的资质,规避骗子中介机构;2、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协或房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该消费者于2021年5月26日与某整装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达成协议并交付了装修费137666元,但在交工时发现三处瓷砖存在破损的情况,所以找到该商家寻求解决办法。虽然当时得到了会尽快予以处理的允诺,却一直没有进行处理,同时,该商家负责安装的马桶出现故障,且有异味,地砖也存在13处损坏,比之前破损的数量有所增加。除此之外,消费者还罗列出了该商家存在的种种问题。
处理结果

 经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瓷砖和马桶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属实,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但是消费者认为,地砖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应全部更换,并且换砖期间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该店来承担(如换砖时造成的消费者居住问题)。对于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来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合理合法的要求都会予以支持,但如果更换瓷砖无疑是一笔巨大的金额,且费时费力。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消费者与被投诉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退赔消费者3000元,同时对出现问题的瓷砖进行修复,并调换出现问题的智能马桶。
消费提示
 

购买装修服务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出现纠纷时维护各方的权益,本案中的消费者装修找到比较正规的装修企业,手中握有签订的装修协议,因此,维权得到了保障。

案例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4日,消费者来到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称在乌兰浩特市某陶瓷经营部购买了价值48550.50元的瓷砖,可实际收到的货品与之前订购的样品存在明显差异。为了挽回自身损失,消费者就此问题与商家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商家在无法给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拒绝解决问题。
处理结果
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将瓷砖的样品和发货产品进行了比对,发现消费者所述的情况属实。随即联系到商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指出经营者存在明示的产品与提供的产品存在差异的责任。经营者认为是厂家产品已经升级,花纹出现了一些变化而已,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坚持购买的是明示的花纹产品,不喜欢升级的产品,要求退还,双方互不相让。鉴于这种情况,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最后达成商家退赔消费者1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的协议。
消费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该和广告宣传或明示的样品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投诉方虽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花纹与明示的样品存在差异,因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开始,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及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监管所陆续接到170多名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表示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分公司违背合约内容,延迟不予退费。接到投诉后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该公司是面对全国开展公考培训的上市企业,乌市分公司是其设立在乌市的一个负责在兴安盟地区招生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其培训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该机构与学员签订的合同属于教育服务培训合同,其产生的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因涉及众多考生的切身利益,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决定给予调解解决。经调查,目前该机构涉及兴安盟地区的欠费考生共734人,欠费金额1230万元,其他情况与留言反应情况基本相符。

因该公司乌兰浩特市分公司属于非法人机构,其财务、培训等一切活动均由其总公司安排进行,对如何解决按照合同约定退费问题没有决策权,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就此事与自治区消协进行了请示沟通,通过自治区消协对其省级分公司进行了督促,尽快解决考生的退费问题,该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19日先后按照要求向乌市消费者协会出具了书面的退费说明和承诺书。
处理结果
由于该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一次性进行退款,现已允许其分批次、分期为消费者退费,同为公考培训类机构的某胜教育也存在此类相关问题,一并要求其尽快进行分期退款。同时,乌市消费者协会已经建议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公考培训行业的格式合同进行检查规范,对使用“霸王条款”侵害考生的违法违规培训机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以维护公考培训市场的良好秩序。
消费提示
  1、公考培训机构缺乏行业管理和规范,多数公考培训机构没有取得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培训,因此,谨慎选择培训机构。2、谨慎选择所谓的“保过承诺”,缴纳高额费用。3、详细阅读培训服务协议,对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格外注意,多数培训机构的格式合同只规定了学员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没表明自身的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

案例九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已经交付了三年的钱款,总价值约17000元。但在不久前却得到该保险公司的通知,消费者购买的此项保险产品已经下架,需要进行再升级才能继续提供之前约定好的服务项目。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觉得难以接受。
处理结果
  在了解完具体情况后,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刻与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指出了该保险公司存在单方面强制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随即向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普及了法律知识。经调解,该保险公司退赔了消费者缴纳的保险费用17841.00元。
消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单方面强行要求改变合同主要条款是违法的侵权行为,权益受侵害的一方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5日,有消费者来到乌兰浩特市社会治理中心消费者协会窗口寻求帮助。2022年8月8日,该消费者花费8万元在某二手车行买了一台非事故二手车,但是经过检测后发现此车是事故车,消费者拿着检测报告与此店进行沟通,但是该店负责人拒不承认。
处理结果
  经调查了解,此车行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于是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电话沟通,告知其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经调解,被投诉方同意退还消费者8万元,并将车退回。
消费提示
  1、购买二手车一定要查明经营者的资质,避免无证无照机构的欺骗。2、保存经营者对车况的承诺说明和宣传。3、尽量先核实车况承诺书。 (乌兰浩特市消费者协会)#315#

【拒绝“霸王条款”!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浙江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十大典型案例】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小到去商店买东西,大到买车买房,多数市场行为需要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来达成,合同越来越成为经济交流双方建立信任的落脚点。

“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些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有哪些?

2022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治理工作,围绕住宅装修、供用电水热气、校外培训、新能源汽车、网约车等重点行业和新兴领域,约谈企业2517家次,发放行政建议书397份、责令整改通知书520份,立案查处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件1036件。今天(3月14日),该局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详见附件),警示经营者公平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审慎签订带格式条款的合同。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完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制,持续加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集中精力纠正清理一批重点热点行业的合同“霸王”条款。(记者:赵鹏 通讯员:杨娇、翁汉霖)

附件:
2022年度浙江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十大典型案例

一、杭州某理发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某理发店委托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制作、美容价目指导手册和VIP卡,后当事人把手册和VIP卡摆放在经营场所二楼美容服务部的桌面上,其中VIP卡上注有“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等字样;指导手册第一页第五项有“会员卡办理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用完为止”的描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条款的行为。2022年9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宁波市鄞州区某经营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某经营户,于2022年8月在“抖音”直播宣传的网页中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珠宝下应店所有”“活动期间所有消费均有精美礼品赠送”等字样,但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等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2022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嘉善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嘉善某公司在从事学龄儿童的语言、绘画、音乐、舞蹈、体育培训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课程销售协议》规定“选定班别后采用固定班上课,不能跨班上课或更换课程上课”“请假制度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认知获赠课程不属于本协议销售的课程,具体由乙方负责解释”等内容,并用该协议书和学员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0月,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嵊州市某化妆品商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为招揽顾客,提高该商行的知名度,于2022年6月24日以125元/500张的价格自行在淘宝上定制了一批代金券,代金券数量共计500张。该代金券上印有“代金券¥88元…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并注明:消费满200元即可使用 ,消费前请出示此券;此券不找零不兑换;本店采用1对1专属服务,来电前请提前预约;此券不与特价活动同时使用,请保存好此券,遗失不补;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2022年11月,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案例1、2、3、4,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仙居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仙居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告示牌上标示:“温馨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敬请配合,谢谢您的理解!”,使用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案例5,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温州市某服务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案
当事人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经营二手车,现场每辆车都有标价牌,牌上右下角用小字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具体以实车车况看样为准”,经营者的格式合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2022年8月,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江山市某婚礼策划工作室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当事人江山市某婚礼策划工作室将事先准备好的空白“8090婚礼服务协议书”,用于与消费者商定婚庆事宜,协议上有“…五、乙方要遵守协议的服务条款,尽心尽力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婚庆服务。乙方不论什么原因不能为甲方提供婚庆服务的,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论什么原因改变婚礼日期或取消婚礼,定金不再退还。”等内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产生定金纠纷的事实,不退还定金,免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属用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2022年11月23日,江山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安吉某干洗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当事人安吉某干洗店在其给予消费者的洗衣凭证中写明“取衣时间超过一个月,衣物损毁本店概不负责”字样,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6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提示】案例6、7、8,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体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九、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当事人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时,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经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额外要求买受人签订其事先拟定未经备案的《购房确认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购房确认书》中含有格式条款,但该格式条款未经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一)项“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行为。

《购房确认书》规定“第8项法律后果8.1逾期支付房款的,您应按照未付房款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8.2如您构成本确认书下重大违约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向您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9.8如出卖人同时期内发生逾期交房,同时期内配套设施交付以及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限同逾期交房期限。如同时期内发生两项以上交付条件以外的设备设施逾期交付的按最长一项计算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且出卖人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以房屋总价款5%为限。”等条款。上述格式条款将买受人的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款的20%,将出卖人(当事人)的违约金总额约定为房屋总价款的5%为限,买受人的违约金为出卖人违约金四倍,远远高于出卖人的违约金,有违合同公平原则,该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022年11月,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当事人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自2022年初起使用名为“用气合同(居民)”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内容为“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通气之日起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2022年9月,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提示】案例9、10,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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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故事分享第1960天:

【比尔的自行车】

  比尔是美国费吉尼亚州的一位在校大学生,他的家庭非常富有,父亲有两家公司,母亲是律师。但当他离开家上大学时,却拒绝了父亲的资助。临走时他信心满满地对父亲说:“我只需要带点车费就行,上学的费用自己想办法解决。”父母一脸吃惊,但是看到比尔那么自信,只好答应了。
  
  刚到大学,比尔就跑到一家餐厅,他请求店主,说自己愿意为餐厅送外卖。因为大学里面是不允许开商店的,很多餐厅都开在学校外面,竞争压力很大,所以店主很快就答应了,并且答应他每销售一份外卖,能获得1美元提成。比尔为了提高销售量,获取更多的提成,用自己车费仅剩的20美元给餐厅印刷广告,然后把全校每个寝室都跑了个遍,发广告做宣传。当天就有人陆续打电话过来订外卖,这是比尔意料之中的:学校寝室距离外面很远,肯定会有学生不愿意多走路,宁愿多花高一点价钱。以后的一个月里,外卖销售量迅速增长,比尔从一天拿30美元的提成增长到了每天200美元!
  
  令人意想不到是,当这份工作做得如火如荼时,比尔居然辞职不干了。他拿着挣来的五千多美元,到即将毕业的学长那里收购二手自行车。在学校,有些同学为了方便买了自行车代替步行,快毕业时,自行车不方便带回家,只能当做垃圾卖掉。比尔意识到了这一点,便立即做出了行动,到学长们那里进行宣传,称愿意高价回收二手自行车。大家一看有人愿意高价回收旧自行车,都很愿意把自己骑旧的自行车卖出去。这样一来,比尔很快就收购了几十辆自行车。接下来,他边发广告边把收购来的自行车进行修理、刷洗,之后又成立了一个自行车出租“公司”。
  
  这次,比尔又抓住了新生们的心理。因为很多新生,想买自行车,但平常上课没时间出行,只有周末才骑车出去玩,买新的到毕业时自行车只能当垃圾卖出去,很浪费,所以比较犹豫。这下听说有人出租自行车,自然打消了买车的念头。于是,比尔以10美元一天的价格出租自行车,平常每天能租出去二十多辆,周末时自行车被一租而空。看到自己的“生意”十分火爆,赚到钱后,比尔继续收购自行车,增加出租量。
  
  一年以后,比尔正式成立了出租公司,他花钱请了一些人员,把出租自行车的范围扩展到周围好几个大学,还开了几家自行车店面,出售新自行车。毕业时,他的出租公司和自行车专卖店加起来的销售额已经达到父亲一家公司的销售额!
  
  有人问到比尔创业的感受时,比尔答道:“我就是一个普通的大学生,能走到今天,只不过是比别人多了一点敢想敢做的勇气而已。”因为敢想,所以梦想一直都在眼前;因为敢做,所以成功并不遥远。
  
  李开复说:“人生在世时间非常短暂,如果你总是不敢做想做的事情,那么一生过去了你留下来的只有悔恨懊恼。我常常说追随我心,冒一些风险是值得的。虽然经历风险的日子可能会比较艰难,但如果我不这样做,那蹉跎十年二十年后可能会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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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睡觉我真的好想睡觉 但是我睡了一下午加上无所事事没怎么消耗体力和脑力现在又睡不着 我到底怎么做到每天睡那么久的啊mlgb 低配人也不是低配到每天睁眼不足12
  • #金钟云[超话]# 可以说是人生中最短的两分钟了[泪][泪][泪]他真的好可爱[抓狂][抓狂][抓狂] ☁️️:(一开始就喊了名字超可爱) :啊Oppa安扭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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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来其实还是有点难过 我原本以为 我并不是会把工作中的情绪带入生活里的人 但是当疲倦感从脑海中清晰起来的时候 浪漫和温柔就被一点点蚕食掉 最让人觉得讨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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