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抢道”如何治理?人大代表建议设“潮汐式”隔离带】海量的电动自行车便利了市民出行,却也给城市治理带来挑战。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广州”记者走基层活动。在非机动车道建设受限的区域,如何平衡电动自行车出行与良好交通秩序的关系?省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给出了一个思路。“最理想的情况肯定是各自按道行驶,但现状确实存在限制。”刘涛建议,可从技术上进行优化,比如借鉴潮汐式隔离,在交通繁忙的时候,设置潮汐式隔离带,交通不繁忙时就把它取消掉。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正就《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立法,其中划定了电动自行车禁行区域。刘涛认为,划定禁行区域、禁行时段是可行的,在一些区域也是必要的。(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https://t.cn/A6pL4HeA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正就《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立法,其中划定了电动自行车禁行区域。刘涛认为,划定禁行区域、禁行时段是可行的,在一些区域也是必要的。(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https://t.cn/A6pL4HeA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被告拒不提供证明未逾期的证据,依法是不是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推定被告逾期提交证据?
拒不提供授权委托书给原告查阅,依法是不是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推定被告参与庭审人员罗召恒无受托代理资格?
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盖被告单位印章和骑缝章,是不是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证据?
……
请张倩法官以案释法(五)
(接前)
9、事实证明,张倩法官不作为早有预谋。2023年5月8日庭审时,原告质疑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审批报告,张倩法官居然问原告“审批报告的法律依据具体是哪一条?”,明显是在救场;刘亦兵多次以污蔑原告的前缀词“诬告人”称呼原告,在原告多次要求据实记录的情况下,记录员张馨仍不据实记录;就证明两案事实的核心证据,被告拒不提供,且口说无凭讲“故事”;……这些不正当行为,存在与被告、第三人刘亦兵串通的重大嫌疑。
10、事实证明,张倩法官存在预设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不公正立场的嫌疑,所作所为没有坚持行政诉讼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没有坚持被告基于其取得证据的便利地位,负有举证并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的原则。根本没有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六个方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七、提醒合议庭。
1、众所周知,法官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审判案件。
2、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见《开庭笔录》第44页第16~20行),据此必然可以依法认定两案的事实是“原告所受轻微伤与第三人刘亦兵和曹云案发时身体接触(不限于拦截、拉扯、殴打)原告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人刘亦兵和曹云对原告所受轻微伤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被告和第三人刘亦兵庭审时确认没有新证据(见《开庭笔录》第45页第1、2行,第53页第12~16、18行),证明被告、第三人刘亦兵采用的证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被撤销行政行为采用的是同一套证据。同一套证据,证明相反的事实,找不出相关法律作为依据,故被诉行政行为不具合法性基础。
4、违背法律和常识,没有证据,以口说无凭的“故事”描绘的 “事实”,没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不能作为两案认定的事实。
5、如果张倩法官以没有证据、口说无凭的“故事”描绘的 “事实”,作为两案“事实”,请提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哪一条?
6、张倩法官抱着不愿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审理两案,怎么可能持公正立场?行为怎么可能正当?
7、知道和做到之间是世界上最远的距离,法官知道公正、廉洁、为民,要真正做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提醒包括张倩在内的所有法官,公正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法官必须做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基于原告是人民的一员,作为法官一员的张倩法官必须公正地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服务!拒绝服务就别当法官!
八、友情提醒:
1、错判追究终身制,历史会有记忆。因果报应,迟早会到。
2、员额法官,既是职业审判人员,也是父母的孩子、别人的配偶、孩子的父母。当错判影响了父母、配偶、孩子,再后悔得到的眼前“利益”,后悔自己现在的选择,迟了。
3、现在向你承诺的人,落难时未必会救你。
4、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完全有能力区分审判员的行为属于南郭先生类的业术不精,还是属于枉法裁判。
5、枉法裁判就是蓄意制造冤案,人为增加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矛盾,增大社会不稳定因素;既违背人民法院解决百姓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的初心,又违背公序良俗;不仅良心会受到谴责,而且总有一天会受到报应。
6、错判是因,报应是果。报应来了,为了摆脱恶名牵连,也许你不再是父母的孩子,别人的配偶,孩子的父母。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被告拒不提供证明未逾期的证据,依法是不是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推定被告逾期提交证据?
拒不提供授权委托书给原告查阅,依法是不是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推定被告参与庭审人员罗召恒无受托代理资格?
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及项下证据,没有负责人和编制人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盖被告单位印章和骑缝章,是不是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证据?
……
请张倩法官以案释法(五)
(接前)
9、事实证明,张倩法官不作为早有预谋。2023年5月8日庭审时,原告质疑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审批报告,张倩法官居然问原告“审批报告的法律依据具体是哪一条?”,明显是在救场;刘亦兵多次以污蔑原告的前缀词“诬告人”称呼原告,在原告多次要求据实记录的情况下,记录员张馨仍不据实记录;就证明两案事实的核心证据,被告拒不提供,且口说无凭讲“故事”;……这些不正当行为,存在与被告、第三人刘亦兵串通的重大嫌疑。
10、事实证明,张倩法官存在预设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不公正立场的嫌疑,所作所为没有坚持行政诉讼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没有坚持被告基于其取得证据的便利地位,负有举证并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的原则。根本没有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六个方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七、提醒合议庭。
1、众所周知,法官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审判案件。
2、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见《开庭笔录》第44页第16~20行),据此必然可以依法认定两案的事实是“原告所受轻微伤与第三人刘亦兵和曹云案发时身体接触(不限于拦截、拉扯、殴打)原告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人刘亦兵和曹云对原告所受轻微伤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被告和第三人刘亦兵庭审时确认没有新证据(见《开庭笔录》第45页第1、2行,第53页第12~16、18行),证明被告、第三人刘亦兵采用的证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被撤销行政行为采用的是同一套证据。同一套证据,证明相反的事实,找不出相关法律作为依据,故被诉行政行为不具合法性基础。
4、违背法律和常识,没有证据,以口说无凭的“故事”描绘的 “事实”,没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不能作为两案认定的事实。
5、如果张倩法官以没有证据、口说无凭的“故事”描绘的 “事实”,作为两案“事实”,请提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哪一条?
6、张倩法官抱着不愿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审理两案,怎么可能持公正立场?行为怎么可能正当?
7、知道和做到之间是世界上最远的距离,法官知道公正、廉洁、为民,要真正做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提醒包括张倩在内的所有法官,公正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法官必须做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基于原告是人民的一员,作为法官一员的张倩法官必须公正地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服务!拒绝服务就别当法官!
八、友情提醒:
1、错判追究终身制,历史会有记忆。因果报应,迟早会到。
2、员额法官,既是职业审判人员,也是父母的孩子、别人的配偶、孩子的父母。当错判影响了父母、配偶、孩子,再后悔得到的眼前“利益”,后悔自己现在的选择,迟了。
3、现在向你承诺的人,落难时未必会救你。
4、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完全有能力区分审判员的行为属于南郭先生类的业术不精,还是属于枉法裁判。
5、枉法裁判就是蓄意制造冤案,人为增加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矛盾,增大社会不稳定因素;既违背人民法院解决百姓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的初心,又违背公序良俗;不仅良心会受到谴责,而且总有一天会受到报应。
6、错判是因,报应是果。报应来了,为了摆脱恶名牵连,也许你不再是父母的孩子,别人的配偶,孩子的父母。
【从国企改革的物理现场,到“中特估”的虚拟市场】
最近在微信群看到徐景安先生发出的一段回顾企业改革的视频,他在对谈中提到,早年他曾与30位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一起策划了一篇大文章,刊发于1986年12月15日的人民日报头版头条,题目为《三十个企业家的思考与要求》(图1)。
文章提出,商品经济要取代产品经济或计划经济,最主要的标志是企业替代政府成为经济运行的主体。文章签名者之一、时任宝钢党委书记朱尔沛称它为“企业家宣言”,而“企业家”这个词,在当时是个时髦事物,至1980年代后期才开始在中国流行。
徐老现已82岁,曾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长,深圳特区首任体改委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理事长等职,是国内住房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革、价格双轨制等的建言者和推动者(图2)。
1970年代末80年代初启动的体制除旧纳新改革,关键一环便是“解放”国企。扩大企业自主权、还企业家权利,在当时需要见识和胆量,而现在回看,这毕竟尚在体制内,改变相对容易,更难的在于如何突破所有制之锢。
恰好最近还有两位国企改革领域的亲身参与者——陈清泰、张思平都出版了总结性的著作。
出生于1937年的陈清泰,改开以来以不同的角色和身份亲历了中国企业改革的全过程,且其经历横跨企业、政府和学界。从1980年代担任二汽总工程师、总厂厂长开始,他先后任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和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和副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首任院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任会长,2014年又组织起智库平台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风生水起。
刚上市的《陈清泰文集》共有四卷,勾勒了四十年来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的历史足迹,开卷就是“企改探路”。陈清泰在序言中说:“我有幸以大型国有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主管企业改革的一员和政策咨询机构研究员及组织者的不同身份和角色,目睹并参与了改革的全过程,始终没有中断。”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几年前我们邀请陈清泰先生参加长平经济论坛和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合办的学术活动,主讲国企改革。活动间歇他与我们谈到,为什么改了那么多年,企业的脑门上还都贴着“标签”?撕掉这个“所有制标签”,才能突破“姓国姓民”的限制,真正对各类企业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
差不多在此前后,他在另一场沙龙上又提出,在所有制理论政策改革红利已逐渐消失,有待与时俱进地再改革、政策信号很不一致的情况下,“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的争论前所未有地此起彼伏。他认为“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实际是个伪命题,但反映出了市场的割裂。“争论的实质不是这个问题的本身,而是各类市场主体是不是具有平等的地位、能不能公平地竞争。”
三人中张思平相对年轻,他曾长期在改革一线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政府内工作,任深圳体改办主任、广东省体改委主任、深圳市副市长等职,2015年离开政界转而创办智库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他的《深圳国有企业改革四十年》,洋洋60余万字,是从2018年纪念改开四十周年的一篇长文引发而来。
他在书中提到,“从理论上看,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思想不断解放、理论不断创新的过程,这些理论既涉及我国意识形态的诸多基本方面,比如姓资姓社、姓公姓私等基本理论,又涉及经济学的产权制度、资源配置等基本原理,还涉及管理科学方面的公司治理、动力机制、监督体系等一系列内容。从深圳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过程来看,没有理论的突破与创新,改革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
三位亲历者回首个人经历和思考,实为我国改开史的珍贵片断,它们记录了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过往的破冰探索、争议徘徊、重大决策的落槌及相关实践,到今天有令他们欣慰的成果,也留有未竟的遗憾,而现在,他们这一代人实际也站在观察者的角度眼看着后来者将如何接力。
今天,国企改革的主战场似乎已经转移,“竞争中性”、“竞争政策”等声音渐渐被“做大做强”淹没,对法治化、市场化改革举措的讨论也不再热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得各类生产要素的建议在现实中仍会碰壁。当前的时髦语也换成了“中特估”,再改革从物理现场跳转到了股市这个虚拟市场。
这像是一场逃离。
最近在微信群看到徐景安先生发出的一段回顾企业改革的视频,他在对谈中提到,早年他曾与30位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一起策划了一篇大文章,刊发于1986年12月15日的人民日报头版头条,题目为《三十个企业家的思考与要求》(图1)。
文章提出,商品经济要取代产品经济或计划经济,最主要的标志是企业替代政府成为经济运行的主体。文章签名者之一、时任宝钢党委书记朱尔沛称它为“企业家宣言”,而“企业家”这个词,在当时是个时髦事物,至1980年代后期才开始在中国流行。
徐老现已82岁,曾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长,深圳特区首任体改委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理事长等职,是国内住房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革、价格双轨制等的建言者和推动者(图2)。
1970年代末80年代初启动的体制除旧纳新改革,关键一环便是“解放”国企。扩大企业自主权、还企业家权利,在当时需要见识和胆量,而现在回看,这毕竟尚在体制内,改变相对容易,更难的在于如何突破所有制之锢。
恰好最近还有两位国企改革领域的亲身参与者——陈清泰、张思平都出版了总结性的著作。
出生于1937年的陈清泰,改开以来以不同的角色和身份亲历了中国企业改革的全过程,且其经历横跨企业、政府和学界。从1980年代担任二汽总工程师、总厂厂长开始,他先后任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和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和副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首任院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任会长,2014年又组织起智库平台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风生水起。
刚上市的《陈清泰文集》共有四卷,勾勒了四十年来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的历史足迹,开卷就是“企改探路”。陈清泰在序言中说:“我有幸以大型国有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主管企业改革的一员和政策咨询机构研究员及组织者的不同身份和角色,目睹并参与了改革的全过程,始终没有中断。”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几年前我们邀请陈清泰先生参加长平经济论坛和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合办的学术活动,主讲国企改革。活动间歇他与我们谈到,为什么改了那么多年,企业的脑门上还都贴着“标签”?撕掉这个“所有制标签”,才能突破“姓国姓民”的限制,真正对各类企业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
差不多在此前后,他在另一场沙龙上又提出,在所有制理论政策改革红利已逐渐消失,有待与时俱进地再改革、政策信号很不一致的情况下,“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的争论前所未有地此起彼伏。他认为“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实际是个伪命题,但反映出了市场的割裂。“争论的实质不是这个问题的本身,而是各类市场主体是不是具有平等的地位、能不能公平地竞争。”
三人中张思平相对年轻,他曾长期在改革一线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政府内工作,任深圳体改办主任、广东省体改委主任、深圳市副市长等职,2015年离开政界转而创办智库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他的《深圳国有企业改革四十年》,洋洋60余万字,是从2018年纪念改开四十周年的一篇长文引发而来。
他在书中提到,“从理论上看,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思想不断解放、理论不断创新的过程,这些理论既涉及我国意识形态的诸多基本方面,比如姓资姓社、姓公姓私等基本理论,又涉及经济学的产权制度、资源配置等基本原理,还涉及管理科学方面的公司治理、动力机制、监督体系等一系列内容。从深圳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过程来看,没有理论的突破与创新,改革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
三位亲历者回首个人经历和思考,实为我国改开史的珍贵片断,它们记录了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过往的破冰探索、争议徘徊、重大决策的落槌及相关实践,到今天有令他们欣慰的成果,也留有未竟的遗憾,而现在,他们这一代人实际也站在观察者的角度眼看着后来者将如何接力。
今天,国企改革的主战场似乎已经转移,“竞争中性”、“竞争政策”等声音渐渐被“做大做强”淹没,对法治化、市场化改革举措的讨论也不再热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得各类生产要素的建议在现实中仍会碰壁。当前的时髦语也换成了“中特估”,再改革从物理现场跳转到了股市这个虚拟市场。
这像是一场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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