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
2020年11月20日,在左某明与石某某的案件判决中,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审判员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曹某某受石某某委托,到新泰收购红薯,曹某某在新泰看好红薯后,左某某找货运车发货,收货人为石某某,货物直达石某某厂里,左某明到石某某厂里多次,也知道收货人为石某某。
曹某某并不在石某某厂里,左某明从来没在石某某厂里见过曹某某。
在后来的发货中,左某明因红薯滞销,左某明在石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数车红薯到石某某淀粉厂,这数车红薯因在左某明处存放时间过长,有很多腐烂的,泥土也多。
石某某本不想收这几车货,左某明称,这些红薯在家里也是烂掉,价格让石某某看着给就行。
石某某碍于情面,再说,货已到厂里,再拉回新泰白白浪费运费,就将这些有腐烂的红薯收下。
左某明在起诉中,将石某某、曹某某一起起诉。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在判决书中称,曹某某对收的红薯有监督责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左某明在最后发货时,曹某某并不在场,是左某明在曹某某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的货。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仅凭一次转账,牵强地认为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决书中称,“本院以为石某某、曹某某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担左某某货款”。
曹某某根本不是收货人,发货单留的收货电话是石某某电话号码,货物都发到了石某某的淀粉厂,货车司机都知道,李某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曹某某收货人,曹某某怎么就成了收货人?
左某明完全清楚,石某某不是不承认货款,而是因为红薯有一部分腐烂和泥土,对此有异议。新泰法院却判决石某某、曹某某一起承担货款。
曹某某给左某明的转账,是石某某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又转给左某明的,石某某转多少,曹某某给左某明转了多少,曹某某一分钱都没有留,当时的转账记录也给法院上交了,这都阻挡不了新泰法院李某迎的主观臆断。
判决书中称,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人。实际上,石某某和曹某某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曹某某仅仅是给朋友帮忙,没有任何的利润,不存在合伙关系。石某某淀粉厂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曹某某是股东,石某某和曹某某也没有任何的合作协议,新泰法院李某迎主观臆断,判定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定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担货款,将曹某某银行卡查封,损害曹某某权益。
2021年8月,新泰法院将曹某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曹某某是一部分货物的经办人,而不是判决书中所说的“收货人”,更不是“合伙人”,不应该共同承担货款。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证据,没有任何工商信息的情况下,判决书中竟然“本院以为是合伙关系”,歪曲事实,让人贻笑大方。
新泰人民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不尊重事实,主观臆断,无法无天,判决不公制造冤假错案,损害他人权益,请有关部门严查。
2020年11月20日,在左某明与石某某的案件判决中,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审判员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曹某某受石某某委托,到新泰收购红薯,曹某某在新泰看好红薯后,左某某找货运车发货,收货人为石某某,货物直达石某某厂里,左某明到石某某厂里多次,也知道收货人为石某某。
曹某某并不在石某某厂里,左某明从来没在石某某厂里见过曹某某。
在后来的发货中,左某明因红薯滞销,左某明在石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数车红薯到石某某淀粉厂,这数车红薯因在左某明处存放时间过长,有很多腐烂的,泥土也多。
石某某本不想收这几车货,左某明称,这些红薯在家里也是烂掉,价格让石某某看着给就行。
石某某碍于情面,再说,货已到厂里,再拉回新泰白白浪费运费,就将这些有腐烂的红薯收下。
左某明在起诉中,将石某某、曹某某一起起诉。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在判决书中称,曹某某对收的红薯有监督责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左某明在最后发货时,曹某某并不在场,是左某明在曹某某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的货。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仅凭一次转账,牵强地认为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决书中称,“本院以为石某某、曹某某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担左某某货款”。
曹某某根本不是收货人,发货单留的收货电话是石某某电话号码,货物都发到了石某某的淀粉厂,货车司机都知道,李某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曹某某收货人,曹某某怎么就成了收货人?
左某明完全清楚,石某某不是不承认货款,而是因为红薯有一部分腐烂和泥土,对此有异议。新泰法院却判决石某某、曹某某一起承担货款。
曹某某给左某明的转账,是石某某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又转给左某明的,石某某转多少,曹某某给左某明转了多少,曹某某一分钱都没有留,当时的转账记录也给法院上交了,这都阻挡不了新泰法院李某迎的主观臆断。
判决书中称,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人。实际上,石某某和曹某某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曹某某仅仅是给朋友帮忙,没有任何的利润,不存在合伙关系。石某某淀粉厂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曹某某是股东,石某某和曹某某也没有任何的合作协议,新泰法院李某迎主观臆断,判定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定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担货款,将曹某某银行卡查封,损害曹某某权益。
2021年8月,新泰法院将曹某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曹某某是一部分货物的经办人,而不是判决书中所说的“收货人”,更不是“合伙人”,不应该共同承担货款。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证据,没有任何工商信息的情况下,判决书中竟然“本院以为是合伙关系”,歪曲事实,让人贻笑大方。
新泰人民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不尊重事实,主观臆断,无法无天,判决不公制造冤假错案,损害他人权益,请有关部门严查。
嗯,2023年5月最后的一天了,感觉整个5月天气异常讨人嫌,时冷时热,人的心情也跟着忽明忽暗。5月,没有春天般的鸟语花香,也没有6月份的夏日炎炎,回屋里了几趟,扑面而来的依然是那熟悉的泥土芬芳。偶尔也能碰到湾里的一些朴素的老人家,时间在他们脸上深深的刻下了一道又一道的岁月痕迹。不管你在外面搞多少钱,油菜老了,老娘睡不着瞌睡,全儿一大早就带着她往屋里赶,心心念念的油菜搞完了,忙来忙去几天,搞得黑汗水流,不管能打几斤菜籽油,也是心里上的一种安慰,总不可能让油菜烂在地里吧。老屋的各种花草也没有春天般的娇嫩,花开了又谢,果实满满,就等着桃子,李子熟。值得庆祝的是高速通车了,1个小时能到屋,所以说以后回家又方便了。自从赖毛走了以后,回家的日子明显少了很多,因为老头老娘都在武汉了,就在五一劳动节,我硬生生的提起他们的背包带着他们俩回了躺屋里,其实他们不想回,我想回去感受一下,因为那是心灵的寄托和港湾。能丢掉全部的烦恼和压抑……5月也是忙的不可开交,恨不得一天当两天用,好多伤脑经的决定跟选择让我几天没睡好瞌睡,好在房子的事情已经尘埃落定,是好是坏也不太重要,最起码今后有个落脚的地方,未来会是什么样的,谁也不知道,希望会是一个好开始吧,接下来的日子可能会比较辛苦了……怕个罗。再见,即将成为历史的2023年5月! https://t.cn/AiEe1GjJ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
2020年11月20日,在左某明与石某某的案件判决中,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审判员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曹某某受石某某委托,到新泰收购红薯,曹某某在新泰看好红薯后,左某某找货运车发货,收货人为石某某,货物直达石某某厂里,左某明到石某某厂里多次,也知道收货人为石某某。
曹某某并不在石某某厂里,左某明从来没在石某某厂里见过曹某某。
在后来的发货中,左某明因红薯滞销,左某明在石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数车红薯到石某某淀粉厂,这数车红薯因在左某明处存放时间过长,有很多腐烂的,泥土也多。
石某某本不想收这几车货,左某明称,这些红薯在家里也是烂掉,价格让石某某看着给就行。
石某某碍于情面,再说,货已到厂里,再拉回新泰白白浪费运费,就将这些有腐烂的红薯收下。
左某明在起诉中,将石某某、曹某某一起起诉。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在判决书中称,曹某某对收的红薯有监督责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左某明在最后发货时,曹某某并不在场,是左某明在曹某某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的货。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仅凭一次转账,牵强地认为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决书中称,“本院以为石某某、曹某某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担左某某货款”。
曹某某根本不是收货人,发货单留的收货电话是石某某电话号码,货物都发到了石某某的淀粉厂,货车司机都知道,李某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曹某某收货人,曹某某怎么就成了收货人?
左某明完全清楚,石某某不是不承认货款,而是因为红薯有一部分腐烂和泥土,对此有异议。新泰法院却判决石某某、曹某某一起承担货款。
曹某某给左某明的转账,是石某某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又转给左某明的,石某某转多少,曹某某给左某明转了多少,曹某某一分钱都没有留,当时的转账记录也给法院上交了,这都阻挡不了新泰法院李某迎的主观臆断。
判决书中称,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人。实际上,石某某和曹某某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曹某某仅仅是给朋友帮忙,没有任何的利润,不存在合伙关系。石某某淀粉厂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曹某某是股东,石某某和曹某某也没有任何的合作协议,新泰法院李某迎主观臆断,判定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定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担货款,将曹某某银行卡查封,损害曹某某权益。
2021年8月,新泰法院将曹某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曹某某是一部分货物的经办人,而不是判决书中所说的“收货人”,更不是“合伙人”,不应该共同承担货款。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证据,没有任何工商信息的情况下,判决书中竟然“本院以为是合伙关系”,歪曲事实,让人贻笑大方。
新泰人民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不尊重事实,主观臆断,无法无天,判决不公制造冤假错案,损害他人权益,请有关部门严查。
2020年11月20日,在左某明与石某某的案件判决中,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审判员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曹某某受石某某委托,到新泰收购红薯,曹某某在新泰看好红薯后,左某某找货运车发货,收货人为石某某,货物直达石某某厂里,左某明到石某某厂里多次,也知道收货人为石某某。
曹某某并不在石某某厂里,左某明从来没在石某某厂里见过曹某某。
在后来的发货中,左某明因红薯滞销,左某明在石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数车红薯到石某某淀粉厂,这数车红薯因在左某明处存放时间过长,有很多腐烂的,泥土也多。
石某某本不想收这几车货,左某明称,这些红薯在家里也是烂掉,价格让石某某看着给就行。
石某某碍于情面,再说,货已到厂里,再拉回新泰白白浪费运费,就将这些有腐烂的红薯收下。
左某明在起诉中,将石某某、曹某某一起起诉。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在判决书中称,曹某某对收的红薯有监督责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左某明在最后发货时,曹某某并不在场,是左某明在曹某某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的货。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仅凭一次转账,牵强地认为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决书中称,“本院以为石某某、曹某某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担左某某货款”。
曹某某根本不是收货人,发货单留的收货电话是石某某电话号码,货物都发到了石某某的淀粉厂,货车司机都知道,李某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曹某某收货人,曹某某怎么就成了收货人?
左某明完全清楚,石某某不是不承认货款,而是因为红薯有一部分腐烂和泥土,对此有异议。新泰法院却判决石某某、曹某某一起承担货款。
曹某某给左某明的转账,是石某某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又转给左某明的,石某某转多少,曹某某给左某明转了多少,曹某某一分钱都没有留,当时的转账记录也给法院上交了,这都阻挡不了新泰法院李某迎的主观臆断。
判决书中称,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人。实际上,石某某和曹某某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曹某某仅仅是给朋友帮忙,没有任何的利润,不存在合伙关系。石某某淀粉厂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曹某某是股东,石某某和曹某某也没有任何的合作协议,新泰法院李某迎主观臆断,判定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定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担货款,将曹某某银行卡查封,损害曹某某权益。
2021年8月,新泰法院将曹某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曹某某是一部分货物的经办人,而不是判决书中所说的“收货人”,更不是“合伙人”,不应该共同承担货款。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证据,没有任何工商信息的情况下,判决书中竟然“本院以为是合伙关系”,歪曲事实,让人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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