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大气科学[超话]##气象科普#【集合预报科普】大家在高中数学中都学过集合,数学中的集合是指具有某种特定性质的具体的或抽象的对象汇总而成的集体。其中,构成集合的这些对象则称为该集合的元素。比如有交并集、空集、子集、补集啊等等。但我们有时候也会在气象上看到,如某某台风的集合预报,强降雨集合预报或强降雪集合预报,那么气象上的集合预报是什么呢?
集合预报是减小预报不确定性、提高预报技巧的重要手段。集合预报是用一些相关性不大的初值出发而得到一些预报值的方法,这是经典的集合预报的概念。除了考虑初值问题,还考虑数值模式中许多物理过程(如参数化方案等)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得到一些预报值,这是全新意义的预报集合。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集合预报已经成为国际上数值天气预报与数值气候预测的主流方法。集合预报的最终目的是定量预测未来时刻变量状态的概率分布,预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可预报性应该用预报与观测的变量场的概率分布的差来刻画。
由于大气是一个高度非线性的系统,因而数值天气预报的结果对初始条件的微小误差非常敏感。Leith在1974年提出集合预报的思想和方法,Hoffman和Kalnay提出时间滞后集合平均预报。Kalnay等在1995年提出了解决集合预报初值问题的方法,如奇异向量等方法。集合预报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具备条件—在有一个好的模式的前提下,一个理想的集合预报具备三个条件:①从平均统计意义看,集合预报中的每个成员的准确率应大致相同。某个或某些预报成员不应该总是比其他一些成员准确,否则,集合预报方法就失去意义。
②从统计平均意义看,一个具有个成员的预报集合有的可能性包含大气的实际情况。因此,当成员足够多时,大气的真实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被包含在集合预报中。这就需要预报集合中成员间的离散度必须适宜。一个好的集合预报系统,其成员间的离散度同均值预报误差大小大体上相当。
③集合预报中成员间的离散度应该反映真实大气的可预报性或预报的可信度。离散度愈小,可预报性愈高,预报可信度愈大;反之,可预报性愈低,预报可信度愈小。所以在一个理想的集合预报系统中,离散度同成员预报的平均准确率之间成反比。#科学科普#
集合预报是减小预报不确定性、提高预报技巧的重要手段。集合预报是用一些相关性不大的初值出发而得到一些预报值的方法,这是经典的集合预报的概念。除了考虑初值问题,还考虑数值模式中许多物理过程(如参数化方案等)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得到一些预报值,这是全新意义的预报集合。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集合预报已经成为国际上数值天气预报与数值气候预测的主流方法。集合预报的最终目的是定量预测未来时刻变量状态的概率分布,预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可预报性应该用预报与观测的变量场的概率分布的差来刻画。
由于大气是一个高度非线性的系统,因而数值天气预报的结果对初始条件的微小误差非常敏感。Leith在1974年提出集合预报的思想和方法,Hoffman和Kalnay提出时间滞后集合平均预报。Kalnay等在1995年提出了解决集合预报初值问题的方法,如奇异向量等方法。集合预报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具备条件—在有一个好的模式的前提下,一个理想的集合预报具备三个条件:①从平均统计意义看,集合预报中的每个成员的准确率应大致相同。某个或某些预报成员不应该总是比其他一些成员准确,否则,集合预报方法就失去意义。
②从统计平均意义看,一个具有个成员的预报集合有的可能性包含大气的实际情况。因此,当成员足够多时,大气的真实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被包含在集合预报中。这就需要预报集合中成员间的离散度必须适宜。一个好的集合预报系统,其成员间的离散度同均值预报误差大小大体上相当。
③集合预报中成员间的离散度应该反映真实大气的可预报性或预报的可信度。离散度愈小,可预报性愈高,预报可信度愈大;反之,可预报性愈低,预报可信度愈小。所以在一个理想的集合预报系统中,离散度同成员预报的平均准确率之间成反比。#科学科普#
核灾日月 The Days (2023) 8集全 官方中字
描述:导演: 西浦正记 / 中田秀夫
编剧: 増本淳
主演: 役所广司 / 竹野内丰 / 小日向文世 / 小林薰 / 音尾琢真 / 光石研 / 远藤宪一 / 石田百合子
类型: 剧情 / 灾难
制片国家/地区: 日本
语言: 日语
首播: 2023-06-01(日本)
集数: 8
IMDb: tt22074484
该剧共有八集,描述日本核灾后人心惶惶的关键七日,并分别从政府、企业与冒险犯难的现场人员观点出发,透过严谨的资料搜集,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并尝试解答一个问题:“那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2011年3月11日下午2时46分,日本宫城县栗原市发生九级大地震,震度最高到达7级,距离三陆海岸130公里范围皆受重创。日本多个岛屿变成一片破瓦颓垣,一小时后,海中卷起15米高的海啸,瞬间吞没福岛核电厂,但那只是噩梦的开端。这场地震让核电厂的冷却系统失灵,危险重重,局面完全失控
链接: https://t.cn/A6pbqB1C
文件大小:不确定
文件类型:#日剧 #剧情 #灾难 #竹野内丰 #小日向
描述:导演: 西浦正记 / 中田秀夫
编剧: 増本淳
主演: 役所广司 / 竹野内丰 / 小日向文世 / 小林薰 / 音尾琢真 / 光石研 / 远藤宪一 / 石田百合子
类型: 剧情 / 灾难
制片国家/地区: 日本
语言: 日语
首播: 2023-06-01(日本)
集数: 8
IMDb: tt22074484
该剧共有八集,描述日本核灾后人心惶惶的关键七日,并分别从政府、企业与冒险犯难的现场人员观点出发,透过严谨的资料搜集,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并尝试解答一个问题:“那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2011年3月11日下午2时46分,日本宫城县栗原市发生九级大地震,震度最高到达7级,距离三陆海岸130公里范围皆受重创。日本多个岛屿变成一片破瓦颓垣,一小时后,海中卷起15米高的海啸,瞬间吞没福岛核电厂,但那只是噩梦的开端。这场地震让核电厂的冷却系统失灵,危险重重,局面完全失控
链接: https://t.cn/A6pbqB1C
文件大小:不确定
文件类型:#日剧 #剧情 #灾难 #竹野内丰 #小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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