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微分享#
【民法基础知识】
一、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保护特别制度,规定涉及财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二、胎儿能接受赠与吗?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典》规定,涉及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利接受赠与。也就是说,在胎儿出生前,如果有人对其作出赠与,该项赠与有效,胎儿可以保有其赠与利益。但是,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如果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财产返还赠与人。
三、《民法典》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四、《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体现了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来源: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s://t.cn/A6p4x9jg
【民法基础知识】
一、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保护特别制度,规定涉及财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二、胎儿能接受赠与吗?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典》规定,涉及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利接受赠与。也就是说,在胎儿出生前,如果有人对其作出赠与,该项赠与有效,胎儿可以保有其赠与利益。但是,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如果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财产返还赠与人。
三、《民法典》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四、《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体现了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来源: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s://t.cn/A6p4x9jg
#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今起实施#【法治护航“屏幕前的你” 《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维护网络安全河南出手了#
【案例】遭遇非法网络侵害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是规范网络空间,保护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的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广东华商(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库利恒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男方小明(化名)和女方小芳(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过程中因女方提出分手,男方随即编造针对女方的侮辱诽谤性语言在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发布并雇用水军恶意散播,对女方造成了心理和生理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影响。
律师库利恒介绍,根据《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一章第八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使用网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针对该案件,他受被害人女方的委托向侵害人男方发出律师函,要求侵害人立即删除相关微博并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最终该事件得以妥善解决。“在此,我建议广大网友,网络空间亦受法律约束,要谨言慎行,在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网络安全规则。另外遇到非法网络侵害,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扼杀非法侵害于摇篮之中。”库利恒表示。(申华)https://t.cn/A6p4ifWA
【案例】遭遇非法网络侵害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是规范网络空间,保护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的必要的规范性文件。”广东华商(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库利恒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男方小明(化名)和女方小芳(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过程中因女方提出分手,男方随即编造针对女方的侮辱诽谤性语言在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发布并雇用水军恶意散播,对女方造成了心理和生理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影响。
律师库利恒介绍,根据《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一章第八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使用网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针对该案件,他受被害人女方的委托向侵害人男方发出律师函,要求侵害人立即删除相关微博并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最终该事件得以妥善解决。“在此,我建议广大网友,网络空间亦受法律约束,要谨言慎行,在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网络安全规则。另外遇到非法网络侵害,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扼杀非法侵害于摇篮之中。”库利恒表示。(申华)https://t.cn/A6p4ifWA
#黄冈# 【传播低俗内容?一 “ 网红 ”被拘留!】 近日,武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网友热评网民“精装修xx”曾经进行低俗直播,网安民警立即对其展开调查。
经查,网民郭某,男,33岁,武穴市人,2023年4月20日晚上,与一女性在某宾馆见面后,通过“精装修xx”的账号进行直播。为了蹭流量、吸粉丝,郭某在直播期间与该女性进行了长达十几分钟的色情直播,引发网友讨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4月24日上午,郭某主动到花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自己利用色情直播蹭流量吸引粉丝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下一步,武穴市公安局网安民警将对辖区内网红进行约谈,要求在今后传播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正能量,遵守公序良俗,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对传播虚假、造谣信息,舆情炒作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经查,网民郭某,男,33岁,武穴市人,2023年4月20日晚上,与一女性在某宾馆见面后,通过“精装修xx”的账号进行直播。为了蹭流量、吸粉丝,郭某在直播期间与该女性进行了长达十几分钟的色情直播,引发网友讨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4月24日上午,郭某主动到花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自己利用色情直播蹭流量吸引粉丝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下一步,武穴市公安局网安民警将对辖区内网红进行约谈,要求在今后传播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正能量,遵守公序良俗,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对传播虚假、造谣信息,舆情炒作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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