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车位,不是人位,你敢占我就敢撞!”2个女子想要用“人肉”的方式去占车位,可没想到遇到一位狠人,不顾她们在后面拍打车窗,强行后退进入车位,女子们被吓得连连后退,怒而报案!那么问题来了,这事情该支持谁?
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两女子先站在车位处,可这时候开来了一辆黑色的SUV,女子告诉他这车位是她们先占的,但黑色SUV车主直接无视了他们,开始往后倒。女子们试图用手阻止该车进入车位,终因力量悬殊,SUV的车主夺得了那空着的车位。后来女子不服,双方起了争执,女子报案,一行人都被警方带走调解(来源:极目新闻)
开车停车难,是一个令人很头疼的问题。双方都想占据车位,到底谁更有理呢?
女子认为,这车位应该要给她们,因为她们的人是先来的,SUV的车主不礼貌,不懂先来后到的规矩,甚至不顾她们的生命,直接开车逼退她们,想要故意伤害他们,希望警方能追究对方寻事滋事的责任!
SUV车主认为,停车位是给车停的,不是给人停的,你人到了,车未到,难道人站在车位上等一天,这个车位要空着给你留一天吗?再说商场里面车位还收费呢?你人占着车位不让别人停,钱又不出,有什么理由占位?而且只是慢慢后退,主观上没有伤人的想法,是你们自己不走,完全可以走开的!
双方的理由看起来都很充分,那么到底是“车让人,还是人让车”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共停车场的车位,要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任何人不得私自用人肉的方式去占用停车位。人肉占车位的做法虽然不违法,但浪费、抢占了公共资源,这是一种不道德、不合理、不礼貌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商场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车位归属于SUV,但是他的做法太危险!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冷静的处理,万一一个不小心或者意外,大家后悔都来不及。对于占位的女子,只能说,你和她讲道理,她和你耍流氓,你和她耍流氓,她去报案,可是惩罚谁还不一定,不是你先报案就有理!#公益救援在行动#
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两女子先站在车位处,可这时候开来了一辆黑色的SUV,女子告诉他这车位是她们先占的,但黑色SUV车主直接无视了他们,开始往后倒。女子们试图用手阻止该车进入车位,终因力量悬殊,SUV的车主夺得了那空着的车位。后来女子不服,双方起了争执,女子报案,一行人都被警方带走调解(来源:极目新闻)
开车停车难,是一个令人很头疼的问题。双方都想占据车位,到底谁更有理呢?
女子认为,这车位应该要给她们,因为她们的人是先来的,SUV的车主不礼貌,不懂先来后到的规矩,甚至不顾她们的生命,直接开车逼退她们,想要故意伤害他们,希望警方能追究对方寻事滋事的责任!
SUV车主认为,停车位是给车停的,不是给人停的,你人到了,车未到,难道人站在车位上等一天,这个车位要空着给你留一天吗?再说商场里面车位还收费呢?你人占着车位不让别人停,钱又不出,有什么理由占位?而且只是慢慢后退,主观上没有伤人的想法,是你们自己不走,完全可以走开的!
双方的理由看起来都很充分,那么到底是“车让人,还是人让车”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共停车场的车位,要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任何人不得私自用人肉的方式去占用停车位。人肉占车位的做法虽然不违法,但浪费、抢占了公共资源,这是一种不道德、不合理、不礼貌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商场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车位归属于SUV,但是他的做法太危险!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冷静的处理,万一一个不小心或者意外,大家后悔都来不及。对于占位的女子,只能说,你和她讲道理,她和你耍流氓,你和她耍流氓,她去报案,可是惩罚谁还不一定,不是你先报案就有理!#公益救援在行动#
“这是车位,不是人位,你敢占我就敢撞!”2个女子想要用“人肉”的方式去占车位,可没想到遇到一位狠人,不顾她们在后面拍打车窗,强行后退进入车位,女子们被吓得连连后退,怒而报案!那么问题来了,这事情该支持谁?
事发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场的地下停车场,两女子先站在车位处,可这时候开来了一辆黑色的SUV,女子告诉他这车位是她们先占的,但黑色SUV车主直接无视了他们,开始往后倒。女子们试图用手阻止该车进入车位,终因力量悬殊,SUV的车主夺得了那空着的车位。后来女子不服,双方起了争执,女子报案,一行人都被警方带走调解(来源:极目新闻)
开车停车难,是一个令人很头疼的问题。双方都想占据车位,到底谁更有理呢?
女子认为,这车位应该要给她们,因为她们的人是先来的,SUV的车主不礼貌,不懂先来后到的规矩,甚至不顾她们的生命,直接开车逼退她们,想要故意伤害他们,希望警方能追究对方寻事滋事的责任!
SUV车主认为,停车位是给车停的,不是给人停的,你人到了,车未到,难道人站在车位上等一天,这个车位要空着给你留一天吗?再说商场里面车位还收费呢?你人占着车位不让别人停,钱又不出,有什么理由占位?而且只是慢慢后退,主观上没有伤人的想法,是你们自己不走,完全可以走开的!
双方的理由看起来都很充分,那么到底是“车让人,还是人让车”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共停车场的车位,要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任何人不得私自用人肉的方式去占用停车位。人肉占车位的做法虽然不违法,但浪费、抢占了公共资源,这是一种不道德、不合理、不礼貌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商场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车位归属于SUV,但是他的做法太危险!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冷静的处理,万一一个不小心或者意外,大家后悔都来不及。对于占位的女子,只能说,你和她讲道理,她和你耍流氓,你和她耍流氓,她去报案,可是惩罚谁还不一定,不是你先报案就有理!#公益救援在行动#
事发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场的地下停车场,两女子先站在车位处,可这时候开来了一辆黑色的SUV,女子告诉他这车位是她们先占的,但黑色SUV车主直接无视了他们,开始往后倒。女子们试图用手阻止该车进入车位,终因力量悬殊,SUV的车主夺得了那空着的车位。后来女子不服,双方起了争执,女子报案,一行人都被警方带走调解(来源:极目新闻)
开车停车难,是一个令人很头疼的问题。双方都想占据车位,到底谁更有理呢?
女子认为,这车位应该要给她们,因为她们的人是先来的,SUV的车主不礼貌,不懂先来后到的规矩,甚至不顾她们的生命,直接开车逼退她们,想要故意伤害他们,希望警方能追究对方寻事滋事的责任!
SUV车主认为,停车位是给车停的,不是给人停的,你人到了,车未到,难道人站在车位上等一天,这个车位要空着给你留一天吗?再说商场里面车位还收费呢?你人占着车位不让别人停,钱又不出,有什么理由占位?而且只是慢慢后退,主观上没有伤人的想法,是你们自己不走,完全可以走开的!
双方的理由看起来都很充分,那么到底是“车让人,还是人让车”呢?
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共停车场的车位,要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任何人不得私自用人肉的方式去占用停车位。人肉占车位的做法虽然不违法,但浪费、抢占了公共资源,这是一种不道德、不合理、不礼貌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商场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车位归属于SUV,但是他的做法太危险!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冷静的处理,万一一个不小心或者意外,大家后悔都来不及。对于占位的女子,只能说,你和她讲道理,她和你耍流氓,你和她耍流氓,她去报案,可是惩罚谁还不一定,不是你先报案就有理!#公益救援在行动#
【法学专业的镇长免了,打记者的副所长调离了】5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李贤诚前往事发地采访时,遭到3名不明身份人员殴打。极目新闻一名领导在朋友圈发文称,被打记者原本正在休假,受单位指派前往织金县调查教师溺亡一事。采访途中,有人开车跟踪拦住记者的去路,随后,记者被几人围殴了一分多钟,手机和眼镜也被打人者用石块砸碎,行凶者临走前还抹去了记者车门把手上的指纹。
此事曝光后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上述通报,知名律师、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建议公开征集打人者违法犯罪线索,进一步彻查。
张新年律师表示,根据毕节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对派出所副所长和两名辅警予以处罚的事实依据是结伙殴打、伤害记者以及故意毁坏记者财物,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从而作出了最长20天的顶格处罚。
“从治安违法的层面,这是最重的处罚了。但是这三人身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殴打记者,然后扬长而去。如此霸道强悍、嚣张跋扈的气焰不太可能是一两天能养成的,很可能是经年累月积累而就。”张新年律师称,“试问,他们会不会还有其他违法甚至犯罪线索?建议进一步深入彻查。如有必要,可面向当地人民群众公开征集其违法犯罪线索。”
“法度Law”注意到,官方通报后,中工网评论称“仅靠这个调查处置通报,恐怕还不能给事件划句号”,并称:“如果上述派出所副所长及辅警所实施的一系列恶劣行为,经查证确属个人行为,那么,按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是否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呢?如果经查证,是受人指派的职务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397条第4款和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48条之规定,是否应该以滥用职权罪等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关于是否应为寻衅滋事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事出有因即是否无事生非和是否出于逞强好胜、好勇斗狠的主观心态。
魏景峰律师说,本案中,派出所几名警员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是寻衅滋事行为确有争议。但是,纵使认定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就目前通报的内容来看,也恐难以适用寻衅滋事罪,只能适用关于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致使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任何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本案中,记者李贤诚一人轻微伤,故不符合构罪人数的要求。因此,被毁坏财物是否达到二千元则较为关键。所以,应当对被毁眼镜、手机等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来确定其价值是否超过两千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此外,魏景峰律师提到,记者采访溺水事件,却遭到派出所民警的尾随和殴打。派出所隶属镇政府,如果说官方未授权,只是三名警员的个人行为,这个说辞恐怕难以服众。三名警员和记者无冤无仇,又是具有公职身份,一般而言,不可能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所以,到底真相如何,还需要继续加强信息公开。
魏景峰律师说,如果是单纯的教师溺水事件,记者采访也属正常,为何却因采访溺水事件遭到非法侵害呢?难道溺水事件有什么其他因素?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给出一个公正的调查结论,以解民众之困惑。https://t.cn/A6p4FphS
此事曝光后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上述通报,知名律师、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建议公开征集打人者违法犯罪线索,进一步彻查。
张新年律师表示,根据毕节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对派出所副所长和两名辅警予以处罚的事实依据是结伙殴打、伤害记者以及故意毁坏记者财物,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从而作出了最长20天的顶格处罚。
“从治安违法的层面,这是最重的处罚了。但是这三人身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殴打记者,然后扬长而去。如此霸道强悍、嚣张跋扈的气焰不太可能是一两天能养成的,很可能是经年累月积累而就。”张新年律师称,“试问,他们会不会还有其他违法甚至犯罪线索?建议进一步深入彻查。如有必要,可面向当地人民群众公开征集其违法犯罪线索。”
“法度Law”注意到,官方通报后,中工网评论称“仅靠这个调查处置通报,恐怕还不能给事件划句号”,并称:“如果上述派出所副所长及辅警所实施的一系列恶劣行为,经查证确属个人行为,那么,按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是否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呢?如果经查证,是受人指派的职务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397条第4款和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48条之规定,是否应该以滥用职权罪等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关于是否应为寻衅滋事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事出有因即是否无事生非和是否出于逞强好胜、好勇斗狠的主观心态。
魏景峰律师说,本案中,派出所几名警员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是寻衅滋事行为确有争议。但是,纵使认定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就目前通报的内容来看,也恐难以适用寻衅滋事罪,只能适用关于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致使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任何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本案中,记者李贤诚一人轻微伤,故不符合构罪人数的要求。因此,被毁坏财物是否达到二千元则较为关键。所以,应当对被毁眼镜、手机等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来确定其价值是否超过两千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此外,魏景峰律师提到,记者采访溺水事件,却遭到派出所民警的尾随和殴打。派出所隶属镇政府,如果说官方未授权,只是三名警员的个人行为,这个说辞恐怕难以服众。三名警员和记者无冤无仇,又是具有公职身份,一般而言,不可能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所以,到底真相如何,还需要继续加强信息公开。
魏景峰律师说,如果是单纯的教师溺水事件,记者采访也属正常,为何却因采访溺水事件遭到非法侵害呢?难道溺水事件有什么其他因素?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给出一个公正的调查结论,以解民众之困惑。https://t.cn/A6p4Fp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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