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要让当事人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又被称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性质属于形成权,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的参与或作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解除一旦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向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和阐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
但根据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上述案件,南京市劳动仲裁院不予支持王某的经济补偿仲裁请求,即为依据该指导意见规定作出的裁决。
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43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系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可见,江浙两地的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在上述情形的裁判尺度把握上,取得一致共识。
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以上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判指导意见表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或违约情形,劳动者被迫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必须明确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未事先告知,或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将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简单来说实务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告知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甚至用人单位会以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为由提出劳动者在岗旷工。所以即使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要留下告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又被称为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性质属于形成权,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的参与或作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解除一旦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向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和阐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
但根据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上述案件,南京市劳动仲裁院不予支持王某的经济补偿仲裁请求,即为依据该指导意见规定作出的裁决。
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43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系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可见,江浙两地的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在上述情形的裁判尺度把握上,取得一致共识。
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以上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判指导意见表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或违约情形,劳动者被迫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必须明确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未事先告知,或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将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简单来说实务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告知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甚至用人单位会以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为由提出劳动者在岗旷工。所以即使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要留下告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经济下行,聚焦生活必需品。
优衣库在经济下行期的产品开发逻辑是做“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拥有“抗经济周期”的属性,因为这是我们有钱没钱都得买的东西。
比如,在你生活拮据时,你可以不买蚝油,但是不能不买酱油;女生可以不买露脐装,总不能不买胸罩。
优衣库做“生活必需品”的思路,是把产品聚焦在外套、长裤,卫衣、毛衣这类人人都需要、大人小孩都能穿的大单品上,对破洞裤、露背开衫这类小众快时尚单品,敬而远之。
在经济不景气时,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都要把产品焦点放在更贴近生活必需品的品线上。
如果你做宠物食品,核心要聚焦在主粮上,毕竟不管多穷,家里的主子都得干饭;
做彩妆品类,你要聚焦粉底液这种但凡化妆都要搞一瓶的品线,而高光、眉毛雨衣这类非必需品的品线,暂时可以先不做;
如果做家居品类,就要把重点放在床、沙发这样的核心大单品上,而不是抱枕、地毯等边缘品线上;
电子产品品类,贴近生活必需品的品线是电脑、手机,像充电宝、智能音箱这样的边缘产品线,要适当断舍离。| 杨石头小洞察。
优衣库在经济下行期的产品开发逻辑是做“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拥有“抗经济周期”的属性,因为这是我们有钱没钱都得买的东西。
比如,在你生活拮据时,你可以不买蚝油,但是不能不买酱油;女生可以不买露脐装,总不能不买胸罩。
优衣库做“生活必需品”的思路,是把产品聚焦在外套、长裤,卫衣、毛衣这类人人都需要、大人小孩都能穿的大单品上,对破洞裤、露背开衫这类小众快时尚单品,敬而远之。
在经济不景气时,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都要把产品焦点放在更贴近生活必需品的品线上。
如果你做宠物食品,核心要聚焦在主粮上,毕竟不管多穷,家里的主子都得干饭;
做彩妆品类,你要聚焦粉底液这种但凡化妆都要搞一瓶的品线,而高光、眉毛雨衣这类非必需品的品线,暂时可以先不做;
如果做家居品类,就要把重点放在床、沙发这样的核心大单品上,而不是抱枕、地毯等边缘品线上;
电子产品品类,贴近生活必需品的品线是电脑、手机,像充电宝、智能音箱这样的边缘产品线,要适当断舍离。| 杨石头小洞察。
难以收回的销售款项能否确认为销售收入?
解答:
一、会计方面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无论新旧收入准则,都是需要考虑销售款项能否收回,如果是大概率不能收回的,则不能确认收入。
二、税务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税会差异分析
首先,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无论是旧版还是新版的收入准则,都强调商品销售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收回”;而税法确认收入一般不考虑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商品销售后是否能够收回货款,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如有时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可以仍然确认收入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仍然会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实操##税会差异#
解答:
一、会计方面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无论新旧收入准则,都是需要考虑销售款项能否收回,如果是大概率不能收回的,则不能确认收入。
二、税务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税会差异分析
首先,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无论是旧版还是新版的收入准则,都强调商品销售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收回”;而税法确认收入一般不考虑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商品销售后是否能够收回货款,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如有时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可以仍然确认收入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仍然会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实操##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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