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渭南#【“四好农村路”助力文明城市建设】近年来,渭南市紧密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持续在“四好农村路”路域整治、公路管养、源头管理上下功夫,为文明创建打造良好的路域环境,助推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建设。
据了解,渭南市将“四好农村路”建设内容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任务考核,全省、全市“四好农村路”建设现场会先后在大荔县、合阳县、富平县召开,掀起农村四好公路建设高潮。
成功创建全国“四好农村路”市域示范创建突出单位、全省首批示范市称号;先后创建3个全国示范县(大荔县、合阳县、富平县)、6个省级示范县(大荔县、合阳县、潼关县、临渭区、富平县、蒲城县)、38个市级示范镇。
农村公路荣获全省“十三五”“好路杯”竞赛金杯称号,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稳居全省第一方阵。
如今,在渭南的各个城乡,一条条“四好农村路”串联起城市和乡村,融合了城市文明和乡村文化,促进形成了农村公路的“畅、安、舒、美”新格局,展现了“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乡村美丽画卷,成为农民阔步美好生活的幸福路。https://t.cn/A6KV4679
据了解,渭南市将“四好农村路”建设内容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任务考核,全省、全市“四好农村路”建设现场会先后在大荔县、合阳县、富平县召开,掀起农村四好公路建设高潮。
成功创建全国“四好农村路”市域示范创建突出单位、全省首批示范市称号;先后创建3个全国示范县(大荔县、合阳县、富平县)、6个省级示范县(大荔县、合阳县、潼关县、临渭区、富平县、蒲城县)、38个市级示范镇。
农村公路荣获全省“十三五”“好路杯”竞赛金杯称号,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稳居全省第一方阵。
如今,在渭南的各个城乡,一条条“四好农村路”串联起城市和乡村,融合了城市文明和乡村文化,促进形成了农村公路的“畅、安、舒、美”新格局,展现了“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乡村美丽画卷,成为农民阔步美好生活的幸福路。https://t.cn/A6KV4679
#渭南头条#渭南潼关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我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来潼返潼人员违反县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不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组)、单位或者居住酒店报备,逃避或者拒绝执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入小区、村组、农贸市场、超市、宾馆、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疫情防控检查站(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核酸检测证明查验、身份核查登记、车辆检查、口罩佩戴检查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到有关部门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通知,不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然侮辱、威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相关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小区、村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饮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不按规定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通过私自在服务区员工通道进出等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或者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甩客,将国内重点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县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擅自开放、经营相关场所,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联欢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县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
潼关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7日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我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来潼返潼人员违反县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不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组)、单位或者居住酒店报备,逃避或者拒绝执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入小区、村组、农贸市场、超市、宾馆、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疫情防控检查站(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码测温、核酸检测证明查验、身份核查登记、车辆检查、口罩佩戴检查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到有关部门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通知,不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然侮辱、威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相关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小区、村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饮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不按规定落实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通过私自在服务区员工通道进出等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或者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他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甩客,将国内重点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县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擅自开放、经营相关场所,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联欢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县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
潼关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7日
【渭南市政协开展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监督性视察活动】11月17日至18日,渭南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就“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工作开展监督性视察。市政协副主席王志斌带队。
视察组先后来到华阴市、潼关县,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渭南市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工作进展、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并针对当前存在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
近年来,渭南市坚持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构建更亲民、更便民、更利民、更惠民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目前,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202万人,占总人口的43.6%;人均体育场地面积3.03平方米。
视察组指出,渭南市推进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工作扎实有力,成效显著,体育局担当有为,各级各部门大力配合,形成了齐心协力抓创建的良好局面。通过创建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对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提升城市品位、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县乡村四级工作体系,同步发力、整体推进。加强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维护管理,加强场地管理开放,强化体教融合发展,扎实做好各项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宣传,进一步调动大众参与积极性,营造“全民参与,全民运动,全民健康”的良好氛围。(渭南市体育局)https://t.cn/A6KUKm3X
视察组先后来到华阴市、潼关县,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渭南市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工作进展、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并针对当前存在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
近年来,渭南市坚持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构建更亲民、更便民、更利民、更惠民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目前,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202万人,占总人口的43.6%;人均体育场地面积3.03平方米。
视察组指出,渭南市推进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工作扎实有力,成效显著,体育局担当有为,各级各部门大力配合,形成了齐心协力抓创建的良好局面。通过创建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对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提升城市品位、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县乡村四级工作体系,同步发力、整体推进。加强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维护管理,加强场地管理开放,强化体教融合发展,扎实做好各项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宣传,进一步调动大众参与积极性,营造“全民参与,全民运动,全民健康”的良好氛围。(渭南市体育局)https://t.cn/A6KUKm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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