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级法院[超话]##案件播报#【网购一百斤河豚后发现不是法定销售品种,我想退货可以吗?】近日,一女子网购100斤“菊黄河豚”,到货后却发现此品种河豚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遂将网店告上法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这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岚姐(化名)是个美食爱好者,虽然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她认为经过适当处理是可以食用的。某天,她花了6980元在山河湖公司(化名)的网店购买了100斤的冷冻“菊黄河豚”,准备送给亲朋好友。收到货后,她发现这批河豚不是法定的销售品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她不敢食用,遂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山河湖公司则称,岚姐在购买河豚时,并没有向客服核验过河豚的品种,只是说自己喜欢食用河豚鱼等,要求商家多送海鲜。发生这件事之后,公司立刻与供应商核实,确认销售的河豚是国家允许养殖的暗纹东方鲀品种,之所以标称为“菊黄河豚”只是为了博人眼球提升销量。
法院审理
2022年7月,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国家仅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的河豚,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但山河湖公司未证明其销售的河豚属于国家开放养殖的河豚品种,亦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手续,却公然在网络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山河湖公司的销售行为无效。且岚姐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仍主动购买。可见,岚姐知道山河湖公司销售“菊黄河豚”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岚姐述称其购买“菊黄河豚”系用于赠送亲朋好友,但100斤的数量已超过正常消费的需求,与常理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岚姐与山河湖公司就网购“菊黄河豚”所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山河湖公司应当返还岚姐支付的货款6980元。岚姐要求山河湖公司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河豚属于天然带有毒性的生物,此种生物自带的毒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区别。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国家仅有限地开放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河豚的养殖销售,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也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所以对于河豚类产品,消费者应仔细甄别,谨慎购买。否则,根据一般常识,食用河豚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前提下,消费者购买非法养殖品种甚至是野生的河豚产品,都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人民法院报)
案情回顾
岚姐(化名)是个美食爱好者,虽然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她认为经过适当处理是可以食用的。某天,她花了6980元在山河湖公司(化名)的网店购买了100斤的冷冻“菊黄河豚”,准备送给亲朋好友。收到货后,她发现这批河豚不是法定的销售品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她不敢食用,遂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山河湖公司则称,岚姐在购买河豚时,并没有向客服核验过河豚的品种,只是说自己喜欢食用河豚鱼等,要求商家多送海鲜。发生这件事之后,公司立刻与供应商核实,确认销售的河豚是国家允许养殖的暗纹东方鲀品种,之所以标称为“菊黄河豚”只是为了博人眼球提升销量。
法院审理
2022年7月,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国家仅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的河豚,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但山河湖公司未证明其销售的河豚属于国家开放养殖的河豚品种,亦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手续,却公然在网络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山河湖公司的销售行为无效。且岚姐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仍主动购买。可见,岚姐知道山河湖公司销售“菊黄河豚”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岚姐述称其购买“菊黄河豚”系用于赠送亲朋好友,但100斤的数量已超过正常消费的需求,与常理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岚姐与山河湖公司就网购“菊黄河豚”所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山河湖公司应当返还岚姐支付的货款6980元。岚姐要求山河湖公司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河豚属于天然带有毒性的生物,此种生物自带的毒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区别。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国家仅有限地开放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河豚的养殖销售,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也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所以对于河豚类产品,消费者应仔细甄别,谨慎购买。否则,根据一般常识,食用河豚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前提下,消费者购买非法养殖品种甚至是野生的河豚产品,都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人民法院报)
#案件播报#【网购一百斤河豚后发现不是法定销售品种,我想退货可以吗?】近日,一女子网购100斤“菊黄河豚”,到货后却发现此品种河豚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遂将网店告上法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这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岚姐(化名)是个美食爱好者,虽然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她认为经过适当处理是可以食用的。某天,她花了6980元在山河湖公司(化名)的网店购买了100斤的冷冻“菊黄河豚”,准备送给亲朋好友。收到货后,她发现这批河豚不是法定的销售品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她不敢食用,遂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山河湖公司则称,岚姐在购买河豚时,并没有向客服核验过河豚的品种,只是说自己喜欢食用河豚鱼等,要求商家多送海鲜。发生这件事之后,公司立刻与供应商核实,确认销售的河豚是国家允许养殖的暗纹东方鲀品种,之所以标称为“菊黄河豚”只是为了博人眼球提升销量。
法院审理
2022年7月,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国家仅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的河豚,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但山河湖公司未证明其销售的河豚属于国家开放养殖的河豚品种,亦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手续,却公然在网络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山河湖公司的销售行为无效。且岚姐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仍主动购买。可见,岚姐知道山河湖公司销售“菊黄河豚”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岚姐述称其购买“菊黄河豚”系用于赠送亲朋好友,但100斤的数量已超过正常消费的需求,与常理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岚姐与山河湖公司就网购“菊黄河豚”所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山河湖公司应当返还岚姐支付的货款6980元。岚姐要求山河湖公司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河豚属于天然带有毒性的生物,此种生物自带的毒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区别。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国家仅有限地开放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河豚的养殖销售,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也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所以对于河豚类产品,消费者应仔细甄别,谨慎购买。否则,根据一般常识,食用河豚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前提下,消费者购买非法养殖品种甚至是野生的河豚产品,都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案情回顾
岚姐(化名)是个美食爱好者,虽然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她认为经过适当处理是可以食用的。某天,她花了6980元在山河湖公司(化名)的网店购买了100斤的冷冻“菊黄河豚”,准备送给亲朋好友。收到货后,她发现这批河豚不是法定的销售品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她不敢食用,遂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山河湖公司则称,岚姐在购买河豚时,并没有向客服核验过河豚的品种,只是说自己喜欢食用河豚鱼等,要求商家多送海鲜。发生这件事之后,公司立刻与供应商核实,确认销售的河豚是国家允许养殖的暗纹东方鲀品种,之所以标称为“菊黄河豚”只是为了博人眼球提升销量。
法院审理
2022年7月,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国家仅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的河豚,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但山河湖公司未证明其销售的河豚属于国家开放养殖的河豚品种,亦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手续,却公然在网络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山河湖公司的销售行为无效。且岚姐明知“菊黄河豚”有毒,但仍主动购买。可见,岚姐知道山河湖公司销售“菊黄河豚”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岚姐述称其购买“菊黄河豚”系用于赠送亲朋好友,但100斤的数量已超过正常消费的需求,与常理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岚姐与山河湖公司就网购“菊黄河豚”所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山河湖公司应当返还岚姐支付的货款6980元。岚姐要求山河湖公司支付十倍价款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河豚属于天然带有毒性的生物,此种生物自带的毒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区别。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国家仅有限地开放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等两个品种河豚的养殖销售,同时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也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所以对于河豚类产品,消费者应仔细甄别,谨慎购买。否则,根据一般常识,食用河豚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此前提下,消费者购买非法养殖品种甚至是野生的河豚产品,都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河豚之乡|海安
#潮流城市环游记#
海安离四季很近,离历史很近,离自然很近,离人文很近。
只能说海安在历史的长河里,有这6000年的文化传承。
今天就给大家推荐一下这个旅游游玩宝地—— 海安。
“拼死吃河豚” 延续千年,河豚鲜美却有毒,故一直难以 入席,海安人经过18年的技术攻关,养殖出的河豚品质不仅完 全超过野生河豚,而且经过国家疾控中心检测达到无毒级, 如今,海安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河豚鱼生态养殖基地, 农业部批准的全国唯一的国家级河豚鱼良种场基地,并建立了国家河豚鱼良种场及长江珍稀鱼类繁养殖中心,每年有 3.5亿中洋河豚进入市场。天下河豚共有 一个故乡,那就是海安!
只有来到中国河豚之乡——海安,游览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中洋河豚庄园】近距离观赏河豚、中华鲟、扬子鳄、娃娃鱼等珍稀鱼类。 在海安还能品尝到天下第一鲜【河豚鱼】及南黄海特色海鲜美味。
只有来海安游玩才能体会到苏北第一金灿灿的金砖大楼,参观入住海安江海新地标【中洋金砖酒店】。都说了解一 座城市, 最快的办法就是要体验当地的美食,在金砖酒店体验,享用中国河豚之乡的天下第一鲜【河豚鱼】及螺蛳、鲥鱼、河蚌等充满海安乡士风情的四季时令珍馐。 https://t.cn/A6CwPt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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