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光折腾nas了。
先把用了七年的群辉nas硬盘升级到了上限4×8T。
其实很想新nas了,老伙计1g的内存、不如手机的cpu、架构原因不能装docker,存点照片转换缩略图要几天。但是又将就能用,我的核心需求看影视都是Apple TV在解码不用它上阵,我用docker就是挂Homeassistant,现在挂在365天不关机的iMac上也没影响,理智来说其实没必要换。
其实主要就是想折腾,闲的,而且看着置换下来的4块硬盘用不上好可惜啊!
但买系统送机器的群辉,配置稍微好一点就实在实在太贵了,根本下不去手,研究了几天,决定把19年自己配的半闲置主机转个黑群晖,网上一堆教程,按图索骥一下午就装好了,还用上了ssd缓存功能,真爽,传进去十几万张照片视频,传完同时就都转好了格式做好了索引,搁老伙计得花一个月吧[允悲]而且是无集成显卡的cpu,而且为了省电还拔掉了显卡[允悲]
折腾这些东西太好玩了,感觉是我自驾游、看电影电视之外的第三大乐趣,玩游戏都得排第四[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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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有骨折复位不良的医疗过错,担责10%
案件事实
原告于2019年11月16日被案外人撞伤后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记录显示:本院X片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关节面塌陷。2019年11月25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2019年11月26日术后CR、DR检查显示断端对位对线良好,内见钢板固定,余无特殊,出院诊断为骨折病。2019年12月12日出院,出院嘱其:1.3月内避免下地负重行走;2.定期来院复查X线片;3.继续给予药物活血化瘀、接骨续筋等治疗;4.加强患肢各关节功能锻炼;5.随诊。2020年1月7日、2020年4月9日、2021年5月7日原告三次到被告处复查,2020年1月7日CR、DR检查报告显示“断端对位对线尚可,内见钢板钉固定,在胫骨平台略有塌陷,余无特殊”。2021年11月11日,原告到被告处复诊要求取出内固定物,当日入院,鉴别诊断:骨折不愈合1.二者均有明显外伤史、手术史;2.骨折不愈合断端仍压痛、叩击痛、骨擦感、异常活动等骨折特征;3.本院X线片示:断端对位对线较好,内见钢板固定,周围骨痂形成,余无特殊。同日CT检查报告显示“左膝部CT扫描见左膝关节在位,胫骨平台腓侧稍向下塌陷,胫骨平台、上段见金属内固定器影,内固定器未见移位、断裂征象”,2021年11月12日,被告对原告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2021年11月19日出院,出院X线片显示:内固定装置已拆除。当日出院,出院健康指导及注意事项:1.出院后一周来院拆线,2.3月内避免下地负重行走,3.加强患肢膝关节功能锻炼;4.随诊。2021年11月19日CR、DR检查显示断端骨折线基本消失,左胫骨平台外侧稍有塌陷,左膝关节退行性变。2022年3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实施内固定物取出术后又做了相关的检查,新余一脉阳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出具的MRI报告单显示:1.左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改变;2.左膝关节退行性变,髌骨软骨软化、外侧胫骨关节炎;内侧半月板损伤三度、外侧半月板损伤三度;关节腔及髌上囊积液周围皮下软组织肿胀。普放报告单显示:左胫骨平台术后复查所见;左膝关节退行性改变。现原告以其损伤结果具有明显加重、与被告两次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请。
法院认为,原告因车祸骨折后于被告处就诊,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存在“骨折复位不良”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目前遗留的左膝关节外翻畸形、创伤性关节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之诊疗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过错原因力大小被评定为轻微原因,法院酌定被告为其过错诊疗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对原告因本次医疗损害产生的各项费用,法院作如下评判:
一、医疗费。原告主张37761.26元(30102.95元+7658.31元)。法院认为,原告花费医疗费用37761.26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佐证且与事故导致的病情有关,法院予以采信。
二、护理费。原告主张310890元(130元/天×33天+120元/天×7年×365天)。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及鉴定意见之护理期,按130元/天核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120元/元核算出院后护理费,护理费合计为15090元(130元/天×33天+120元/天×90天)。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980元(60元/天×33天)。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营养费。原告主张23820元(30元/天×794天)。法院认为,法院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及鉴定意见,核算原告营养费为2790元(30元/天×93天)。
五、交通费。原告主张990元(30元/天×33天)。法院认为,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六、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30000元。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康复费,法院认定为30000元。
上述费用合计88611.26元,扣除原告从肇事方获得的29460.9元的赔偿,还余59150.36元未得到处理。
七、误工费。原告主张100540元(110元/天×914天),法院认为,原告为农村居民,虽年满60岁,但仍有劳动能力,应当享有误工费,其误工费为20051.76元(34361元/年÷365天×213天)。
八、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83368元(41684元/年×20年×0.1)。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九、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3000元。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十、鉴定费。原告主张11140元,与实际发生的费用相符,法院予采纳。
综上,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76710.12元,由被告承担10%责任即17671元。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专注中国医疗纠纷十六年
累积三万医疗纠纷咨询量
案件事实
原告于2019年11月16日被案外人撞伤后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记录显示:本院X片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关节面塌陷。2019年11月25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2019年11月26日术后CR、DR检查显示断端对位对线良好,内见钢板固定,余无特殊,出院诊断为骨折病。2019年12月12日出院,出院嘱其:1.3月内避免下地负重行走;2.定期来院复查X线片;3.继续给予药物活血化瘀、接骨续筋等治疗;4.加强患肢各关节功能锻炼;5.随诊。2020年1月7日、2020年4月9日、2021年5月7日原告三次到被告处复查,2020年1月7日CR、DR检查报告显示“断端对位对线尚可,内见钢板钉固定,在胫骨平台略有塌陷,余无特殊”。2021年11月11日,原告到被告处复诊要求取出内固定物,当日入院,鉴别诊断:骨折不愈合1.二者均有明显外伤史、手术史;2.骨折不愈合断端仍压痛、叩击痛、骨擦感、异常活动等骨折特征;3.本院X线片示:断端对位对线较好,内见钢板固定,周围骨痂形成,余无特殊。同日CT检查报告显示“左膝部CT扫描见左膝关节在位,胫骨平台腓侧稍向下塌陷,胫骨平台、上段见金属内固定器影,内固定器未见移位、断裂征象”,2021年11月12日,被告对原告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2021年11月19日出院,出院X线片显示:内固定装置已拆除。当日出院,出院健康指导及注意事项:1.出院后一周来院拆线,2.3月内避免下地负重行走,3.加强患肢膝关节功能锻炼;4.随诊。2021年11月19日CR、DR检查显示断端骨折线基本消失,左胫骨平台外侧稍有塌陷,左膝关节退行性变。2022年3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实施内固定物取出术后又做了相关的检查,新余一脉阳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出具的MRI报告单显示:1.左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改变;2.左膝关节退行性变,髌骨软骨软化、外侧胫骨关节炎;内侧半月板损伤三度、外侧半月板损伤三度;关节腔及髌上囊积液周围皮下软组织肿胀。普放报告单显示:左胫骨平台术后复查所见;左膝关节退行性改变。现原告以其损伤结果具有明显加重、与被告两次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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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费。原告主张310890元(130元/天×33天+120元/天×7年×365天)。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及鉴定意见之护理期,按130元/天核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120元/元核算出院后护理费,护理费合计为15090元(130元/天×33天+120元/天×90天)。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980元(60元/天×33天)。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营养费。原告主张23820元(30元/天×794天)。法院认为,法院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及鉴定意见,核算原告营养费为2790元(30元/天×9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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