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浪先锋派##冬日影像记# 【签完电子合同后发现条款有问题 签了的字还能“秒撤回”吗?】“为什么不在我签字之前告知我!”近日,宁波一男子小王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不久前,小王在某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房屋出租信息,打算出租父亲名下的一处住房。隔天,他就接到了一家不动产管理公司业务员李某打来的电话,表示公司有意托管该房屋。
经协商,双方确定房屋交由该公司管理出租,同时公司按每月2850元的租金支付给小王。随后,李某提出按照公司规定,需要小王签订电子合同,接着就将电子合同的链接通过微信发给了小王。手头正忙的小王本想晚些再签字,但李某不时发消息来催促。但小王点开链接发现,只能看到签名页,看不了合同的具体条款。
随后,小王通过微信询问李某,但未及时得到回复。由于此前双方商谈顺利,出于信任,小王很快签字提交。
签完字后,业务员的回复姗姗来迟,李某截图告知小王合同中有一笔房屋维修基金,按照合同约定,小王需每天向托管公司支付1元的维修费,该费用按年收取,每年总计365元。
“前两天商量租金时怎么不提这笔费用?合同加载不出来的时候为什么不及时回复?偏等到签完字才告诉我!”小王很生气,向业务员要求去掉此条款,否则双方解约。但该公司认为小王已签完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若要解约,需支付三倍租金作为违约金。
小王遂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确认每日支付1元房屋维修费的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中一项有效要件。本案中,根据小王与业务人员李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小王在签字过程中确未看过合同条款,被告事先也未将涉房屋维修费的条款告知小王,小王在得知该条款内容后马上提出了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其对该条款并不知情。
最终,法院判决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小王无需向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
法官提醒:
电子合同的普及节约了签约双方时间、物流等多方面成本,但也可能因为数据是否安全可信、签署流程是否规范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纠纷。因此,签约各方在签署合同时都应仔细浏览合同内容,全面了解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签字,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不久前,小王在某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房屋出租信息,打算出租父亲名下的一处住房。隔天,他就接到了一家不动产管理公司业务员李某打来的电话,表示公司有意托管该房屋。
经协商,双方确定房屋交由该公司管理出租,同时公司按每月2850元的租金支付给小王。随后,李某提出按照公司规定,需要小王签订电子合同,接着就将电子合同的链接通过微信发给了小王。手头正忙的小王本想晚些再签字,但李某不时发消息来催促。但小王点开链接发现,只能看到签名页,看不了合同的具体条款。
随后,小王通过微信询问李某,但未及时得到回复。由于此前双方商谈顺利,出于信任,小王很快签字提交。
签完字后,业务员的回复姗姗来迟,李某截图告知小王合同中有一笔房屋维修基金,按照合同约定,小王需每天向托管公司支付1元的维修费,该费用按年收取,每年总计365元。
“前两天商量租金时怎么不提这笔费用?合同加载不出来的时候为什么不及时回复?偏等到签完字才告诉我!”小王很生气,向业务员要求去掉此条款,否则双方解约。但该公司认为小王已签完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若要解约,需支付三倍租金作为违约金。
小王遂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确认每日支付1元房屋维修费的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中一项有效要件。本案中,根据小王与业务人员李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小王在签字过程中确未看过合同条款,被告事先也未将涉房屋维修费的条款告知小王,小王在得知该条款内容后马上提出了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其对该条款并不知情。
最终,法院判决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小王无需向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
法官提醒:
电子合同的普及节约了签约双方时间、物流等多方面成本,但也可能因为数据是否安全可信、签署流程是否规范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纠纷。因此,签约各方在签署合同时都应仔细浏览合同内容,全面了解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签字,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保//险是理财中比较重要的一环,中国很多保//险公司别人一提就是骗子搞传销的,其实我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有了这方面观念后我自己主动找了他们的业务,她和我介绍了我想了解的部分后我也没怎么犹豫一共和她签了三份保//单,也怕未来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每次想到这些不确定风险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我就很焦虑,与其说是为了理财,其实是为了降低自己的焦虑感,我是真的怕死
钱有脚,有性格,有味道。全球钱的80%跑在美国和欧洲之间,20%跑在新兴市场,这20%中的50%在中国。我想运用资金。我想知道你是怎么支持我的。把钱交给你的公司,你就知道别人的心。钱的心追随人的心。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最后研究人的心灵和制度,反过来可以花钱。——《我们这个组的人》 https://t.cn/z8AOa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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