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新规防烂尾楼#:获预售许可前不得开展销售活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据悉,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和项目“烂尾”风险,《办法》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并就如何确定重点监管额度和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企业资质
删除原房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相关内容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揽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
解读: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内容。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办法》修改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申请核定资质应提交的材料及申报资质人员、材料要求等相关内容;删除了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
明确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应达到的进度
近年来,开发商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支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法》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限制、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网站上和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办法》明确,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多层建筑应完成基础结构施工,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三层以上,超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十层以上;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0.000标高。
解读:修订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内容。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印发的《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为强化政策落实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应达到的工程形象进度。
关键词:预售资金
申请预售许可前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发文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保障购房人所购预售商品房顺利建设、按期交付。对此,《办法》提出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监管额度。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与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商业银行从监管账户及时拨付。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监管账户应有留存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
解读:《办法》修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内容。关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和项目“烂尾”风险,《办法》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并就如何确定重点监管额度和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物业承接查验
小区交付15日前要进行承接查验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之前,依法制定临时物业管理规约,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现场查验20日前将项目资料提供给物业服务人,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查验工作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解读:修订物业承接查验有关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开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节点。(广西新闻频道)
关键词:企业资质
删除原房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相关内容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揽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
解读: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内容。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办法》修改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申请核定资质应提交的材料及申报资质人员、材料要求等相关内容;删除了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
明确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应达到的进度
近年来,开发商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支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法》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限制、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网站上和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办法》明确,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中,多层建筑应完成基础结构施工,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三层以上,超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十层以上;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0.000标高。
解读:修订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内容。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印发的《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为强化政策落实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应达到的工程形象进度。
关键词:预售资金
申请预售许可前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发文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保障购房人所购预售商品房顺利建设、按期交付。对此,《办法》提出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监管额度。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与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商业银行从监管账户及时拨付。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监管账户应有留存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
解读:《办法》修订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内容。关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和项目“烂尾”风险,《办法》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并就如何确定重点监管额度和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物业承接查验
小区交付15日前要进行承接查验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之前,依法制定临时物业管理规约,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现场查验20日前将项目资料提供给物业服务人,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查验工作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解读:修订物业承接查验有关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开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节点。(广西新闻频道)
#女子游野泳溺亡后家属索赔166万被驳回# 【游“野泳”不幸溺亡,家属要求岸边农家乐和相关部门赔偿166万余元,法院怎么判?】游泳爱好者不幸命丧溪流,三方牵扯其中,是游泳者自甘风险?附近农家乐未尽保障义务?还是相关部门疏于监管?
游泳者不幸溺亡,家属状告岸边农家乐和政府部门
桃花溪(化名)是浙江省瑞安市一自然溪流,因水质清澈、环境优美,成了人们喜爱的游泳场所。在溪流沿岸处,某旅游公司经营了一家农家乐,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选择在竹筏上饮食、戏水。
57岁的陈女士是一位游泳爱好者。2022年8月,陈女士与朋友相约桃花溪游泳,二人来到农家乐所在沿岸。溪内正有许多乘坐竹筏、下水游泳的游客,陈女士稍作热身后便在竹筏附近下水。十分钟后,陈女士独自向溪流下游的岸边游去,却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家属对受害者溺亡区域的深度进行估量,发现此处水深显著高于周边区域。陈女士家属认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在桃花溪经营水上游乐项目,放任游客游泳,还售卖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应对经营范围内的游客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者既没有对具体水深进行标识、警示,也没有对农家乐以水上项目吸引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样存在过错。家属遂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告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法院:溺亡与经营活动无关,相关部门不负管理责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农家乐在提供竹筏租赁、泳衣售卖服务的同时,有配备安全员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当日,受害人陈女士并没有到被告农家乐处消费。桃花溪两岸多处立有警示牌,提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请勿游泳”等,但天气炎热时,仍有周边居民来此处游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家乐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是否负有管理责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农家乐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于桃花溪内放置竹筏供消费者饮食、戏水,其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竹筏,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农家乐为桃花溪的承包经营者。受害人陈女士是在自行下水游泳的过程中不慎溺亡,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落水溺亡,陈女士的溺亡与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农家乐对陈女士自行下水游泳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桃花溪属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并非游泳等水上项目经营场所。从河流的行政管理主体来讲,镇政府、水利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桃花溪这个开放的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
因桃花溪水底水文复杂,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当地有关单位在两岸多处设立警示牌。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对游泳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有预见,却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
综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做好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前,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活动过程中要时刻谨慎,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广西高院)
游泳者不幸溺亡,家属状告岸边农家乐和政府部门
桃花溪(化名)是浙江省瑞安市一自然溪流,因水质清澈、环境优美,成了人们喜爱的游泳场所。在溪流沿岸处,某旅游公司经营了一家农家乐,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选择在竹筏上饮食、戏水。
57岁的陈女士是一位游泳爱好者。2022年8月,陈女士与朋友相约桃花溪游泳,二人来到农家乐所在沿岸。溪内正有许多乘坐竹筏、下水游泳的游客,陈女士稍作热身后便在竹筏附近下水。十分钟后,陈女士独自向溪流下游的岸边游去,却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家属对受害者溺亡区域的深度进行估量,发现此处水深显著高于周边区域。陈女士家属认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在桃花溪经营水上游乐项目,放任游客游泳,还售卖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应对经营范围内的游客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者既没有对具体水深进行标识、警示,也没有对农家乐以水上项目吸引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样存在过错。家属遂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告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法院:溺亡与经营活动无关,相关部门不负管理责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农家乐在提供竹筏租赁、泳衣售卖服务的同时,有配备安全员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当日,受害人陈女士并没有到被告农家乐处消费。桃花溪两岸多处立有警示牌,提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请勿游泳”等,但天气炎热时,仍有周边居民来此处游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家乐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是否负有管理责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农家乐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于桃花溪内放置竹筏供消费者饮食、戏水,其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竹筏,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农家乐为桃花溪的承包经营者。受害人陈女士是在自行下水游泳的过程中不慎溺亡,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落水溺亡,陈女士的溺亡与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农家乐对陈女士自行下水游泳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桃花溪属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并非游泳等水上项目经营场所。从河流的行政管理主体来讲,镇政府、水利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桃花溪这个开放的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
因桃花溪水底水文复杂,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当地有关单位在两岸多处设立警示牌。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对游泳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有预见,却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
综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做好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前,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活动过程中要时刻谨慎,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广西高院)
我在厦门修表的日子 罗一,这是一个90年出生在漳州市农村,至今已34岁,面临着单身未婚的尴尬境况,也身负3500/月房贷,同时也时刻面临着,自己创业的公司,经营修表店铺倒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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