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继父状告继女不赡养 法官耐心调解挽亲情】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在重组的家庭中,继父与继女双方无血缘关系,对与亲生母亲离婚的继父,继女是否还应承担赡养义务?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父与继女赡养矛盾纠纷,妥善化解了家庭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1982 年,李某某与张某某再婚,张某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两个1岁多的女儿李某甲、李某乙到李某某家生活,李某某以父亲的身份对年幼的李某甲、李某乙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2021年6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某离婚,李某甲、李某乙跟母亲张某某生活在一起。现李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疾病缠身,希望李某甲、李某乙能够照顾自己,但二人均以跟继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收入不高为由,拒绝赡养。李某某无奈之下,将李某甲、李某乙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李某甲、李某乙,从养育亲情方面劝说,二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然后再从“情、理、法”角度耐心说服教育,劝导李某甲、李某乙百善孝为先,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表示虽双方共同生活过,现母亲已与其分开,目前自己的生活也不宽裕。在承办法官的开导之下,李某某也理解了两个孩子的不易,最终三人互相体谅,缓和了矛盾,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甲、李某乙每月向李某某支付赡养费,该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虽然继父与继子继女无血缘关系,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恩。俗语有云,生育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协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本案中,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虽无血缘关系,但李某某与张某某再婚时,年仅一岁多的两个女儿随母亲同李某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李某某的抚养教育,她们之间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李某某对李某甲、李某已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异,也不能抹掉其在成长过程中继父已尽的责任,即使继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继女仍应尽赡养义务。故李某甲、李某乙同样应当对李某某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父与继女赡养矛盾纠纷,妥善化解了家庭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1982 年,李某某与张某某再婚,张某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两个1岁多的女儿李某甲、李某乙到李某某家生活,李某某以父亲的身份对年幼的李某甲、李某乙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2021年6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某离婚,李某甲、李某乙跟母亲张某某生活在一起。现李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疾病缠身,希望李某甲、李某乙能够照顾自己,但二人均以跟继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收入不高为由,拒绝赡养。李某某无奈之下,将李某甲、李某乙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李某甲、李某乙,从养育亲情方面劝说,二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然后再从“情、理、法”角度耐心说服教育,劝导李某甲、李某乙百善孝为先,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表示虽双方共同生活过,现母亲已与其分开,目前自己的生活也不宽裕。在承办法官的开导之下,李某某也理解了两个孩子的不易,最终三人互相体谅,缓和了矛盾,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甲、李某乙每月向李某某支付赡养费,该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虽然继父与继子继女无血缘关系,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恩。俗语有云,生育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协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本案中,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虽无血缘关系,但李某某与张某某再婚时,年仅一岁多的两个女儿随母亲同李某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李某某的抚养教育,她们之间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李某某对李某甲、李某已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异,也不能抹掉其在成长过程中继父已尽的责任,即使继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继女仍应尽赡养义务。故李某甲、李某乙同样应当对李某某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老人起纠纷 司法调解巧化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法院“质效双优”竞赛活动安排部署,按照平安法院的整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发挥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职能,切实化解矛盾纠纷,近日,平安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的母亲同居生活,并协助被告的母亲抚养被告等三个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原告因刑事案件入狱服刑十五年,直到2023年1月出狱。原告出狱后因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又无经济来源,急需有人照顾,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赡养费。
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形成父子(女)关系,但在被告及其两个姐姐年幼时,原告确实履行了抚养义务,直至被告等成年;且原告入狱期间,被告的母亲也经常去探望原告,双方感情较好,认为本案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在开庭前,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起初,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分歧较大,后在法官耐心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亲情感召,最终该案以“被告及其二位姐姐按月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至原告去世”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也承诺在空闲之余会陪自己的母亲去看望原告,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下一步,平安法院将立足工作实际,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开展“质效双优”竞赛活动为契机,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真正做到能动司法、以法为据、情理并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法院“质效双优”竞赛活动安排部署,按照平安法院的整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发挥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职能,切实化解矛盾纠纷,近日,平安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的母亲同居生活,并协助被告的母亲抚养被告等三个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原告因刑事案件入狱服刑十五年,直到2023年1月出狱。原告出狱后因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又无经济来源,急需有人照顾,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赡养费。
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形成父子(女)关系,但在被告及其两个姐姐年幼时,原告确实履行了抚养义务,直至被告等成年;且原告入狱期间,被告的母亲也经常去探望原告,双方感情较好,认为本案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在开庭前,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起初,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分歧较大,后在法官耐心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亲情感召,最终该案以“被告及其二位姐姐按月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至原告去世”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也承诺在空闲之余会陪自己的母亲去看望原告,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下一步,平安法院将立足工作实际,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开展“质效双优”竞赛活动为契机,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真正做到能动司法、以法为据、情理并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以案说法# 【继父状告继女不赡养 法官耐心调解挽亲情】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在重组的家庭中,继父与继女双方无血缘关系,对与亲生母亲离婚的继父,继女是否还应承担赡养义务?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父与继女赡养矛盾纠纷,妥善化解了家庭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1982 年,李某某与张某某再婚,张某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两个1岁多的女儿李某甲、李某乙到李某某家生活,李某某以父亲的身份对年幼的李某甲、李某乙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2021年6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某离婚,李某甲、李某乙跟母亲张某某生活在一起。现李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疾病缠身,希望李某甲、李某乙能够照顾自己,但二人均以跟继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收入不高为由,拒绝赡养。李某某无奈之下,将李某甲、李某乙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李某甲、李某乙,从养育亲情方面劝说,二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然后再从“情、理、法”角度耐心说服教育,劝导李某甲、李某乙百善孝为先,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表示虽双方共同生活过,现母亲已与其分开,目前自己的生活也不宽裕。在承办法官的开导之下,李某某也理解了两个孩子的不易,最终三人互相体谅,缓和了矛盾,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甲、李某乙每月向李某某支付赡养费,该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虽然继父与继子继女无血缘关系,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恩。俗语有云,生育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协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本案中,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虽无血缘关系,但李某某与张某某再婚时,年仅一岁多的两个女儿随母亲同李某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李某某的抚养教育,她们之间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李某某对李某甲、李某已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异,也不能抹掉其在成长过程中继父已尽的责任,即使继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继女仍应尽赡养义务。故李某甲、李某乙同样应当对李某某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父与继女赡养矛盾纠纷,妥善化解了家庭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1982 年,李某某与张某某再婚,张某某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两个1岁多的女儿李某甲、李某乙到李某某家生活,李某某以父亲的身份对年幼的李某甲、李某乙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2021年6月,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某离婚,李某甲、李某乙跟母亲张某某生活在一起。现李某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疾病缠身,希望李某甲、李某乙能够照顾自己,但二人均以跟继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收入不高为由,拒绝赡养。李某某无奈之下,将李某甲、李某乙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第一时间电话联系李某甲、李某乙,从养育亲情方面劝说,二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然后再从“情、理、法”角度耐心说服教育,劝导李某甲、李某乙百善孝为先,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表示虽双方共同生活过,现母亲已与其分开,目前自己的生活也不宽裕。在承办法官的开导之下,李某某也理解了两个孩子的不易,最终三人互相体谅,缓和了矛盾,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甲、李某乙每月向李某某支付赡养费,该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虽然继父与继子继女无血缘关系,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恩。俗语有云,生育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协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本案中,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虽无血缘关系,但李某某与张某某再婚时,年仅一岁多的两个女儿随母亲同李某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李某某的抚养教育,她们之间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李某某对李某甲、李某已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异,也不能抹掉其在成长过程中继父已尽的责任,即使继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继女仍应尽赡养义务。故李某甲、李某乙同样应当对李某某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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