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报会# 【“1+3”工作体系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朝阳法院发布典型案例】5月31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就2020年至2022年朝阳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以及朝阳法院有关工作机制进行了通报。10余名代表委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观摩此次通报会。
记者注意到,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总体平稳,以侵害人身权利案件居多,包括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虐待被监护人、遗弃等多种案由。未成年人受害者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占62.6%,最小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者,年仅1岁。罪犯方面,朋友、同事、父母的朋友等熟人犯罪占有一定比例;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罪犯超60%,罪犯大多为无业人员,但也有快递员、保安、保姆、家教等特定职业。
还应关注的是,在性侵、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网络“隔空猥亵”成为新形式。犯罪人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以诱骗、胁迫未成年女性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形式进行猥亵犯罪,隐蔽性更强,危害面更广,对未成年人及家庭造成更为严重伤害。
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犯罪率呈平稳下降趋势,朝阳法院三年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人24人,占同期犯罪人数比例分别为0.29%、0.12%、0.26%。但涉及犯罪的领域较多,包括盗窃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未成年人罪犯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6%,辍学、无业、务工人员占83.3%。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庭长李甲军提示,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还需优化。
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朝阳法院三年共审结案件1274件,其中涉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抚养类案件共计1101件,占全部案件的86.4%。虽然抚养类案件占比较多,但此类案件调解撤诉比率逐年增高。李甲军庭长介绍,朝阳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该类纠纷中一并处理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日后探望问题,高效、彻底地解决纠纷。
据了解,包含上述举措在内,朝阳法院构建了以“柔性司法”理念为中心,突出预防、保护、关爱为主线的“1+3”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体系。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表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一直以来,朝阳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建了“刑民”专业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并建立了“立审执三优先”联动机制,源头预防、常态保护、定期回访工作机制。同时,探索“多元化”司法维权保护,与区检察院、区教委、区妇联等区未保委成员单位以及朝阳律协、朝阳社区学院等共建工作机制;与区教委签订《关于协同推进法治校园建设的合作协议》,围绕校园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调处化解、法治副校长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基地共建、多元解纷、联合调研、司法建议六项协同机制,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合力。
针对犯罪未成年人,朝阳法院创建形成“庭前调查、亲情教育、判后答疑、社区矫正”等“全链条”式审判教育模式。针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开展“立体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送司法建议填补社会管理漏洞,建立“法治教育基地”。2020年以来,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60余次,受众约3万人次;选派法官出任辖区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开展巡回审判20余次,旁听群众近2000人次。
通报会中,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副庭长张妍通报了该院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强奸、猥亵儿童的罪犯被依法严惩;犯敲诈勒索罪的未成年人被依法减轻处罚,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监护权依法受保护;生母不依法、及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被依法撤销监护权等。张妍副庭长提示,家长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注意到,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总体平稳,以侵害人身权利案件居多,包括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虐待被监护人、遗弃等多种案由。未成年人受害者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占62.6%,最小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者,年仅1岁。罪犯方面,朋友、同事、父母的朋友等熟人犯罪占有一定比例;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罪犯超60%,罪犯大多为无业人员,但也有快递员、保安、保姆、家教等特定职业。
还应关注的是,在性侵、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网络“隔空猥亵”成为新形式。犯罪人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以诱骗、胁迫未成年女性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形式进行猥亵犯罪,隐蔽性更强,危害面更广,对未成年人及家庭造成更为严重伤害。
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犯罪率呈平稳下降趋势,朝阳法院三年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人24人,占同期犯罪人数比例分别为0.29%、0.12%、0.26%。但涉及犯罪的领域较多,包括盗窃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未成年人罪犯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6%,辍学、无业、务工人员占83.3%。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庭长李甲军提示,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还需优化。
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朝阳法院三年共审结案件1274件,其中涉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抚养类案件共计1101件,占全部案件的86.4%。虽然抚养类案件占比较多,但此类案件调解撤诉比率逐年增高。李甲军庭长介绍,朝阳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该类纠纷中一并处理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日后探望问题,高效、彻底地解决纠纷。
据了解,包含上述举措在内,朝阳法院构建了以“柔性司法”理念为中心,突出预防、保护、关爱为主线的“1+3”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体系。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表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一直以来,朝阳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建了“刑民”专业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并建立了“立审执三优先”联动机制,源头预防、常态保护、定期回访工作机制。同时,探索“多元化”司法维权保护,与区检察院、区教委、区妇联等区未保委成员单位以及朝阳律协、朝阳社区学院等共建工作机制;与区教委签订《关于协同推进法治校园建设的合作协议》,围绕校园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调处化解、法治副校长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基地共建、多元解纷、联合调研、司法建议六项协同机制,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合力。
针对犯罪未成年人,朝阳法院创建形成“庭前调查、亲情教育、判后答疑、社区矫正”等“全链条”式审判教育模式。针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开展“立体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送司法建议填补社会管理漏洞,建立“法治教育基地”。2020年以来,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60余次,受众约3万人次;选派法官出任辖区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开展巡回审判20余次,旁听群众近2000人次。
通报会中,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副庭长张妍通报了该院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强奸、猥亵儿童的罪犯被依法严惩;犯敲诈勒索罪的未成年人被依法减轻处罚,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监护权依法受保护;生母不依法、及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被依法撤销监护权等。张妍副庭长提示,家长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当检察开放日遇上模拟法庭 别样法治之旅守护少年的你】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湖西街小学,开展了以“检爱同行 共护花开”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模拟法庭”活动。#贯彻二十大辽宁在行动#
此次模拟法庭案例由发生在未成年人身边的真实案例改编。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案情及庭审过程,活动开展前,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家宁”办案组员额检察官张佳宁以及湖西街小学法治副校长芮雪多次前往学校,就案件详情、法庭布局、控辩审三方职责及自首、立功等法律专业术语,向同学们进行了详细、生动地讲解。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声响起,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审判正式拉开帷幕。来自湖西街小学的10名同学化身“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等角色,完整模拟了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当庭宣判的各个环节,真实还原了案件审理过程。经过一周的预演排练,小演员们全身心地沉浸在自己的角色当中,逻辑缜密、冷静应对,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
“同学们在模拟法庭上的精彩表现,让一起貌似枯燥冰冷的抢劫案件成为了生动鲜活的现场教学,让同学们看到了犯罪的恶性,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意识到了冲动的代价,更加深刻地懂得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真正含义。”庭审活动结束后,区检察院、区教育局相关负责同志围绕庭审程序、教育意义等方面为同学们的精彩表演进行了点评。#振兴新突破 我要当先锋# #振兴新突破辽宁杠杠滴#
此次模拟法庭案例由发生在未成年人身边的真实案例改编。为帮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案情及庭审过程,活动开展前,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家宁”办案组员额检察官张佳宁以及湖西街小学法治副校长芮雪多次前往学校,就案件详情、法庭布局、控辩审三方职责及自首、立功等法律专业术语,向同学们进行了详细、生动地讲解。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声响起,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审判正式拉开帷幕。来自湖西街小学的10名同学化身“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等角色,完整模拟了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当庭宣判的各个环节,真实还原了案件审理过程。经过一周的预演排练,小演员们全身心地沉浸在自己的角色当中,逻辑缜密、冷静应对,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
“同学们在模拟法庭上的精彩表现,让一起貌似枯燥冰冷的抢劫案件成为了生动鲜活的现场教学,让同学们看到了犯罪的恶性,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意识到了冲动的代价,更加深刻地懂得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真正含义。”庭审活动结束后,区检察院、区教育局相关负责同志围绕庭审程序、教育意义等方面为同学们的精彩表演进行了点评。#振兴新突破 我要当先锋# #振兴新突破辽宁杠杠滴#
【以更细化的制度撑起未成年人保护之伞】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级层面规范细化未成年人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
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打造未成年人法治保障的首善要求和首都样板。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条文已经从原来的72条增加至132条,问题意识更加明显,立法颗粒度更加饱满。但即便如此,上位法侧重于从全国层面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提供基本遵循和基础框架,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政策和实效还需进一步结合地方特点予以规范细化。就此而言,北京市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一方面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开展“实施性立法”,在国家立法“大而全”的事项范围内挖掘地方“小而精”的题材,如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等原则式要求,使上位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强化“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按照“不抵触”的立法要求,结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条件,创造性地规定了“学校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等创新性制度,引领和推动地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改革创新。
坚持“整体性政府”的原则,以“有为政府”推进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系统集成。《条例》注重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在横向部门协同层面,以明确列举的方式细致梳理涉及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职责的有关政府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按照系统化设计、平台化运作的方式,积蓄政府各部门之间整合发力的保护动能。在纵向层级联动层面,明确规定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此外,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在合理的范围和程度内引导司法从末端纠纷解决向前端参与社会治理转变。在政府救助和保障的传统议题之外,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例如,进一步提升对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的保障水平,强化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发展等。
坚持家庭、学校、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协同治理,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强大合力。在家庭和学校保护层面,明确提出“主体责任”以及“责任制”的概念,把家庭和学校依据有关教育法律规范所获得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与其分内的任务、需要承担的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权责相统一、相适应。在社会主体参与保护的层面,不仅强化共青团、妇联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传统主体发挥职能作用,更是结合新时代社会发展条件,突出强调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深度介入,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康复救助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工作,真正凸显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在有关市场主体落实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责任方面,既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为市场主体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等方面规定一些必要的管制要求,确保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得到落实。
坚持智慧化支撑,回答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时代课题。网络已深入融合到未成年人的生活,谈网色变并非正确的态度,要充分结合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新课题,采取应对性的举措。为此,《条例》为网络保护设立专章,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均体现与线下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诸多不同。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强化网信部门的牵头作用,突出以网管网的要求,实现互联网时代的对应性监管;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业态迭代迅速、监管层面存在“步速难题”的问题,《条例》并不采取命令控制的传统思路,而是创造性提出网络合规治理的制度要求,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防沉迷、个人信息保护、个性化推荐等方面提出监管目标,并通过建立内审制度等方式强化有关市场主体与监管者之间的合作治理,以更加符合技术条件的方式实现治理目标。
与其他领域一样,未成年人保护在立法方面必须既保证中央的统一性,又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条例》的修订,既是北京市用法治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成功案例,也将塑造北京市维系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必要进一步结合地方特色,依循“需求—供给”的逻辑框架,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以更加细化的制度规范撑起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之伞。(作者:崔俊杰 系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打造未成年人法治保障的首善要求和首都样板。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条文已经从原来的72条增加至132条,问题意识更加明显,立法颗粒度更加饱满。但即便如此,上位法侧重于从全国层面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提供基本遵循和基础框架,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政策和实效还需进一步结合地方特点予以规范细化。就此而言,北京市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一方面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开展“实施性立法”,在国家立法“大而全”的事项范围内挖掘地方“小而精”的题材,如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等原则式要求,使上位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强化“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按照“不抵触”的立法要求,结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条件,创造性地规定了“学校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等创新性制度,引领和推动地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改革创新。
坚持“整体性政府”的原则,以“有为政府”推进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系统集成。《条例》注重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在横向部门协同层面,以明确列举的方式细致梳理涉及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职责的有关政府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按照系统化设计、平台化运作的方式,积蓄政府各部门之间整合发力的保护动能。在纵向层级联动层面,明确规定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此外,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在合理的范围和程度内引导司法从末端纠纷解决向前端参与社会治理转变。在政府救助和保障的传统议题之外,进一步强化政府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例如,进一步提升对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的保障水平,强化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发展等。
坚持家庭、学校、社会和市场主体的协同治理,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强大合力。在家庭和学校保护层面,明确提出“主体责任”以及“责任制”的概念,把家庭和学校依据有关教育法律规范所获得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与其分内的任务、需要承担的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权责相统一、相适应。在社会主体参与保护的层面,不仅强化共青团、妇联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传统主体发挥职能作用,更是结合新时代社会发展条件,突出强调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深度介入,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康复救助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工作,真正凸显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在有关市场主体落实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责任方面,既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为市场主体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等方面规定一些必要的管制要求,确保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得到落实。
坚持智慧化支撑,回答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时代课题。网络已深入融合到未成年人的生活,谈网色变并非正确的态度,要充分结合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新课题,采取应对性的举措。为此,《条例》为网络保护设立专章,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均体现与线下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诸多不同。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强化网信部门的牵头作用,突出以网管网的要求,实现互联网时代的对应性监管;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业态迭代迅速、监管层面存在“步速难题”的问题,《条例》并不采取命令控制的传统思路,而是创造性提出网络合规治理的制度要求,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防沉迷、个人信息保护、个性化推荐等方面提出监管目标,并通过建立内审制度等方式强化有关市场主体与监管者之间的合作治理,以更加符合技术条件的方式实现治理目标。
与其他领域一样,未成年人保护在立法方面必须既保证中央的统一性,又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条例》的修订,既是北京市用法治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成功案例,也将塑造北京市维系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必要进一步结合地方特色,依循“需求—供给”的逻辑框架,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以更加细化的制度规范撑起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之伞。(作者:崔俊杰 系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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