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交警直播时私自放走酒驾人员#】据@石家庄交警 ,11月14日零时许,在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抖音号《王斌在现场》和快手号《天天说交通》直播过程中,有网民质疑民警私自放走酒驾人员。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核查。经询问事件当事人,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反映交警私自放走酒驾人员的问题
经调查,14日零时许,涉嫌酒驾的驾驶人王某某(网民质疑人员)被裕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带到警务室,民警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数值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采血,并送交法医鉴定中心检验。
二、反映交警挥手让摄像出去的问题
经调查,14日零时许,在槐安路与东二环交口,一名越野车驾驶人拒绝检查并驾车闯卡,裕华交警大队民警奋力截停该车,将驾驶人底某某控制后带到警务室。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数值为1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带底某某到现场采血车进行采血。在此过程中,又有一名涉嫌酒驾的驾驶人王某某(网民质疑人员)被民警查获并带到警务室。
在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底某某多名家人朋友来到现场,底某某在采血车里拒绝采血,仗着身强力壮不断挣扎反抗,其朋友情绪激动,在采血车旁边大喊大叫,不断挑衅民警。当时已近凌晨一点,夜深人静,他们的行为严重扰乱现场及周边秩序,亟需民警快速处置。网民质疑挥手的民警回到警务室,挥手示意室内部分民警和直播摄像增援采血车现场,控制阻碍职务及闹事人员,摄录民警执法行动;当时直播页面大量网民也听到看到以上情况,纷纷在评论区留言要求直播摄像返回室外现场,于是直播摄像离开警务室到外面拍摄民警控制底某某等人的过程。
期间,王某某在警务室接受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对王某某进行了采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石家庄市公安交警将秉公执法、严格办案。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我局民警执法活动,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无论是民警还是辅警,我局都将依法严肃处理。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0年11月14日#石家庄交警#
一、反映交警私自放走酒驾人员的问题
经调查,14日零时许,涉嫌酒驾的驾驶人王某某(网民质疑人员)被裕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带到警务室,民警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数值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采血,并送交法医鉴定中心检验。
二、反映交警挥手让摄像出去的问题
经调查,14日零时许,在槐安路与东二环交口,一名越野车驾驶人拒绝检查并驾车闯卡,裕华交警大队民警奋力截停该车,将驾驶人底某某控制后带到警务室。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数值为1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带底某某到现场采血车进行采血。在此过程中,又有一名涉嫌酒驾的驾驶人王某某(网民质疑人员)被民警查获并带到警务室。
在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底某某多名家人朋友来到现场,底某某在采血车里拒绝采血,仗着身强力壮不断挣扎反抗,其朋友情绪激动,在采血车旁边大喊大叫,不断挑衅民警。当时已近凌晨一点,夜深人静,他们的行为严重扰乱现场及周边秩序,亟需民警快速处置。网民质疑挥手的民警回到警务室,挥手示意室内部分民警和直播摄像增援采血车现场,控制阻碍职务及闹事人员,摄录民警执法行动;当时直播页面大量网民也听到看到以上情况,纷纷在评论区留言要求直播摄像返回室外现场,于是直播摄像离开警务室到外面拍摄民警控制底某某等人的过程。
期间,王某某在警务室接受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按照相关规定对王某某进行了采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石家庄市公安交警将秉公执法、严格办案。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我局民警执法活动,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无论是民警还是辅警,我局都将依法严肃处理。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0年11月14日#石家庄交警#
#努金牛策# #努金牛股# #世联行# [公告]世联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信达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相关事宜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
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相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终止已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对 22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996.70万份(其中已有 5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1,196 万份)予以注销。
2、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3、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本次终
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终止事宜已依法履行现阶段所需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但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的原因及情况
鉴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之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草案)》,与该次激励计划配套的相关文件一并终止。同时,公司本次拟注销 22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996.70 万份(其中已有 5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1,196 万份)。
根据《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承诺自本次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终止已依法履行现阶段所需履行的程序;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期权终止事项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 炯 张 炯
张森林
2020 年 10 月 30 日,点击看帖领取努金牛策,操盘世联行(002285.SZ)收益率高达300.04%https://t.cn/A6GadeBW
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信达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相关事宜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
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相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终止已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对 22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996.70万份(其中已有 5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1,196 万份)予以注销。
2、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3、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本次终
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终止事宜已依法履行现阶段所需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但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的原因及情况
鉴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之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草案)》,与该次激励计划配套的相关文件一并终止。同时,公司本次拟注销 22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996.70 万份(其中已有 5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1,196 万份)。
根据《关于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承诺自本次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终止已依法履行现阶段所需履行的程序;本次股票期权终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期权终止事项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 炯 张 炯
张森林
2020 年 10 月 30 日,点击看帖领取努金牛策,操盘世联行(002285.SZ)收益率高达300.04%https://t.cn/A6GadeBW
【#郑爽前男友的关联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前本人就已被限制高消费】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鲸乖乖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一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日期为2020年11月11日,立案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案号为(2020)沪0112执7538号,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恒此前就已被限制高消费。张恒为郑爽前男友。
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为上海鲸谷座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2%,后者由郑爽持股68%,郑爽亦为上海鲸乖乖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和疑似实际控制人。
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为上海鲸谷座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2%,后者由郑爽持股68%,郑爽亦为上海鲸乖乖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和疑似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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