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集团、大世界实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再审!近十年的恩怨纠葛终将划上句号...】
11月19日,记者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集团)、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又有新动态了。今年4月17日,新百集团发布公告称,与大世界实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近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对于新百集团主张的其已付6000万元定金应予折抵大世界实业损失的再审主张予以支持,这也意味着,新百集团将向大世界实业讨回6000万元。至此,双方近十年的恩怨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新百集团和大世界实业都是宁夏赫赫有名的企业,双方是如何结怨的呢?通过最高法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可以看到,两家的感情纠葛可以说经历了“合作期、分歧期、诉讼期”三个阶段。
事情还要从2011年说起,当年1月28日,大世界实业与新百集团就租赁大世界商务广场有关事宜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新百集团承租大世界实业拟建造的大世界商务广场中包括地下负一层,地上一至四层在内的部分建筑作为商业用房,总面积59000平方米。合同违约金为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新百集团作为甲方,大世界实业作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作为丙方,三方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受托收付资金保管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应在丙方指定乙方结算账户存放所保管的资金,保管资金总额度为6000万元,用于涉案《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定金条款所约定内容,并约定待商场正式开业后,该笔定金转为新百集团给大世界实业的预付租金,直至抵扣完毕。协议签订后,新百集团向该账户转入6000万元资金。此后,根据约定,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大世界实业先后多次向新百集团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并经对方盖章确认,从共管账户转款6000万元至大世界实业全资子公司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房地产)。
分歧期:交付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新百提出解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形式,新百集团提出了其对租赁标的物的建筑设计要求,大世界实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在建筑设计图纸审查合格后对整体项目的建筑高度、层数进行了修改。但在2013年6月1日,新百集团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后,双方却产生了争议。新百集团认为,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统计,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等达成率约为16%,不具备进场装修施工条件,要求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尽快完成验收项后通知该公司再次进行验收。而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项目现场室内土建工程已完成95%以上,安装工程完成50%以上,三部货梯组织进场安装,已具备进场装修条件,要求新百集团尽快进场装修。此后,双方一直就交付标准无法达成一致。
2014年8月14日,新百集团向大世界房地产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函,当年8月26日,新百集团通过公证方式向大世界实业发出《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通知》。对此,大世界房地产则向新百集团出具《关于解除通知的复函》,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新百集团继续履行合同。
诉讼期:开启漫漫诉讼路
此后,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不成,2014年12月,大世界实业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百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新百集团赔偿大世界实业经济损失4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新百集团承担。此案最终由宁夏高院开庭审理,2016年6月22日,宁夏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新百集团和大世界实业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与此同时,新百集团也以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向宁夏高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向新百集团双倍返还已付定金12000万元。宁夏高院驳回新百集团的诉讼请求。新百集团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17年9月13日,最高法判决:维持宁夏高院判决第二项“新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撤销判决第一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大世界实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当年2月2日,从新百集团开立于工商银行银川东城支行的账户划款4024.68万元。新百集团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当以其已支付的定金6000万元里扣除赔偿款4000万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新百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予以驳回。
随后,2018年,大世界实业再次向银川中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之前判决未涵盖的损失9410.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新百集团承担。新百集团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最高法7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即2017年12月12日)终止;大世界实业向新百集团返还定金6000万元,并支付《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大世界实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银川中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然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显然已不复存在,于是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463.5万元(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及2018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新百集团的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新百集团不服,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宁夏高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新百集团的反诉请求;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788万元;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法再审:6000万定金折抵损失,改判新百向大世界实业支付损失1788万元
事已至此,正当所有人都以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尘埃落定时,却没想到,今年4月17日下午,新百集团对外发布公告称,与大世界实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已经依法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新百集团在公告中称,根据宁夏高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788万元及最终案件受理费17.85万元,公司后续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已向大世界实业支付了赔偿款。但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认定新百集团已支付给大世界实业的6000万元定金无权要求返还,且新百集团已付6000万元定金也不应从大世界实业租金损失中进行折抵,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于今年年初,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请求最高法撤销宁夏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第三项,即“新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788万元”,改判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租金损失1788万元。
最高法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宁夏高院判决和新百集团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百集团支付的6000万元定金是否应予折抵大世界实业损失。再审期间,新百集团和大世界实业对二审判决确认双方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788万元,均无异议。
关于新百集团支付的6000万元定金是否应予折抵大世界实业损失的问题。新百集团认为,当事人主张定金和赔偿损失的数额总额不能高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新百集团已付定金6000万元应当折抵大世界实业的租金损失。大世界实业则认为,新百集团支付的6000万元作为其定制化租赁物的建造费用,已按约定的工程节点根据新百集团书面指令物化于租赁物的定制建造中,并随着新百集团对标的物的弃用而丧失定制投入的相应价值,成为双方的现实损失。二审判决认定新百集团应赔偿的7788万元,系新百集团公司6000万元定金之外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给大世界实业造成的损失与判决赔偿款项相比,远未填平和弥补守约方所受损失。
最高法认为,新百集团公司支付的6000万元定金与其应支付大世界实业损失赔偿数额之和不应高于因其违约给大世界实业造成的损失,换言之,大世界实业所收取的定金与损失赔偿金之和不应高于其因新百集团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对于新百集团公司主张的其已付6000万元定金应予折抵大世界实业损失的再审主张,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大世界实业就案涉《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两次提起诉讼,要求新百集团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前案已经确定新百集团为违约方,并判决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本案中,大世界实业主张新百集团赔偿前案未涵盖的损失。对于新百集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的判定,应结合大世界实业实际损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新百集团已支付大世界实业定金6000万元,若该6000万元定金不予折抵损失,则新百集团所支付的定金和损失赔偿总和已经超出两次诉讼查明的大世界实业的损失,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最高法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宁夏高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撤销银川中院(2018)宁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确认大世界实业与新百集团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新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1788万元(7788万元减去6000万元);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新百集团的反诉请求。
11月19日,记者从新百集团获悉,由于该公司在宁夏高院作出判决后已向大世界实业支付了7788万元赔偿款,目前,正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至此,两家巨头近十年的恩怨纠葛终将划上句号。
11月19日,记者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集团)、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又有新动态了。今年4月17日,新百集团发布公告称,与大世界实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近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对于新百集团主张的其已付6000万元定金应予折抵大世界实业损失的再审主张予以支持,这也意味着,新百集团将向大世界实业讨回6000万元。至此,双方近十年的恩怨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新百集团和大世界实业都是宁夏赫赫有名的企业,双方是如何结怨的呢?通过最高法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可以看到,两家的感情纠葛可以说经历了“合作期、分歧期、诉讼期”三个阶段。
事情还要从2011年说起,当年1月28日,大世界实业与新百集团就租赁大世界商务广场有关事宜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新百集团承租大世界实业拟建造的大世界商务广场中包括地下负一层,地上一至四层在内的部分建筑作为商业用房,总面积59000平方米。合同违约金为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新百集团作为甲方,大世界实业作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作为丙方,三方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受托收付资金保管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应在丙方指定乙方结算账户存放所保管的资金,保管资金总额度为6000万元,用于涉案《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定金条款所约定内容,并约定待商场正式开业后,该笔定金转为新百集团给大世界实业的预付租金,直至抵扣完毕。协议签订后,新百集团向该账户转入6000万元资金。此后,根据约定,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大世界实业先后多次向新百集团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并经对方盖章确认,从共管账户转款6000万元至大世界实业全资子公司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房地产)。
分歧期:交付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新百提出解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形式,新百集团提出了其对租赁标的物的建筑设计要求,大世界实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在建筑设计图纸审查合格后对整体项目的建筑高度、层数进行了修改。但在2013年6月1日,新百集团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后,双方却产生了争议。新百集团认为,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统计,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等达成率约为16%,不具备进场装修施工条件,要求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尽快完成验收项后通知该公司再次进行验收。而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项目现场室内土建工程已完成95%以上,安装工程完成50%以上,三部货梯组织进场安装,已具备进场装修条件,要求新百集团尽快进场装修。此后,双方一直就交付标准无法达成一致。
2014年8月14日,新百集团向大世界房地产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函,当年8月26日,新百集团通过公证方式向大世界实业发出《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通知》。对此,大世界房地产则向新百集团出具《关于解除通知的复函》,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新百集团继续履行合同。
诉讼期:开启漫漫诉讼路
此后,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不成,2014年12月,大世界实业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百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新百集团赔偿大世界实业经济损失4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新百集团承担。此案最终由宁夏高院开庭审理,2016年6月22日,宁夏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新百集团和大世界实业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与此同时,新百集团也以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向宁夏高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大世界实业、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向新百集团双倍返还已付定金12000万元。宁夏高院驳回新百集团的诉讼请求。新百集团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17年9月13日,最高法判决:维持宁夏高院判决第二项“新华百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撤销判决第一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大世界实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当年2月2日,从新百集团开立于工商银行银川东城支行的账户划款4024.68万元。新百集团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当以其已支付的定金6000万元里扣除赔偿款4000万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新百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予以驳回。
随后,2018年,大世界实业再次向银川中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之前判决未涵盖的损失9410.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新百集团承担。新百集团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最高法7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即2017年12月12日)终止;大世界实业向新百集团返还定金6000万元,并支付《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大世界实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银川中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然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显然已不复存在,于是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463.5万元(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及2018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新百集团的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新百集团不服,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宁夏高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新百集团的反诉请求;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788万元;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法再审:6000万定金折抵损失,改判新百向大世界实业支付损失1788万元
事已至此,正当所有人都以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尘埃落定时,却没想到,今年4月17日下午,新百集团对外发布公告称,与大世界实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已经依法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新百集团在公告中称,根据宁夏高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788万元及最终案件受理费17.85万元,公司后续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已向大世界实业支付了赔偿款。但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认定新百集团已支付给大世界实业的6000万元定金无权要求返还,且新百集团已付6000万元定金也不应从大世界实业租金损失中进行折抵,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于今年年初,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请求最高法撤销宁夏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第三项,即“新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788万元”,改判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租金损失1788万元。
最高法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宁夏高院判决和新百集团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百集团支付的6000万元定金是否应予折抵大世界实业损失。再审期间,新百集团和大世界实业对二审判决确认双方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7788万元,均无异议。
关于新百集团支付的6000万元定金是否应予折抵大世界实业损失的问题。新百集团认为,当事人主张定金和赔偿损失的数额总额不能高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新百集团已付定金6000万元应当折抵大世界实业的租金损失。大世界实业则认为,新百集团支付的6000万元作为其定制化租赁物的建造费用,已按约定的工程节点根据新百集团书面指令物化于租赁物的定制建造中,并随着新百集团对标的物的弃用而丧失定制投入的相应价值,成为双方的现实损失。二审判决认定新百集团应赔偿的7788万元,系新百集团公司6000万元定金之外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给大世界实业造成的损失与判决赔偿款项相比,远未填平和弥补守约方所受损失。
最高法认为,新百集团公司支付的6000万元定金与其应支付大世界实业损失赔偿数额之和不应高于因其违约给大世界实业造成的损失,换言之,大世界实业所收取的定金与损失赔偿金之和不应高于其因新百集团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对于新百集团公司主张的其已付6000万元定金应予折抵大世界实业损失的再审主张,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大世界实业就案涉《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两次提起诉讼,要求新百集团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前案已经确定新百集团为违约方,并判决新百集团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4000万元。本案中,大世界实业主张新百集团赔偿前案未涵盖的损失。对于新百集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的判定,应结合大世界实业实际损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新百集团已支付大世界实业定金6000万元,若该6000万元定金不予折抵损失,则新百集团所支付的定金和损失赔偿总和已经超出两次诉讼查明的大世界实业的损失,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最高法近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宁夏高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撤销银川中院(2018)宁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确认大世界实业与新百集团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新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大世界实业赔偿损失1788万元(7788万元减去6000万元);驳回大世界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新百集团的反诉请求。
11月19日,记者从新百集团获悉,由于该公司在宁夏高院作出判决后已向大世界实业支付了7788万元赔偿款,目前,正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至此,两家巨头近十年的恩怨纠葛终将划上句号。
沧桑|大唐名臣魏征的原平遗迹(杨晋生)
杨晋生 刊发于2020年第10期
导 读:原平的魏征遗迹也许都是先民们一厢情愿的杰作,先辈们也许正是由于对魏征的忠直敢谏钦敬有加,才为我们在地域文化高地上树起了一面旗帜。所以,我们理应认真地保护这些遗迹。
魏征(公元580—643年),字玄成,唐初馆陶(今河北省馆陶县,位于大名县西北)人,著名政治家。少孤贫,曾出家为道士。隋末曾参加瓦岗寨起义军,李密失败后降唐,又被窦建德所获,任起居舍人。窦建德失败后,入唐为太子洗马,太宗李世民即位,擢为谏议大夫,前后谏二百余事。629年(太宗李世民贞观三年),任秘书监,参与朝政,校定秘府图籍。后一度任侍中,封郑国公。他曾指出“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并多次劝太宗应以隋亡为戒。他认为君好比舟,民好比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必须“居安思危,戒奢以俭”,“任贤受谏”,“薄赋敛,轻租税”,“无为而理”。其言论见于《贞观政要》。著有《隋书》序论与《梁书》《陈书》《齐书》之总论。主编有《群书治要》。
以上“魏征简介”出自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今名人大辞典》,文字十分简短,看不出魏征与原平的丝毫瓜葛,就连他与山西的关系也很难从历史资料中查找到多少。然而,奇怪的是,魏征这位大唐名臣在原平却留下好几处遗迹。
魏征碑
现存崞阳文庙内的魏征碑碑头,记载于清光绪版《续修崞县志》中:“魏郑公碑,在县治南五十五里唐林岗南,仅存碑额,上书‘大唐代州都督魏公纪功之颂’。访诸父老,咸曰,碑身有‘镇守唐林等处大将军魏公神道碑’十四字。”
查阅《雁门关志》,并无魏征任过代州都督的记载,唐臣先后担任代州都督的仅有张公瑾、张俭、刘兰、张弼、薛万彻、豆卢宽六人,加上任过代州刺史的刘文器、薛仁贵、狄仁杰等人,其中并无一位魏姓人。但我们也可由此得知,唐早期有“代州都督”职衔,后期便改为“代州刺史”。而这通在清光绪年之前便已遗失的碑铭,则再也不能为我们释疑解惑了。
魏征堡
清光绪版《续修崞县志》载:“双山,在县治南四十里,唐魏郑公尝屯兵于此,上有寨可避兵。”
魏郑公是对郑国公魏征的尊称,上文意即魏征曾于双山上筑堡屯兵。于是,这个“双山堡”即使再矮再小,也就不那么简单了,收在崞县旧志“堡寨”一节的“南路堡”里。
说双山,现代原平人大都不清楚说哪里。说油篓山,大家都知道。
其实,双山就是油篓山,油篓山就是双山。只不过,双山是旧时的正式称呼,油篓山是后来的民间俗称。
双山海拔不高,滹沱河从它的脚下逶迤向南流去,形成了山与水紧密相连的壮景。只是由于后来地下水位下降河水变瘦,才不再那样迷人。
双山是岩石构成的,不是土山。山上现在可以看见的土,其实就是魏征堡的遗骸,原平市在那上面建起一座“一览阁”。
如今,小山上只剩残存的堡墙和一个建在双山之坳中的堡门洞了,而高耸于一处犄角部位的墩台依然显示出雄浑的气势。
魏征庙、魏征泉
清乾隆版《崞县志》里有如下记载:“魏郑公祠,一名龙泉寺,在县治北三十里龙泉村,东界代州海子村。唐郑国公魏征领兵防边,尝经此,拔剑插地,得泉以济军。后人因此立祠,明弘治间以及清朝,屡次补修,同治五年复修,每岁七月二十五日致祭。”“郑公泉,在县治北三十里邵家寨,旧志名龙泉。唐魏郑公征于此驻师,祷天以剑插地,泉水涌出,三军赖之。泉左有魏郑公祠,其源有二,北曰上龙泉,南曰下龙泉,流分三派,合入板桥河。”
旧志上的记载很真实,在原平市区最北的沿沟乡,有一个邵家寨村,村外即有魏征庙一座、魏征泉一眼。志书上说得明白,龙泉村就是现在的邵家寨。遗憾的是,魏征庙(亦称龙泉寺)早已失去了旧貌,原来的古老建筑被人为拆毁多年,连通古代碑碣也没有留下,新建筑内虽然也塑起了唐太宗李世民和魏征的像,木刻楹联上也是“十思谏疏传佳话,千年臣民效楷模”,但怎么看也不再具备可以吸引人的魅力。
在魏征庙外,位居左前方的魏征泉(亦称郑公泉)依然完好无损,是一个不大的水面,因不断地有泉水涌出,下面几个村的百姓常用来引水灌溉。那一泓清泉,异常清冽,光可鉴人。据《原平水利志》载:“魏征泉,在邵家寨村,出露条件为溢出,涌水量50吨。”
明著名诗人王钥、明崞县知县史渔等文士均有关于魏征庙和魏征泉的诗作:
王钥《龙泉》诗——
剑拔灵泉涌,泓深潴作池。
雨馀光潋滟,风过碧涟漪。
曾济三军渴,还滋百亩畦。
郑公祠宇在,犹想肃兵时。
史渔《魏郑国公祠》诗——
烟云笼古像,阴雨润苍苔。
遗庙功臣在,龙泉宝剑开。
千年流劲气,三代有遗才。
骏业谁能并,临风酹一杯。
魏征墓
魏征墓在原平市区东4公里处的桃园村,也在南北纵贯的滹沱河畔,虽然这里没有桃花满园静且好的胜景,却有依河傍水、草深林茂的原野气象。更为奇特的是,这里有一个令人景仰的古代遗迹——魏征墓。
魏征墓位于桃园村外东南方,有高大的堡墙团团围住,西面不远即是缓缓南流的滹沱河,南面是广袤的田畴。站在这个堡子旁居高四望,远山近水俱收眼底,视野十分开阔。这座由夯土筑成的堡子,不知建筑于何朝何代,历经漫漫历史长河的风霜雨雪,形状残缺,墙体斑驳,有着时光浸淫的沧桑和岁月磨砺的坚韧。
在圆形的土堡里绕墙而走,可见西、南两个方向的堡墙较为完整,墙厚约5米,收顶约1.5米,残存长度90多米,内里最高处在6米开外,从外围目测高度约在8米上下。东面和北面两个方位,堡墙毁损较为严重,残存堡墙约56米,最高处仅有4米,而正东方向的堡墙坍塌严重,所剩无几。位于土堡正中稍偏东北的墓葬,有高大的封土堆,依然保持着圆形,周长约40米,高有3米,上面长满了灌木和荆棘。墓葬东南方向有一个深约5米、直径约2米的洞穴,似为开沟挖掘的盗洞。据《原平县志》载,1959年,有人企图盗墓,开沟挖掘至封土层下,才见内里由石渣浇筑,封闭坚固,遂无奈放弃。封土堆的北面竖有一通高约1.5米的水泥碑,上方书有“魏征墓”三字,是1991年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识。
历史上的魏征也许真的与原平毫无瓜葛,上述所有的遗迹也许都是原平先民们一厢情愿的杰作。先辈们也许正是由于对魏征的忠直敢谏钦敬有加,才为我们在地域文化高地上树起了一面旗帜。所以,我们理应认真地保护这些遗迹。PICS
杨晋生 刊发于2020年第10期
导 读:原平的魏征遗迹也许都是先民们一厢情愿的杰作,先辈们也许正是由于对魏征的忠直敢谏钦敬有加,才为我们在地域文化高地上树起了一面旗帜。所以,我们理应认真地保护这些遗迹。
魏征(公元580—643年),字玄成,唐初馆陶(今河北省馆陶县,位于大名县西北)人,著名政治家。少孤贫,曾出家为道士。隋末曾参加瓦岗寨起义军,李密失败后降唐,又被窦建德所获,任起居舍人。窦建德失败后,入唐为太子洗马,太宗李世民即位,擢为谏议大夫,前后谏二百余事。629年(太宗李世民贞观三年),任秘书监,参与朝政,校定秘府图籍。后一度任侍中,封郑国公。他曾指出“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并多次劝太宗应以隋亡为戒。他认为君好比舟,民好比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必须“居安思危,戒奢以俭”,“任贤受谏”,“薄赋敛,轻租税”,“无为而理”。其言论见于《贞观政要》。著有《隋书》序论与《梁书》《陈书》《齐书》之总论。主编有《群书治要》。
以上“魏征简介”出自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今名人大辞典》,文字十分简短,看不出魏征与原平的丝毫瓜葛,就连他与山西的关系也很难从历史资料中查找到多少。然而,奇怪的是,魏征这位大唐名臣在原平却留下好几处遗迹。
魏征碑
现存崞阳文庙内的魏征碑碑头,记载于清光绪版《续修崞县志》中:“魏郑公碑,在县治南五十五里唐林岗南,仅存碑额,上书‘大唐代州都督魏公纪功之颂’。访诸父老,咸曰,碑身有‘镇守唐林等处大将军魏公神道碑’十四字。”
查阅《雁门关志》,并无魏征任过代州都督的记载,唐臣先后担任代州都督的仅有张公瑾、张俭、刘兰、张弼、薛万彻、豆卢宽六人,加上任过代州刺史的刘文器、薛仁贵、狄仁杰等人,其中并无一位魏姓人。但我们也可由此得知,唐早期有“代州都督”职衔,后期便改为“代州刺史”。而这通在清光绪年之前便已遗失的碑铭,则再也不能为我们释疑解惑了。
魏征堡
清光绪版《续修崞县志》载:“双山,在县治南四十里,唐魏郑公尝屯兵于此,上有寨可避兵。”
魏郑公是对郑国公魏征的尊称,上文意即魏征曾于双山上筑堡屯兵。于是,这个“双山堡”即使再矮再小,也就不那么简单了,收在崞县旧志“堡寨”一节的“南路堡”里。
说双山,现代原平人大都不清楚说哪里。说油篓山,大家都知道。
其实,双山就是油篓山,油篓山就是双山。只不过,双山是旧时的正式称呼,油篓山是后来的民间俗称。
双山海拔不高,滹沱河从它的脚下逶迤向南流去,形成了山与水紧密相连的壮景。只是由于后来地下水位下降河水变瘦,才不再那样迷人。
双山是岩石构成的,不是土山。山上现在可以看见的土,其实就是魏征堡的遗骸,原平市在那上面建起一座“一览阁”。
如今,小山上只剩残存的堡墙和一个建在双山之坳中的堡门洞了,而高耸于一处犄角部位的墩台依然显示出雄浑的气势。
魏征庙、魏征泉
清乾隆版《崞县志》里有如下记载:“魏郑公祠,一名龙泉寺,在县治北三十里龙泉村,东界代州海子村。唐郑国公魏征领兵防边,尝经此,拔剑插地,得泉以济军。后人因此立祠,明弘治间以及清朝,屡次补修,同治五年复修,每岁七月二十五日致祭。”“郑公泉,在县治北三十里邵家寨,旧志名龙泉。唐魏郑公征于此驻师,祷天以剑插地,泉水涌出,三军赖之。泉左有魏郑公祠,其源有二,北曰上龙泉,南曰下龙泉,流分三派,合入板桥河。”
旧志上的记载很真实,在原平市区最北的沿沟乡,有一个邵家寨村,村外即有魏征庙一座、魏征泉一眼。志书上说得明白,龙泉村就是现在的邵家寨。遗憾的是,魏征庙(亦称龙泉寺)早已失去了旧貌,原来的古老建筑被人为拆毁多年,连通古代碑碣也没有留下,新建筑内虽然也塑起了唐太宗李世民和魏征的像,木刻楹联上也是“十思谏疏传佳话,千年臣民效楷模”,但怎么看也不再具备可以吸引人的魅力。
在魏征庙外,位居左前方的魏征泉(亦称郑公泉)依然完好无损,是一个不大的水面,因不断地有泉水涌出,下面几个村的百姓常用来引水灌溉。那一泓清泉,异常清冽,光可鉴人。据《原平水利志》载:“魏征泉,在邵家寨村,出露条件为溢出,涌水量50吨。”
明著名诗人王钥、明崞县知县史渔等文士均有关于魏征庙和魏征泉的诗作:
王钥《龙泉》诗——
剑拔灵泉涌,泓深潴作池。
雨馀光潋滟,风过碧涟漪。
曾济三军渴,还滋百亩畦。
郑公祠宇在,犹想肃兵时。
史渔《魏郑国公祠》诗——
烟云笼古像,阴雨润苍苔。
遗庙功臣在,龙泉宝剑开。
千年流劲气,三代有遗才。
骏业谁能并,临风酹一杯。
魏征墓
魏征墓在原平市区东4公里处的桃园村,也在南北纵贯的滹沱河畔,虽然这里没有桃花满园静且好的胜景,却有依河傍水、草深林茂的原野气象。更为奇特的是,这里有一个令人景仰的古代遗迹——魏征墓。
魏征墓位于桃园村外东南方,有高大的堡墙团团围住,西面不远即是缓缓南流的滹沱河,南面是广袤的田畴。站在这个堡子旁居高四望,远山近水俱收眼底,视野十分开阔。这座由夯土筑成的堡子,不知建筑于何朝何代,历经漫漫历史长河的风霜雨雪,形状残缺,墙体斑驳,有着时光浸淫的沧桑和岁月磨砺的坚韧。
在圆形的土堡里绕墙而走,可见西、南两个方向的堡墙较为完整,墙厚约5米,收顶约1.5米,残存长度90多米,内里最高处在6米开外,从外围目测高度约在8米上下。东面和北面两个方位,堡墙毁损较为严重,残存堡墙约56米,最高处仅有4米,而正东方向的堡墙坍塌严重,所剩无几。位于土堡正中稍偏东北的墓葬,有高大的封土堆,依然保持着圆形,周长约40米,高有3米,上面长满了灌木和荆棘。墓葬东南方向有一个深约5米、直径约2米的洞穴,似为开沟挖掘的盗洞。据《原平县志》载,1959年,有人企图盗墓,开沟挖掘至封土层下,才见内里由石渣浇筑,封闭坚固,遂无奈放弃。封土堆的北面竖有一通高约1.5米的水泥碑,上方书有“魏征墓”三字,是1991年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识。
历史上的魏征也许真的与原平毫无瓜葛,上述所有的遗迹也许都是原平先民们一厢情愿的杰作。先辈们也许正是由于对魏征的忠直敢谏钦敬有加,才为我们在地域文化高地上树起了一面旗帜。所以,我们理应认真地保护这些遗迹。P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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