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37分仍能进的考点拒另3人进入# 官方:无法按突发事件处理三人迟到】6月8日,江西南昌洪都中学高考考点一名考生迟到37分钟仍能进入考场引发关注后,又有网友曝出该考点当日下午的英语考试也有3名考生迟到,却未能进入考场。对此,南昌市教育考试院回应记者称,按照英语考试规定,下午2点45分后禁止进入考场,3名考生迟到无其他原因,无法按照突发、偶发事件处理。#三高考生因迟到未能入考场#
(就这个贷款是真的)工程款不给,工资不给《阚海涛》
审理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5)南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7日至2012年5月24日,阚海涛和李艳芝分五次在原告处借款15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4张借条及借款合同。后经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催要次借款,但借款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后因借款人阚浩涛无偿还能力,其弟阚**自愿为阚海涛及李艳芝偿还借款,并出具还款承诺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阚**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观点
被告阚**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3月27日,案外人阚海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张卫人民币计壹拾万元整”。同年6月25日,案外人阚海涛、李艳芝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张卫人民币壹拾万整”。2011年8月1日,原告与阚海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阚海涛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31日止。2011年9月13日,案外人阚海涛、李艳芝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一份,内容为“阚海涛向张**借款肆拾万整,已(单据书写为“以”)还十万元,尚欠叁拾万元”。2012年5月24日,阚海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补阚海涛向张**借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以前有22万元作废”。2013年5月25日,被告阚**出具还款承诺一份,内容为:“由阚海涛和李艳芝所欠张**人民币现金总计一百五十二万元整,因阚浩涛个人原因已无法偿还此笔款项,现由其弟阚**还此笔款项,直至还清为止”。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其曾用名为张卫。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本案中,原告与案外人阚海涛、李艳芝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并未解除借款合同,那么作为案外人阚海涛的弟弟其自愿承诺还款,其行为法律无明确条文予以禁止,还款承诺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本金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利息一节,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利息的期限。应以被告主张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5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被告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告:
审理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15)南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7日至2012年5月24日,阚海涛和李艳芝分五次在原告处借款15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4张借条及借款合同。后经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催要次借款,但借款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后因借款人阚浩涛无偿还能力,其弟阚**自愿为阚海涛及李艳芝偿还借款,并出具还款承诺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阚**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观点
被告阚**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3月27日,案外人阚海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张卫人民币计壹拾万元整”。同年6月25日,案外人阚海涛、李艳芝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张卫人民币壹拾万整”。2011年8月1日,原告与阚海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阚海涛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31日止。2011年9月13日,案外人阚海涛、李艳芝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一份,内容为“阚海涛向张**借款肆拾万整,已(单据书写为“以”)还十万元,尚欠叁拾万元”。2012年5月24日,阚海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补阚海涛向张**借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以前有22万元作废”。2013年5月25日,被告阚**出具还款承诺一份,内容为:“由阚海涛和李艳芝所欠张**人民币现金总计一百五十二万元整,因阚浩涛个人原因已无法偿还此笔款项,现由其弟阚**还此笔款项,直至还清为止”。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其曾用名为张卫。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本案中,原告与案外人阚海涛、李艳芝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并未解除借款合同,那么作为案外人阚海涛的弟弟其自愿承诺还款,其行为法律无明确条文予以禁止,还款承诺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本金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利息一节,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利息的期限。应以被告主张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5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3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被告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告:
【美国承认不可能加快交付多项对台军售,岛内民众这样说】据岛内媒体报道,美国国务院日前已告知美国国会,无法加快交付多项原定售台却延迟交货的美制武器。报告中称,鉴于原材料的交货时间、全球供应链问题和国防工业基地内遗留设备的生产限制,不可能加快对台军售交货。
对此,台防务部门发言人仍强作镇定表示,“有信心进行军售作业”。而对台军售装备交付一拖再拖,岛内网友则评论说,除了充当“棋子”,台湾在美国眼中毫无价值。
台湾青年林景茂认为,当前美国军火的主要供应目标是乌克兰,且美国军火产线一方面面临老化问题,相当一部分产线跟不上新情势下的需要;另一方面美国大搞关门主义,要打造所谓全部由美国盟友组成的军事供应链,与非盟友国家脱钩,客观上造成一些关键制程缺失还有原材料的短缺问题。
因此民进党当局口口声声依靠的美国对台军售,根本无法将台湾彻底武装。林景茂说,“所谓‘以武拒统’根本不可能实现。民进党当局对于美国没办法提供他们‘以武拒统’的军火心知肚明。”(来源:台海之声《海峡军事》)https://t.cn/A6pxP3Iz
对此,台防务部门发言人仍强作镇定表示,“有信心进行军售作业”。而对台军售装备交付一拖再拖,岛内网友则评论说,除了充当“棋子”,台湾在美国眼中毫无价值。
台湾青年林景茂认为,当前美国军火的主要供应目标是乌克兰,且美国军火产线一方面面临老化问题,相当一部分产线跟不上新情势下的需要;另一方面美国大搞关门主义,要打造所谓全部由美国盟友组成的军事供应链,与非盟友国家脱钩,客观上造成一些关键制程缺失还有原材料的短缺问题。
因此民进党当局口口声声依靠的美国对台军售,根本无法将台湾彻底武装。林景茂说,“所谓‘以武拒统’根本不可能实现。民进党当局对于美国没办法提供他们‘以武拒统’的军火心知肚明。”(来源:台海之声《海峡军事》)https://t.cn/A6pxP3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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