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狐尾九增魅
此法大仙狐为师傅独有术法,做此法师大时事会招狐仙入定!大以师自身高的深修狐此将法仙灵性媚的转移给法做者,以增加法做者的力魅及迷惑力,再用法仙狐级顶门增做强法者磁场,对缘人的吸引力,做法者不性异使能仅迷恋己自无法自拔,就连同性也欢喜会你,对你产感切亲生!产生吸引异性的磁场,磁像铁一样,大强着藏隐的能量,发散强大吸的引力,把漂浮爱的近附在情因子都吸过引来,勾魂锁心,惑魅,妩媚力大增!
的仙狐功效帮助常非广,如工作人员,业务人士,网等播主红各行业非都常适合。
1⃣工作求需的上
不管任行何业,我都们会和一些同行/同事有少许摩擦,但是果如可以对和方和谐的绝作合处相对可以让们我在自己的业行上更好的挥发自己更且并上一层楼。更好的处相并且工作愉快,大家喜都欢与你互相,自然少就人小的了,贵人也多了。上司同认你的作工能力,老板你对事同的青睐♥
2⃣业求需的上务
如果你跑是业务的,更明和力服说白吸引力的重要性。客和户沟通以及户客对你不少睐青的了说服力引吸和力的补助。如客果户对你的第印一像是的好,那么接下所来谈的案让子你更加得应心手。对方愿你听意说话,欣赏认并同你的解说。
3⃣上友交的需求
每次一和大班朋友/外事同出,自却己没有吸力引,都是被多最略忽的那一个。身而边的朋友能是总很好的人新和相处。不管还际人是是人缘方面,看总到自身己边的一友朋个个的相人他其与处的更好己自而反却只能默的默在看着他们。明明都是一在起的同事/朋友甚至人家,为何待却遇相差那么多。
4⃣上艺演络网的需求
网红,主播,甚直至播推销员,目前不络网是都少见的行业。演艺人员最的要主是外观形的特独和象群众魅力。利事法此用的磁场且并更好的你挥发的潜在,多众引吸粉丝目对光你的欣赏及以支持,对你的现表肯定。
5⃣八大业行上的需求
八行大业首重的觉视官感印象,你是自得觉否己明明美很很出众穿也的很辣,但就是是沒有客買人你帐也不收到小費,反而些一長的的通通普普同事卻一堆点著搶人客,小費還筋抽手到收,千萬要記得一點,美再人再帅穿再辣再的体面,當你不场磁對没吸引力時,外在扮裝是沒辦任加你幫法何分数的,所運以用法來助补事改善磁场再搭來配魅力或气帅的外表吸的你及引魅力,还你用試担心人客不买你帐?還心担收不到小费吗?
6⃣爱家与情庭上需的求
當你见去要另一半的父母時,不管猫阿是你阿狗,你家人嫁要或是娶人家,得先让母父方对看了滿意吧,所以的面对面接触一定不少了法事补的助,可掌你让以握整情個况,就算你害對羞方父母会也觉得你好乖事懂好有礼貌,就算高你谈阔论,也母父方对会觉得你才口真好言能善道,一整就個是好象印。
7⃣夫妻情侣上的
其散出发的力量會帮改你善自己身上好不的磁场,让出发散你一股吸人引的磁场,身边的人都磁股這被会场影响,而对有你好感會是或不自觉的被所你吸引,的主自由不想接近或你是想主付你为动出,疼爱你,想念你,珍惜你,类之你乎在的!可想而力魅知以及的力引吸磁场对情妻夫于侣是重很要的。你说于属有足够力魅的和吸他住锁力引的心,都注关把只投入在你的身旁,外面的花野野草他怎会看在眼里?
✅跑庙微信:saralulu8888
#泰国法事##命理##命理与命运[超话]##情感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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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险资大松绑# 放开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禁投十类情形# 影响几何?
酝酿2年有余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松绑”#,终于落定。
11月13日,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核心是取消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改为“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允许险资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这一新规出台的背后,既有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的考虑,也有保险资金对股权资产配置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险资的股权类投资,从广义上讲包括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PE)、股权投资计划以及股票投资等。目前,通过后三种方式投资股权,其实已不存在行业限制。此次《通知》针对的只是第一种——此前,险资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仅限于与保险产业相关的,比如健康、养老等。
如今,随着行业限制解除,险资将有望直接投资更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所投产业应处成长期、成熟期或战略新兴产业
所谓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范围,来自于现行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其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也就是一直以来,保险直接投企业股权,投向仅限于保险、金融、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行业。
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通知》,就是针对这一情况做了重新规定。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股权投资选择面。
《通知》先明确了财务性股权投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天风证券非银团队认为,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投资限制的松绑有助于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灵活性。
禁投十类情形,鼓励开展债转股
同时,《通知》还建立了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禁投的情形包括: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
资金要求强调资产负债匹配
《通知》第五条明确资金性质要求,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责任准备金属于负债,用于应对未来的赔付支出。但因为赔付支付的预期时间会在将来,所以这部分资金可视为“沉淀资金”,不会在短期内用于赔付,故可用作一些长期投资,包括股权。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称,“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是首次看到的股权投资的资金相关要求,这与保险监管一直强调的“资产负债匹配”要求一致。
在这一要求下,实际平均负债久期较短的中小险企,还能做期限往往很长的股权投资吗?
对此,周瑾认为,《通知》强调了股权投资的负债资金是“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不一定与保险公司大小有关,而是与负债的期限长短有关。有些中小公司主打长期保障类的产品,有些大公司也有大量的短期产品,产险的责任准备金普遍较寿险短,这些都是资产负债匹配的原理。故而不同负债对应的投资资产期限也要分别匹配对应。
《通知》还加强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同时,强化监督管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将促进险资直接股权投资,利好这些行业
对于放开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新规,业界早有预期。
此前,银保监会欲修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10月向行业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取消了险资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今年7月15日的国常会上明确指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期间,监管也多次就取消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发声。
在此次《通知》发布后,业内预期,险资直接股权投资有望增加。若投资行业限制放开,险资对哪些行业更为偏好?
一位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称,放开行业限制将会促进保险公司更积极开展股权投资,除了现在允许投资的行业,互联网、教育、高端制造业等也是保险公司比较关注的领域。
另外,从险资已投的私募股权基金中,也可知其股权投资的行业偏好。目前,险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计划等间接方式的股权投资,不受行业范围限制。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获得一份行业调研报告,险资在PE基金中重点投向了TMT、大消费、房地产(含物流地产)、基础设施、医养健五个行业,合计在全部基金规模中占比超过半数。
此前,国寿资产有关负责人在记者采访时透露,其在未上市股权领域主要关注六大行业,包括基础设施与不动产、能源环保、医疗健康、先进装备制造、消费升级以及信息传媒。其中,基础设施不动产和能源环保行业属于重资产、重资金投入,收益相对稳定,现金流非常好,与保险资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医疗健康、先进装备制造、消费升级和信息传媒则属于新经济领域,这代表了经济未来转型的方向,里面可能会孕育非常多有成长性的股权投资的机会。
银保监会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7万亿)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银保监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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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核心是取消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改为“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允许险资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这一新规出台的背后,既有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的考虑,也有保险资金对股权资产配置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险资的股权类投资,从广义上讲包括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PE)、股权投资计划以及股票投资等。目前,通过后三种方式投资股权,其实已不存在行业限制。此次《通知》针对的只是第一种——此前,险资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仅限于与保险产业相关的,比如健康、养老等。
如今,随着行业限制解除,险资将有望直接投资更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所投产业应处成长期、成熟期或战略新兴产业
所谓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范围,来自于现行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其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也就是一直以来,保险直接投企业股权,投向仅限于保险、金融、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行业。
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通知》,就是针对这一情况做了重新规定。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股权投资选择面。
《通知》先明确了财务性股权投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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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投十类情形,鼓励开展债转股
同时,《通知》还建立了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禁投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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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银保监会欲修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10月向行业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取消了险资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今年7月15日的国常会上明确指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期间,监管也多次就取消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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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险资已投的私募股权基金中,也可知其股权投资的行业偏好。目前,险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计划等间接方式的股权投资,不受行业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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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寿资产有关负责人在记者采访时透露,其在未上市股权领域主要关注六大行业,包括基础设施与不动产、能源环保、医疗健康、先进装备制造、消费升级以及信息传媒。其中,基础设施不动产和能源环保行业属于重资产、重资金投入,收益相对稳定,现金流非常好,与保险资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医疗健康、先进装备制造、消费升级和信息传媒则属于新经济领域,这代表了经济未来转型的方向,里面可能会孕育非常多有成长性的股权投资的机会。
银保监会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7万亿)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银保监会称。
【助推社会诚信建设,淮安法院这样做!】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为引导人们将诚信价值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11月6日上午,淮安中院召开打击失信建设诚信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在打击失信、建设诚信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发布九个关于通过司法裁判来积极弘扬诚信的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近年来,全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大量欺诈、不诚信行为,相关典型案例涉及民一、民二、金融、劳动争议、刑事和执行条等多个领域。实施欺诈主体多为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其欺诈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五花八门。
为弘扬诚实守信,全市法院坚持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依法制裁、谴责恶意违约等违法行为。一是坚持把诚实守信作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以诚信司法引领社会诚信法治意识,以倡导诚信诉讼助力营造重信守诺的良好舆论环境;二是在诉讼中积极保护诚信主体,在判决中支持诚信、调解中维护诚信、舆论上倡导诚信,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展示保护诚信、善意行为的立场;三是严厉制裁非诚信行为,打击社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严惩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惩戒失信拒执行为。
据悉,淮安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强化司法宣传,让人民群众在民商事活动中自觉坚守诚信,真正实现让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飞入寻常百姓家”,为建设“美丽淮安、开放淮安、创新淮安、幸福淮安”提供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一、恶意违约延长房屋交付,被判承担额外产生的租金
基本案情:商铺原所有权人桑某恒将商铺租赁给刘某使用已十多年,每年租金由桑某恒的父亲桑某催收。2018年5月13日,桑某恒将商铺出售给刘某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签署买卖合同起4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遂支付部分价款40万元。2018年6月7日,桑某恒又将商铺赠与其母亲周某,并登记至周某名下。次日,周某将商铺抵押给案外人戴某某并借款120万元。2018年6月19日,桑某恒将收取的40万元退还刘某。后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先后判决认定桑某恒与其母亲恶意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桑某恒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刘某向戴某某清偿周某所欠债务后,戴某某消除商铺的抵押权。判决后,刘某代周某向戴某某还款 120万元,并于2019年11月8日取得商铺所有权。现桑某恒起诉要求刘某给付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租金。
裁判结果:买卖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时间在租期内,如果桑某恒按时交付,刘某就不欠桑某恒租金。但桑某恒的恶意违约致使办理过户期限延长,导致的租金损失应由桑某恒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而桑某恒在已将商铺出售给刘某未办理过户的情形下,仍将商铺赠与其母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商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桑某恒的恶意违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的租金后果不应由他人承担责任。本案通过判决驳回桑某恒的诉讼请求,强调诚实守信是公民的行为准则,恶意违约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违约行为轻微不致于合同无法履行,可在承担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基本案情:2019年,惠某购买王某豪所有的位于绿地世纪城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031600元,定金50000元,买方向银行按揭付款,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定金之外的剩余首付款260000元(支付至卖方账号)以及违约金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惠某即支付定金50000元。2019年12月6日,惠某筹到260000元,其陈述因办理按揭贷款事宜未及时按约支付首付款。2020年1月9日,惠某向王某豪发出催告函,要求王某豪尽快提供首付款收款账号。但该期间同区域房价有所上浮。王某豪收函后,未予回应,之后以惠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惠某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该款项属实,但其在2020年1月9日通过中介要求王某豪提供收款账号,王某豪未予回应。惠某的违约行为程度显著轻微,并不影响王某豪合同目的实现,王某豪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惠某作为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在惠某索要账户以便打款时,王某豪不予回应,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也就是想单方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判令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同时判令卖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合法生效合同得以履行。同时,在房价波动的经济背景下,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守约,保障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
三、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一方应承担房屋溢价损失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2日,张某娟与郑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总价为137.5万元,违约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0%,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合同签订当天,张某娟支付定金5万元。2020年5月13日,郑某提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查,2020年5月份起房价涨幅较大,同地段房价上涨约2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郑某支付张某娟违约金19万元、返还定金5万元。
典型意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民事活动中,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该遵循该原则。本次纠纷中,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卖方在合同签订后无端毁约。在此情形下,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市场房价上涨情况,判令卖方返还定金、赔偿房屋溢价损失。一方面补偿买方损失,一方面是卖方因不诚信行为而获利。既尊重了合同约定,又维护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四、合同合伙人应诚实守信、严守契约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8日,恒亚公司(甲方)由其监事刘某亚作为代表与周某勤(丙方)、张某刚(乙方)签订《塑料改性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厂房供乙丙使用,并提供生产所需的水电等其他配套设施,任何一方不得在与第三方经营本协议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否则算违约。协议签订后,恒亚公司提供了宁涟公司所有的北1号厂房部分空间供周某勤、张某刚用于生产经营。之后,宁涟公司遂依据一份甲方为朱某菊(宁涟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为王某飞(恒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刚、周某勤的房屋租赁协议,要求张某刚、周某勤支付租金。但经法院查明,该租赁协议乙方只有王某飞签名,宁涟公司陈述该协议系补签形成。法院还查明,宁涟公司系自然人刘某亚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菊与刘某亚系夫妻关系;恒亚公司系自然人王某飞独资公司,刘某亚系公司监事,法定代表人王某飞系刘某亚妹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塑料改性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恒亚公司提供厂房供周某勤、张某刚使用,故恒亚公司租赁涉案厂房应视为履行其合伙义务。恒亚公司称《房屋租赁协议》是其代表三合伙人签订的,并无证据证明向另外两个合伙人报告签订租赁协议的相关情况,因此可以推定周某勤、张某刚对《房屋租赁协议》的签订不知情。而宁涟公司是恒亚公司是关联企业,对恒亚公司租赁厂房系用于履行《塑料改性合作协议》明知,且《房屋租赁协议》是在周某勤、张某刚不知情的情况后补。法院遂认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恒亚公司的单方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租金应当由恒亚公司自行承担,宁涟公司要求周某勤、张某刚共同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典型意义:优质营商环境的塑造有赖于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经营和严守契约。本案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引发的纠纷,在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恒亚公司投资方式为提供厂房的情况下,恒亚公司与他人签订厂方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其履行合伙义务的行为,在合伙约定无变更情况下不能将租金转嫁给其他合伙人。恒亚公司与宁涟公司系关联公司,且租赁合同系补签,宁涟公司要求恒亚公司之外的合伙人承担租金,违背诚信原则。
五、授权亲属代签劳动合同不能以非本人签字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盛某与某地产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盛某从事置业顾问工作。2015年10月,盛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盛某主张其于2014年3月1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提供了期限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主张该份劳动合同系盛某休产假期间,授权其同公司的亲妹妹代签。盛某表示合同中的乙方签名不是其所签。
裁判结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的书面化,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泛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11日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盛某因休产假,授权其同在公司工作的亲妹妹代其签名,而诉讼中盛某对此不认可,但其对该合同中的签名系妹妹代签的事实并未持异议。因代签的合同除约定的履行期间不同外,其余内容与之前的合同完全一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原约定内容继续履行,并未再提起续订合同的问题,而代签者是盛某的亲妹妹,上述缘由足以令人相信盛某对妹妹代其在劳动合同中签名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该合同不仅已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而且未发生作为劳动者的盛某因该合同系代签而利益受损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双方已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对盛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双方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后,应为实现合同目的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盛某在休产假期间授权其亲妹妹代其续签劳动合同,却在与公司因其他原因发生劳动争议后,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以此向单位要求赔偿,意图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不当目的。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不让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在司法过程中,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维护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也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刘薇 陈俊声
通报显示,近年来,全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大量欺诈、不诚信行为,相关典型案例涉及民一、民二、金融、劳动争议、刑事和执行条等多个领域。实施欺诈主体多为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其欺诈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五花八门。
为弘扬诚实守信,全市法院坚持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依法制裁、谴责恶意违约等违法行为。一是坚持把诚实守信作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以诚信司法引领社会诚信法治意识,以倡导诚信诉讼助力营造重信守诺的良好舆论环境;二是在诉讼中积极保护诚信主体,在判决中支持诚信、调解中维护诚信、舆论上倡导诚信,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展示保护诚信、善意行为的立场;三是严厉制裁非诚信行为,打击社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严惩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惩戒失信拒执行为。
据悉,淮安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强化司法宣传,让人民群众在民商事活动中自觉坚守诚信,真正实现让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飞入寻常百姓家”,为建设“美丽淮安、开放淮安、创新淮安、幸福淮安”提供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一、恶意违约延长房屋交付,被判承担额外产生的租金
基本案情:商铺原所有权人桑某恒将商铺租赁给刘某使用已十多年,每年租金由桑某恒的父亲桑某催收。2018年5月13日,桑某恒将商铺出售给刘某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签署买卖合同起4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遂支付部分价款40万元。2018年6月7日,桑某恒又将商铺赠与其母亲周某,并登记至周某名下。次日,周某将商铺抵押给案外人戴某某并借款120万元。2018年6月19日,桑某恒将收取的40万元退还刘某。后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先后判决认定桑某恒与其母亲恶意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桑某恒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刘某向戴某某清偿周某所欠债务后,戴某某消除商铺的抵押权。判决后,刘某代周某向戴某某还款 120万元,并于2019年11月8日取得商铺所有权。现桑某恒起诉要求刘某给付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租金。
裁判结果:买卖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时间在租期内,如果桑某恒按时交付,刘某就不欠桑某恒租金。但桑某恒的恶意违约致使办理过户期限延长,导致的租金损失应由桑某恒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而桑某恒在已将商铺出售给刘某未办理过户的情形下,仍将商铺赠与其母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商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桑某恒的恶意违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的租金后果不应由他人承担责任。本案通过判决驳回桑某恒的诉讼请求,强调诚实守信是公民的行为准则,恶意违约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违约行为轻微不致于合同无法履行,可在承担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基本案情:2019年,惠某购买王某豪所有的位于绿地世纪城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031600元,定金50000元,买方向银行按揭付款,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定金之外的剩余首付款260000元(支付至卖方账号)以及违约金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惠某即支付定金50000元。2019年12月6日,惠某筹到260000元,其陈述因办理按揭贷款事宜未及时按约支付首付款。2020年1月9日,惠某向王某豪发出催告函,要求王某豪尽快提供首付款收款账号。但该期间同区域房价有所上浮。王某豪收函后,未予回应,之后以惠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惠某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该款项属实,但其在2020年1月9日通过中介要求王某豪提供收款账号,王某豪未予回应。惠某的违约行为程度显著轻微,并不影响王某豪合同目的实现,王某豪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惠某作为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在惠某索要账户以便打款时,王某豪不予回应,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也就是想单方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判令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同时判令卖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合法生效合同得以履行。同时,在房价波动的经济背景下,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守约,保障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
三、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一方应承担房屋溢价损失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2日,张某娟与郑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总价为137.5万元,违约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0%,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合同签订当天,张某娟支付定金5万元。2020年5月13日,郑某提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查,2020年5月份起房价涨幅较大,同地段房价上涨约2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郑某支付张某娟违约金19万元、返还定金5万元。
典型意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民事活动中,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该遵循该原则。本次纠纷中,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卖方在合同签订后无端毁约。在此情形下,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市场房价上涨情况,判令卖方返还定金、赔偿房屋溢价损失。一方面补偿买方损失,一方面是卖方因不诚信行为而获利。既尊重了合同约定,又维护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四、合同合伙人应诚实守信、严守契约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8日,恒亚公司(甲方)由其监事刘某亚作为代表与周某勤(丙方)、张某刚(乙方)签订《塑料改性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厂房供乙丙使用,并提供生产所需的水电等其他配套设施,任何一方不得在与第三方经营本协议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否则算违约。协议签订后,恒亚公司提供了宁涟公司所有的北1号厂房部分空间供周某勤、张某刚用于生产经营。之后,宁涟公司遂依据一份甲方为朱某菊(宁涟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为王某飞(恒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刚、周某勤的房屋租赁协议,要求张某刚、周某勤支付租金。但经法院查明,该租赁协议乙方只有王某飞签名,宁涟公司陈述该协议系补签形成。法院还查明,宁涟公司系自然人刘某亚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菊与刘某亚系夫妻关系;恒亚公司系自然人王某飞独资公司,刘某亚系公司监事,法定代表人王某飞系刘某亚妹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塑料改性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恒亚公司提供厂房供周某勤、张某刚使用,故恒亚公司租赁涉案厂房应视为履行其合伙义务。恒亚公司称《房屋租赁协议》是其代表三合伙人签订的,并无证据证明向另外两个合伙人报告签订租赁协议的相关情况,因此可以推定周某勤、张某刚对《房屋租赁协议》的签订不知情。而宁涟公司是恒亚公司是关联企业,对恒亚公司租赁厂房系用于履行《塑料改性合作协议》明知,且《房屋租赁协议》是在周某勤、张某刚不知情的情况后补。法院遂认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恒亚公司的单方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租金应当由恒亚公司自行承担,宁涟公司要求周某勤、张某刚共同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典型意义:优质营商环境的塑造有赖于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经营和严守契约。本案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引发的纠纷,在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恒亚公司投资方式为提供厂房的情况下,恒亚公司与他人签订厂方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其履行合伙义务的行为,在合伙约定无变更情况下不能将租金转嫁给其他合伙人。恒亚公司与宁涟公司系关联公司,且租赁合同系补签,宁涟公司要求恒亚公司之外的合伙人承担租金,违背诚信原则。
五、授权亲属代签劳动合同不能以非本人签字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盛某与某地产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盛某从事置业顾问工作。2015年10月,盛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盛某主张其于2014年3月1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提供了期限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主张该份劳动合同系盛某休产假期间,授权其同公司的亲妹妹代签。盛某表示合同中的乙方签名不是其所签。
裁判结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的书面化,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泛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11日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盛某因休产假,授权其同在公司工作的亲妹妹代其签名,而诉讼中盛某对此不认可,但其对该合同中的签名系妹妹代签的事实并未持异议。因代签的合同除约定的履行期间不同外,其余内容与之前的合同完全一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原约定内容继续履行,并未再提起续订合同的问题,而代签者是盛某的亲妹妹,上述缘由足以令人相信盛某对妹妹代其在劳动合同中签名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该合同不仅已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而且未发生作为劳动者的盛某因该合同系代签而利益受损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双方已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对盛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双方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后,应为实现合同目的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盛某在休产假期间授权其亲妹妹代其续签劳动合同,却在与公司因其他原因发生劳动争议后,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以此向单位要求赔偿,意图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不当目的。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不让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在司法过程中,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维护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也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刘薇 陈俊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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