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公益救援在行动#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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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拿热一的实力吗?还是没有拿前排的实力?拿下过这么多次热一和前排,分明就能控好,我们人头比人家多,为什么就是不愿意认真对待?
每次我们拿下前排和热一,下家粉就开始买压我们一头,想让我们知难而退,想让我们觉得反正也控不到前排那就随便控吧!如果有这种想法的话那我只能说我们永远都控不好!只会越来越躺!以后下家不买也是可以轻轻松松控到前排的!
买只是一时的,但做shu-据是一直存在的,别人买买打击我们积极性就不愿意好好控了?到底是真的做不到还是不想做,刚好为自己的懒惰找到了借口,不对标别人那也对标一下自己吧,对比和前几天是不是越来越不好了⁉️
做事的热情保持不到一个星期‼️
三天打鱼 两天晒网‼️收美图的时候几分钟上千转,到了真正做事的时候简单动动手都不愿意吗?就这种状态如果去维//权真的能做好吗?喊了不动,说了不听真的很消耗一直在努力做事的同担!
发挥我们的人头优势,每个人都有自觉做shu-据的意识!所有的问题就都不是问题!
每次我们拿下前排和热一,下家粉就开始买压我们一头,想让我们知难而退,想让我们觉得反正也控不到前排那就随便控吧!如果有这种想法的话那我只能说我们永远都控不好!只会越来越躺!以后下家不买也是可以轻轻松松控到前排的!
买只是一时的,但做shu-据是一直存在的,别人买买打击我们积极性就不愿意好好控了?到底是真的做不到还是不想做,刚好为自己的懒惰找到了借口,不对标别人那也对标一下自己吧,对比和前几天是不是越来越不好了⁉️
做事的热情保持不到一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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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我们的人头优势,每个人都有自觉做shu-据的意识!所有的问题就都不是问题!
世界杯出局之后,我曾经引述过德国前国脚哈曼在天空体育专栏上的一段观点,他是坚定的“倒弗派”,认为弗利克必须下课担责。当时哈曼指出,他“感觉不到场上的11名球员为德国球衣赴汤蹈火”,认为德国队“亟需找一个能再次激发出球员全部能力的教练。有实力的球员绝对是有的,尽管比例不如其他国家。外教可以给我们带来不同的观点,探究和指出一些问题。”
如今在接受kicker采访时,哈曼基本上将半年前的观点复述了一遍,“我在世界杯之后就说过,我们不能继续用弗利克了。他当时没能组建出一支成功的球队,我凭什么相信那会改变?”哈曼认为球队“明显不再支持他。体系问题如今引发了讨论,该打三中卫还是四后卫。如果你有一支愿意为你赴汤蹈火或者燃烧自己的球队,这根本就不是问题,但我两者都没有看到。他们就是踢得很烂。”
(这里补充一下,关于体系的讨论,并非只存在于外部。就连埃姆雷·詹也在对哥伦比亚赛后明确表示,球队更适合四后卫,“四后卫更适合我们。教练赛前说了,想要试验三中卫,但我们是一支擅长踢四后卫的球队。而我们也一再看到,一旦我们在比赛中变阵,表现就会有好转。”)
至于弗利克的潜在继任者,哈曼认为德国足协可以跟纳格尔斯曼谈谈。同时,哈曼再次提出请外教的可能性,“我们德国总是觉得,我们是最大的,我们的青训工作是最好的,教练培训是最棒的。但上述没有一样是真的,没有!一个南美教练,一个荷兰教练,也许法国的齐达内来的话,就会对当前的问题提出质疑,那将会有好处。” #德国队#
如今在接受kicker采访时,哈曼基本上将半年前的观点复述了一遍,“我在世界杯之后就说过,我们不能继续用弗利克了。他当时没能组建出一支成功的球队,我凭什么相信那会改变?”哈曼认为球队“明显不再支持他。体系问题如今引发了讨论,该打三中卫还是四后卫。如果你有一支愿意为你赴汤蹈火或者燃烧自己的球队,这根本就不是问题,但我两者都没有看到。他们就是踢得很烂。”
(这里补充一下,关于体系的讨论,并非只存在于外部。就连埃姆雷·詹也在对哥伦比亚赛后明确表示,球队更适合四后卫,“四后卫更适合我们。教练赛前说了,想要试验三中卫,但我们是一支擅长踢四后卫的球队。而我们也一再看到,一旦我们在比赛中变阵,表现就会有好转。”)
至于弗利克的潜在继任者,哈曼认为德国足协可以跟纳格尔斯曼谈谈。同时,哈曼再次提出请外教的可能性,“我们德国总是觉得,我们是最大的,我们的青训工作是最好的,教练培训是最棒的。但上述没有一样是真的,没有!一个南美教练,一个荷兰教练,也许法国的齐达内来的话,就会对当前的问题提出质疑,那将会有好处。” #德国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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