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干部,才50岁,凭什么让我提前退休?”
北京朝阳,林女士在47岁时入职了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一职,每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当林女士到了50岁时,该旅游公司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林女士不服,她称自己是干部,可以干到55岁。
旅游公司称,现在早就没有干部和工人身份了,大家都是职工,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来做。可林女士不服,她去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取了自己的原始档案。档案上写明了林女士是中专学校毕业生,具有干部身份。
林女士让服务中心为自己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自己就是干部的身份,然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共计16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很多网友认为,50岁退休不是蛮好的吗?这样就可以早点享受生活了,为什么林女士不乐意呢?
首先,林女士有干部身份,她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到,办不了退休,也拿不到退休金。
其次,既然法定退休年龄未到,旅游公司解雇林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林女士可以获得2倍工资赔偿。
第三,林女士月平均工资是28000元,多干5年至少也能有168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有这样的待遇,我认为肯定有不少人,也会想着晚几年退休吧。
2、那林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旅游公司认为企业改制后,干部身份早就已经取消了。
法律依据是,《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第2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
也就是说,这份意见出台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次,旅游公司提供了一份《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面有林女士写的一段话:“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
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这是主动要求离职的,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最多就是支付点补偿,而不是2倍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已经50周岁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旅游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可是,旅游公司却忽略了一点,在改制前,已经获得干部身份的,这个干部身份一般会保留下来。只是在实行公司管理时,干部和工人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林女士的退休制度,仍应按照干部的身份来处理。更何况,林女士一直从事着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女干部到55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旅游公司已经提前辞退了林女士,林女士也未与旅游公司就辞退一事协商一致。因此,旅游公司提前解除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定旅游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赔偿林女士160000元。旅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旅游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3、最后,有很多网友表示,林女士应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但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在这样公司干得不开心,何必委曲求全?
大家对此怎么看?#公益救援在行动#
北京朝阳,林女士在47岁时入职了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一职,每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当林女士到了50岁时,该旅游公司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林女士不服,她称自己是干部,可以干到55岁。
旅游公司称,现在早就没有干部和工人身份了,大家都是职工,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来做。可林女士不服,她去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取了自己的原始档案。档案上写明了林女士是中专学校毕业生,具有干部身份。
林女士让服务中心为自己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自己就是干部的身份,然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共计16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很多网友认为,50岁退休不是蛮好的吗?这样就可以早点享受生活了,为什么林女士不乐意呢?
首先,林女士有干部身份,她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到,办不了退休,也拿不到退休金。
其次,既然法定退休年龄未到,旅游公司解雇林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林女士可以获得2倍工资赔偿。
第三,林女士月平均工资是28000元,多干5年至少也能有168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有这样的待遇,我认为肯定有不少人,也会想着晚几年退休吧。
2、那林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旅游公司认为企业改制后,干部身份早就已经取消了。
法律依据是,《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第2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
也就是说,这份意见出台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次,旅游公司提供了一份《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面有林女士写的一段话:“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
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这是主动要求离职的,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最多就是支付点补偿,而不是2倍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已经50周岁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旅游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可是,旅游公司却忽略了一点,在改制前,已经获得干部身份的,这个干部身份一般会保留下来。只是在实行公司管理时,干部和工人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林女士的退休制度,仍应按照干部的身份来处理。更何况,林女士一直从事着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女干部到55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旅游公司已经提前辞退了林女士,林女士也未与旅游公司就辞退一事协商一致。因此,旅游公司提前解除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定旅游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赔偿林女士160000元。旅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旅游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3、最后,有很多网友表示,林女士应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但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在这样公司干得不开心,何必委曲求全?
大家对此怎么看?#公益救援在行动#
张至顺道长自述续
也有人说我修的不是真道。我不知道自己什么血型,因为我从来就没进过医院,我一辈子得的病一只手就数得过来。有人拿自己编的书来问我,我看了看提纲,问他,你出书教别人怎么修行,那你修成了吗?是你自己的修行体验吗?东抄一句西抄一句,这不是害人?我把那人问得满头大汗。现在好些人都在告诉别人怎么修怎么修,都是些错误的方法,我听着都害怕。
五 现在人都嚷着要打坐,可打坐的目的是什么?修神仙?一身的杂物都没丢掉,心里乱糟糟的,精力都消耗没了,拿什么打坐,拿什么修?真正在打坐的不是“肉身”,而是“心神”。
一种姿势长时间打坐反而不好,气血不通。坐着、躺着都不重要,坐得舒服才最重要,身体舒服了心才能安宁。打坐的最佳时间是子时和寅时,子时开天,丑时开地,寅时万物发生。早上3点到5点是最重要的练功时间,一个人能一辈子在这个时间练功不辍,一定有成就。但时刻专注、守神也很重要。不要闭气更不要意守什么丹田,打坐要的是神思不动,神不离身才能健康。重阳祖师早说过外三宝不漏,内三宝自合,眼不观耳不闻口不言语自长生。闭关也是这样,该闭的是眼耳口三关,有些人只是把自己关起来不见人是没用的,即使闭三年都没用。大道易得,一窍难求。《清静经》说“人能常清净,天地悉皆归”,人只要能安安静静坐在那,天地的能量就能够回来。身心能够合一的时候,身体自然会发生变化,那时候,自然会引导我们如何打开那一窍。无论在什么地方,有空就静坐,不要想太多,凝神调息,调息凝神。身体能量储备够了,水到渠成,元神归位。姿势无所谓,要是双盘腿能盘成神仙,我早把自己捆起来了。
祖师爷说,大道至简不繁,道是简单的,复杂的便不是道。少吃荤,多吃素,月光底下勤散步。万缘齐放下,长寿如彭祖。那些故弄玄虚的把戏是讨厌的。
有人问我,现在佛教、基督教都很兴旺,你们道家怎么越来越衰败了?我想,道教别说信仰了,就是了解的人都越来越少了。不过,我问他们,你们看山上的蘑菇多还是灵芝多?海里的鱼虾多还是龙多?
真正有道学的人,是不会在社会上出现的。只有他想见你的时候才会出现,不会挤在名山大川里让人参观的。他们根本就遇不着,遇着了你也不认得。因为现在这个社会相信邪道的人多,相信真道的人少,一个不相信,你就没话说了。
也有人说我修的不是真道。我不知道自己什么血型,因为我从来就没进过医院,我一辈子得的病一只手就数得过来。有人拿自己编的书来问我,我看了看提纲,问他,你出书教别人怎么修行,那你修成了吗?是你自己的修行体验吗?东抄一句西抄一句,这不是害人?我把那人问得满头大汗。现在好些人都在告诉别人怎么修怎么修,都是些错误的方法,我听着都害怕。
五 现在人都嚷着要打坐,可打坐的目的是什么?修神仙?一身的杂物都没丢掉,心里乱糟糟的,精力都消耗没了,拿什么打坐,拿什么修?真正在打坐的不是“肉身”,而是“心神”。
一种姿势长时间打坐反而不好,气血不通。坐着、躺着都不重要,坐得舒服才最重要,身体舒服了心才能安宁。打坐的最佳时间是子时和寅时,子时开天,丑时开地,寅时万物发生。早上3点到5点是最重要的练功时间,一个人能一辈子在这个时间练功不辍,一定有成就。但时刻专注、守神也很重要。不要闭气更不要意守什么丹田,打坐要的是神思不动,神不离身才能健康。重阳祖师早说过外三宝不漏,内三宝自合,眼不观耳不闻口不言语自长生。闭关也是这样,该闭的是眼耳口三关,有些人只是把自己关起来不见人是没用的,即使闭三年都没用。大道易得,一窍难求。《清静经》说“人能常清净,天地悉皆归”,人只要能安安静静坐在那,天地的能量就能够回来。身心能够合一的时候,身体自然会发生变化,那时候,自然会引导我们如何打开那一窍。无论在什么地方,有空就静坐,不要想太多,凝神调息,调息凝神。身体能量储备够了,水到渠成,元神归位。姿势无所谓,要是双盘腿能盘成神仙,我早把自己捆起来了。
祖师爷说,大道至简不繁,道是简单的,复杂的便不是道。少吃荤,多吃素,月光底下勤散步。万缘齐放下,长寿如彭祖。那些故弄玄虚的把戏是讨厌的。
有人问我,现在佛教、基督教都很兴旺,你们道家怎么越来越衰败了?我想,道教别说信仰了,就是了解的人都越来越少了。不过,我问他们,你们看山上的蘑菇多还是灵芝多?海里的鱼虾多还是龙多?
真正有道学的人,是不会在社会上出现的。只有他想见你的时候才会出现,不会挤在名山大川里让人参观的。他们根本就遇不着,遇着了你也不认得。因为现在这个社会相信邪道的人多,相信真道的人少,一个不相信,你就没话说了。
“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公益救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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