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报短评#【治理强制关注公众号要有强制办法 倒逼尊重消费者权益】据报道,为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个人信息等权益,针对扫码消费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对强制关注公众号”消费监督工作,消费者可将遇到的此类问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反映。
强制关注公众号违法风险停留在纸面,难以形成有力震慑。不少消费者虽然抱怨连连,但鲜有人站出来较真维权。商家明知违法,却毫发未损,助长了侥幸心理。反对强制关注公众号,关键要用好法治利器,敢于动真碰硬。只有让商家“伸手必被捉”成为常态,才能倒逼经营者敬畏消费者权益,恪守法律底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强制关注公众号,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通过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消费者上述个人信息,有悖于收集个人信息的“正当、必要”原则,涉嫌过度收集。
早在2021年3月,中消协就曾公开表示,“扫码点餐”不应成为“单选题”,要警惕“消费便利”变成“消费烦恼”。此次开展“反对强制关注公众号”消费监督工作,中消协明确表示,将视情节采取提示警示、约谈劝喻、支持消费者诉讼、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拿起法律武器,让商家“伸手必被捉”成为常态,才能倒逼广大经营者敬畏消费者权益,恪守法律底线。(张淳艺)
强制关注公众号违法风险停留在纸面,难以形成有力震慑。不少消费者虽然抱怨连连,但鲜有人站出来较真维权。商家明知违法,却毫发未损,助长了侥幸心理。反对强制关注公众号,关键要用好法治利器,敢于动真碰硬。只有让商家“伸手必被捉”成为常态,才能倒逼经营者敬畏消费者权益,恪守法律底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强制关注公众号,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通过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消费者上述个人信息,有悖于收集个人信息的“正当、必要”原则,涉嫌过度收集。
早在2021年3月,中消协就曾公开表示,“扫码点餐”不应成为“单选题”,要警惕“消费便利”变成“消费烦恼”。此次开展“反对强制关注公众号”消费监督工作,中消协明确表示,将视情节采取提示警示、约谈劝喻、支持消费者诉讼、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拿起法律武器,让商家“伸手必被捉”成为常态,才能倒逼广大经营者敬畏消费者权益,恪守法律底线。(张淳艺)
【网民称被民警强奸,当地凌晨通报:成立调查组,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6月29日1时48分,江苏扬州警方通报,近日,有网民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帖称其被扬州市某派出所民警强奸。扬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并请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就公众关注的问题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深入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据潮新闻报道,6月27日,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在2022年1月被扬州市蒋王派出所一王姓民警强奸,且在报警后,该民警未受到任何处理。6月28日上午,该网民再次发文称,警方告知她已对王姓民警进行了调职降职处理,但案件无法被定性为强奸,理由是反抗不够激烈且身上没有皮外伤。对此,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蒋王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扬州市公安局和市纪委监委正在介入调查,涉事民警在事情发生后不久便调离了蒋王派出所,至于是否仍在公安队伍则不了解。(央视新闻客户端、扬州警方微信公众号、潮新闻客户端、北京日报)#扬州警方通报网民发帖称被民警强奸#
据潮新闻报道,6月27日,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在2022年1月被扬州市蒋王派出所一王姓民警强奸,且在报警后,该民警未受到任何处理。6月28日上午,该网民再次发文称,警方告知她已对王姓民警进行了调职降职处理,但案件无法被定性为强奸,理由是反抗不够激烈且身上没有皮外伤。对此,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蒋王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扬州市公安局和市纪委监委正在介入调查,涉事民警在事情发生后不久便调离了蒋王派出所,至于是否仍在公安队伍则不了解。(央视新闻客户端、扬州警方微信公众号、潮新闻客户端、北京日报)#扬州警方通报网民发帖称被民警强奸#
【#扬州警方通报网民发帖称被民警强奸# :已成立调查组】6月29日,江苏扬州警方通报,近日,有网民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帖称其被扬州市某派出所民警强奸。扬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并请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就公众关注的问题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深入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央视新闻客户端、“扬州警方”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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