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狂想曲#“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新春狂想曲#“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
#新春狂想曲#广东广州,男子买了一只大龙虾拿去餐馆加工,为了防止龙虾被偷偷掉包,他特地留了个心眼,把龙虾的一根前须给折断后才交给厨师。可是,龙虾上桌后,那被掰断的虾须居然又长了回来!男子大怒找餐馆理论,结局让他大吃一惊!
陈先生要宴请朋友,就在这个餐馆订了一桌酒席。为了更有排面一点,他就去餐馆对面的海鲜店挑选了一只大龙虾,拿回来给餐馆加工。因为听说有些餐馆会搞手脚,于是他就用折须的方式留了个记号,想看看这个餐馆的手脚是否干净,结果龙虾真的被换了!
陈先生很生气,找到餐馆的老板娘理论,他直言说:“我带来的龙虾,有一根虾须被我给折断了,现在你给我上的龙虾为什么有两根虾须?少了我还能理解,多了是怎么长出来的?断掉的还能这么快长出来吗?”
面对陈先生的质疑,餐馆老板娘打死不承认他们把龙虾给调包了,她的理由也很充分:
1、我们店里没有海鲜池,冰柜里也没有存储冷冻的大龙虾,拿什么来换呢?
2、不相信的话可以在店里找,看看店里有没有多余的龙虾。如果他们把陈先生的龙虾给换掉,那换下来的龙虾又去了哪里?
老板娘的理由虽然听起来很充分,但是陈先生还是相信自己!毕竟断须和断臂是一个性质,怎么可能重新长出来呢?他要求老板娘出示厨房的监控,自己要亲眼确认龙虾有没有被调包。可是老板娘坚决不同意给陈先生看监控,这下陈先生更怀疑了,如果不是心里有鬼,为什么不让自己看监控呢?
于是,陈先生表示自己要找记者,餐馆的老板娘听后脸色也有点不对劲,就打了个电话。没多久,对面海鲜店的女店主匆匆跑来,进来就给陈先生210元,说是餐馆上错菜了,她把陈先生买龙虾的210元退给陈先生。
这可把陈先生弄糊涂了,自己买的龙虾给餐馆加工,怎么对面海鲜店的店主来赔自己钱呢?海鲜店的女店主解释说,有另一个客户也在她那边买了一只大龙虾给餐馆加工,让自己送过来给厨师先加工,没想到厨师拿错了,所以才搞了这个乌龙。
但是,对于海鲜女店主的说法,陈先生不相信。因为当时餐馆里根本没有其它客人,又怎么会上错菜呢?他坚决要看厨房的监控,不能简单地退钱了之。可餐馆的老板娘还是不让,陈先生就求助了记者。记者到场后,又联系了相关的执法部门,这才拿到了厨房的监控。
据监控画面显示,陈先生把自己的龙虾送到厨房后,厨师就把龙虾随手放到了一边。而此时,海鲜店的女店主从后门走进了厨房,手上赫然拿着一只半死不活的龙虾,她轻车熟路地把陈先生的龙虾给调包,留下快死的龙虾转身就走。而厨房里的厨师对此视若无睹,一看就是一伙的!
证据确凿之下,海鲜店的女店主这才承认自己串通了餐馆,把龙虾给调包了。这个结果让陈先生大感意外,他本来以为是餐馆想占自己的便宜,可没想到现在还升级了,龙虾直接被海鲜店回收,餐馆当了中间商,而自己花活海鲜的钱,吃的是一只快死的龙虾,这操作真是让他傻眼!
事后,有关部门对海鲜店和餐馆开出了停业整顿的处罚,还让他们交了罚款!这下他们得不偿失,因小失大了!不过,他们之所以要这样做,也是因为活海鲜和死海鲜之间的价钱差太多,有了利润就会让他们有了坏心思。
一只活龙虾可以卖210元,一只死龙虾可能只要80元,这当中的130的差价就是利润。而一般的客户基本上吃不出来,就算发现就说上错菜了,所以他们才会背着客户干着这样的勾当,赚这种昧着良心的钱!所以,发现这种情况,一定要严惩才能以儆效尤!
通过这个事情,也提醒大家出去吃海鲜或者自带海鲜都要留个心眼。可以的话,明确告诉厨师自己做了记号,或者直接把海鲜给弄死,让厨师知道这个客户不好“忽悠”,他们也就不会轻易下手。但避免这样的事情,还是要靠餐馆自身诚信经营!
同时,也奉劝一些手脚不干净的餐馆,你的套路用多了,总有一天会被客户发现!到时候口碑一落千丈,离倒闭也就不远了!
陈先生要宴请朋友,就在这个餐馆订了一桌酒席。为了更有排面一点,他就去餐馆对面的海鲜店挑选了一只大龙虾,拿回来给餐馆加工。因为听说有些餐馆会搞手脚,于是他就用折须的方式留了个记号,想看看这个餐馆的手脚是否干净,结果龙虾真的被换了!
陈先生很生气,找到餐馆的老板娘理论,他直言说:“我带来的龙虾,有一根虾须被我给折断了,现在你给我上的龙虾为什么有两根虾须?少了我还能理解,多了是怎么长出来的?断掉的还能这么快长出来吗?”
面对陈先生的质疑,餐馆老板娘打死不承认他们把龙虾给调包了,她的理由也很充分:
1、我们店里没有海鲜池,冰柜里也没有存储冷冻的大龙虾,拿什么来换呢?
2、不相信的话可以在店里找,看看店里有没有多余的龙虾。如果他们把陈先生的龙虾给换掉,那换下来的龙虾又去了哪里?
老板娘的理由虽然听起来很充分,但是陈先生还是相信自己!毕竟断须和断臂是一个性质,怎么可能重新长出来呢?他要求老板娘出示厨房的监控,自己要亲眼确认龙虾有没有被调包。可是老板娘坚决不同意给陈先生看监控,这下陈先生更怀疑了,如果不是心里有鬼,为什么不让自己看监控呢?
于是,陈先生表示自己要找记者,餐馆的老板娘听后脸色也有点不对劲,就打了个电话。没多久,对面海鲜店的女店主匆匆跑来,进来就给陈先生210元,说是餐馆上错菜了,她把陈先生买龙虾的210元退给陈先生。
这可把陈先生弄糊涂了,自己买的龙虾给餐馆加工,怎么对面海鲜店的店主来赔自己钱呢?海鲜店的女店主解释说,有另一个客户也在她那边买了一只大龙虾给餐馆加工,让自己送过来给厨师先加工,没想到厨师拿错了,所以才搞了这个乌龙。
但是,对于海鲜女店主的说法,陈先生不相信。因为当时餐馆里根本没有其它客人,又怎么会上错菜呢?他坚决要看厨房的监控,不能简单地退钱了之。可餐馆的老板娘还是不让,陈先生就求助了记者。记者到场后,又联系了相关的执法部门,这才拿到了厨房的监控。
据监控画面显示,陈先生把自己的龙虾送到厨房后,厨师就把龙虾随手放到了一边。而此时,海鲜店的女店主从后门走进了厨房,手上赫然拿着一只半死不活的龙虾,她轻车熟路地把陈先生的龙虾给调包,留下快死的龙虾转身就走。而厨房里的厨师对此视若无睹,一看就是一伙的!
证据确凿之下,海鲜店的女店主这才承认自己串通了餐馆,把龙虾给调包了。这个结果让陈先生大感意外,他本来以为是餐馆想占自己的便宜,可没想到现在还升级了,龙虾直接被海鲜店回收,餐馆当了中间商,而自己花活海鲜的钱,吃的是一只快死的龙虾,这操作真是让他傻眼!
事后,有关部门对海鲜店和餐馆开出了停业整顿的处罚,还让他们交了罚款!这下他们得不偿失,因小失大了!不过,他们之所以要这样做,也是因为活海鲜和死海鲜之间的价钱差太多,有了利润就会让他们有了坏心思。
一只活龙虾可以卖210元,一只死龙虾可能只要80元,这当中的130的差价就是利润。而一般的客户基本上吃不出来,就算发现就说上错菜了,所以他们才会背着客户干着这样的勾当,赚这种昧着良心的钱!所以,发现这种情况,一定要严惩才能以儆效尤!
通过这个事情,也提醒大家出去吃海鲜或者自带海鲜都要留个心眼。可以的话,明确告诉厨师自己做了记号,或者直接把海鲜给弄死,让厨师知道这个客户不好“忽悠”,他们也就不会轻易下手。但避免这样的事情,还是要靠餐馆自身诚信经营!
同时,也奉劝一些手脚不干净的餐馆,你的套路用多了,总有一天会被客户发现!到时候口碑一落千丈,离倒闭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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