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大师指路#
每一种选择都有不同结局,
每一个高度都有不同风景。
机会不会消失,
只在错过时悄然溜走;
命运不会承诺,
只对奋斗者特别奖赏。
做大事靠手段,
过日子凭能力。
答应自己要办的事要做到,
承诺自己要走的路要兑现。
平衡好人生得失,
经营好心灵田园。
胸中有日月,
何惧无光明!
#中华星命奇门风水# 人生十大奢侈品:
第一、生命的觉醒和领悟;
第二、一颗自由、喜悦、充满爱的心;
第三、走遍天下的气魄;
第四、回归自然和与大自然连接的能力;
第五、安稳平和的睡眠;
第六、享受真正属于自己的时间和空间;
第七、彼此深爱的灵魂伴侣;
第八、任何时候都有真正懂你的人;
第九、身体健康,内心富有;
第十、能感染并点燃他人的希望。
▽
淡然的心态,
是人生的成熟。
人生的路,
就是一种感受,
一种经历,一种体会。
无论如何我们都会走到终点,
结束自己的生命。
只是生活中,
有的人欢乐多于悲哀,
有的人坎坷多于欢欣。
人与人之间,千万不要相互为难!无论是亲朋好友,还是家人、伴侣,都应该相敬如宾,以礼相待。但总有些人老想着为难别人,哪怕丁点小事并无损自身利益,就是不依不饶,看似在彰显自己,其实是弱者的表现!每个人都会犯错,今天你难为别人,明天也会有人为难你!说真的,不为难别人,就是不为难你自己!
#人生趣事悟语# 世道变了,人心坏了,
知人知面不知心的人多了,
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多了,
卖狗皮膏药的人多了,
两面三刀的人多了,
挑拨离间的人多了,
羡慕嫉妒你的人多了,
咸吃萝卜淡操心的人多了,
世道在变,人心也在变,
多少兄弟姐妹,
因为钱财也会翻脸,
多少难兄难弟,
能同苦却不能同甘,
有些人耐得住寂寞,
却经不起诱惑,
有些人扛得起贫穷,
却经不起富贵。
……
太过正经的男人或者女人,真的很无趣,不管是男人或女人,生活有时需要一种流氓情绪和激情,它会让人更舒服,也能增进人与人的距离。有趣的灵魂可以是淑女,也可以是流氓——稻盛和夫
每一种选择都有不同结局,
每一个高度都有不同风景。
机会不会消失,
只在错过时悄然溜走;
命运不会承诺,
只对奋斗者特别奖赏。
做大事靠手段,
过日子凭能力。
答应自己要办的事要做到,
承诺自己要走的路要兑现。
平衡好人生得失,
经营好心灵田园。
胸中有日月,
何惧无光明!
#中华星命奇门风水# 人生十大奢侈品:
第一、生命的觉醒和领悟;
第二、一颗自由、喜悦、充满爱的心;
第三、走遍天下的气魄;
第四、回归自然和与大自然连接的能力;
第五、安稳平和的睡眠;
第六、享受真正属于自己的时间和空间;
第七、彼此深爱的灵魂伴侣;
第八、任何时候都有真正懂你的人;
第九、身体健康,内心富有;
第十、能感染并点燃他人的希望。
▽
淡然的心态,
是人生的成熟。
人生的路,
就是一种感受,
一种经历,一种体会。
无论如何我们都会走到终点,
结束自己的生命。
只是生活中,
有的人欢乐多于悲哀,
有的人坎坷多于欢欣。
人与人之间,千万不要相互为难!无论是亲朋好友,还是家人、伴侣,都应该相敬如宾,以礼相待。但总有些人老想着为难别人,哪怕丁点小事并无损自身利益,就是不依不饶,看似在彰显自己,其实是弱者的表现!每个人都会犯错,今天你难为别人,明天也会有人为难你!说真的,不为难别人,就是不为难你自己!
#人生趣事悟语# 世道变了,人心坏了,
知人知面不知心的人多了,
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多了,
卖狗皮膏药的人多了,
两面三刀的人多了,
挑拨离间的人多了,
羡慕嫉妒你的人多了,
咸吃萝卜淡操心的人多了,
世道在变,人心也在变,
多少兄弟姐妹,
因为钱财也会翻脸,
多少难兄难弟,
能同苦却不能同甘,
有些人耐得住寂寞,
却经不起诱惑,
有些人扛得起贫穷,
却经不起富贵。
……
太过正经的男人或者女人,真的很无趣,不管是男人或女人,生活有时需要一种流氓情绪和激情,它会让人更舒服,也能增进人与人的距离。有趣的灵魂可以是淑女,也可以是流氓——稻盛和夫
学生考完考老师。期末考试之后,很多地方以教师综合素质评价考核等名义,组织老师们进考场。
这一考啊,很多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误人子弟”的锅,必须要有人来背。如此庞大的教师队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是正常的存在,只是,业务水平低下的老师太多,教育就毁了。简单一点想,当我们考虑要不要把孩子交给这样的老师去教的时候,犹豫徘徊也是人之常情。
有三种人让我不放心。
最不放心的,是贪恋这个“编”字,混进教师队伍的“水军”。知识、能力、敬业精神,跟这种人是无缘的,他们当老师的主要乐趣就是领工资。上课混事,下班疯狂,能够守住做人的底线(不违法)已是幸事。或许就有孩子喜欢这样的老师,不学、不管,两相宜。这类老师有多少,实在未知。
第二种跟前面这种类似,但他们教学能力并不弱,只是在经历了一些风雨事端之后,“佛系”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惹不起躲得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他们当老师已然没有乐趣,更不用说事业心、责任感。只要能混水摸鱼,就其乐融融了。肯定有学生喜欢他们,纵容学生懒散、应付,出了问题推脱得一干二净。这样的老师应该不在少数吧?
第三种是反向的极品,凡事必争,舍我其谁。从他们开始“卷”,成绩要卷,活动要卷,扬名立万的事都要往死里卷。精力充沛,活力无限,分数就是底线,名次就是理解,一众学生在此等老师带领下,成绩迅速拔高,家长和学校的虚荣心得到极大满足。但学生的厌学情绪诱发出一系列心理问题,就靠着一个辉煌的分数,挤占着各个层级的优质资源,但德与才均差,品与学俱劣,完全成为考试机器,可悲。
回到老师们考试的话题,这应该是最基本的业务考核了吧?但考差了又如何?编制在手,天下我有。大不了不给我课上,工资能少发几分?无能者无惧啊!
这一考啊,很多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误人子弟”的锅,必须要有人来背。如此庞大的教师队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是正常的存在,只是,业务水平低下的老师太多,教育就毁了。简单一点想,当我们考虑要不要把孩子交给这样的老师去教的时候,犹豫徘徊也是人之常情。
有三种人让我不放心。
最不放心的,是贪恋这个“编”字,混进教师队伍的“水军”。知识、能力、敬业精神,跟这种人是无缘的,他们当老师的主要乐趣就是领工资。上课混事,下班疯狂,能够守住做人的底线(不违法)已是幸事。或许就有孩子喜欢这样的老师,不学、不管,两相宜。这类老师有多少,实在未知。
第二种跟前面这种类似,但他们教学能力并不弱,只是在经历了一些风雨事端之后,“佛系”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惹不起躲得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他们当老师已然没有乐趣,更不用说事业心、责任感。只要能混水摸鱼,就其乐融融了。肯定有学生喜欢他们,纵容学生懒散、应付,出了问题推脱得一干二净。这样的老师应该不在少数吧?
第三种是反向的极品,凡事必争,舍我其谁。从他们开始“卷”,成绩要卷,活动要卷,扬名立万的事都要往死里卷。精力充沛,活力无限,分数就是底线,名次就是理解,一众学生在此等老师带领下,成绩迅速拔高,家长和学校的虚荣心得到极大满足。但学生的厌学情绪诱发出一系列心理问题,就靠着一个辉煌的分数,挤占着各个层级的优质资源,但德与才均差,品与学俱劣,完全成为考试机器,可悲。
回到老师们考试的话题,这应该是最基本的业务考核了吧?但考差了又如何?编制在手,天下我有。大不了不给我课上,工资能少发几分?无能者无惧啊!
【#罗翔谈村民私造浮桥收费被判刑#】#罗翔谈村民私造浮桥被判刑# 近日,吉林省某地村民黄某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关注。
据报道,黄某在洮儿河边长大,这条河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黄某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2014年,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罗翔#
浮桥拆了后,黄某以为没事了。但2019年2月,他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同年12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判决书认为:黄某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为52950元。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的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
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有随意殴打他人,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了限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避免其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最高司法机关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限缩本罪的适用。
首先,在主观层面,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寻衅动机,也就是所谓的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有学者形象的指出,本罪是打击流氓的。如果没有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寻衅动机,即便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也不能随意贴上寻衅滋事罪的标签。
其次,在客观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反而降低法益侵害的危险,那它就不是危害行为,而是有益行为。比如张三发现巨石从天而降,马上要砸中李四的头颅,于是奋力一推,巨石没有砸到李四的头。这里,即便李四被推倒地,腿骨骨折,张三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为他这一推降低了李四法益受损的程度,他是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
《太上感应篇》说,“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善行当然不应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据《农民日报》报道,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未得到解决。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媒体报道之时,当地还没有作出修建桥梁的规划,村民出行极为不便,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行人闯红灯、司机开车超速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可以给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绝不能认为只要违法,就是犯罪,从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行为。
另外,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桥梁能够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宜动辄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便认为私自修桥手续不全,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易经》有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
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提起申诉,但被原审法院驳回。2023年6月26日,黄某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29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武侯祠有一副著名的对联,上联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下联是“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刑起源于兵,知兵非好战,攻心为上,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作为兵法的刑法的最高境界。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犯罪标签会给个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罗翔说刑法)
据报道,黄某在洮儿河边长大,这条河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黄某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2014年,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罗翔#
浮桥拆了后,黄某以为没事了。但2019年2月,他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同年12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判决书认为:黄某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为52950元。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的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
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有随意殴打他人,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了限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避免其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最高司法机关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限缩本罪的适用。
首先,在主观层面,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寻衅动机,也就是所谓的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有学者形象的指出,本罪是打击流氓的。如果没有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寻衅动机,即便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也不能随意贴上寻衅滋事罪的标签。
其次,在客观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反而降低法益侵害的危险,那它就不是危害行为,而是有益行为。比如张三发现巨石从天而降,马上要砸中李四的头颅,于是奋力一推,巨石没有砸到李四的头。这里,即便李四被推倒地,腿骨骨折,张三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为他这一推降低了李四法益受损的程度,他是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
《太上感应篇》说,“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善行当然不应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据《农民日报》报道,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未得到解决。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媒体报道之时,当地还没有作出修建桥梁的规划,村民出行极为不便,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行人闯红灯、司机开车超速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可以给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绝不能认为只要违法,就是犯罪,从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行为。
另外,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桥梁能够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宜动辄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便认为私自修桥手续不全,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易经》有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
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提起申诉,但被原审法院驳回。2023年6月26日,黄某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29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武侯祠有一副著名的对联,上联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下联是“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刑起源于兵,知兵非好战,攻心为上,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作为兵法的刑法的最高境界。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犯罪标签会给个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罗翔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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