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地址: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1号闽都大庄园内(奥林匹克健身馆西侧)。
负责人:邹丽惠,律所设立人
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7-8号楼67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文,局长。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吴贤德,市长。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作出的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同时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复(20231 75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判令被告福州市司法局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新公开并答复。
三、将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两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4日,原告根据直接主管机关闽侯县司法局发出的侯司【2023】18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提供的线索,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福州市司法局申请公开《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榕司办【2023】号)及作出该《通知》的依据材料。
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作为原告律所的年检考核机关,在非常清楚原告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和公开政府信息的一般方式的情况下,故意咬文嚼字,多此一举地向原告发出一份《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通知书》,以拖延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在原告接其要求补正了申请材料后,该被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除依申请被动向原告公开了其办公室制作的,本该依法主动在网络上向全社会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榕司办[2023]1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外,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作出该《通知》的依据材料”之政府信息均没有依法公开。其中,对《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只告知原告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没有告知原告在哪个网络上搜家,如何搜索;对福建省司法厅闽司[2023]20号《关
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违法地强制要求原告向福建省司法厅申请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和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
,侵犯了原告依法选择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和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因此,原告向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中第二项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政府信息和告知;2、将被申请人拒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榕政行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不公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73]20号)是否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是公开的基础和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该条规定看,根据政府信息来源不同,分别确定了政府信息制作机关,保存机关,最初获取机关为公开义务主体。政府信息公开首先坚持”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由制作机关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即只要政府信息是由某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无论其是否通过获取的方式为另一行政机关保存,仍旧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为同时掌控同一政府信息的两个甚至多个行政机关都公开政府信息,会增加社会成本,浪费社会资源,而由制作机关作为公开义务主体,有助于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准碘地把控政府信息属性,避免因属性不明导致泄密并节约社会成本。对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排除其中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即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只有权公开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非由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本案中,《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23】20号)制发主体为福建省司法厅,且该文件的公开属件已明确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该政府信息制作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亦无不当"等为由。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2023年第3号)的决定。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如上复议决定,明显存在以下严重错误:
一、混淆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的区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是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是该行政行为的载体,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的是被告福州市司法局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中第二项告知,而非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屡犯这种逻辑错误,且屡教不改,说明其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业务素质极差,须要抓紧整额,清理滥竽充数或“挂羊头卖狗肉”的所谓行政复议人员。
二、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既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更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且适用了以上法条规定,又自相矛盾地声称:"只要政府信息是由某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无论其是否通过获取的方式为另一行政机关保存,仍旧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排除其中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即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只有权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非由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赤裸裸、肆无忌惮地公开歪曲上述法条的内容和立法原意,作出担护、包庇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盖因福建省人民政府早在2014年8月26日就以闽政【2014】39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明令取消全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福建省司法厅从2015年起对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从以往历年的依职权主动公开,在其官网上大张牌鼓地宣传,改为私底下通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偷偷摸摸地搞年检;而被告福州市司法局利用其系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履行政府行政复议职能的职便,假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行自己之私所致,明显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作出的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行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均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判决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福州市司法局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新公开并答复。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改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
,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规定,将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两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起诉,请依法登记立案,秉公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邹丽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附有关证据材科:
1、福州市司法局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2.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行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1-2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载体,本案行政诉讼申理的对象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4]39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证明自2015年起在福建省范国内开展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均为违法行改行为!
原告: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地址: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1号闽都大庄园内(奥林匹克健身馆西侧)。
负责人:邹丽惠,律所设立人
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7-8号楼67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文,局长。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法定代表人:吴贤德,市长。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作出的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同时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复(20231 75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判令被告福州市司法局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新公开并答复。
三、将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两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4日,原告根据直接主管机关闽侯县司法局发出的侯司【2023】18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提供的线索,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福州市司法局申请公开《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榕司办【2023】号)及作出该《通知》的依据材料。
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作为原告律所的年检考核机关,在非常清楚原告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和公开政府信息的一般方式的情况下,故意咬文嚼字,多此一举地向原告发出一份《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通知书》,以拖延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在原告接其要求补正了申请材料后,该被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除依申请被动向原告公开了其办公室制作的,本该依法主动在网络上向全社会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榕司办[2023]1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外,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作出该《通知》的依据材料”之政府信息均没有依法公开。其中,对《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只告知原告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没有告知原告在哪个网络上搜家,如何搜索;对福建省司法厅闽司[2023]20号《关
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违法地强制要求原告向福建省司法厅申请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和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
,侵犯了原告依法选择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和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因此,原告向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中第二项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政府信息和告知;2、将被申请人拒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榕政行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不公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73]20号)是否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是公开的基础和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该条规定看,根据政府信息来源不同,分别确定了政府信息制作机关,保存机关,最初获取机关为公开义务主体。政府信息公开首先坚持”谁制作谁公开”原则,由制作机关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即只要政府信息是由某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无论其是否通过获取的方式为另一行政机关保存,仍旧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为同时掌控同一政府信息的两个甚至多个行政机关都公开政府信息,会增加社会成本,浪费社会资源,而由制作机关作为公开义务主体,有助于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准碘地把控政府信息属性,避免因属性不明导致泄密并节约社会成本。对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排除其中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即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只有权公开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非由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本案中,《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23】20号)制发主体为福建省司法厅,且该文件的公开属件已明确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该政府信息制作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亦无不当"等为由。作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2023年第3号)的决定。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如上复议决定,明显存在以下严重错误:
一、混淆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的区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是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是该行政行为的载体,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的是被告福州市司法局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中第二项告知,而非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屡犯这种逻辑错误,且屡教不改,说明其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业务素质极差,须要抓紧整额,清理滥竽充数或“挂羊头卖狗肉”的所谓行政复议人员。
二、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既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更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且适用了以上法条规定,又自相矛盾地声称:"只要政府信息是由某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无论其是否通过获取的方式为另一行政机关保存,仍旧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排除其中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即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只有权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非由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赤裸裸、肆无忌惮地公开歪曲上述法条的内容和立法原意,作出担护、包庇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盖因福建省人民政府早在2014年8月26日就以闽政【2014】39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明令取消全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福建省司法厅从2015年起对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从以往历年的依职权主动公开,在其官网上大张牌鼓地宣传,改为私底下通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偷偷摸摸地搞年检;而被告福州市司法局利用其系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履行政府行政复议职能的职便,假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行自己之私所致,明显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作出的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行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均属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判决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福州市司法局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新公开并答复。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改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
,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规定,将被告福州市司法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两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起诉,请依法登记立案,秉公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邹丽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附有关证据材科:
1、福州市司法局2023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2.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行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1-2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载体,本案行政诉讼申理的对象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4]39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证明自2015年起在福建省范国内开展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均为违法行改行为!
#国企资讯# 银企携手谱新篇 互利共赢同发展——豫检集团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6月30日,豫检集团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在郑州举行。豫检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岳希忠,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项志红出席仪式并见签。豫检集团总会计师王耀庆、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张晓华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项志红介绍了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的资产规模、业务范围、网点数量、人员情况等。多年来,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紧紧围绕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重心,依托业务全牌照、市场全覆盖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在资金实力、品牌形象、文化特色、综合优势等方面始终走在全省金融机构的前列。
项志红提出,豫检集团是河南省检验检测行业重塑性改革的成果,改革模式走在了全国前列。豫检集团的主责主业与交通银行的业务有很多契合点,双方将在以往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建立沟通机制,拓展合作空间,深化合作领域。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将用好金融全牌照资源,在授信业务合作、风控体系建设、司库体系建设、个人金融业务等方面为豫检集团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共同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岳希忠介绍了豫检集团的组建背景和发展前景。豫检集团是全省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肩负着推进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重塑性改革发展、服务河南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原更加出彩的新使命。豫检集团科研能力强、技术人员多,是知识密集型的企业集团。集团组建以来,坚定“稳住公益基本盘,昂首阔步闯市场”的发展思路,各项工作实现了高标准开局、高水平起步。
岳希忠表示,企业与金融机构是天生孪生体、发展共生体、利益共同体。豫检集团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始终秉持对金融机构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市场负责、对干部职工负责、对社会负责“五个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豫检集团的发展,需要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这样拥有雄厚金融实力、宏伟战略目标、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今后要以合作共赢为基础,战略协同,携手并进,拓宽领域,加速释放聚合效能,共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增势赋能、贡献力量。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和豫检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签约仪式。
6月30日,豫检集团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在郑州举行。豫检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岳希忠,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项志红出席仪式并见签。豫检集团总会计师王耀庆、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张晓华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项志红介绍了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的资产规模、业务范围、网点数量、人员情况等。多年来,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紧紧围绕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重心,依托业务全牌照、市场全覆盖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在资金实力、品牌形象、文化特色、综合优势等方面始终走在全省金融机构的前列。
项志红提出,豫检集团是河南省检验检测行业重塑性改革的成果,改革模式走在了全国前列。豫检集团的主责主业与交通银行的业务有很多契合点,双方将在以往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建立沟通机制,拓展合作空间,深化合作领域。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将用好金融全牌照资源,在授信业务合作、风控体系建设、司库体系建设、个人金融业务等方面为豫检集团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共同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岳希忠介绍了豫检集团的组建背景和发展前景。豫检集团是全省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肩负着推进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重塑性改革发展、服务河南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原更加出彩的新使命。豫检集团科研能力强、技术人员多,是知识密集型的企业集团。集团组建以来,坚定“稳住公益基本盘,昂首阔步闯市场”的发展思路,各项工作实现了高标准开局、高水平起步。
岳希忠表示,企业与金融机构是天生孪生体、发展共生体、利益共同体。豫检集团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始终秉持对金融机构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市场负责、对干部职工负责、对社会负责“五个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豫检集团的发展,需要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这样拥有雄厚金融实力、宏伟战略目标、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今后要以合作共赢为基础,战略协同,携手并进,拓宽领域,加速释放聚合效能,共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增势赋能、贡献力量。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和豫检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签约仪式。
【全国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杭召开】6月30日至7月1日,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在杭州联合召开全国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现场推进会。会议围绕落实积极生育支持配套措施,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协同推动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总结交流2022年全国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李艳清主持会议并讲话,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司长杨文庄讲话,浙江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吕志良致辞。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二级巡视员徐拥军,浙江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胡柯,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孙黎明等领导出席。
李艳清介绍一年来全国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她指出,各级工会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积极履行牵头单位职责,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持续发力:一是继续做好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培育更多富有特色、具有创新意义的基层经验和托育模式;二是做好课题调研工作,为科学制定支持和引导政策做支撑;三是做好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帮助职工平衡好工作和家庭关系,带动更多用人单位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四是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推动构建托育托管大宣传格局,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工后顾之忧、促进性别平等的良好氛围。
杨文庄肯定前一阶段工作成绩,着重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并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把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实抓好;探索建立与产假相衔接的0~3岁全过程照护服务体系;发挥医疗卫生资源优势,大力推进“医育结合”的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模式;联合工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十方面指导意见。
吕志良在致辞时指出,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把普惠托育工作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部署来推进,“浙有善育”被列入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标志性成果及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营造育儿友好环境被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各级工会、卫健等部门通力合作,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色、浙江特点的托育服务发展新路径,着力推动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朝着更加普惠、优质、均衡的方向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会上,浙江省总工会、福建省厦门市总工会、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山东省潍坊市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卫生健康委、河南卫生健康干部学院等6家单位作交流发言。与会人员还围绕工会、卫健系统如何更好协同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关爱服务相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进行分组讨论。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所就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政策及实践作工作交流,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经费处就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作工作交流。
与会人员前往杭州大运河数智未来城高新区初本幼园北软园区、杭州市妇产科医院职工子女托育中心进行现场观摩。
各省(区、市)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或妇幼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记者:曾晨路,摄影:金钧胤)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李艳清主持会议并讲话,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司长杨文庄讲话,浙江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吕志良致辞。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二级巡视员徐拥军,浙江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胡柯,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孙黎明等领导出席。
李艳清介绍一年来全国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她指出,各级工会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积极履行牵头单位职责,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持续发力:一是继续做好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培育更多富有特色、具有创新意义的基层经验和托育模式;二是做好课题调研工作,为科学制定支持和引导政策做支撑;三是做好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典型案例征集工作,帮助职工平衡好工作和家庭关系,带动更多用人单位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四是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推动构建托育托管大宣传格局,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工后顾之忧、促进性别平等的良好氛围。
杨文庄肯定前一阶段工作成绩,着重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并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把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实抓好;探索建立与产假相衔接的0~3岁全过程照护服务体系;发挥医疗卫生资源优势,大力推进“医育结合”的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模式;联合工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十方面指导意见。
吕志良在致辞时指出,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把普惠托育工作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部署来推进,“浙有善育”被列入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标志性成果及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营造育儿友好环境被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各级工会、卫健等部门通力合作,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色、浙江特点的托育服务发展新路径,着力推动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朝着更加普惠、优质、均衡的方向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会上,浙江省总工会、福建省厦门市总工会、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山东省潍坊市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卫生健康委、河南卫生健康干部学院等6家单位作交流发言。与会人员还围绕工会、卫健系统如何更好协同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关爱服务相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进行分组讨论。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所就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政策及实践作工作交流,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经费处就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作工作交流。
与会人员前往杭州大运河数智未来城高新区初本幼园北软园区、杭州市妇产科医院职工子女托育中心进行现场观摩。
各省(区、市)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或妇幼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记者:曾晨路,摄影:金钧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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