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用人单位允诺高薪后擅自降薪# 法院: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违背承诺降低录用人员薪资的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招聘时允诺高薪,在劳动者入职前擅自降薪,损害了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1年6月8日,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讲师岗位。面试结束后,教育公司面试人员和李先生通过微信洽商了工资待遇,允诺给予李先生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的工资,并催促李先生尽快办理入职手续。李先生对该薪资比较满意,遂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然而,李先生收到教育公司发送的入职邀请函后却大吃一惊,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每月7200元、转正后每月9000元。李先生感到被欺骗,多次和教育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但教育公司人事部门表示转正后只能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支付薪资。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最终放弃入职该教育公司。
李先生既辞掉了原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单位,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教育公司赔偿因擅自降薪导致其失业造成的损失,但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李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先生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先生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先生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先生因信赖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90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日常社会经验,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行为,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初次接触到最后的劳动者成功入职,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等。在双方就工资待遇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邀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邀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严格、审慎地推进招聘流程。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后,应当恪守承诺,遵循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双方最关注的核心条件之一,若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允诺较高薪水,在劳动者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此时会导致劳动者对之前允诺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落空。而且,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就薪资待遇协商一致后,往往会放弃其他工作机会。若在劳动者入职前,用人单位反悔,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等待遇,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郑吉喆 田艳飞)
2021年6月8日,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讲师岗位。面试结束后,教育公司面试人员和李先生通过微信洽商了工资待遇,允诺给予李先生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的工资,并催促李先生尽快办理入职手续。李先生对该薪资比较满意,遂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然而,李先生收到教育公司发送的入职邀请函后却大吃一惊,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每月7200元、转正后每月9000元。李先生感到被欺骗,多次和教育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但教育公司人事部门表示转正后只能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支付薪资。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最终放弃入职该教育公司。
李先生既辞掉了原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单位,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教育公司赔偿因擅自降薪导致其失业造成的损失,但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李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先生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先生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先生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先生因信赖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90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日常社会经验,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行为,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初次接触到最后的劳动者成功入职,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等。在双方就工资待遇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邀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邀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严格、审慎地推进招聘流程。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后,应当恪守承诺,遵循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双方最关注的核心条件之一,若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允诺较高薪水,在劳动者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此时会导致劳动者对之前允诺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落空。而且,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就薪资待遇协商一致后,往往会放弃其他工作机会。若在劳动者入职前,用人单位反悔,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等待遇,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郑吉喆 田艳飞)
#案件播报#【#用人单位允诺高薪后擅自降薪# 法院: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违背承诺降低录用人员薪资的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招聘时允诺高薪,在劳动者入职前擅自降薪,损害了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1年6月8日,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讲师岗位。面试结束后,教育公司面试人员和李先生通过微信洽商了工资待遇,允诺给予李先生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的工资,并催促李先生尽快办理入职手续。李先生对该薪资比较满意,遂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然而,李先生收到教育公司发送的入职邀请函后却大吃一惊,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每月7200元、转正后每月9000元。李先生感到被欺骗,多次和教育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但教育公司人事部门表示转正后只能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支付薪资。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最终放弃入职该教育公司。
李先生既辞掉了原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单位,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教育公司赔偿因擅自降薪导致其失业造成的损失,但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李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先生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先生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先生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先生因信赖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90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日常社会经验,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行为,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初次接触到最后的劳动者成功入职,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等。在双方就工资待遇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邀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邀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严格、审慎地推进招聘流程。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后,应当恪守承诺,遵循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双方最关注的核心条件之一,若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允诺较高薪水,在劳动者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此时会导致劳动者对之前允诺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落空。而且,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就薪资待遇协商一致后,往往会放弃其他工作机会。若在劳动者入职前,用人单位反悔,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等待遇,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郑吉喆 田艳飞)
2021年6月8日,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讲师岗位。面试结束后,教育公司面试人员和李先生通过微信洽商了工资待遇,允诺给予李先生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的工资,并催促李先生尽快办理入职手续。李先生对该薪资比较满意,遂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然而,李先生收到教育公司发送的入职邀请函后却大吃一惊,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每月7200元、转正后每月9000元。李先生感到被欺骗,多次和教育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但教育公司人事部门表示转正后只能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支付薪资。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最终放弃入职该教育公司。
李先生既辞掉了原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单位,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教育公司赔偿因擅自降薪导致其失业造成的损失,但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李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先生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先生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先生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先生因信赖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90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日常社会经验,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行为,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初次接触到最后的劳动者成功入职,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等。在双方就工资待遇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邀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邀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严格、审慎地推进招聘流程。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后,应当恪守承诺,遵循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双方最关注的核心条件之一,若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允诺较高薪水,在劳动者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此时会导致劳动者对之前允诺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落空。而且,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就薪资待遇协商一致后,往往会放弃其他工作机会。若在劳动者入职前,用人单位反悔,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等待遇,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郑吉喆 田艳飞)
#小粤说法#【孩子在游乐园玩耍受伤,谁担责?】家长带孩子去游乐园,如果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一天,7岁的小明在其家长的带领下,到A公司经营的游乐园游玩。在小明和另外两名小朋友竞相攀上一个黑色方形物体时,物体突然倾斜倒下,致使小明摔倒在地,造成右肱骨踝上骨折、右正中神经损伤,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用10493.04元。该笔费用A公司已全部支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要求A公司另行赔偿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A公司认为,其已垫付了小明的全部医疗费,事故发生时,小明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并未陪伴在旁,而是在游乐园的外面,存在监护失职,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明的家长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乐园对外经营开放,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场视频监控显示,导致小明倒地受伤的黑色方形物体极易倾斜倒下,被告既未设置安全提示,也未对物体加以固定或在物体附近安装软体地面,可见被告存在管理不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监护人应当在其玩耍时高度注意、谨慎看护,对小明做出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或进行必要帮扶。另有证据证明,被告经营的游乐园允许家长陪同孩子进入,方便照料。从监控视频可见,事发时,小明的家长未在园内看护或加以安全提醒,故其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10493.04元;原告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928元,由小明的家长自行承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娱乐设施外,对于娱乐设施还应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切实履行必要的说明和警告义务,同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监护人疏于监管或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天,7岁的小明在其家长的带领下,到A公司经营的游乐园游玩。在小明和另外两名小朋友竞相攀上一个黑色方形物体时,物体突然倾斜倒下,致使小明摔倒在地,造成右肱骨踝上骨折、右正中神经损伤,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用10493.04元。该笔费用A公司已全部支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要求A公司另行赔偿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A公司认为,其已垫付了小明的全部医疗费,事故发生时,小明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并未陪伴在旁,而是在游乐园的外面,存在监护失职,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明的家长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乐园对外经营开放,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场视频监控显示,导致小明倒地受伤的黑色方形物体极易倾斜倒下,被告既未设置安全提示,也未对物体加以固定或在物体附近安装软体地面,可见被告存在管理不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监护人应当在其玩耍时高度注意、谨慎看护,对小明做出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或进行必要帮扶。另有证据证明,被告经营的游乐园允许家长陪同孩子进入,方便照料。从监控视频可见,事发时,小明的家长未在园内看护或加以安全提醒,故其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10493.04元;原告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928元,由小明的家长自行承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娱乐设施外,对于娱乐设施还应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切实履行必要的说明和警告义务,同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监护人疏于监管或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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