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对中年夫妻因出差入住当地一家酒店,夫妻俩外出办事时和前台工作人员反复强调不要让包括保洁阿姨在内的任何人进入其所入住的房间。可谁曾想,最终保洁阿姨还是进人房间打扫卫生了。夫妻俩回来后坚称自己在房间放有3千多,现在只剩1千多元。因此其怀疑是保洁阿姨将钱拿走了。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朱先生是外地人。事发前一天,朱先生因客户临时有急事要与其面谈,遂与妻子一起买机票来到当地出差,出发前朱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提前在某酒店订了一间价值几百元的大床房。
朱先生与妻子入住到酒店时已是深夜,行李都还没来得及整理,洗完澡后倒头便睡。次日夫妻二人准备外出与客户谈业务时,来到酒店前台处和工作人员说,其房间不允许任何人进去,即便是保洁阿姨也不行,其所入住的房间暂时先不需要打扫。
虽然当时工作人员已经答应等其忙完手上的工作后,就会马上通知保洁部门。但朱先生还是不放心,站在一旁等工作人员帮其他顾客办理完入住手续后,再次上前提醒一遍酒店前台工作人员。
待亲眼看到工作人员用微信语音通知保洁阿姨不用到朱先生所入住的房间打扫卫生,朱先生才放心地与妻子一起离开酒店,并打车去见客户。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朱先生与妻子见完客户回到酒店时,一打开房门就发现有人曾进过他们的房间。夫妻俩立即检查房间看看有没有丢东西,结果却发现抽屉里的钱包少了2千多元现金。
朱先生随即就去找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并声称其妻子的钱包原来有3千多元,可现在只剩下1千多元,且抽屉出门时是留了一厘米左右的缝,可回来后却发现抽屉已被人关紧了。
因此朱先生坚称是有人进过房间,且动过抽屉里的钱包、将2千多元现金拿走了。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后发现,在朱先生夫妻俩走出和回到房间这段时间,只有推着保洁工具车的一个阿姨进入过房间。
至于为什么朱先生反复交代后,仍然有保洁阿姨进入房间打扫卫生,酒店的说法是前台用微信和保洁阿姨落实不要进朱先生所入住的房间时,阿姨当时在其他房间打扫卫生、手机放在工具车上没看手机。
但保洁阿姨却坚称自己并没有动过朱先生妻子的钱包,只是打扫卫生时将抽屉关紧了而已,并声称如果是自己拿的,即便将自己抓去坐牢也没话可说!
可朱先生却不认可工作人员和保洁阿姨的说法,并当场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因暂时没有证据证明保洁阿姨从房间拿了钱,所以并未对其采取措施。
有网友认为,如果是保洁阿姨将钱拿走了,不会只拿走2千多、还留下一千多,这不现实,也不符合常理!所以大概率保洁阿姨没拿这个钱。
也有网友认为,不管怎么说,既然朱先生已经再三交代酒店前台不要让人进房间,最后却因酒店的原因导致有人进了房间,那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那么从法律上讲,是不是警方不能认定是保洁阿姨所为,朱先生就不能向酒店提出索赔呢?
首先,如果钱确实是保洁阿姨拿走的,那么其盗窃2千多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就构成盗窃罪。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盗窃罪是刑事犯罪,在不能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情况下,警方不会仅凭朱先生夫妻俩的口供就认定保洁阿姨有犯罪事实,这也是为什么警方没有对其采取措施的原因所在。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绝不轻信一切口供、且必须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作出有罪定论。
其次,虽然警方不能对保洁阿姨作出有罪认定,但并不代表朱先生不能就自己的诉求,提出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不一样。即前者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标准来判断哪种可能性更符合事实,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要朱先生能够提供取现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妻子钱包原来真的有3千多元、现在不见了2千多元的主张,那么即便警方不能认定是谁偷了,但法院仍然可以认定朱先生丢钱一事是真实存在的。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因第三方故意造成的,经营者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故意的第三方追偿。
具体而言,朱先生支付房费入住到酒店,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酒店经营者作为酒店安全第一责任人,有义务保障朱先生与其妻子人身与财产安全,如因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损害,酒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待警方找到行为人后,酒店可再向其追回损失,但是,这些就与朱先生没有关系了。
也就是说,朱先生到底能不能追回损失,就要看其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朱先生是外地人。事发前一天,朱先生因客户临时有急事要与其面谈,遂与妻子一起买机票来到当地出差,出发前朱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提前在某酒店订了一间价值几百元的大床房。
朱先生与妻子入住到酒店时已是深夜,行李都还没来得及整理,洗完澡后倒头便睡。次日夫妻二人准备外出与客户谈业务时,来到酒店前台处和工作人员说,其房间不允许任何人进去,即便是保洁阿姨也不行,其所入住的房间暂时先不需要打扫。
虽然当时工作人员已经答应等其忙完手上的工作后,就会马上通知保洁部门。但朱先生还是不放心,站在一旁等工作人员帮其他顾客办理完入住手续后,再次上前提醒一遍酒店前台工作人员。
待亲眼看到工作人员用微信语音通知保洁阿姨不用到朱先生所入住的房间打扫卫生,朱先生才放心地与妻子一起离开酒店,并打车去见客户。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朱先生与妻子见完客户回到酒店时,一打开房门就发现有人曾进过他们的房间。夫妻俩立即检查房间看看有没有丢东西,结果却发现抽屉里的钱包少了2千多元现金。
朱先生随即就去找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并声称其妻子的钱包原来有3千多元,可现在只剩下1千多元,且抽屉出门时是留了一厘米左右的缝,可回来后却发现抽屉已被人关紧了。
因此朱先生坚称是有人进过房间,且动过抽屉里的钱包、将2千多元现金拿走了。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后发现,在朱先生夫妻俩走出和回到房间这段时间,只有推着保洁工具车的一个阿姨进入过房间。
至于为什么朱先生反复交代后,仍然有保洁阿姨进入房间打扫卫生,酒店的说法是前台用微信和保洁阿姨落实不要进朱先生所入住的房间时,阿姨当时在其他房间打扫卫生、手机放在工具车上没看手机。
但保洁阿姨却坚称自己并没有动过朱先生妻子的钱包,只是打扫卫生时将抽屉关紧了而已,并声称如果是自己拿的,即便将自己抓去坐牢也没话可说!
可朱先生却不认可工作人员和保洁阿姨的说法,并当场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因暂时没有证据证明保洁阿姨从房间拿了钱,所以并未对其采取措施。
有网友认为,如果是保洁阿姨将钱拿走了,不会只拿走2千多、还留下一千多,这不现实,也不符合常理!所以大概率保洁阿姨没拿这个钱。
也有网友认为,不管怎么说,既然朱先生已经再三交代酒店前台不要让人进房间,最后却因酒店的原因导致有人进了房间,那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那么从法律上讲,是不是警方不能认定是保洁阿姨所为,朱先生就不能向酒店提出索赔呢?
首先,如果钱确实是保洁阿姨拿走的,那么其盗窃2千多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就构成盗窃罪。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盗窃罪是刑事犯罪,在不能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情况下,警方不会仅凭朱先生夫妻俩的口供就认定保洁阿姨有犯罪事实,这也是为什么警方没有对其采取措施的原因所在。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绝不轻信一切口供、且必须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作出有罪定论。
其次,虽然警方不能对保洁阿姨作出有罪认定,但并不代表朱先生不能就自己的诉求,提出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不一样。即前者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标准来判断哪种可能性更符合事实,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要朱先生能够提供取现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妻子钱包原来真的有3千多元、现在不见了2千多元的主张,那么即便警方不能认定是谁偷了,但法院仍然可以认定朱先生丢钱一事是真实存在的。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因第三方故意造成的,经营者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故意的第三方追偿。
具体而言,朱先生支付房费入住到酒店,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酒店经营者作为酒店安全第一责任人,有义务保障朱先生与其妻子人身与财产安全,如因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损害,酒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待警方找到行为人后,酒店可再向其追回损失,但是,这些就与朱先生没有关系了。
也就是说,朱先生到底能不能追回损失,就要看其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了。
“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公益救援在行动#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公益救援在行动#
震惊!!!
1个三星>2个三星>3个三星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想不到居然用我最喜欢的jinx拿到了第一
天知道在等最后一个jinx的时候刷了多少金币
以至于不得不对机制进行一点礼貌问候
还好即使卡了很久也还是刷出来了
最后还剩64的血量赢了对局
开心开心
ps:
这就是奎桑提
中间忘了
w就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注:jinx登顶率为10.05%
--记录一下用jinx登顶金铲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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