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射瞎女童左眼不予立案不是终点#】#保护法首先要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江苏沭阳县8岁女童安安(化名)永远地失去了她的左眼球。据极目新闻报道,今年7月1日,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13岁左右的男孩,持弹弓打伤了安安,事后他们仓皇逃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安安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此事因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地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女儿失去了宝贵的左眼,而家长只得到当地警方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和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这两份司法文件当中,甚至没有提及肇事者的姓名和年龄。安安的母亲司女士表示:事发之后,两名男孩的家长一直都没有现身,双方连面都没有见过,联系方式也没有。
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的确是“合法”的,但能不能做到处理“合情合理”,实质性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仅仅给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没有依职权披露肇事者信息,也没有安排双方商议道歉事宜,又是否能达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效果?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修订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说,两名未成年人打瞎女孩的一只眼睛,其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有伤害的结果,没被追究刑责,仅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代表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更不是说打瞎别人眼睛是“合法的”。肇事者家长要摆正位置,司法机关也要站稳立场。
首先,哪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矫治教育也应衔接跟进,不能留下作奸犯科者“逍遥法外”“违法趁早”的恶劣社会影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那么,案件发生之后,针对两名肇事者的专门矫治教育,有没有开展?还是在得知两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就直接“放人结案”了?对于受害女孩及父母来说,起码要有个交代。
其次,按《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两名肇事者家长目前“面都不见”,显然是错误的。
对此,当地公安机关也应发挥“就地化解矛盾”的作用,责令肇事者家长现身、承担民事责任,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而非把矛盾推给受害者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首先要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须明白,不予刑事立案只是法律程序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对肇事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矫治教育,让监护人做出赔偿,为受害者讨还公道,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样子。(新京报评论)
女儿失去了宝贵的左眼,而家长只得到当地警方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和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这两份司法文件当中,甚至没有提及肇事者的姓名和年龄。安安的母亲司女士表示:事发之后,两名男孩的家长一直都没有现身,双方连面都没有见过,联系方式也没有。
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的确是“合法”的,但能不能做到处理“合情合理”,实质性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仅仅给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没有依职权披露肇事者信息,也没有安排双方商议道歉事宜,又是否能达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效果?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修订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说,两名未成年人打瞎女孩的一只眼睛,其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有伤害的结果,没被追究刑责,仅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代表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更不是说打瞎别人眼睛是“合法的”。肇事者家长要摆正位置,司法机关也要站稳立场。
首先,哪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矫治教育也应衔接跟进,不能留下作奸犯科者“逍遥法外”“违法趁早”的恶劣社会影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那么,案件发生之后,针对两名肇事者的专门矫治教育,有没有开展?还是在得知两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就直接“放人结案”了?对于受害女孩及父母来说,起码要有个交代。
其次,按《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两名肇事者家长目前“面都不见”,显然是错误的。
对此,当地公安机关也应发挥“就地化解矛盾”的作用,责令肇事者家长现身、承担民事责任,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而非把矛盾推给受害者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首先要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须明白,不予刑事立案只是法律程序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对肇事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矫治教育,让监护人做出赔偿,为受害者讨还公道,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样子。(新京报评论)
太可恶了,江苏沭阳,一名8岁女童被弹弓打伤左眼,家属万分悲痛,小女孩现在都不知道,自己的左眼以后将永远看不见东西了,令人气愤的是,肇事者是故意的。
8岁女该孩正在在路边玩耍,两名13岁左右的男孩骑着电动车路过,就想吓唬吓唬小女孩,于是装上钢珠,拉满了弹弓便朝小女孩射去。
突然飞来的钢珠正中女孩左眼球,强大的冲击力致左眼眼球破裂失明,可以想象当时小女孩肯定哭的撕心裂肺,家长毫无办法只能紧急送医。
悲剧发生后,女孩家长报了警要求对肇事者严惩,但最终该因两名男孩13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决定不予立案对于安安左眼部的损伤,经鉴定初评构成轻伤二级。女孩家长对鉴定结果不服。
那么从法律方面来看,对该案如何定性呢?
首先,两名男孩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对女孩身体造成了伤害,属于故意伤害,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司法鉴定的伤情等级直接影响到法定刑。本案中初步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因此肇事者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女孩家长不服的主要原因,两名男孩手段这么恶劣,这样处罚幅度太轻了。
实际上,以上分析的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但是犯罪必须符合主体要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言外之意是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当然特殊情况(如造成重伤)除外。这个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表现,在公安阶段就是直接不予立案。
具体到本案中,两名男孩只要不超过16周岁(因为是小学生13岁很正常),在对小女孩造成轻伤的情况下,一点刑事责任也没有,所以警方不予交案没有错。
但也绝不是说这些人就不管了,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所以说还是有措施的。
也有人说,即使构不成犯罪,是否会被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我们来看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该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最高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似乎可以适用该法处罚。
但是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可见两名13岁的肇事者也不会受到治安处罚。
家长不服也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除非小女孩构成重伤,这也是家长想要申请重新鉴定的意思,认为眼睛都失明了还是轻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由此可见,重伤要求对身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行为,必须要达到某个器官完全丧失功能,因此小女孩的左眼是否完全失明还是视力减损,或许是影响结果的重要因素。
综上,刨除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剩下民事责任了,受害人女孩的家长可以要求肇事者男孩和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因此,女孩方可以要求肇事方支付上述费用,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根据发生的情况来看,女孩没有过错,肇事的男孩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但民事赔偿并不具有惩罚性,可以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不会很高,这似乎不可能平息对受害者(家属)的造成的心灵创伤。
对于这样的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
8岁女该孩正在在路边玩耍,两名13岁左右的男孩骑着电动车路过,就想吓唬吓唬小女孩,于是装上钢珠,拉满了弹弓便朝小女孩射去。
突然飞来的钢珠正中女孩左眼球,强大的冲击力致左眼眼球破裂失明,可以想象当时小女孩肯定哭的撕心裂肺,家长毫无办法只能紧急送医。
悲剧发生后,女孩家长报了警要求对肇事者严惩,但最终该因两名男孩13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决定不予立案对于安安左眼部的损伤,经鉴定初评构成轻伤二级。女孩家长对鉴定结果不服。
那么从法律方面来看,对该案如何定性呢?
首先,两名男孩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对女孩身体造成了伤害,属于故意伤害,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司法鉴定的伤情等级直接影响到法定刑。本案中初步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因此肇事者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女孩家长不服的主要原因,两名男孩手段这么恶劣,这样处罚幅度太轻了。
实际上,以上分析的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但是犯罪必须符合主体要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言外之意是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当然特殊情况(如造成重伤)除外。这个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表现,在公安阶段就是直接不予立案。
具体到本案中,两名男孩只要不超过16周岁(因为是小学生13岁很正常),在对小女孩造成轻伤的情况下,一点刑事责任也没有,所以警方不予交案没有错。
但也绝不是说这些人就不管了,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所以说还是有措施的。
也有人说,即使构不成犯罪,是否会被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我们来看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该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最高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似乎可以适用该法处罚。
但是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可见两名13岁的肇事者也不会受到治安处罚。
家长不服也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除非小女孩构成重伤,这也是家长想要申请重新鉴定的意思,认为眼睛都失明了还是轻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由此可见,重伤要求对身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行为,必须要达到某个器官完全丧失功能,因此小女孩的左眼是否完全失明还是视力减损,或许是影响结果的重要因素。
综上,刨除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剩下民事责任了,受害人女孩的家长可以要求肇事者男孩和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因此,女孩方可以要求肇事方支付上述费用,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根据发生的情况来看,女孩没有过错,肇事的男孩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但民事赔偿并不具有惩罚性,可以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不会很高,这似乎不可能平息对受害者(家属)的造成的心灵创伤。
对于这样的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
【#男孩射瞎女童左眼不予立案不是终点#】#保护法首先要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江苏沭阳县8岁女童安安(化名)永远地失去了她的左眼球。据极目新闻报道,今年7月1日,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13岁左右的男孩,持弹弓打伤了安安,事后他们仓皇逃离。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安安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此事因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当地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女儿失去了宝贵的左眼,而家长只得到当地警方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和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这两份司法文件当中,甚至没有提及肇事者的姓名和年龄。安安的母亲司女士表示:事发之后,两名男孩的家长一直都没有现身,双方连面都没有见过,联系方式也没有。
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的确是“合法”的,但能不能做到处理“合情合理”,实质性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仅仅给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没有依职权披露肇事者信息,也没有安排双方商议道歉事宜,又是否能达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效果?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修订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说,两名未成年人打瞎女孩的一只眼睛,其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有伤害的结果,没被追究刑责,仅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代表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更不是说打瞎别人眼睛是“合法的”。肇事者家长要摆正位置,司法机关也要站稳立场。
首先,哪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矫治教育也应衔接跟进,不能留下作奸犯科者“逍遥法外”“违法趁早”的恶劣社会影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那么,案件发生之后,针对两名肇事者的专门矫治教育,有没有开展?还是在得知两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就直接“放人结案”了?对于受害女孩及父母来说,起码要有个交代。
其次,按《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两名肇事者家长目前“面都不见”,显然是错误的。
对此,当地公安机关也应发挥“就地化解矛盾”的作用,责令肇事者家长现身、承担民事责任,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而非把矛盾推给受害者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首先要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须明白,不予刑事立案只是法律程序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对肇事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矫治教育,让监护人做出赔偿,为受害者讨还公道,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样子。(新京报评论)
女儿失去了宝贵的左眼,而家长只得到当地警方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和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这两份司法文件当中,甚至没有提及肇事者的姓名和年龄。安安的母亲司女士表示:事发之后,两名男孩的家长一直都没有现身,双方连面都没有见过,联系方式也没有。
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的确是“合法”的,但能不能做到处理“合情合理”,实质性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仅仅给出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没有依职权披露肇事者信息,也没有安排双方商议道歉事宜,又是否能达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效果?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修订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说,两名未成年人打瞎女孩的一只眼睛,其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有伤害的结果,没被追究刑责,仅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代表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更不是说打瞎别人眼睛是“合法的”。肇事者家长要摆正位置,司法机关也要站稳立场。
首先,哪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矫治教育也应衔接跟进,不能留下作奸犯科者“逍遥法外”“违法趁早”的恶劣社会影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那么,案件发生之后,针对两名肇事者的专门矫治教育,有没有开展?还是在得知两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就直接“放人结案”了?对于受害女孩及父母来说,起码要有个交代。
其次,按《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两名肇事者家长目前“面都不见”,显然是错误的。
对此,当地公安机关也应发挥“就地化解矛盾”的作用,责令肇事者家长现身、承担民事责任,引导双方协商解决问题,而非把矛盾推给受害者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首先要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须明白,不予刑事立案只是法律程序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对肇事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矫治教育,让监护人做出赔偿,为受害者讨还公道,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样子。(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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