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混动技术的重要里程碑——DM-p技术分析展望
作为比亚迪的旗舰轿车,汉DM强劲性能、全时四驱以及更加亲民的售价,发布以来备受关注。汉DM的优秀表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采用的DM-p混动系统。本文就将从比亚迪混动系统发展历史出发,对DM-p系统进行系统分析
1. 从初代DM到DM-p,比亚迪混动系统逐步发展完善
1.1初代混动系统F3 DM——开启插电混动时代
从历史来看,比亚迪毫无疑问是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先行者。早在2008年,比亚迪就推出全球范围内首款量产的插电混动车——比亚迪F3 DM。当时国家虽然鼓励车企研发新能源车,但具体政策还很模糊,补贴更是无从谈起。从这点来说,指责比亚迪研发新能源车是为了“骗补贴”,完全是无稽之谈。
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比亚迪F3 DM不得不在黑暗中摸索。比如F3 DM上市时,现有的国标充电接口标准尚未制定,只能搭载比亚迪自家的充电口。但F3 DM的探索,更加坚定了比亚迪投身新能源汽车的决心,比亚迪从此踏上了插电混动系统研发的漫漫征程。
1.2王朝系列搭载第二代DM技术——奠定DM系统产品基因
2012年北京车展,比亚迪发布了王朝系列首款车型,也是第二代DM系统的首款车型——第一代比亚迪秦。从技术结构看,第二代DM混动系统是多速DCT变速箱和P3电机组成的并联系统。所谓P3电机,是指位于变速箱后端,与机械动力输出轴耦合的电机。
这种结构有两大优势:
一方面,第二代DM混动系统结构允许电机独立驱动车辆,纯电行驶的车速几乎不存在限制。另一方面,第二代DM混动结构便于发动机和电机动力叠加,使得车辆能够比较低的成本实现超强的动力输出。第一代比亚迪秦5.9S的百公里加速,已经达到海外巨头肌肉车、性能车的水准,这在自主品牌历史上是空前的。2014年比亚迪发布第一代唐,第二代DM混动系统得到进一步强化:在秦的基础上引入后桥驱动电机,混动技术结构变成P3+P4双电机与DCT变速箱并联。这种结构进一步强化了第二代DM系统的动力优势,同时也使得车辆具备全时四驱能力。 总的来说, 第二代DM混动系统奠定了比亚迪混动系统纯电直驱与强悍动力的产品基因。
当然也应该看到,第二代DM混动系统在馈电状态下NVH、油耗、平顺性方面表现不佳,引发了很多争议。特别是网上比亚迪与丰田两家支持者的口水战,双方各执一词,你来我往好不热闹。直到近年丰田与比亚迪合作,丰田与比亚迪合作研发电动车平台,间接证明了比亚迪三电系统的技术实力,双方的争论才有所平息。
1.3 DM3.0的跨越式进步——增加BSG电机,大幅改善馈电平顺性和经济性
2018年,比亚迪发布第二代比亚迪唐,DM3.0混动系统正式亮相。DM3.0混动系统在前代基础上增加了BSG电机,高压高功率的BSG电机通过传统皮带与发动机连接。从技术结构看,DM3.0混动系统本质上是P0+P3+P4。
DM3.0混动系统有两大优势:
一方面,BSG电机可以快速拖动内燃机到任意制定转速,对启停、怠速、换挡、加速等工况进行大幅度优化。
BSG电机的引入,使得混动系统平顺性大为提升,发电效率更高,馈电燃油经济性也有明显改善。
另一方面,DM3.0系统结构更加灵活,理论上可按需采用P0+P3、P0+P4、P0+P3+P4的结构,可适用于多种车型。
总的来说,DM3.0是比亚迪混动系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1.4 DM-p的进一步完善——在DM3.0的基础上优化协同
2020年,搭载最新一代混动系统的比亚迪旗舰轿车——比亚迪汉DM正式发布。
全新一代DM混动平台命名为DM-p(强劲版), “p”即powerful,针对需求动力强劲、极速,满足“追求更好的驾驶乐趣”的用户。DM-p混动系统在DM3.0的基础上持续改进,三电系统零部件性能更强、效率更高:后驱三合一动力总成换装新一代电机,效率高达97%。电机电控减速器总成高度集成化,重量降低约5%,空间布置更加合理。BSG电机最大功率提升至25kW,最大扭矩提升至60N·m,实时调节发动机转速的能力更强。新一代BSG电机使发动机在更宽泛的工况下运转在高效区间,提高发动机效率,降低油耗 。
在三电系统硬件全面升级的基础上,DM-p混动系统进一步优化发动机与电机协同,改善能量管理策略。扭矩管理方面,DM-p混动系统利用全新开发的BSG电机,结合整车动力学模型,实现发动机与电机扭矩分配的精准控制。能量管理方面,DM-p混动系统利用先进的能量流测试平台及数字化仿真分析,对发动机缸盖、进排气和涡轮增压系统进行针对性调整,整车能量流控制全面优化,有效改善了混动系统的综合效能。 在进一步补足燃油经济性方面的短板后,DM-p混动系统在动力性、灵活性等方面的优势将进一步凸显。
到DM-p混动系统发布,比亚迪已经坚持12年混动技术研发,DM车型累计销售超过35万辆,市场占有率达到45.7%。回过头来看这个过程,比亚迪长期深耕插电混动系统,顶着外界的压力与质疑步步前行,终于走出一条康庄大道。
2.DM-p系统在比亚迪汉上的优化与补强
梳理完比亚迪混动系统十余年的发展史,应用DM-p系统后的比亚迪汉DM,有哪些优势也就呼之欲出了:
2.1超强加速性能与全时四驱能力
相比于内燃机,电机低转速扭矩更强,动力输出更直接,有利于车辆实现强劲的动力性能。但作为一款接近C级的中大型轿车,汉DM打造强劲的动力性能仍然殊为不易。得益于DM混动系统多年积累,得益于DM-p采用全新一代BSG电机,汉DM整车动力水平进一步提升。
最终,汉DM车型实现百公里加速4.7s的超强性能。 同时,P0+P4的混动技术架构,使得汉DM具备全时四驱能力。兼具大空间、高性能与四驱能力,在同价位的B级车中可谓独一无二。在这方面,比亚迪汉搭载的DM-p混动系统,可以说继承并发扬了DM系列的产品特色。
2.2较为优秀的燃油经济型表现
通过几代技术的发展,汉DM馈电状态下的能量管理策略更加完善。根据比亚迪的市场调研,插电混动车用户76%的时间处于低速行驶(小于60km/h)状态。因此,DM-p技术针对中低速行驶进行优化迭代,更贴近用户的真实用车场景。在为电池充电时,汉DM的发动机更倾向于在匀速、缓加速等低负载工况下工作,综合能耗表现更加优秀。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官方数据,比亚迪汉DM在B状态(馈电行驶状态)下的油耗为5.9L/百公里。 工信部油耗是在较为理想的环境下进行测试,得出的数据相对用户日常行驶有所偏低。按照一般经验,在工信部油耗基础上加1~2L,就比较接近真实的油耗表现。
考虑到汉DM同级别优势的车身尺寸,这个油耗表现已经非常不错。
2.3丰富全面的热管理策略
DM-p技术对比亚迪汉综合表现的优化,还表现在更加科学高效的热管理。得益于发动机、电机两大动力源的天然优势,配合有效的热管理策略,DM-p混动系统可以提供更全面的热管理策略。汉DM通过3D整车热流场仿真技术等热管理系统架构,实现了电机电控冷却、高温冷却、中冷冷却、空调和电池等五大热管理系统的全面优化,动力电池可在-30度至+60度之间正常运行。特别是在低温条件下,充分利用发动机废热,可以弥补电池物理特性的短板,进而提升冬季综合能效表现,有效解决行业痛点。
总之,比亚迪历经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和研发探索, 长期的技术积累逐步开花结果,终于迎来DM-p混动系统以及汉DM大放异彩。
作为比亚迪的旗舰轿车,汉DM强劲性能、全时四驱以及更加亲民的售价,发布以来备受关注。汉DM的优秀表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采用的DM-p混动系统。本文就将从比亚迪混动系统发展历史出发,对DM-p系统进行系统分析
1. 从初代DM到DM-p,比亚迪混动系统逐步发展完善
1.1初代混动系统F3 DM——开启插电混动时代
从历史来看,比亚迪毫无疑问是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先行者。早在2008年,比亚迪就推出全球范围内首款量产的插电混动车——比亚迪F3 DM。当时国家虽然鼓励车企研发新能源车,但具体政策还很模糊,补贴更是无从谈起。从这点来说,指责比亚迪研发新能源车是为了“骗补贴”,完全是无稽之谈。
但这同时也意味着,比亚迪F3 DM不得不在黑暗中摸索。比如F3 DM上市时,现有的国标充电接口标准尚未制定,只能搭载比亚迪自家的充电口。但F3 DM的探索,更加坚定了比亚迪投身新能源汽车的决心,比亚迪从此踏上了插电混动系统研发的漫漫征程。
1.2王朝系列搭载第二代DM技术——奠定DM系统产品基因
2012年北京车展,比亚迪发布了王朝系列首款车型,也是第二代DM系统的首款车型——第一代比亚迪秦。从技术结构看,第二代DM混动系统是多速DCT变速箱和P3电机组成的并联系统。所谓P3电机,是指位于变速箱后端,与机械动力输出轴耦合的电机。
这种结构有两大优势:
一方面,第二代DM混动系统结构允许电机独立驱动车辆,纯电行驶的车速几乎不存在限制。另一方面,第二代DM混动结构便于发动机和电机动力叠加,使得车辆能够比较低的成本实现超强的动力输出。第一代比亚迪秦5.9S的百公里加速,已经达到海外巨头肌肉车、性能车的水准,这在自主品牌历史上是空前的。2014年比亚迪发布第一代唐,第二代DM混动系统得到进一步强化:在秦的基础上引入后桥驱动电机,混动技术结构变成P3+P4双电机与DCT变速箱并联。这种结构进一步强化了第二代DM系统的动力优势,同时也使得车辆具备全时四驱能力。 总的来说, 第二代DM混动系统奠定了比亚迪混动系统纯电直驱与强悍动力的产品基因。
当然也应该看到,第二代DM混动系统在馈电状态下NVH、油耗、平顺性方面表现不佳,引发了很多争议。特别是网上比亚迪与丰田两家支持者的口水战,双方各执一词,你来我往好不热闹。直到近年丰田与比亚迪合作,丰田与比亚迪合作研发电动车平台,间接证明了比亚迪三电系统的技术实力,双方的争论才有所平息。
1.3 DM3.0的跨越式进步——增加BSG电机,大幅改善馈电平顺性和经济性
2018年,比亚迪发布第二代比亚迪唐,DM3.0混动系统正式亮相。DM3.0混动系统在前代基础上增加了BSG电机,高压高功率的BSG电机通过传统皮带与发动机连接。从技术结构看,DM3.0混动系统本质上是P0+P3+P4。
DM3.0混动系统有两大优势:
一方面,BSG电机可以快速拖动内燃机到任意制定转速,对启停、怠速、换挡、加速等工况进行大幅度优化。
BSG电机的引入,使得混动系统平顺性大为提升,发电效率更高,馈电燃油经济性也有明显改善。
另一方面,DM3.0系统结构更加灵活,理论上可按需采用P0+P3、P0+P4、P0+P3+P4的结构,可适用于多种车型。
总的来说,DM3.0是比亚迪混动系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1.4 DM-p的进一步完善——在DM3.0的基础上优化协同
2020年,搭载最新一代混动系统的比亚迪旗舰轿车——比亚迪汉DM正式发布。
全新一代DM混动平台命名为DM-p(强劲版), “p”即powerful,针对需求动力强劲、极速,满足“追求更好的驾驶乐趣”的用户。DM-p混动系统在DM3.0的基础上持续改进,三电系统零部件性能更强、效率更高:后驱三合一动力总成换装新一代电机,效率高达97%。电机电控减速器总成高度集成化,重量降低约5%,空间布置更加合理。BSG电机最大功率提升至25kW,最大扭矩提升至60N·m,实时调节发动机转速的能力更强。新一代BSG电机使发动机在更宽泛的工况下运转在高效区间,提高发动机效率,降低油耗 。
在三电系统硬件全面升级的基础上,DM-p混动系统进一步优化发动机与电机协同,改善能量管理策略。扭矩管理方面,DM-p混动系统利用全新开发的BSG电机,结合整车动力学模型,实现发动机与电机扭矩分配的精准控制。能量管理方面,DM-p混动系统利用先进的能量流测试平台及数字化仿真分析,对发动机缸盖、进排气和涡轮增压系统进行针对性调整,整车能量流控制全面优化,有效改善了混动系统的综合效能。 在进一步补足燃油经济性方面的短板后,DM-p混动系统在动力性、灵活性等方面的优势将进一步凸显。
到DM-p混动系统发布,比亚迪已经坚持12年混动技术研发,DM车型累计销售超过35万辆,市场占有率达到45.7%。回过头来看这个过程,比亚迪长期深耕插电混动系统,顶着外界的压力与质疑步步前行,终于走出一条康庄大道。
2.DM-p系统在比亚迪汉上的优化与补强
梳理完比亚迪混动系统十余年的发展史,应用DM-p系统后的比亚迪汉DM,有哪些优势也就呼之欲出了:
2.1超强加速性能与全时四驱能力
相比于内燃机,电机低转速扭矩更强,动力输出更直接,有利于车辆实现强劲的动力性能。但作为一款接近C级的中大型轿车,汉DM打造强劲的动力性能仍然殊为不易。得益于DM混动系统多年积累,得益于DM-p采用全新一代BSG电机,汉DM整车动力水平进一步提升。
最终,汉DM车型实现百公里加速4.7s的超强性能。 同时,P0+P4的混动技术架构,使得汉DM具备全时四驱能力。兼具大空间、高性能与四驱能力,在同价位的B级车中可谓独一无二。在这方面,比亚迪汉搭载的DM-p混动系统,可以说继承并发扬了DM系列的产品特色。
2.2较为优秀的燃油经济型表现
通过几代技术的发展,汉DM馈电状态下的能量管理策略更加完善。根据比亚迪的市场调研,插电混动车用户76%的时间处于低速行驶(小于60km/h)状态。因此,DM-p技术针对中低速行驶进行优化迭代,更贴近用户的真实用车场景。在为电池充电时,汉DM的发动机更倾向于在匀速、缓加速等低负载工况下工作,综合能耗表现更加优秀。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官方数据,比亚迪汉DM在B状态(馈电行驶状态)下的油耗为5.9L/百公里。 工信部油耗是在较为理想的环境下进行测试,得出的数据相对用户日常行驶有所偏低。按照一般经验,在工信部油耗基础上加1~2L,就比较接近真实的油耗表现。
考虑到汉DM同级别优势的车身尺寸,这个油耗表现已经非常不错。
2.3丰富全面的热管理策略
DM-p技术对比亚迪汉综合表现的优化,还表现在更加科学高效的热管理。得益于发动机、电机两大动力源的天然优势,配合有效的热管理策略,DM-p混动系统可以提供更全面的热管理策略。汉DM通过3D整车热流场仿真技术等热管理系统架构,实现了电机电控冷却、高温冷却、中冷冷却、空调和电池等五大热管理系统的全面优化,动力电池可在-30度至+60度之间正常运行。特别是在低温条件下,充分利用发动机废热,可以弥补电池物理特性的短板,进而提升冬季综合能效表现,有效解决行业痛点。
总之,比亚迪历经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和研发探索, 长期的技术积累逐步开花结果,终于迎来DM-p混动系统以及汉DM大放异彩。
【最新!#沈阳# 这些地方也可以不用戴口罩了!】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根据国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 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前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全面复工复产复学复课的实际需要,现制定《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我市13个区县均为低风险区), 中、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国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原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适时对《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进行调整和修订,以满足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有效预防传染病的需求。
二、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 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公众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2. 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三、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 托幼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 中小学校人员。
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 大中院校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重点人员
(一)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时可不戴口罩。
(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五、职业暴露人员
(一)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二)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保安、清洁人员等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四)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六、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三)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征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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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根据国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 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前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全面复工复产复学复课的实际需要,现制定《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我市13个区县均为低风险区), 中、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国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原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适时对《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进行调整和修订,以满足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有效预防传染病的需求。
二、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 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公众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2. 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三、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 托幼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 中小学校人员。
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 大中院校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重点人员
(一)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时可不戴口罩。
(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五、职业暴露人员
(一)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二)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保安、清洁人员等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四)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六、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三)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征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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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 补偿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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