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我小时候录过这段视频,太遥远了,我都惊呆了,那是我。从我刚看到这个视频到看完第10086遍,我的脑子里都回忆着诺一的那句名言:“我再也不是诺一了[泪]”。我小时候居然那么乖么,全部都是快乐。天啊天啊天啊,再也回不到那个时候了。照片里有我爸的声音,我现在听了总想哭,但是在我小的时候我听到他说话肯定不会有任何反应的,小时候我没那么爱我爸。哈哈哈[泪]。。。
我手里有用我小时候的照片做成的表情包,家人群里也能找到几张我小时候的照片,但是我依然每次看见它们都会震惊于我小时候居然瘦过。真不记得。胖的时间久了就会忘记曾经有瘦的时候。我也很陌生于我小时候有这么乐天,没心没肺地快乐。
以前真的很快乐啊,感觉比现在好很多。总会下意识觉得以前比现在好,但是也许这种下意识的想法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现在和过去不是用来比较的,不能乱比较。
每次都觉得以前比现在好,可是在为现在感到悲伤的那些时间里,连现在也会失去的。
小时候一切都很轻易。但是人必须得变大嘛。
床头柜是存钱罐,床头那里也是一个小猪存钱罐,一个纸抽,桌子上有我妈和我的照片([泪]),桌子表面的玻璃下面还有我姥的照片([泪]),桌子上一个血压计,我在吃的东西是我家后院的牛奶站卖的双皮奶。桌子上那幅字是我大姨夫给我爸的。看到照片以后我全都能立刻认出、想起来。好怀念啊,它们再也没有噜。哭啊哭啊哭啊哭啊哭。我想知道应该哭吗?我真的怀念。
我手里有用我小时候的照片做成的表情包,家人群里也能找到几张我小时候的照片,但是我依然每次看见它们都会震惊于我小时候居然瘦过。真不记得。胖的时间久了就会忘记曾经有瘦的时候。我也很陌生于我小时候有这么乐天,没心没肺地快乐。
以前真的很快乐啊,感觉比现在好很多。总会下意识觉得以前比现在好,但是也许这种下意识的想法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现在和过去不是用来比较的,不能乱比较。
每次都觉得以前比现在好,可是在为现在感到悲伤的那些时间里,连现在也会失去的。
小时候一切都很轻易。但是人必须得变大嘛。
床头柜是存钱罐,床头那里也是一个小猪存钱罐,一个纸抽,桌子上有我妈和我的照片([泪]),桌子表面的玻璃下面还有我姥的照片([泪]),桌子上一个血压计,我在吃的东西是我家后院的牛奶站卖的双皮奶。桌子上那幅字是我大姨夫给我爸的。看到照片以后我全都能立刻认出、想起来。好怀念啊,它们再也没有噜。哭啊哭啊哭啊哭啊哭。我想知道应该哭吗?我真的怀念。
【#男子与小34岁女子结婚13年没见过对方#,想离婚找不到人】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期,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2010年,时年56岁的原告丁某与时年22岁的被告“金某”(系假名,真名为胡某),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认识当天即领证结婚,男方自此长期与女方失去联系,双方从未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现因年近七旬,想离婚却始终找不到女方,去民政局也离不了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
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原告提交的户口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中发现了疑点,主动通过派出所查询到被告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又通过法院“闪信+”平台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查,取得了被告的多个电话号码,通过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最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告语焉不详,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先表示不认识原告,后又表示印象中是与原告丁某结过婚,对于法官追问的结婚经过及细节,被告又表示要打电话核实,无法现场回答。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主动陈述了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原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并陈述自己曾被判刑。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
原来,被告曾经为了达到多次偷越边境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办理了多个不同姓名的假户口、假身份证。2010年12月,被告胡某使用姓名为“金某”的假身份与原告丁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姓名为“金某”的假户口从湖北省某地迁入原告丁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某地,然后利用该户口申请办理了姓名为“金某”的普通护照,被告胡某将该护照作为备份,方便其偷越边境。后被告胡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据查上述“金某”的虚假户口信息已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注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假名登记结婚,是被告骗婚还是原被告双方通谋虚假结婚。案涉双方年龄差距达34岁且登记结婚前并无任何生活及情感的交集,双方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当天认识即领证结婚且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女方使用假名登记结婚的目的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且曾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足以证明这段婚姻登记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足以证明男方丁某对案涉虚假结婚登记行为是知情和配合的,双方有虚假的故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法性明显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本案中,被告胡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丁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的处理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但本案的事情并未了结。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10年,原告丁某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已经相隔十余年,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即便丁某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亦极有可能再次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丁某转了一圈,可能又回到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丁某与“金某”的结婚登记,并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2010年,时年56岁的原告丁某与时年22岁的被告“金某”(系假名,真名为胡某),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认识当天即领证结婚,男方自此长期与女方失去联系,双方从未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现因年近七旬,想离婚却始终找不到女方,去民政局也离不了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
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原告提交的户口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中发现了疑点,主动通过派出所查询到被告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又通过法院“闪信+”平台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查,取得了被告的多个电话号码,通过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最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告语焉不详,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先表示不认识原告,后又表示印象中是与原告丁某结过婚,对于法官追问的结婚经过及细节,被告又表示要打电话核实,无法现场回答。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主动陈述了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原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并陈述自己曾被判刑。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
原来,被告曾经为了达到多次偷越边境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办理了多个不同姓名的假户口、假身份证。2010年12月,被告胡某使用姓名为“金某”的假身份与原告丁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姓名为“金某”的假户口从湖北省某地迁入原告丁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某地,然后利用该户口申请办理了姓名为“金某”的普通护照,被告胡某将该护照作为备份,方便其偷越边境。后被告胡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据查上述“金某”的虚假户口信息已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注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假名登记结婚,是被告骗婚还是原被告双方通谋虚假结婚。案涉双方年龄差距达34岁且登记结婚前并无任何生活及情感的交集,双方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当天认识即领证结婚且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女方使用假名登记结婚的目的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且曾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足以证明这段婚姻登记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足以证明男方丁某对案涉虚假结婚登记行为是知情和配合的,双方有虚假的故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法性明显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本案中,被告胡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丁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的处理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但本案的事情并未了结。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10年,原告丁某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已经相隔十余年,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即便丁某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亦极有可能再次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丁某转了一圈,可能又回到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丁某与“金某”的结婚登记,并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男子与小34岁女子结婚13年没见过对方#,想离婚找不到人】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期,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2010年,时年56岁的原告丁某与时年22岁的被告“金某”(系假名,真名为胡某),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认识当天即领证结婚,男方自此长期与女方失去联系,双方从未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现因年近七旬,想离婚却始终找不到女方,去民政局也离不了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
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原告提交的户口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中发现了疑点,主动通过派出所查询到被告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又通过法院“闪信+”平台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查,取得了被告的多个电话号码,通过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最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告语焉不详,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先表示不认识原告,后又表示印象中是与原告丁某结过婚,对于法官追问的结婚经过及细节,被告又表示要打电话核实,无法现场回答。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主动陈述了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原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并陈述自己曾被判刑。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
原来,被告曾经为了达到多次偷越边境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办理了多个不同姓名的假户口、假身份证。2010年12月,被告胡某使用姓名为“金某”的假身份与原告丁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姓名为“金某”的假户口从湖北省某地迁入原告丁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某地,然后利用该户口申请办理了姓名为“金某”的普通护照,被告胡某将该护照作为备份,方便其偷越边境。后被告胡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据查上述“金某”的虚假户口信息已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注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假名登记结婚,是被告骗婚还是原被告双方通谋虚假结婚。案涉双方年龄差距达34岁且登记结婚前并无任何生活及情感的交集,双方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当天认识即领证结婚且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女方使用假名登记结婚的目的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且曾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足以证明这段婚姻登记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足以证明男方丁某对案涉虚假结婚登记行为是知情和配合的,双方有虚假的故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法性明显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本案中,被告胡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丁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的处理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但本案的事情并未了结。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10年,原告丁某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已经相隔十余年,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即便丁某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亦极有可能再次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丁某转了一圈,可能又回到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丁某与“金某”的结婚登记,并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2010年,时年56岁的原告丁某与时年22岁的被告“金某”(系假名,真名为胡某),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认识当天即领证结婚,男方自此长期与女方失去联系,双方从未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现因年近七旬,想离婚却始终找不到女方,去民政局也离不了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
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原告提交的户口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中发现了疑点,主动通过派出所查询到被告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又通过法院“闪信+”平台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查,取得了被告的多个电话号码,通过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最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告语焉不详,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先表示不认识原告,后又表示印象中是与原告丁某结过婚,对于法官追问的结婚经过及细节,被告又表示要打电话核实,无法现场回答。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主动陈述了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原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并陈述自己曾被判刑。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
原来,被告曾经为了达到多次偷越边境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办理了多个不同姓名的假户口、假身份证。2010年12月,被告胡某使用姓名为“金某”的假身份与原告丁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姓名为“金某”的假户口从湖北省某地迁入原告丁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某地,然后利用该户口申请办理了姓名为“金某”的普通护照,被告胡某将该护照作为备份,方便其偷越边境。后被告胡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据查上述“金某”的虚假户口信息已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注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假名登记结婚,是被告骗婚还是原被告双方通谋虚假结婚。案涉双方年龄差距达34岁且登记结婚前并无任何生活及情感的交集,双方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当天认识即领证结婚且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女方使用假名登记结婚的目的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且曾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足以证明这段婚姻登记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足以证明男方丁某对案涉虚假结婚登记行为是知情和配合的,双方有虚假的故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法性明显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本案中,被告胡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丁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的处理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但本案的事情并未了结。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10年,原告丁某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已经相隔十余年,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即便丁某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亦极有可能再次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丁某转了一圈,可能又回到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丁某与“金某”的结婚登记,并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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